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2017国家高新申请条件+流程+优惠政策最新全套_高新认定-陈俊杰_新浪博客
2017国家高新申请条件+流程+优惠政策最新全套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签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月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
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
3、航空航天技术& &
4、新材料技术& &
5、高技术服务业& &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
7、资源与环境技术& &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四、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五、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六、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楂樻柊璁ゅ畾-闄堜繆鏉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1,550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 供应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高新税收优惠政策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738496',
container: s,
size: '300,300',
display: 'inlay-fix'
?供应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高新税收优惠政策产品描述
供应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高新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改之后,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详细调整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高新技术企业人认证条件的企业,自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 的,不得结转抵扣。
& &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 &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 &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机关可不予受理。
& & &(二)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北京市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如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补贴针对的是海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
(3)市政府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无偿或贷款贴息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如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2005年度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第一批专项、第二批专项中明确规定,针对的是中关村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
(4)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
三、北京市人才优惠
(1)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 & &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 & (2)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市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经市人事局认定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 &(3)鼓励各类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京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 & (4)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 (5)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咨询热线: &010-
联系人:王先生
电子邮件: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18层18D2E
海淀分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C511
& & &北京中新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磊盛鑫师事务所,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专业提供上市公司审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金融相关审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的评估,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项审计,创新基金申请专项审计,报表审计,移民审计,财务转移审计,工资劳动保险联审,外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代表处经费支出审计,司法鉴定审计,改制审计,律师事务所审计,物业管理收费审计,会计报表审阅,验资,开业验资,增资,减资,改制验资,验资,事业单位验资,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资产评估,实物评估,改制评估,艺术品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商誉评估,整体评估,土地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房地产评估,亏损确认审计,弥补亏损审计,财产损失审计,土地增值税审计,清算审计,筹划,基建工程预决算,工商代理等服务.
咨询热线: &010-
联系人:王先生
电子邮件: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18层18D2E
海淀分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C511
主营:工程概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清单预算编制,定额预算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竣工决算编制
& & &&&&&& &
?快捷咨询&&&
& & (收到咨询后,我会尽快回复您!)
&:以上信息 供应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高新税收优惠政策 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
&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举报投诉:如发现违法和不良资讯,请联系我们。
产品推广就选产品网,专注推广十二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产业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通知公告中新增: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发布时间:&&浏览次数:16254&&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和《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以下高新产业优惠政策: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内设立经营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批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
1、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其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 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优惠政策:
&&& 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声明:本文内容出处详见文章标题下方的"来源",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文章所有版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来源方所有。
[上一篇]前面没有文章了!
请输入下载密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政策依据有哪些?主要报送资料有哪些?如何办理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③《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  ④《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④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格式见国税函[号);  ⑤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⑥企业当年度人员结构情况说明,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及人员结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单独说明;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青岛市地税局)
Copyright (c) 青岛侨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12楼1211房间
邮编:266071  联系电话:86-532-  86-532-   传真:86-53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高新技术优惠政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