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城镇职工私营企业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费是不是全部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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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怎么计算、缴费比例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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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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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缴纳养老费?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冀政函〔2014〕88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费,单位部分按20%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根据冀人社发〔2011〕72号规定,从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申请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止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中断缴费人员补缴时,其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如何确定?
(1)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
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2)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
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如何收取滞纳金和利息?
(1)已核定缴费基数,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
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
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日之前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日至日期间的滞纳金。日以后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待遇包括哪些?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目前,病残津贴由于尚未出台配套性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文件,暂未实施。
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 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 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
/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
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
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n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日后缴纳的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到账时间合并计算后,用于到账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其中,退休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到账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对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小于4年的参保人员,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得超过1.0,即: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1.0的,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1.0确定;小于1.0的,按实确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条件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开户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申请材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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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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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的有()A.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B.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C.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D.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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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船舶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船舶中,不予免征船舶吨税的是( )。A.
捕捞渔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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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专用船舶2下列各项中,由海关负责征收的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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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摩托车C.
受赠汽车并自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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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B.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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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 是员工月平均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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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16年,就算至的
参保各险种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和跨年度(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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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社会保险基数申报:
  每年2月-5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社会保险基数申报:
  每年2月-5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社保的基数。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社保缴费基数说明:
(1). 参保各险种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人数)。
(2).单位缴费基数:指报告期内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参保人员的社保缴交基数口径计算。
(3).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补缴欠费。
(4).单位累计欠缴金额:指截至报告期末单位累计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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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从事或者参与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鼓励效益好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镇私营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私营企业职工1998年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划分若干缴费工资档次,由其自选一档确定,并按选定的工资档次的20-16%缴费。个体经济组织雇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体经济组织按雇工的缴费工资总和不低于12%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盟市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1998年代征有困难的,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协助征收。从日起,一律由税务部门代征。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征收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盟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于年初将征收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旗县社会保险机构,同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机构年初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用人单位以及职工个人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数据清册和计划表,同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数据,按月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四)银行根据地方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基本帐户中直接划入社会保险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代征的其它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结算,全额交社会保险机构。
  (五)地方税务部门每月25日前应与社会保险机构核对一次基金收缴情况。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社会保险机构协同配合,实行养老保险年检与工商年检挂钩制度。凡没有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养老保险年检合格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或验(换)照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或发生分户、合并或停业、歇业、破产等情况时,应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第三章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按11%建立。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雇工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用人单位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合自治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并公布,所得利息收益并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转移金额为日至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本息和日以后记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给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职工有权查询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本办法实施后享受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二)职工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九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满15年。
  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但延长缴费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 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列公式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一条 职工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去境外定居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注销手续。对不办理注销手续,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者,社会保险机构要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除此之外,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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