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司法拍卖的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出售已满5年62平方31万总价,买受人需要缴土地出让金吗?需要多少钱?谢谢

不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买卖交多少钱 我要买 二手经济适用房45万 需交多少钱 过了五年交多少_百度知道
不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买卖交多少钱 我要买 二手经济适用房45万 需交多少钱 过了五年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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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楼主:根据您的要求,检索得到以下材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的居住时间。1、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36800元。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2、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二、 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1、 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2、 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例:某购房人经职位等审核后,购买标准核定为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即总价在280000元以内的经济适用房,若购买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原购价格为4100元/平方米,未住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其购房总价为328000元,超过了核定的280000元的购房标准,则超出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补交(0000)×10%=4800元。并且此房屋仍然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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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在北京市,给您一个善意的忠告,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是不允许买卖的,可能他会跟你说可以该底单,但是,经适房通过申请的在国家备案的资料中,名字是改不了。而且新 的政策,08年以后申请的经适房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你在哪座城市,各地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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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5年后交易与商品房交易有何区别,需补交什么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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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区别主要体现在价格上,交易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1、经济适用房交易条件目前,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2、二手经济适用房缴费已购经济适用房业主出售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已经住满5年的房屋,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依据房屋所处区域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总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3、另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必须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客户,而对出售方来说,可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其它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消费者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缴费情况对应地也有两种:  4、一种情况是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购买5年之内业主按原始价格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总价大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  5、举例来说,业主出售经济适用房原始价格28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30万,高于实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28万×1.5%=4200元;印花税:28万×0.05%=140元。另外,同样是购买5年之内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购房总价低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和差价部分的综合地价款10%。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  举例来说,业主出售经济适用房原始价格30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28万,低于实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30万×1.5%=4500元,印花税30万×0.05%=150元,综合地价款(30万-28万)×10%=2000元。  6、另一种情况是对于5年以外的经济适用房,任何消费者都可以购买,而且业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消费者购买该类房屋需交纳的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是商品房。例:业主出售一套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原始价30万元,现在按目前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价格50万元出售,则消费者购买此套房屋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50万×1.5%=7500元;印花税50万×0.05%=250元。证件及过户时间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的权证过户和完税取证都是到各区房地局进行,只是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购买者需先到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审批单》,以证明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然后才能进行一般的二手房买卖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也可以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上述表格。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出示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以及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人北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查、评估,并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五、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买方还应提交由原售房单位提供的该栋楼房竣工日期及相关证明文件,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了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交付土地出让金,城近郊八区按3%缴纳,远郊十个区县按所在区县制定的标准缴纳。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售房单位提供的该栋楼房竣工日期及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受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不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自收齐双方的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复印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当日完成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统一上交市房地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区县的规定办理。七、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完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并加盖印章。经济适用房上市条件目前,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二手经济适用房缴费已购经济适用房业主出售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已经住满5年的房屋,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依据房屋所处区域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总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另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必须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客户,而对出售方来说,可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其它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消费者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缴费情况对应地也有两种:一种情况是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购买5年之内业主按原始价格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总价大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举例来说,业主出售经济适用房原始价格28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30万,高于实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28万×1.5%=4200元;印花税:28万×0.05%=140元。另外,同样是购买5年之内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购房总价低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和差价部分的综合地价款10%。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举例来说,业主出售经济适用房原始价格30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28万,低于实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30万×1.5%=4500元,印花税30万×0.05%=150元,综合地价款(30万-28万)×10%=2000元。另一种情况是对于5年以外的经济适用房,任何消费者都可以购买,而且业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消费者购买该类房屋需交纳的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是商品房。例:业主出售一套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原始价30万元,现在按目前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价格50万元出售,则消费者购买此套房屋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50万×1.5%=7500元;印花税50万×0.05%=250元。证件及过户时间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的权证过户和完税取证都是到各区房地局进行,只是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购买者需先到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审批单》,以证明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然后才能进行一般的二手房买卖程序。北京市的政策是这样的。不知道你们那边是咋样的,每个地区稍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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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适用房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所以在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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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否和商品房一样能交易?需要交土地出让金是多少?
经济适用房是否和商品房一样能交易?需要交土地出让金是多少?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经济适用房是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国家保障住房的一项政策,不少符合条件的人都选择了经济适用房,但对于这些拥有经济适用房的业主来说有个困惑,就是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答案是肯定的。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一、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 1、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不满五年的,不得超过原购买价格转让。如果以买入的价格转让,则买方必须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卖方交纳】 (1)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 0.05% 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销售价的 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 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销售价的 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 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3)核定超标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超标部分 X10% 2、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超过五年的,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建委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近日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同时新购房人要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销售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的,按销售价格的收取综合地价款,但对买房人没限制,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也可以购买。 【卖方交纳】 (1)综合地价款:销售价 X10% ,如果销售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收取。 (2)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 0.05% 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销售价的 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 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销售价的 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 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二、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销售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 95 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 2650 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 3600 元/ 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 000 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 .5%=5130 元的契税,以及 . 元的印花税。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 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较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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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号【3】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3188弄72号
评估价 11,780,000元
起拍价:9,430,000 元
数量/单位:1043.1平方米
拍卖方式:按总价拍卖
拍卖次数:第二次拍卖
评 估 价:11,780,000 元
保 证 金:1,000,000 元
佣金方式:执行司法标准
执行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评估机构: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优先购买权人:
拍卖机构: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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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标的信息仅供评估,具体以当天拍卖特别规定为准。
标的视频介绍
标的详细信息
区域:浦东新区房屋用途:办公竣工日期:2010年总层数:5层欠费承担:买受人承担地址:康桥镇秀浦路3188弄72号房产类型:厂房房屋结构:钢混楼层:-1-5层税费承担:各自承担房屋内占用状况:有人居住小区/楼盘名称:创研智造交通状况:周边有周康6路、浦东25路等公交线路及轨道交通11号线,整体交通状况较好。
标的座落位置
本次拍卖标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3188弄72号,该标的建筑面积1043.10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为176.72平方米),位于“创研智造”园区内。标的所在园区东至河道,南至河道,西至叠桥路,北至秀浦路。标的所在建筑物为全幢,总高为5层。其外立面部分为贴面砖、部分为玻璃幕墙。标的大楼入口处安装有双开推拉玻璃门。标的维护保养状况较好,新旧程度较新。周边有周康6路、浦东25路等公交线路及轨道交通11号线,整体交通状况较好。
拍卖公告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自<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4" month="1" year="年1月14日(周六)至<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7" month="1" year="日(周二)在“公拍网”()、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黄浦区乔家路2号)3号拍卖厅举行拍卖会。拍卖会采用“在线竞价+同步拍卖”的方式进行,即“先72小时在线竞价,后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竞买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凭有效证照申请竞买,及时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方可取得竞买资格。现公告如下:一、拍卖会时间:<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4" month="1" year="年1月14日周六15:30开始,为在线竞价阶段。<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7" month="1" year="年1月17日周二15:30开始,为同步拍卖阶段。网址:现场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3号厅)二、拍卖标的(详见《拍卖目录》)【】内金额为拍卖保证金1、黄浦区打浦路666弄2号302室(公寓),建筑面积241.51m2&&&&&&&&【200万元】2、静安区北京西路758弄1号801室(公寓),建筑面积202.14m2及758弄东地下车库80号车位,建筑面积29.55㎡&&&&&&(带租约)&&【200万元】3、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3188弄72号全幢(厂房),建筑面积1043.10m2&(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76.72㎡)&&&【100万元】4、普陀区交通路号710、711、712室(办公房),共计建筑面积185.66㎡&&&&【50万元】5、宝山区通南路328弄76号801室(公寓),建筑面积123.10㎡&&&&&【50万元】6、普陀区交通路号1612室(办公房),建筑面积62.00㎡&【10万元】三、咨询展示自拍卖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拍卖前(双休日除外)9:00—16:00&&&&电话:021- &&& &&&&&朱先生 &吕先生&&&&&&&&&&四、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1、竞买人凭《看样单》勘察标的。2、竞买人应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7" month="1" year="年1月17日周二13:30)。3、竞买人也可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55号五楼咨询,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等方式支付(截止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6" month="1" year="年1月16日周一16:00)。4、保证金汇入账户: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5&&账号:&07&&& & & & & & & &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5、请标的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到“同步拍卖”现场,优先购买权人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保证金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拍卖须知司法拍卖须知&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
特别规定& &&特& 别& 规& 定 &&&一、黄浦区打浦路666弄2号302室&&&&&&&&&&&& 该房产位于黄浦区打浦路666弄2号302室。东临打浦路、南靠江滨路、西近开平路、北近龙华东路。&&&& 该标的大楼的总层高18层,2010年竣工。本次拍卖666弄2号302室,建筑面积241.51平方米。本公司告知: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黄字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解除、抵押注销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煤、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4.据了解该房产现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本司及委托方不负责清场。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及佣金(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9.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二、静安区北京西路758弄1号801室房产及东地下车库80号该房产位于静安区北京西路758弄1号801室房产及东地下车位80号。房地产东临石门二路、南靠北京西路、西近泰兴路、北近新闸路。本次拍卖的1号801室房产及东地下车位80号,房地产的建筑面积202.14平方米,车位的建筑面积29.55平方米。 2004年竣工。总层高19层,本公司告知: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静字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及东地下车库车位80号,预告登记号。2.本次拍卖的房产有租约,租赁期自日至日止,租金300万元及租赁保证金2.5万元已一次付清。本次带租赁拍卖,租赁期间买受人无租金收入。 3.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8.租赁人具有优先购买权。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及佣金(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10.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三、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3188弄72号&&&& &&&&&&&&(厂房)该房产位于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3188弄72号。东临河道、南靠河道、西叠桥路、北近秀浦路。&&&& 本次拍卖的标的为秀浦路3188弄72号全幢工业用房地产,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1043.10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76.72平方米)。评估公司评估报告意见记载。该厂房所占的土地宗地(丘)面积为153851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上无独用面积记载,土地使用期限日至日止。土地用途:工业。2010年竣工,总层数5层。本公司告知1.本司本次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浦字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2.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为1043.10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76.72平方米)。据评估公司评估报告意见,厂区内目前的厂房基本为办公用途,每套房产的建筑面积无记载,本次拍卖按总面积进行拍卖。该标的在使用及装潢过程中如存在超面积或违章搭建的建筑面积不属本次拍卖范围,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3.据现场了解该房产目前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4.租赁户在拍卖标的的场所可能因为经营需要已申办了营业执照,该标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协调至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今后房地产的移交、清场、押金的收取等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与使用人协商解决,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5.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物业管理费等、停车费(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7.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的物的情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资料发生变化的或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取得。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须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权证。8.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9.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及佣金(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11.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四、普陀区交通路号710室、711室、712室该房产位于普陀区交通路号710室、711室、712室。东临交通路、南靠小区、西近华星汽车专营店、北近空地。&& 本次拍卖的标的为普陀区交通路号710、711、712室,总建筑面积185.66平方米。办公房。总高18层,2009年竣工。具体情况见下表: 室号 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权证号 710室61.83办公房普711室61.83办公房浦712室62办公房浦 合&&& & 计 185.66本公司告知1.本司本次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普字以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2.据现场了解该房产目前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3.该房产作为办公用途进行使用。在拍卖标的的场所可能因为经营需要已申办了营业执照,该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协调至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今后房地产的交付、清场、房产内的水、电、煤、公共事业等交接、押金等相关费用的处置由买受人和使用人(租赁人)自行协商解决。 4.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 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6.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的物的情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资料发生变化的或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取得。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须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权证。7.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8.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及佣金(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10.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五、宝山区通南路328弄76号801室该房产位于宝山区通南路328弄76号801室。房地产东临新二路、南靠殷高西路、西近江杨南路、北近通南路。本次拍卖的76号801室为一套住宅, 总层高14层,建筑面积123.10平方米。2006年竣工。 本公司告知: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宝字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4.该房产目前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及佣金(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9.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六、普陀区交通路号1612室&&&&& (办公房)该房产位于普陀区交通路号1612室。东临交通路、南靠小区、西近华星汽车专营店、北近空地。&&&&& 本次拍卖的标的为普陀区交通路号1612室,建筑面积62平方米。办公房。总高18层,2009年竣工。本公司告知1.本司本次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普字(2011)第019657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2.据现场了解该房产目前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3.该房产作为办公用途进行使用。在拍卖标的的场所可能因为经营需要已申办了营业执照,该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协调至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今后房地产的交付、清场、房产内的水、电、煤、公共事业等交接、押金等相关费用的处置由买受人和使用人(租赁人)自行协商解决,本司与委托方不负责清场。4.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 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6.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的物的情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资料发生变化的或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取得。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须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权证。7.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8.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及佣金(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10.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4日网上2017年1月17日网上网下&&&&&&&&本公司特别重申:网上竞买人于在线出价前,必须再次关注、确认本标的特别告知。因委托法院案情需要,可能对特别告知等相关条款有增减变动,竞买人必须对已签署的特别告知予以重新确认。否则,视同竞买人已认可特别告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买受人在办理标的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如因非买受人原因致使拍卖标的不能完成登记手续,经法院确认后买卖双方停止继续履约,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在收到法院退款后,即向买受人全额无息返还拍卖价款,买受人无任何其他请求权。买受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6号文件之规定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标准: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佣金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佣金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佣金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佣金1%;超过1亿元的部分,佣金0.5%。以上拍卖标的委托方通过本公司提供给买受人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地物的瑕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相关资料发生变化,则以政府部门核定认可的文件为准,资料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取得,本公司概不负责,不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买受人对《特别规定》无异议。本《特别规定》作为《房地产拍卖须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房地产拍卖须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表明同意《特别规定》和《房地产拍卖须知》,并以领取《特别规定》和《房地产拍卖须知》文本签字有效。&&竞买人承诺:本公司(个人)参加此次拍卖会,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隐性瑕疵作了全面评估,接受标的现状和瑕疵,已阅读和了解(房产拍卖须知)、(特别规定)等拍卖文件的提示、要求和规定,同意签收前述拍卖文件。一旦以最高应价竞得标的,本公司(个人)愿意接受该标的事项中所有内容。在此承诺:若本公司(个人)违约,则愿意将已付拍卖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相应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同时承担所有的投资风险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拍卖模式说明&& 公拍网(司法拍卖频道)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拍网的拍卖活动即拍卖会采用先72小时在线竞价,后现场与网络同步竞价,即:“在线竞价+同步拍卖”,或“在线拍+同步拍”。&& 拍卖会的“在线竞价”阶段开始至“同步拍卖”阶段开始,相隔72小时,期间,竞买人可以竞买每一个拍卖标的。竞买人在“在线竞价”阶段的出价转入“同步拍卖”阶段,按价高者得原则,凡出价最高者成为买受人。&& 在“同步拍卖”阶段,拍卖标的按序拍卖(以拍卖公司的拍卖目录为准),若没有竞买人出价则流标,此标的拍卖结束。若竞买人竞价等于大于保留价则成交,此标的拍卖结束。“同步拍卖”阶段的拍卖标的流标或成交,拍卖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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