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怎么买医疗保险

退休职工办医保怎么交费?_百度知道
退休职工办医保怎么交费?
我是巩义的退休职工,2010年退休,工令40多年,现在单位办职工医保,规定2009年1月以前退休的交4300元,l交5年,2009年以后退休的,需交过渡金12000元,每年再交4300元,交5年,请问有这规定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gt、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按月领取职工养老待遇,下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省规定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五年过渡,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1、一次性补缴(足额)。按照上年公布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不低于182元&#47,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单位和个人已经缴费,缴费年限不足法定年限的部分,一般由职工个人缴纳,单位可以自愿承担部分,在非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7年;依次类推至2016年用人单位为退休职工补办医保,缴费办法是由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已经工作年限所在单位和本人没有缴费的部分。上列缴纳的费用。按上列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统一按省规定年满10年的标准执行。二、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以上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足额)或逐年继续缴费后、自由职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等,下同)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6年;2013年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4年;的通知》锡人社发〔号一,仍按锡劳社医〔2003〕5号文件的规定;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未满规定的缴费年限(月),一次性足额缴纳。2、逐年继续缴费;关于贯彻落实<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2012年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2年,在非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lt,按年缴纳。缴费满规定年限后不再缴纳
人力资源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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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医疗保险怎么交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招商信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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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疾病的趋势不断加深,关注医疗保险的人越来越多。现在大多数年轻人寻找工作的时候都会注意单位会不会替自己办理医疗保险,比较关注自己退休医疗保险怎么交?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去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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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医疗保险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家属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不予报销)。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的核心精神是:“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条规定的富有弹性的前置条件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要依法解决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绝非易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全国人大责成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贯彻《》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维护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二、建议国务院责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制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20年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建议国务院责成福建省政府撤销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关于下岗退休职工除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以外还要“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规定,纠正其错误做法,还下岗退休职工以公道。  我们下岗国有企业职工在岗时为国家作贡献,下岗时为改革作奉献,现在怎能叫我们退休后再作牺牲?!希望国家尽快把我们下岗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幸福指数”从理想变为现实!  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管理办公室。在机构成立前,暂由社会保险公司代行其职责;各乡、镇、场相应设立以党委和政府、医疗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医疗费管理,服务、监督、审批、协调工作,保障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使用。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单位和医务工作人员,要坚持文明行医,端正医德医风,协助医疗保险单位积极做好退休职工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做到对症下药,合理用药。  城镇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本市户籍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  参保人员患病先门诊治疗,在本地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凭医保证、IC卡在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不足部分个人现金支付。在非定点医院或在异地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参保人员无论在当地或外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均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无效,或病情严重需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门(急)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2、参保人员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  3、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对需紧急抢救的危、急、重病参保患者,无论定点与否,应本着先抢救治疗的原则,3天之内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补办入院登记手续。参保职工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将个人医保证、IC卡交医院医保科,以便进行身份核对并记帐。持卡住院职工其医疗费在38000元以内的由医院垫付(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付),38000元以上的则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出院后由大病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出差、休假的在职职工因病需住院的,应选择当地的定点医院,并及时同单位联系,到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登记。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农民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最近刚刚颁布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的核心精神是:“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条规定的富有弹性的前置条件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作用,保障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病有所医,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方针,坚持“大病大治、小病小治、无病不治”的原则,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特制定本办法。县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管理办公室。在机构成立前,暂由社会保险公司代行其职责;各乡、镇、场相应设立以党委和政府、医疗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医疗费管理,服务、监督、审批、协调工作,保障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使用。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家属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不予报销)。门诊医疗费包干到人,随工资发放,自行调节控制使用,其标准是: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每人每月10元;退休、退职职工每人每月7元。  住院程序   1、凡享受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一律在所属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医院门诊就医,经医师诊断非住院不可的,必须持医师开具的病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方可住院治疗。  2、急诊住院病人,先可入院抢救治疗,3天内凭急诊证明补办入院审批手续,否则住院药费不予报销。  3、因病情严重,当地医院无法治疗,确需转县级和县级以上医院治疗者,由所在住院医师出具转院证明,经医院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审查同意,方可转院治疗(急诊病人可先转院治疗,但在5天内必须补办转院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转院检查治疗和擅自到外地住院检查治疗的医疗药费一概不予报销。  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医疗费结算   1、病人入院前由医疗保险机构凭入院手续支付住院费,每一次预支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元。如继续住院治疗预支款不足时,应由医疗单位出具催交通知单,提前一天通知医疗保险机构付款,并在再次支付预交款时收取前一次预付款的自费部分,否则,保险机构拒绝承付继续住院的费用。  2、患者病愈出院时,应由医疗单位和本人在出院前一天通知医疗保险机构,按三方规定共同办理出院医疗药费结算,如不按时办理出院医疗药费结算,本次住院的医疗药费不予报销,并将开支的费用从退休费用中扣除。  3、患者病愈出院时,因病情需要继续服药的,按规定慢性病用药量不得超过7至9天,急性病不得超过3至5天,否则按自费处理。  医疗管理   1、退休职工在住院期间,应自觉遵守医疗管理制度,服从医嘱,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要药和提出过分额外要求。  2、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应坚持医疗原则,做到对症下药,合理用药,克服药物浪费、热情为退休职工治病服务。  3、医疗单位应对退休职工住院病历档案,实行单位编排管理,住院处方实行单独存放,据实结算,积极协助医疗保险部门监督审查管理。  4、医疗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管理,不徇私情,积极主动协助医疗单位做好退休职工住院治疗管理服务。  5、凡从事经商和被单位聘用的退休职工,在经商和被聘用期间的门诊费、住院费,按《暂行办法》处理。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切医疗费用从退休费用中全部扣除。  6、凡私自外出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下岗国有企业职工在岗时为国家作贡献,下岗时为改革作奉献,现在怎能退休后再作牺牲,希望国家尽快把下岗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幸福指数”从理想变为现实。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特殊参保
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县区以上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具体条件为:  1、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3、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  4、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业负债率80%以上,近年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5、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1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两年较大亏损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且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各级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寄存档案的。  筹资水平和资金来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和来源。符合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2008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支出1837元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退休人员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或中央、省属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以外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寄档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5%、市或区县(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负责)财政负担25%、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南澳县由该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负责)。  市或区县财政应负担的退休人员参保补助资金分10年到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每年将全市实际参保人数、资金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财政应负担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通知,各级财政应及时将市区县财政应补助资金划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医疗保险待遇   (一)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二)若原已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从参保的当月起,给予办理减员手续,原建立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IC卡资费不能退回。  实施步骤    (二)签订协议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组织实施和考核。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力争今年底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明年初,市政府将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  对财政解决暂时有困难的,可从市、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节余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可否从政策层面考虑,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把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适当分开,以免互相影响。[人社]咨询已经退休职工想补交医保该怎么办理!_市民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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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咨询已经退休职工想补交医保该怎么办理!
&&&&&点击次数: 7426
[人社]咨询已经退休职工想补交医保该怎么办理!
ID:2171736 
作者: ( 19:10:19) &
家里亲戚今年60周岁,女性&,已经退休10年了,10年前办理退休时单位医保没交齐需要个人补交,当时家里条件不好没有交,现在她想再补交医保,她想交的是“大医保”,不是居民医疗保险,需要哪些手续,在什么地方办理,要交多少费用,麻烦给予回复,谢谢!(联系邮件或QQ号:)芜湖市民心声网 http://www.smxs.gov.cn
部门答复意见共1条
在 15:31:58答复如下:
&&&&[网友]&花园宝宝111111:你好!  &&&&根据《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号)规定:  “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批准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在日前申报办理医疗退休待遇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自日起,申报医疗退休待遇的各类参保人员累计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均以医疗退休待遇申报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后,享受医疗退休待遇”。  &&&&具体办理流程及补费金额,请携带身份证、户口、退休审批表等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此主题共分1页:
回应:[人社]咨询已经退休职工想补交医保该怎么办理!
ID:2171946 
作者: ( 15:31:58) &
&&&&[网友]&花园宝宝111111:你好!  &&&&根据《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号)规定:  “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批准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在日前申报办理医疗退休待遇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自日起,申报医疗退休待遇的各类参保人员累计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均以医疗退休待遇申报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后,享受医疗退休待遇”。  &&&&具体办理流程及补费金额,请携带身份证、户口、退休审批表等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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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是否应该缴费参加医保
  文∣朱恒鹏
  让现有7200万退休职工缴费参加医保,无疑是件民生大事。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这一动议。年初财政部长楼继伟《求是》发文重提这一建议,遂引起各种争论。本文尝试以客观理性公平视角,较全面地解析退休职工缴纳医保理据何在。
  退休人员不缴费会使得在职职工负担越来越重
  讨论退休职工是否需要缴费参加医保之前,需要先明晰中国当下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具体内涵到底为何。
  第一,目前中国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医疗保险体制,保险制度是其核心制度要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这一特征最为明显。 第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要义首推权责对等,参保人承担缴费义务,享受医疗保险。第三,社会医疗保险只能采取现收现付制,不能采取基金积累制,也就是当年筹集的医保资金当年全部用于补偿参保者的医疗费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不留结余,更不能持续累积结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若采用基金积累制,所积累资金需要通过投资确保不贬值,这就要求基金投资收益率不能低于医疗费用增长率。二战后世界各国的普遍事实是医疗费用增速明显超过资本市场收益率,因此医保基金采取积累制得不偿失。这是全世界鲜见社会医疗保险采取基金积累制的一个根本原因。
  基于上,尽管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每位参保者都要缴费才能享受保障,但缴费方式至少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终生缴费,即无论在职还是退休均缴费;另一种是在职时高缴费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在职时高缴费但低花费,多承担的缴费义务换得退休后不缴费也享受医保的权益。后一种做法称为“权益积累制”。若采取后一种做法,结合上述第三点即医保基金只能采取现收现付制,必然的结果就是每期都是在职职工多缴费承担当时的退休老人的医保负担。从代际之间关系看,形象地讲,就是“儿子”交费不但用于自己的医疗保障也承担“老子”的医疗保障,等“儿子”退休后,“孙子”多交费来承担“儿子”的医疗保障。注意,这里是跨代互助共济,跨代平衡,当期在职职工多缴费补贴上一代人(退休者),由此积累的权益只能通过下一代人多缴费来实现。即这是一种“爷爷享受、孙子补偿”的体制。
  显然,这样一种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即实现跨代精算平衡的前提条件至少具备以下二者之一:第一个条件是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之比即抚养比不能下降,也就是平均每个在职职工供养的退休人员数目不能上升。否则,下一代在职职工抚养负担会越来越重,最终不堪重负,这个制度就会崩溃。显然,如果出现老龄化趋势,抚养比就会逐步走低,这个条件就无法满足。这正是目前国内不少地区正在发生的现实。第二个条件是经济增速从而在职职工工资增速不低于医疗费用增速,因此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增长不会加重在职职工的缴费负担。很不幸的是,过去六十年的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医疗费用增速持续超过经济增速,各国医疗费用占GDP比重越来越高。
  在上述两个条件均不满足的情况下,坚持实施退休不缴费的医保政策,在职职工的缴费负担就会日益加重。若不引入退休人员缴费,在坚持社会医疗保险体制的情况下,可供选择的政策要么是提高在职职工缴费比例,要么是延长退休年龄从而增加缴费年限。
  简言之,在前述前三点共识下,引入可预期的将来不可逆转的老龄化趋势,以及医疗费用增速持续超过经济增速这两个经验事实,我们得出一个引理:退休人员不缴费会使得在职职工负担越来越重,代际之间不公平。
  现有退休人员是否应该缴费参保
  那么,现有退休人员是否应该缴费参加医保?
  中国目前实施的这种退休职工不缴费制度,有其历史原因:199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恰逢国企职工下岗潮流,加之此前退休的职工享受劳保医疗无需缴费,政府为减少改革阻力,遂出台政策规定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医保无需缴费,实际上是将缴费压力转移到在职职工和下一代身上。在年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高速增长、抚养比不断提高时,这种制度安排尚可持续,此后职工医保扩面结束,甚至出现脱保即一些参保职工退保的现象,一些地区职工退休人数增速持续超过参保人数增速,抚养比持续下降,加之退休人员医保资金消耗量高速增长。
  截止2014年,全国380个统筹地区已有185个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出现赤字,城职保“开源”问题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加之经济增速明显下降,正如五中全会所建议,降低社保缴费亦应列入降低企业及其职工负担、促进就业的一个政策选项。职工医保亟需“开源”,企业和在职职工亦须减负,双重压力下,退休人员缴费参加医保作为政策选项之一纳入研究日程,自在情理之中。研究讨论后若能达成社会共识,认可这一政策选项,即可通过修法来实施。
  如前面三个共识得出的引理所讲,在持续的老龄化压力下,退休职工缴费参加医保是形成代际公平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抛开当下中国的现实利益纠葛,这一安排有很大的社会共识。
  有社会舆论认为,现在开始实施这一政策,让当前的7200万退休职工缴费,“太不公平”了,“等时机成熟时再实施不迟”。
  其实,我们先不考虑职工医保基金穿底压力,仅仅从公平角度立刻就会知道,尽快实施这一政策会改善代际公平,简言之,对当下的在职职工更公平,推迟若干年后再实施,对当下在职职工更不公平。道理很简单,现行城镇职工医保制度1998年底才开始建立,迄今不过17年,尚没有缴费满20年(女)或25年(男)的退休者。也就是说,仅从目前缴费者看,尚没有在当前的高缴费比率下缴满年限退休者,尽快降低在职职工缴费负担,这些职工退休后继续缴费,至少其在职时负担有所降低。如果十年后再实施退休人员缴费制度,届时就会有一大批高费率缴费超过25年的退休职工退休后还要缴费,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所以,若社会共识是退休人员应该缴费参加医保,尽快实施这一政策才更公平。
  实际上,目前退休职工约有7200万人,即便让他们缴纳医疗保险,也不会按照退休金的8%缴纳,按照2-3%的比例,人均年缴费不过800元,总筹资水平不超过600亿元,实际上并不足以缓解职工医保收不抵支压力。所以,退休职工缴费参保,相当程度上主要不是解决筹资问题,而是为了建立规范公平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建设意义明显大于筹资意义。
  简言之,医保基金即将收不抵支这一压力,只不过是为医保制度改革撕开了一个口子,倒逼政府和全社会直面改革压力,以实行退休职工缴费为改革抓手,一方面缓解医保基金穿底压力,减少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压力;另一方面实现医保基金现收现付制,完善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有人质疑,医保基金穿底,是由于医疗费用畸高导致医保资金浪费严重,政府应该加大医改力度,严控医疗费用来解决医保赤字风险。这一论断无比正确,需要澄清的是,医保资金开源和通过深化医改实现供方控费节流,并行不悖。而且,客观地讲,即便医改取得重大实质性进展,且不说远水难解近渴,医改成功也不过是消除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医疗费用出现明显下降国际上尚无先例,所谓消除了公立医院逐利性医疗费用可以下降一半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当不得真。即便真能够通过改革砍掉不合理的医疗支出,我们姑且认定砍掉了目前医疗费用的30%,若不配合医保筹资开源,最多将赤字延迟几年,并不能解决赤字问题,因为推动医疗费用上涨的根本原因是老龄化和医疗医药技术进步。国际上的实证研究文献表明,80%的医疗费用上涨归因于这两个原因。若不结合医保基金开源,无法根本性地解决由老龄化和技术进步带来的医疗费用增速超过医保资金收入增速的问题。
  台湾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台湾全民健保控费非常有效,其医疗服务供方也极有效率,作为一个人均GDP超过两万美元的发达经济体,其医疗总费用占GDP比重只有6.7%,在发达经济体中属于最低水平。其医疗机构成本控制极严,医务人员劳动强度很大,医生不堪重负,流失严重,岛内很长时间以来有“内外妇儿急诊五大皆空”之说,但即便如此,台湾健保也难逃赤字厄运,二代健保亦不得不提高缴费比率。
  退休职工缴费实现横向公平
  退休职工缴费参加医保,也是尽快形成现收现付制,消除医保待遇无法转移接续困境的最可行措施,甚至是唯一可行措施。
  除四个直辖市以外,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基本上是以地级市为统筹单位,采取属地化管理政策,地市内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这一做法和我们目前的行政管理水平相适应,和财政体制中的“分级管理、分灶吃饭”本质上一致。由于目前职工医保采取前述在职缴费满一定年限退休后不缴费这一权益积累制模式,职工跨统筹区流动就出现了医保待遇“转移接续”问题和异地结算问题。
  先解释医保转移接续问题。职工甲在A市工作并交纳医保20年,四十五岁流动到B市工作,前面在A市交纳的20年医保能否在B市连续记入缴费年限,政策上很模糊,现实中基本没有发现成功实现转移接续的案例。我们能够理解B市的考虑,职工甲给A市贡献了二十年医保缴费,跑到B市再工作十五年也就是最多再缴费十五年就退休,然后终身在B市享受医保待遇,那意味着其退休后的医保待遇要靠B市承担,而其大部分缴费却留给了A市。当然,A市不同意他将缴费转移到B市亦有道理。医保缴费自然具有现收现付特征,在职职工也会发生医疗费用,职工甲从A市流动到B市,若是可以带走医保资金,带走多少合适?难以测算。况且社会保险本质还是保险,即便缴费后没有发生医疗费用,也没有将缴费要回来的道理。若是可以这样做,保险还是保险吗?由此大家就容易理解,为何各地普遍不喜欢接纳超过一定年龄的城镇职工,这就是原因之一。
  如果考虑一下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就会深刻理解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了。超过一亿农民工在京上广等一线城市工作,从二十岁干到五十岁,医保全部缴纳给这些大城市,而且相当部分农民工在二三十年的打工历程中数次更换打工地区,跨越数个统筹地区。五十多岁退休回老家,医保缴费转移接续已经无法实现,带着一身城市打工留下的疾病携带医保权益回家安享晚年更是难以指望。其老家医保部门即便充满人性关怀,希望将其纳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也有心无力。况且,将医保缴费留给了大城市,却将医疗负担带回老家,不管是对其家乡,还是对其个人,显然极不公平。
  因此,医保“转移接续”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无解的难题,是以地区为统筹单位又实施权益积累制的一个天生弊端。
  退休职工离开工作缴费地区,随子女迁居外地,在外地就医,费用报销问题即所谓的“医保异地结算”问题,也是这一制度的产物。
  如果退休人员亦要缴费参加医保,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彻底的现收现付制,不仅基金积累制不再存在,权益积累制也不再存在。各统筹地区当期征缴当地在职和退休职工医保缴费,当年全部支出。职工流动到另一个地区工作,缴费就自然参加当地医保,缴费当期就在当地享受当期医疗保障,没有权益积累,不缴费了就没有医疗保障。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就自然不复存在。
  当然,也可以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全国统筹,来消除转移接续问题。但这一方案在中国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具备可操作性。原因很简单:全国统筹下,各地医保基金统一交给中央政府,可医疗费用和医保资金支出却必然发生在地方,地方不仅没有积极性控制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和医保资金使用,还会暗地纵容当地医疗机构超支,尽最大可能让当地使用的医保资金超过当地缴纳的医保基金。大锅饭,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这一点国人心知肚明。简言之,在中央政府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有效激励地方控制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以地级市为统筹单位,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还是目前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医保走向全国统筹,各地区的道德风险问题我们尚无法解决。莫说全国统筹,走向省级统筹也不是可预见的将来可行的选择。实际上,北京和上海这两个管理水平颇高的直辖市给了我们活生生的例证,这两个直辖市已经实现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医保人均筹资水平也是全国最高水平,而这两个直辖市却最先出现了医保穿底问题。
  医保资金开源的所有可能方案
  如何充实社会医保基金,现有政策文件并没有明确说法,但根据现实情况,我们总结出以下五条方案,并做逐一分析。
  第一,动用外汇储备补贴医保基金,这显然是外行人提出的纯外行意见,外汇不能用于国内消费本是基本常识。划拨外汇储备进医保基金完全等同于增发货币,显然不是可选方案。
  第二,增加税收充实医保。这一方案虽然可以增加医保收入,但却违背了公平以及权利对等原则。目前在医保支出中,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占比最高,同时还在逐年上涨。而现有的筹资方式是,用在职参保员工的缴费,来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增加税收主要用于补贴退休人员医保支出,这意味着是用全社会成员的加税,来保障收入最高的职工这一群体的医疗费用,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同时,这还将进一步增加在职人员和企业的经济负担,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就业。
  第三,削减财政支出,将节约出的财政资金补贴城镇职工医保。首先,如果真的能够削减财政支出,节约的财政资金是用来减税降低企业和城乡居民负担,还是用于增加教育投入,抑或用于扶贫或补贴新农保,也是需要仔细研究的事儿,没有理由想当然地认为首先用于补贴职工医保。其次,更为关键的,虽然目前财政支出中有许多不合理项目,但一旦削减,必然导致对应一方的利益受损,由此会引发何种社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就以社会共识的削减公车支出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公车支出多有不合理之处自不待言,中央也已经下决心进行公车改革。但改革需要统筹考虑利弊影响,若能由此减少财政支出自是改革之利,但也需要考虑到,公车司机也不过是普普通通的工薪阶层,大量裁撤公车司机若无相应财政支出助其转岗再就业或补贴其失业生活,公车司机三口之家甚或五口之家很可能就会陷入生活困顿。从历史上看,通过裁撤公职人员削减财政支出,必然会带来结构性失业,没有系统应对方案就很容易引发社会动荡。李自成,就是明末削减财政支出裁撤驿卒后走向造反之路的。清末变槽运为海运,数十万槽帮失业,成为太平军主力。因此,削减某一项财政支出,常常需要相应增加财政支出用以支付改革成本。一减一增间,也就未必能有多少财政结余可资补贴职工医保。
  第四,划拨国有资产充实养老金,提高退休人员退休金,再让退休人员用养老金缴纳医保,这个方案基本可以保证退休人员负担不增加。从操作层面看,这一方案相对容易实施,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本就是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及五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案。
  那么,为什么不选择直接划拨国有资产充实医保基金呢?理由很明确,因为这既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也涉及到医保制度完善的问题。首先,如前所述,社会医疗保险两个基本制度要件是“权责对等”和“现收现付制”。为了解决“转移接续”困境,现行城镇职工医保必须尽快回到这一制度安排上。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很清楚职工医保需要尽快放弃基金积累制。因此,如果将国有资产直接划拨至医保基金,那就是继续维持积累制,医保基金需要对划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这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技术操作难度大,还面临资产收益率持续低于医疗费用增长率的困境。
  其次,如前所述,基于目前我们的行政管理水平和医疗体制,地级市统筹还是最优选择,由此也就带来一个国有资产划拨中的实际操作困难。众所周知,目前国有资产多为国家和省级所有,如何划拨国有资产,实现地级市间分配的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同时也使得各地区能够接受,是一个极为困难的问题。但是比较而言,养老金走向省级统筹要容易许多,因为养老金支出是个确定性支出,只要数准退休职工人头,各地区虚报人头套取养老基金的风险可控。而医疗费用支出是不确定性支出,各地区纵容当地医疗机构和辖区内职工多花医疗费用从而多花医保资金,其监管难度和数退休职工人数根本不在一个数量级上,对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全社会的法治水平以及社会诚信度的要求也远不在一个数量级上。
  换言之,从实操可行性角度,划拨国有资金充实社保基金也只能采取划转养老基金的办法,不能采取同时划转医保基金的办法。
  退休职工缴纳医保,也应分类看待
  目前关于退休人员能否缴得起费的观点,主要有两种,各有其道理,但都失之以偏概全。一方认为,现有7200万退休职工都是弱势群体,国家不应该再让他们交钱了;另一方则认为,现有部分退休职工拿的退休金比在职员工还高,是既得利益群体,得了便宜还卖乖,他们就应该缴纳医保。
  研究退休职工缴纳医保,还应该考虑历史因素,将其区别对待:该缴的人,有能力缴的退休职工,让其开始缴纳医保;确实有困难的人,让财政兜底,为历史旧账买单。
  比如,现有退休人员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1998年以前退休的城镇职工。他们退休时政府承诺其退休不缴费享受医疗保障。针对这部分退休职工,可以用国有资产去充实养老金,再让他们拿着部分增发的养老金去缴医保。1998年至今已18年,这群职工年龄大多在75岁以上,人数有限且将越来越少。
  第二类指98年以后退休的城镇职工。我国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至今18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则无需缴费。而这部分退休职工缴费全都不满20年。所以,这类退休职工是应该缴纳医保的,同时也是有能力缴纳的。虽然90年代末国企改革时退休职工退休金很低。但2005年到2015年,城镇职工退休金平均每年都以10%的速度上涨,从2005年的人均700元升至2015年的人均2250元。有些地区的城镇职工退休金甚至比在职职工工资还高。所以,这个群体也有经济能力缴纳医保。也可以考虑通过增发养老金来提高其缴费能力。
  综上所述,一项政策制度的建设不仅应考虑当下的实际需求,还应考虑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奠定基石。若不及早实施职工退休人员缴费参加医保这一政策,等到几年后,现在缴纳高费率的在职员工退休后,国家再研究实行这一政策,则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因此,及早实行城镇退休职工缴纳医保,不仅能缓解当下医保资金压力,还能减少未来改革的成本,加快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
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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