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增加人口的方法就是建广州天河区哪个地方住宅人口最多,还有什么方法么

制定“住房法”是解决问题根本方法
制定“住房法”是解决问题根本方法
作者:duidui 时间: 15:19:14 浏览量:6891
网民普遍认知程度:34%
来源:住范儿
Jessica84提出制定“住房法”是解决问题根本方法的问题,kinoyi重点说明家里马桶堵了也别着急,几个妙招帮你轻松解决问题的基本情况,Phrixus通过调查资料对超实用!厨房岛台设计的6个小技巧轻松解决问题!做出详细阐述,mtr1118花大量时间收集整理卫生间漏水怎么办?5招轻松解决问题得出本内容供大家学习理解。
保障性住房的解决方法
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问题,一是要从财政层面解决多年以来地方政府依赖的“卖地财政”,同时还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是否落到实处,将那些依然是画在墙上的“大饼”,真正转化为老百姓嘴里的食物。由于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所以廉租屋的建设比重应该在5-10%。第二层级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租赁经济适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种形式来解决。其中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20%,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对中国来说,选址偏远、配套缺乏的保障房空间布局,可能造成保障房社区居民居住空间和社会地位的双重边缘化,引发或加剧社会分层和贫富差距的标签化、贫困的聚集与再生产、纵向社会流动不畅等问题,进而重蹈其他国家“居住隔离”的覆辙。而要避免这一情况发生,应围绕构建“多元混居社区”这一基本目标,制定相应的治理与协调对策。在普通住宅项目内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践行。例如,欧洲国家在吸取以往教训的基础上,公共住房建设开始经历由集中到分散、由整体开发到开发配建的转变:英国政府要求,新的住宅项目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要占总量的15%—50%;德国要求新建住宅区的20%要用于建造福利用房;法国规定建设廉租住房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20%。与西方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阶层矛盾整体并不突出。城市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双重繁荣,使得低收入者在市区和郊区均有一定的分布,并没有像部分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大规模的贫困聚集。此外,计划经济年代盛行的单位大院杂居模式,使得多数城市居民对多元混居有着较高的心理接受程度。以上因素都构成了我国推广多元混居的先天优势。需要注意的是,多元混居并不意味着要在楼户层面进行混合,也不是在每一个商品房项目都要配建保障房。因为不同社会群体在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果生硬地将他们混合居住在一起,反而容易造成心理上的抵触和隔膜。比较合理的方案应该是“大混居小聚居”,即在较大的区域内混合规划包括保障房在内的各类住房,相似社会属性居民的居住空间则以小规模组团的方式配置。具体到保障房社区,可采取插花式布局,既要在不同区位开发小型化保障房社区,又要在一些较大的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最终实现既有利于不同阶层的接触与交往,又保持一定空间距离的效果,以满足不同群体的社会心理需求。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提出几项重要意见: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二是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三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四是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五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中央先后出台了三次调控措施。三次调控措施总体上越来越有力,针对性越来越强。要把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控制住,使房价能够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第一,必须增加有效供给。中国投资兴建了保障性住房590万套,竣工370万套。还将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第二,要下决心毫不动摇地抑制投资和投机性住房需求。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用差别化贷款利率、税率以及土地供应政策。第三,要管好市场。政府管好市场主要是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防止捂盘惜售,圈地不用。
住房采光问题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
1、按你描述的情形,又有第三方测量参考意见,如果对方加盖楼层超出合理区间,会影响你家采光。2、关于采光权案件,主要以四部法律为依据: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是,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四是《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由于我国法律对相邻权包括采光权的规定太笼统,不易操作,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度。实践中,关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侵害了邻人的通风采光权,法律条文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予明确解释,故法院处理因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建筑规划、居民生活习惯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起诉维权,如果解决了你的疑问,请好评,五一快乐!
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特点及解决方法
当今的我国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这一矛盾在我国具有非对抗性,可以通过改革来解决。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欠债只有一套住房法律怎么处理
1、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可以强制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的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这套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则可以被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 年12 月2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被执行人的房屋只有一套的情况下并不是不能被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4、根据你的案情,房屋空关,已经超过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5、如果对一套房屋不能采取司法强制措施,那么就会出现恶意逃债者居住超过生活必需的房产,而法律对其无可奈何的局面,这对享有合法债权的申请人极其不公平,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秩序。6、综上,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急啊~~~~~~~~有关住房保障的国内外法律政策对比资料!!(有表格的更好)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或收购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和特定用途的住房。它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对多年以来各类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作为解决居民住房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有效政策供给,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发达工业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多层次供应体系和灵活高效的运作机制,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正处于探索的初级发展阶段。因此,需要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模式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今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规模或将高达1000万套,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但这一计划要想真正实现需要健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支撑。保障性住房本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很有效地措施,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就现在来说大量的问题都致使保障性住房不能成为一项切实利民的政策。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保障性住房在国外也是困难家庭居住的第一选择,有很多国家的保障住房政策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以下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政策在我国的适用度:英国——“共有产权”模式:其方式就是先购买部分产权,然后逐步购买完全产权。英国的成功实践,让共有产权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吸引力。目前在我国一线或二线城市,即便政府支付50%,很多居民家庭或许仍然难以负担剩余部分。所以,此举比较适合三线城市或者中等收入家庭。韩国——10年内完成“百万户国民廉租房建设”:这种按照计划进度,有序提供廉租住房,并有执行程序和保障举措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逐步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给予市场良性的预期,即政府在住房供应中究竟起到多大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稳定居民的购房预期,减少对高房价的恐慌和炒房行为。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多方面的困难,这为我们今后解决困难是提供了一定的参照方法。日本——政府建金融公库并提供超低息贷款:对于当前贫富差距较大打中国来说,区分不同收入群体,提供不同的住房解决方案,是一种理想的思路,但政策执行中容易出现道德风险。而且,廉租房比重4%左右,或许难以满足低收入阶层的要求。新加坡——组屋和廉租房“双效保障”这一政策模型对于土地资源非常稀缺的中国而言,很有启发意义。因为它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可是,主要房屋由政府来解决,成本很大。对于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尚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而言,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美国——美国以全面的立法保障和发达的金融体系作为支撑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为实现“人人享有体面的住宅”的目标,美国采取金融支持、税收减免、租金控制、住房资助券等多样化措施,并在不同时期,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颁布相应的住房保障法律,通过法律强制达到住房保障目的。此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大量、持续性的高额财政投入,是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状况得以解决的关键。对于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我国,美国的成功提示我们保障性住房实施的成功要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发达的金融体系做后盾。所以,我们不单单要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性住房,更要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完善法律体系。国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保障房政策的启示:1、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主管全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是国家的法定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需要另外一个机构来审批。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参照其模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一个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营专门机构,在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专门分管各城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运营、维修。这样可以保障建设专项资金的高效运作、相关政策的真正落实和后期的运营维护。为了加快该机构的成立,可以考虑整合部分国有大中型房地产公司作为该机构的构成主体,让它们退出商品房开发领域,成为专门负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管理、运营与维修主体。由于修建保障性住房不以盈利为目的,需要国家对其进行资金投入和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国有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从而体现国有经济在支柱产业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2、建立与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住房保障实施有赖于完善的住房保障法规,对中低收入居民、特殊阶层、边缘化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法律要求并保障财政拨款计划、租金控制计划、税收减免计划、抵押贷款贴息计划等的实施;对各种计划所惠及的人群具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和收入标准,同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严惩。我国应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进行法律界定。3、住房保障体制的运作以维护市场机制为基础。西方国家将房地产市场中应由政府主导和有市场机制主导的两部分明确区分开来,大多数国家的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是中低收入者和无力为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特殊阶层,如刚毕业的大学生。住房保障只是住房市场机制的补充。4、建立以住房储蓄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金融体系。无论是日本的官办的住房金融公库,德国的住房储蓄,还是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住房金融在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以借鉴,尽快成立专门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机构,建立财政担保、补贴和市场之间的调节和补偿机制。5、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退出机制。实行土地出让与保障性住房供应挂钩的严格准入制度,在商品房土地出让过程中,严格规定并执行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完善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和成员结构等标准,住房面积标准以及相应的分级差价的标准。尽快建立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在收入标准、居住时限和分阶段租金水平上建立制度保障。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要更加明确应届大学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等中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计划。6、完善资格审查和惩罚制度。国家需要制定出详细的相关规定以严格区分不同的收入群体,对不同的群体分别供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房屋的面积和价格上也要有所区分。在接受居民的申请后,要从多方面考察,杜绝弄虚作假。房屋的出租和出售要严格监管,严禁炒房,确保组屋政策的顺利实施。7、动态调整。住房保障的广度和深度是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 能力、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消费结构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住房保障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保障的范围、方式也应随着社会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惊醒调整除了上述方面,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还可以从土地来源、融资渠道等多方面来考虑。保障房政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但由于各个国家国情不同,因此不能全盘照搬。最重要的是针对不同收入档次的人,设立不同的政策。与国外相比,我们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主要体现在整体收入水平差异较大。我个人认为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鉴。今后几年,随着我国对保障性住房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环境一定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从资源配置基本手段的角度如何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①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基本手段是市场和计划即国家宏观调控。②解决住房问题主要靠市场调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③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稳定物价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④解决住房问题要把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结合起来。
目前仅支持北京、上海
自古以来,住房问题就是一个让百姓苦恼的社会热点。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古代的各级政府部门也想出了不少法子。至于这些法子到底管不管用,那又另当别论。 ◎古代公务员为何都是无房户 ◎宋代杭州市长的宿舍是个什么样 ◎清朝的经济适用房,其实专为特权阶层建造 北京四合院的模型,原来有很多四合院在清朝都是经适房 资料图片古代公务员都是无房户 说起中国古代的住房制度,最有趣的,当属官员的住房问题。在人们看来,封建社会的官员是吃皇粮的特权阶层,他们的住房问题皇帝当然也管。这种想法,只对了一半。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一般朝廷官员根本不敢奢望有自己的房子。秦朝官员的工资,实行“秩石制”,直接发粮食当工资。官员职位越大,也仅仅意味着,他能领到更多的粮食,并没有其他特权。从西晋开始,为了优待官员,才正式按照官品占田。 然而,皇上给的地,和官员任职的地方常常不一致;而且按照唐朝末年之前的规矩,一旦官员退休,在职时的俸禄一律停发,这地也得还给皇帝。因此,在皇上临时给的地上盖房子、到最后又给别人住的那种傻事,当然没人肯干。 为了省却许多麻烦,更是为了办公的需要,许多官员就直接把家安在了条件相对优越的衙署里——或者叫机关宿舍更合适。异地做官,则举家搬迁到新宿舍。如果不幸被淘汰出官场,那就想办法另谋生路或者回老家过日子。 唐末以后,退休的官员有幸能领到一半的俸禄,但退休后的住房问题,政府还是不管。 杭州市长苏轼的宿舍是“楼歪歪”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古代公务员一退休就无家可归。有些人家里本来就有土地,从来都不用发愁住房问题;皇帝高兴了,也会给官员赏赐土地和房屋;另外,假公济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晋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载,说先前的官员调任,将政府借给他和家属居住的官邸据为私有,新官上任,只得重建。 到了宋代,官员想占用公家的房子难度就大了。当时的制度规定,凡州军常例之外的财务,不能由地方擅自决定,需要事先禀报代表中央财政的转运司,申核上奏。比如,北宋元祐年间,苏轼担任杭州知州时,就给中央上了一道《祈赐度牒修廨宇状》。苏轼称,杭州的机关用房,多是五代时期留下的建筑,“皆珍材巨木,号称雄丽。自后百余年间,官司既无力修换,又不忍拆为小屋,风雨腐坏,日就颓毁。”至于那机关办公用房到底坏到什么样子,苏轼说,房屋都成了楼歪歪,“但用小木横斜撑住,每过其下,栗然寒心,未尝敢安步徐行。及问得通判职官等,皆云每遇大风雨,不敢安寝正堂之上”。 苏轼派人核查计算,要把办公用房和宿舍都修好,需要四万余贯钱。于是,他“乞支赐度牒二百道,及且权依旧数支公使钱五百贯。” 宋代时期,苦于苛捐杂税,很多人纷纷涌往寺院出家。要出家需要政府的认证,也就是要有一个身份证明——度牒,而政府则按照一定的人口比例颁发度牒。因此,当时度牒成为“有价证券”,可以卖钱170贯。苏轼向中央要200道度牒,大概能卖到34000贯,再加上按惯例从财政支取的500贯,勉强凑够修缮费用。 宋朝的政府机关大院,虽然破旧了点,但比一般的百姓住房还是要好很多。不过,和前朝一样,官员一旦退休,就得让出住房。至于退休后该住哪里,皇帝是不管的,皇帝操心的,倒是官员退休后,不该住在哪儿。比如,南宋规定凡各级地方政府官员休官后,三年内不许在任职地居住,倘在当地有亲属,或置有财产,三年以后也不许居住,违反者处一年徒刑。 五代时期,拆违工作搞得挺人性化 和公务员们比起来,政府对黎民百姓的住房,限制政策算是少了。因此,老百姓如果手头有钱,造间房子也不算很难。胆子大的人,常常占用公家的土地造房子,未经合法审批就公然入住了。例如,《五代会要》卷二十六中记载,当时在很多城市里,都有百姓侵占公共用地私自盖房。因为这种现象很多,官府也不敢强行制止,怕招来民怨,但是如果不闻不问,越来越多的市民效仿,那显然也不行。 该怎么解决呢?后唐明宗时期,颁布了一道诏令,京城闲置的空地,让老百姓公开竞标购买,谁出的价格高就卖给谁,然后他就可以合法地盖房子了。 至于百姓已经盖好的“违建”,该拆还是该留,政府也给出了标准。“诸坊巷道两边,当须通得车牛,如有小街巷,亦须通得车马来往,此外并不得辄有侵占。”对于一些虽然合法,但按照新规定又算是占用了公共用地的民居,政府实行人性化的拆迁安置,“委河南府估价收买”。拿着卖房子的钱,市民可以另行购买土地和房屋。 如此政策,政府虽然要为一部分人的拆迁安置掏钱,但是通过出让闲置土地,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损失。而且,百姓原本不合法的违章建筑,通过有效的行政手段,也就“合法”了。这种怀柔政策,不失为解决百姓住房问题的良策。 宋朝官府用招标的方式出售公房 到了宋代,土地“公开招标”政策被发扬光大了。政府不光卖地,也开始卖房子。 政府卖房子的初衷,倒不是为了搞活经济,也不是为了解决百姓住房问题。过去有些人触犯刑律,满门抄斩,家里的房子自然充公。也有些人,家里人丁不旺,成了绝户,于是房子也会被拿来充公。此外,像连年欠税不缴、长期逃亡外地的人家,房子都有可能被官府没收。民房一经政府没收,就成了公房,政府怎么处置这些公房呢?有三种办法:一是改装一下,当办公楼使;二是赁出去,房租收归国库;三就是把它卖掉。 宋朝政府为了杜绝公房出售出现贪污,专门设计了一种招标制度——让所有购房者到一个地方书面投标,过一段时间再开标,看谁出的价最高,就把房子卖给谁。 宋朝官府公开招标的时候,会在衙门口贴一告示,上写房屋坐落、房屋间数、投标地点、投标期限等等内容。投标期限有长有短,长的两个月,短的一个月。为了防止个别购房者不守信用,宋朝政府要求竞标人拿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如果自己没有房子,就得找人作保,有抵押有担保,然后才可以参加竞标。这样一来,购房者必须理性出价,不然就会吃亏。 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在客观上,宋朝政府的确为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做了许多实际工作,而且他们的政策,兼顾到了社会最底层的人。例如,北宋政府在京城开封设了四家“福田院”,每家福田院都有几百间住房,凡是逃荒入京的流民、赤贫破家的市民、无人奉养的老人,都有资格在里面免费居住,而且提供免费伙食和免费医疗。到了南宋,福田院没有了,政府又开设了分工更加明确的居养院、安济坊和漏泽园,其中安济坊的功能是慈善医疗,漏泽园的功能是安葬无人认领的尸体,居养院的功能则是住房保障。这个措施一直延续到南宋中叶。 朱元璋曾逼着官员给所有穷人盖房子 在中国2000年的封建王朝时期,真正从普通百姓的角度出发,为他们解决住房问题的,要数明朝了。众所周知,朱元璋是农民皇帝,他出身穷苦,深知穷人无立锥之地的窘迫,因此他一当上皇帝,就把穷人的住房保障问题提上了日程。《明太祖实录》中,对此多有记载。 《明太祖实录》92卷记载:洪武七年农历八月,朱元璋给南京的官员下了一道圣旨,“京畿民庶之众,鳏寡孤独废疾无依者,多旧养济院,隘不足容,命于龙江择闲旷之地构260间以处之。从之。”朱元璋让南京的官员在龙江找了一块闲置土地,盖了260间瓦房,供没有住房的南京人居住。 圣旨颁布后,南京的官员很快执行了。于是一个月后,朱元璋又给上海(当时叫华亭县)的官员下了一道圣旨,让他们对宋朝留下来的居养院进行翻修,修好后让没有住房的上海人居住。上海的地方官也很快地执行了。 试点成功,朱元璋龙颜大悦,认为可以在全国复制“南京模式”了。在当年年底,他又给中央的官员下了一道旨意:“全国范围内,没饭吃的,国家给饭食;没衣服穿的,国家给衣服;没房子住的,国家给房子”。 朱元璋的理想主义想法,把中央的官员吓了一大跳。此时,明王朝刚刚建立,财力并不充足,皇上的要求根本不可能兑现。于是,官员找朱元璋解释,朱元璋一听生气了:你们在我手底下当官,就得体会我的心情,我可不想让我的百姓没饭吃没房住,哪怕是一个百姓也不行! 朱元璋的确太难为臣子了,也就免不了他们在下面搞点手脚骗骗他老人家。不过朱元璋的想法的确是好的,他是第一个逼着官员在全国范围内给穷人盖房的皇帝,也是唯一的一个。 然而,理想毕竟是理想。明太祖之后,各大城市的房价还是扶摇直上,朱元璋“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彻底破灭了。明朝房价超贵,南京国子监集资购房 明朝弘治年间(公元1488年至1505年),南京的房价畸高。有多高呢?繁华的秦淮河畔,一间房能卖到六百两银子,一般人绝对不敢打买房的注意。《玉堂丛语》卷二,就记载了当时南京国子监祭酒的买房故事,颇为寒酸。 当时的南京国子监祭酒,名叫谢铎,他手下有30多号人,都是无房户,得租公家的房子住。30多人的租金,就是一笔昂贵的开支。于是谢铎就动了买房的念头,依照谢铎的级别,算得上是个高级公务员,但是他每年的薪水不过200两银子,不吃不喝三年,也就勉强买一间房子。他手下那些人,收入还不如他。 谢铎不愧是最高学府的领导,他很快想到了一个绝妙的点子——集资团购。钱从哪里来呢?从牙缝里省。把政府给他们配的勤务员、伙夫、马夫、门卫、抄写员,统统不要了,省下来一大笔钱,存起来买房子。终于,钱攒够了,“买官廨三十余区,居学官以省僦直。”买了三十多套公家的住宅,过上了不用交房租的幸福生活。 与谢铎相比,以礼部右侍郎兼北京国子监祭酒的林瀚更厉害,他为了让手下的人有房住,给出了有力的实际行动——他捐出自己的十年收入为机关盖住房。 林瀚和谢铎,一个是北京最高学府的长官,一个是南京最高学府的长官,拿的那点钱不仅买房困难,连付房租都觉得吃力,明朝房价之高,可见一斑。 清朝的经济适用房只有旗人才能买 明朝以后,因为城市的发展,城市居民的住房越来越成了执政者不得不关心的问题。于是,在清朝,经济适用房出现了。但是清朝的经济适用房,和现代的恰恰相反,清朝的经济适用房是专门为特权阶层建造的。 清朝初年,大批旗人来到北京定居,清政府就将汉人统统搬到外城去住,把内城腾出来给旗人。内城的房子盖好后,清政府按品级给旗人分配,一品官20间,二品官15间,三品官12间,四品官10间,五品官7间,六品七品官4间,八品官3间,九品官和没有品级的普通旗人一人两间。 到了乾隆年间,旗人越来越多,内城的地盘不够用了,房子也不够分了。更可气的是,那帮分了房子的旗人吃喝嫖赌,胡吃海喝,领的钱粮不够用,把政府分给他们的房子偷偷地卖了出去。乾隆很生气,一方面继续给旗人盖房,另一方面开始搞房改。搞什么样的房改呢? 第一,国家不再给旗人免费分房了(有特殊贡献以及跟皇室有特殊关系的旗人除外),哪个旗人嫌房子不够住,可以向政府申请购买。第二,原来分到的房子可以卖,前提是你得把它从国家手里买下来,从公房变成私房,从只有使用权变成拥有所有权。 于是,旗人花了很少的钱,就把原本属于公家的房子,统统变成了私人财产。举个具体例子,乾隆四年,一个叫额森特的旗人交给内务府57两银子,就买下了一个坐落在正阳门外高井胡同、拥有三间正房两间厢房的小型四合院。这个四合院按市价,至少500两银子。像额森特这样享受到经适房的旗人,乾隆年间至少有50万人。 在清朝,不仅在北京城里为旗人修建了海量的经适房;在全国各地,大江南北,到处都有享受特殊优待的旗人居住区。以南京为例,当时明故宫至通济门的一大片区域都划给了满人。满族人聚群而居,因此南京人把这块地方称为“满城”。至今,在这一块区域内,还留有蓝旗街的名字,顾名思义,当时这里是蓝旗满人的经适房。
自古以来,住房问题就是一个让百姓苦恼的社会热点。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古代的各级政府部门也想出了不少法子。至于这些法子到底管不管用,那又另当别论。 ◎古代公务员为何都是无房户 ◎宋代杭州市长的宿舍是个什么样 ◎清朝的经济适用房,其实专为特权阶层建造 北京四合院的模型,原来有很多四合院在清朝都是经适房 资料图片古代公务员都是无房户 说起中国古代的住房制度,最有趣的,当属官员的住房问题。在人们看来,封建社会的官员是吃皇粮的特权阶层,他们的住房问题皇帝当然也管。这种想法,只对了一半。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一般朝廷官员根本不敢奢望有自己的房子。秦朝官员的工资,实行“秩石制”,直接发粮食当工资。官员职位越大,也仅仅意味着,他能领到更多的粮食,并没有其他特权。从西晋开始,为了优待官员,才正式按照官品占田。 然而,皇上给的地,和官员任职的地方常常不一致;而且按照唐朝末年之前的规矩,一旦官员退休,在职时的俸禄一律停发,这地也得还给皇帝。因此,在皇上临时给的地上盖房子、到最后又给别人住的那种傻事,当然没人肯干。 为了省却许多麻烦,更是为了办公的需要,许多官员就直接把家安在了条件相对优越的衙署里——或者叫机关宿舍更合适。异地做官,则举家搬迁到新宿舍。如果不幸被淘汰出官场,那就想办法另谋生路或者回老家过日子。 唐末以后,退休的官员有幸能领到一半的俸禄,但退休后的住房问题,政府还是不管。 杭州市长苏轼的宿舍是“楼歪歪”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古代公务员一退休就无家可归。有些人家里本来就有土地,从来都不用发愁住房问题;皇帝高兴了,也会给官员赏赐土地和房屋;另外,假公济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晋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载,说先前的官员调任,将政府借给他和家属居住的官邸据为私有,新官上任,只得重建。 到了宋代,官员想占用公家的房子难度就大了。当时的制度规定,凡州军常例之外的财务,不能由地方擅自决定,需要事先禀报代表中央财政的转运司,申核上奏。比如,北宋元祐年间,苏轼担任杭州知州时,就给中央上了一道《祈赐度牒修廨宇状》。苏轼称,杭州的机关用房,多是五代时期留下的建筑,“皆珍材巨木,号称雄丽。自后百余年间,官司既无力修换,又不忍拆为小屋,风雨腐坏,日就颓毁。”至于那机关办公用房到底坏到什么样子,苏轼说,房屋都成了楼歪歪,“但用小木横斜撑住,每过其下,栗然寒心,未尝敢安步徐行。及问得通判职官等,皆云每遇大风雨,不敢安寝正堂之上”。 苏轼派人核查计算,要把办公用房和宿舍都修好,需要四万余贯钱。于是,他“乞支赐度牒二百道,及且权依旧数支公使钱五百贯。” 宋代时期,苦于苛捐杂税,很多人纷纷涌往寺院出家。要出家需要政府的认证,也就是要有一个身份证明——度牒,而政府则按照一定的人口比例颁发度牒。因此,当时度牒成为“有价证券”,可以卖钱170贯。苏轼向中央要200道度牒,大概能卖到34000贯,再加上按惯例从财政支取的500贯,勉强凑够修缮费用。 宋朝的政府机关大院,虽然破旧了点,但比一般的百姓住房还是要好很多。不过,和前朝一样,官员一旦退休,就得让出住房。至于退休后该住哪里,皇帝是不管的,皇帝操心的,倒是官员退休后,不该住在哪儿。比如,南宋规定凡各级地方政府官员休官后,三年内不许在任职地居住,倘在当地有亲属,或置有财产,三年以后也不许居住,违反者处一年徒刑。 五代时期,拆违工作搞得挺人性化 和公务员们比起来,政府对黎民百姓的住房,限制政策算是少了。因此,老百姓如果手头有钱,造间房子也不算很难。胆子大的人,常常占用公家的土地造房子,未经合法审批就公然入住了。例如,《五代会要》卷二十六中记载,当时在很多城市里,都有百姓侵占公共用地私自盖房。因为这种现象很多,官府也不敢强行制止,怕招来民怨,但是如果不闻不问,越来越多的市民效仿,那显然也不行。 该怎么解决呢?后唐明宗时期,颁布了一道诏令,京城闲置的空地,让老百姓公开竞标购买,谁出的价格高就卖给谁,然后他就可以合法地盖房子了。 至于百姓已经盖好的“违建”,该拆还是该留,政府也给出了标准。“诸坊巷道两边,当须通得车牛,如有小街巷,亦须通得车马来往,此外并不得辄有侵占。”对于一些虽然合法,但按照新规定又算是占用了公共用地的民居,政府实行人性化的拆迁安置,“委河南府估价收买”。拿着卖房子的钱,市民可以另行购买土地和房屋。 如此政策,政府虽然要为一部分人的拆迁安置掏钱,但是通过出让闲置土地,获得的收益远大于损失。而且,百姓原本不合法的违章建筑,通过有效的行政手段,也就“合法”了。这种怀柔政策,不失为解决百姓住房问题的良策。 宋朝官府用招标的方式出售公房 到了宋代,土地“公开招标”政策被发扬光大了。政府不光卖地,也开始卖房子。 政府卖房子的初衷,倒不是为了搞活经济,也不是为了解决百姓住房问题。过去有些人触犯刑律,满门抄斩,家里的房子自然充公。也有些人,家里人丁不旺,成了绝户,于是房子也会被拿来充公。此外,像连年欠税不缴、长期逃亡外地的人家,房子都有可能被官府没收。民房一经政府没收,就成了公房,政府怎么处置这些公房呢?有三种办法:一是改装一下,当办公楼使;二是赁出去,房租收归国库;三就是把它卖掉。 宋朝政府为了杜绝公房出售出现贪污,专门设计了一种招标制度——让所有购房者到一个地方书面投标,过一段时间再开标,看谁出的价最高,就把房子卖给谁。 宋朝官府公开招标的时候,会在衙门口贴一告示,上写房屋坐落、房屋间数、投标地点、投标期限等等内容。投标期限有长有短,长的两个月,短的一个月。为了防止个别购房者不守信用,宋朝政府要求竞标人拿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如果自己没有房子,就得找人作保,有抵押有担保,然后才可以参加竞标。这样一来,购房者必须理性出价,不然就会吃亏。 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在客观上,宋朝政府的确为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做了许多实际工作,而且他们的政策,兼顾到了社会最底层的人。例如,北宋政府在京城开封设了四家“福田院”,每家福田院都有几百间住房,凡是逃荒入京的流民、赤贫破家的市民、无人奉养的老人,都有资格在里面免费居住,而且提供免费伙食和免费医疗。到了南宋,福田院没有了,政府又开设了分工更加明确的居养院、安济坊和漏泽园,其中安济坊的功能是慈善医疗,漏泽园的功能是安葬无人认领的尸体,居养院的功能则是住房保障。这个措施一直延续到南宋中叶。 朱元璋曾逼着官员给所有穷人盖房子 在中国2000年的封建王朝时期,真正从普通百姓的角度出发,为他们解决住房问题的,要数明朝了。众所周知,朱元璋是农民皇帝,他出身穷苦,深知穷人无立锥之地的窘迫,因此他一当上皇帝,就把穷人的住房保障问题提上了日程。《明太祖实录》中,对此多有记载。 《明太祖实录》92卷记载:洪武七年农历八月,朱元璋给南京的官员下了一道圣旨,“京畿民庶之众,鳏寡孤独废疾无依者,多旧养济院,隘不足容,命于龙江择闲旷之地构260间以处之。从之。”朱元璋让南京的官员在龙江找了一块闲置土地,盖了260间瓦房,供没有住房的南京人居住。 圣旨颁布后,南京的官员很快执行了。于是一个月后,朱元璋又给上海(当时叫华亭县)的官员下了一道圣旨,让他们对宋朝留下来的居养院进行翻修,修好后让没有住房的上海人居住。上海的地方官也很快地执行了。 试点成功,朱元璋龙颜大悦,认为可以在全国复制“南京模式”了。在当年年底,他又给中央的官员下了一道旨意:“全国范围内,没饭吃的,国家给饭食;没衣服穿的,国家给衣服;没房子住的,国家给房子”。 朱元璋的理想主义想法,把中央的官员吓了一大跳。此时,明王朝刚刚建立,财力并不充足,皇上的要求根本不可能兑现。于是,官员找朱元璋解释,朱元璋一听生气了:你们在我手底下当官,就得体会我的心情,我可不想让我的百姓没饭吃没房住,哪怕是一个百姓也不行! 朱元璋的确太难为臣子了,也就免不了他们在下面搞点手脚骗骗他老人家。不过朱元璋的想法的确是好的,他是第一个逼着官员在全国范围内给穷人盖房的皇帝,也是唯一的一个。 然而,理想毕竟是理想。明太祖之后,各大城市的房价还是扶摇直上,朱元璋“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彻底破灭了。明朝房价超贵,南京国子监集资购房 明朝弘治年间(公元1488年至1505年),南京的房价畸高。有多高呢?繁华的秦淮河畔,一间房能卖到六百两银子,一般人绝对不敢打买房的注意。《玉堂丛语》卷二,就记载了当时南京国子监祭酒的买房故事,颇为寒酸。 当时的南京国子监祭酒,名叫谢铎,他手下有30多号人,都是无房户,得租公家的房子住。30多人的租金,就是一笔昂贵的开支。于是谢铎就动了买房的念头,依照谢铎的级别,算得上是个高级公务员,但是他每年的薪水不过200两银子,不吃不喝三年,也就勉强买一间房子。他手下那些人,收入还不如他。 谢铎不愧是最高学府的领导,他很快想到了一个绝妙的点子——集资团购。钱从哪里来呢?从牙缝里省。把政府给他们配的勤务员、伙夫、马夫、门卫、抄写员,统统不要了,省下来一大笔钱,存起来买房子。终于,钱攒够了,“买官廨三十余区,居学官以省僦直。”买了三十多套公家的住宅,过上了不用交房租的幸福生活。 与谢铎相比,以礼部右侍郎兼北京国子监祭酒的林瀚更厉害,他为了让手下的人有房住,给出了有力的实际行动——他捐出自己的十年收入为机关盖住房。 林瀚和谢铎,一个是北京最高学府的长官,一个是南京最高学府的长官,拿的那点钱不仅买房困难,连付房租都觉得吃力,明朝房价之高,可见一斑。 清朝的经济适用房只有旗人才能买 明朝以后,因为城市的发展,城市居民的住房越来越成了执政者不得不关心的问题。于是,在清朝,经济适用房出现了。但是清朝的经济适用房,和现代的恰恰相反,清朝的经济适用房是专门为特权阶层建造的。 清朝初年,大批旗人来到北京定居,清政府就将汉人统统搬到外城去住,把内城腾出来给旗人。内城的房子盖好后,清政府按品级给旗人分配,一品官20间,二品官15间,三品官12间,四品官10间,五品官7间,六品七品官4间,八品官3间,九品官和没有品级的普通旗人一人两间。 到了乾隆年间,旗人越来越多,内城的地盘不够用了,房子也不够分了。更可气的是,那帮分了房子的旗人吃喝嫖赌,胡吃海喝,领的钱粮不够用,把政府分给他们的房子偷偷地卖了出去。乾隆很生气,一方面继续给旗人盖房,另一方面开始搞房改。搞什么样的房改呢? 第一,国家不再给旗人免费分房了(有特殊贡献以及跟皇室有特殊关系的旗人除外),哪个旗人嫌房子不够住,可以向政府申请购买。第二,原来分到的房子可以卖,前提是你得把它从国家手里买下来,从公房变成私房,从只有使用权变成拥有所有权。 于是,旗人花了很少的钱,就把原本属于公家的房子,统统变成了私人财产。举个具体例子,乾隆四年,一个叫额森特的旗人交给内务府57两银子,就买下了一个坐落在正阳门外高井胡同、拥有三间正房两间厢房的小型四合院。这个四合院按市价,至少500两银子。像额森特这样享受到经适房的旗人,乾隆年间至少有50万人。 在清朝,不仅在北京城里为旗人修建了海量的经适房;在全国各地,大江南北,到处都有享受特殊优待的旗人居住区。以南京为例,当时明故宫至通济门的一大片区域都划给了满人。满族人聚群而居,因此南京人把这块地方称为“满城”。至今,在这一块区域内,还留有蓝旗街的名字,顾名思义,当时这里是蓝旗满人的经适房。
这个基本不可行。拜金是一种观念,思想吧,法律可不能制止别人的思想怎么样。只有当我们的国家、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各种制度不断完善,人民不用为教育、看病、住房等等一系列问题发愁后,我相信有这种思想的人会逐渐变少的。但是在当代没有可能杜绝,也不可能单纯的依靠人为的制定法律来阻止的。
这个基本不可行。拜金是一种观念,思想吧,法律可不能制止别人的思想怎么样。只有当我们的国家、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各种制度不断完善,人民不用为教育、看病、住房等等一系列问题发愁后,我相信有这种思想的人会逐渐变少的。但是在当代没有可能杜绝,也不可能单纯的依靠人为的制定法律来阻止的。
解决住房问题不能只靠政府。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在买卖双方双边议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的。现在买房的人没有一个和开发商还价的,既然买方放弃了定价权,那么卖方必然会哄抬物价以谋求其经济利益,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要想让房价回归理性,一方面政府要加大调控力度,更重要的是将调控措施落实。另一方面购房者要积极的参与到议价活动中去,地产商漫天要价,购房者要立地还钱。这样房地产市场才能成熟,成熟的市场才有理性的价格。
解决住房问题不能只靠政府。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在买卖双方双边议价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的。现在买房的人没有一个和开发商还价的,既然买方放弃了定价权,那么卖方必然会哄抬物价以谋求其经济利益,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要想让房价回归理性,一方面政府要加大调控力度,更重要的是将调控措施落实。另一方面购房者要积极的参与到议价活动中去,地产商漫天要价,购房者要立地还钱。这样房地产市场才能成熟,成熟的市场才有理性的价格。
在解决劳动与工资问题,即工人与资本家、企业族与生产者的关系上,取得了重要的历史性发展。这些发展包括确定工时、加班费、各种假期、承认最低限度的工资、工人参与分享利润和管理、禁止随意解雇、社会保险、罢工权利以及当代立法中几乎不可缺少额定劳动法所包含的种种内容。在所有制方面也发生了其重要性不亚于上述发展额定变化,例如,出现了限制收入的制度、禁止私有制并使之归国家所有的制度。尽管在解决经济问题的历史上,所有这些发展都是不容忽视的,但从根本上看,问题依然存在。调整、改进、修正、发展及其它一切措施虽然使问题的尖锐性比以往几个世纪稍有缓和,也使工人们额定到了不少利益,但经济问题在世界上仍未得到解决。在所有制方面所作的种种努力,没有解决生产问题,尽管所有制形式由极右转到极左,或在左右之间采取多种中间形式,但他们仍然是雇佣劳动者。
(要当伙伴,不当雇佣人)在工资问题上所作出的种种努力,其意义不小于为使所有制从一种形式转变成另一种形式所作出的努力。在解决工资问题方面,工人们所的到的好处是:工人们在工业革命前经受的那种恶劣处境改变了。工人、技术员和管理人员随着时间的推移获得了过去难以的到的种种权利。这些好处都已载入法律并受到工会的保护。然而,实际上,经济问题仍然存在。在工资方面所作的努力,决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一种花言巧语的改良主义企图。这种作法与其说是承认工人的权利,不如说四一种施舍。为什么要给工人工资呢?这是因为工人为雇主的利益从事生产,他们自己却不能消费所生产的产品,而是被迫放弃这些产品以换取工资。正确的原则应是“谁生产谁消费”。“雇佣劳动者,不管工资多么优厚,他们还是一种奴隶”雇佣劳动者类似奴隶主雇佣额定奴隶,只不过是临时的奴隶。只要雇佣劳动者为获取雇主的工钱而劳动,他们的奴役地位就保持不变,不管这个雇主是个人还是政府。就工人而言,无论从与企业主或生产企业的关系,或从其切身利益来看,尽管所有制的形式有左有右,各不相同,在当今世界上任何情况下,他们都是雇佣劳动者。就是国营企业它也只是给予工人工资和其它社会补助,近似万贯家私企业主给予工人的施舍。有人说,与私营企业的收入归企业主不同,在公有制的情况下,收入归整个社会,包括工人在内。不错。如果我们从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从工人的私利来看,如果我们设想垄断所有制的政权已是全体人民的政权,即全国人民通过人民大会、人民委员会行使权力的政权,而不是阶级或政党或党派集团或教派或部落或家庭或个人或任何一种代议制的政权,那么,可以这么说,情况是如此。虽然如此,工人以工资、分红和社会福利形式所获得直接利益与私营企业的工人所获得的利益完全相同,即尽管拥有企业的人不同,但国营和私营企业额定工人都同样是雇佣劳动者。可见,所有制的易手,并未解决工人对其直接生产的产品拥有权问题。通过社会途径或给予工资报酬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证据就是,无论所有制形式发生何种变化,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最终的解决办法在于废除工资制,把人从工资制的奴役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自然法上来。在阶级、政府和人为法产生之前,各种关系都是由自由法来确定的。自然法是处理人类关系的准绳、根据和唯一的渊源。自然法产生了建立在经济生产个要素的平等基础上的自然社会主义,从而实现了人们在自然生产中享有大致相等的消费。至于人剥削人、个人攫取超过其需要的财富等行为,那是违背自然法的现象,是人类集体生活腐化堕落的开始,是出现剥削社会的开端。如果分析一下从古至今的经济生产因素,我们总是发现,这些因素必然由生产的基本要素,即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生产者组成。平等的自然法则是:每一个生产要素都在生产中占有其一定位置。这是因为:如果抽掉某一要素,生产就不能进行。每一要素在生产过程中都有其基本作用,没有它,生产就会停止。既然生产要素中的每一要素都是必需的、基本的,那么,在生产过程中,这些要素的必要性也是同等的。它们对生产的权利也一定是平等的。因此,一要素凌驾于另一要素之上,是与平等的自然法相抵触的,是对其它要素权利的侵犯。因此,无论哪一个要素都各有自己的位置。假如一个生产过程仅仅由两个要素来完成,那么,每一要素就占生产的一半;假如是通过三个要素来完成,每一要素就占生产的三分之一,其他依此类推。把这种自然法应用于古今实践,我们便会发现如下情况:在手工生产阶段,生产过程是由原料和生产者组成的,后来加进了生产工具,即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具。牲畜作为一种动力,曾被认为是生产工具的典范。后来生产工具发展了,机器取代了牲畜。原料的品种和数量发展了,由廉价的初级原料变为贵重的合成原料。人也发展了,由普通工人发展为工程师和技术员,由大批的工人发展为少量的技术人员。尽管生产要素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有所改变,但是每一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和必要性并未发生本质变化。例如,铁矿石古今都是生产要素之一,过去用原始方法冶炼,铁匠用手工把它制成刀、斧或矛。现在同样的铁矿石则用高炉冶炼,工程师和技术员把它制成各种各样的机器、发动机和车辆。马、骡和骆驼一类的牲畜,从前是生产要素之一,现在已为庞大的工厂和巨大的机器所代替。过去是原始工具的生产资料,现在已变为复杂的技术设备。虽然如此,基本的自然的生产因素,尽管有了如此巨大的发展,本质上仍然是固定不变的。生产要素的这种本质上的固定性,使自然法成为正确的准则。在以往的历史上一切无视自然法的尝试都遭到失败以后,经济问题的最终解决还得依据这个准则。以往历史上的理论仅仅从一个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的角度,或者从以生产换取工资的角度来处理经济问题,因而真正的问题,即生产本身的问题,没有能够解决(目前世界上盛行的经济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工资制。工人不论是为社会,还是为私人企业生产,都被工资制剥夺了享受自己产品的一切权利)。工业生产企业是由生产原料,工厂的机器和工人组成的。生产是通过工人使用工厂的机器加工原料进行的。这样,可以使用和消费的成品有一个生产过程。这个过程,如果没有原料、工厂和工人,就不能完成。因此,如果我们排除了原料,工厂就无从生产;如果我们排除了生产者,工厂就不能开工。这样,生产过程三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有着同等的必要性。没有三要素,生产无法进行。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单独从事生产活动。同样,任何两个要素也不能离开第三个要素从事生产。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法确定了生产三要素的平等地位,即如果这家工厂的生产分成三份,那么每个生产要素各占一份。重要的不仅仅是工厂,而且还有谁是工厂产品的消费者。农业生产过程也是如此,它通过人和土地的作用来完成,无需使用第三中手段,这同手工业生产过程完全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生产要素的数量,生产只需分成两份。但是,如果在农业中使用机器或类似的其它手段,那么,生产则要分成三份:土地、耕种者和耕作中使用的农具各占一份。于是依照这一自然法则,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它支配着一切生产活动。生产者就是工人。人们所以称他们为生产者,是因为工人、劳动人民、勤劳者等字眼已不再名副其实,原因是按照传统的定义,工人正发生数量和质量上的变化。随着机器和科学的发展,工人阶级相应地不断减少。过去需要许多工人付出的劳动,现在已被机器的转动所代替,而机器的操作者只需要少数人。这是劳动力在数量上的变化,机器需要的是技能而不是体力,这是劳动力在质量上的变化。生产力本身已成为生产要素之一。由于这种发展,人数众多的、没有文化的劳动者已变成为数有限的技术员、工程师和科学家。其结果是,工会将要消失,而由工程师和技术员协会所取代。因为科学的发展是人类不可逆转的成就。由于这种发展,文盲将被扫除。随着科学的发展,普通劳动者是一个正在逐渐消失的暂时现象;但是人们将以其新的面貌作为生产过程中的基本要素而永远存在。需求:如果人的需求受别人控制,那么,他的自由便是不完全的。需求可能会导致人奴役人。产生剥削的原因是需求,因为需求是真正的问题所在,斗争产生于某一方面控制人们的许求。
(自由寓于需求之中)住房:住房是个人和家庭必不可少的需求,故不应归他人所有。居住别人房子的人,无论他是否支付房租,总是没有自由的。各国为解决住房问题所做的努力,根本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原因是这些努力并非为了彻底的根本的解决问题,即人们必需拥有自己的住房,而是为了降低房租和制定房租法,不管房租由个人支付还是由公家支付情况都一样。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不允许任何方面控制人们的需求,其中包括社会本身的需求。任何人都无权以出租为目的建造超出本人和其继承者需要的住房。因为这样的住房是他人的需求。为出租而建房是控制他人需求的开始,而自由正是寓于需求之中。
(住者有其房)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是人们十分迫切的需求。社会上任何人的生活费用都不应是来自任何方面的工资或某人的施舍。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没有雇工,只有伙伴。所以你的生活费用是由你在满足自己需求的范围内自行支配的私有财产,或作为生产的一个股份,而你本人就是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这一股份不是为别人生产换来的报酬。交通工具:交通工具也是个人和家庭必不可少的需求,所以你的交通工具不应属于他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任何个人或任何方面都无权以出租为目的而拥有私人的交通工具,因为这是对别人需求的控制。土地:土地不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不是出租或无偿交给他人使用,而是自力经营的范围内,以及在满足个人需求的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其继承人都有权终身使用土地从事耕作、种植和放牧,并从中受益。如果允许占有土地的话,那么只有那些在自己土地上生活的人,才能得到一份土地。土地是固定的,其受益者是不固定的,他们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职业、能力和生存的变化而变化。社会主义新社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幸福社会。这是因为它是自由的。只有当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得到满足,并把这些需求从他人的控制和支配下解放出来时,这个社会才能实现。满足人们的需求不能靠剥削和奴役他人来实现,否则与社会主义新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在新社会里,人们要么为保障自身的物质需求而劳动,要么作为生产的伙伴为某一个社会主义企业而工作,或是从事社会公共服务,由社会保障其物质需求。社会主义新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为满足物质需求额定生产活动,而不是非生产活动,也不是为追求利润搞超需求积累的活动。按照新的社会主义准则,那种活动是不能进行的。对个人来说,从事经济活动的合法目的,只能是满足自身的需求。因为世界财富至少在各个时期都是有限的,每一个社会的财富也是如此,所以,任何人都无权为获取超过自身需求的财富而进行经济活动,因为,超过的部分是别人应得的权利。但是,他有权将其自己的需求积累起来,这些需求是靠自己的生产,而不是靠别人的劳动或损害别人的需求获得。因为,如果允许人们从事超过需求的经济活动,就意味着允许人们可以得到多于自己的需求,从而剥夺别人获取其需求的权利。超出需求的积累,正是他人所需要的那部分社会财富。允许私人生产获得超出自身需求的积累,允许雇佣别人来满足自身的需求,或使用别人获取超出自身的需求,即强制别人牺牲自己的需求,为满足他人需求和实现他人的积累而劳动,这本身就是剥削。给工资的劳动是一种缺乏动力的劳动。如前所述,它是对人的一种奴役。因此,生产者是雇佣劳动者,而不是伙伴。为自己劳动的人,无疑会献身于自己的生产劳动。因为。其动力是他要靠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在社会主义企业劳动的人是生产的伙伴,无疑会献身于自己的生产劳动,原因是通过生产可以满足自己的需求。而那些只为挣工资而劳动的人,在劳动中是没有动力的。给工资的劳动,不管是服务性的,还是生产性的,都无法解决增加和发展生产的问题,而且会面临不断恶化的局面,因为它是压在雇佣劳动者肩上的负担。以下几例是为社会从事的雇佣劳动,为私人从事的雇佣劳动,和无报酬的劳动。例一:(1)一个劳动者为社会生产十个苹果,社会给他一个苹果作为其生产的报酬,这完全能满足他的需求。(2)一个劳动者为社会生产十个苹果,社会给他一个苹果作为其生产的报酬,但不足以满足他的要求。例二:一个劳动者为别人生产十个苹果,领取的报酬低于一个苹果的价钱。例三:一个劳动者为自己生产十个苹果。结论:例一(1):劳动者决不会再增加生产,因为无论怎样增加生产,他个人只得到一个苹果,而这已能满足自己的需求。这样,为社会进行生产的劳动力在心理上就会不断地消极怠工。例一(2):对生产本身无动力,因为他是在为社会生产,而其所得却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但他在没有动力的情况下还继续劳动,因为他不得不屈从于整个社会的普遍劳动条件。这是社会上每个人的情况。例二:他根本不是为了生产而是为了获取工资而劳动。由于他的工资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因此,他要么另找雇主,以较高的价格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要么为维持生活而被迫继续劳动下去。至于例三:他是唯一既不怠工,又非被迫进行生产的人。社会主义不存在个体生产超过满足个人需求的可能性,也不允许损害他人或通过他人来满足需求。社会主义企业是为满足社会的需求而生产的。所以,例三说明了经济生产的健康情况。然而,无论那种情况,即使是在恶劣的情况下,为了生存,生产也会继续下去。最能说明问题的莫过于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积累和增长的成果都落到了少数企业主的手中。他们不劳动,却剥削那些为生活所迫而从事生产的劳动人民的劳动。《绿皮书》不仅解决了物质生产的问题,而且还指明了全面解决人类社会各种问题的途径,使个人得到物质的和精神的彻底解放,得到幸福。其他事例:——社会财富如果假设为十,人口也是十,那么个人在社会财富中的份额即10/10=1。但是,如果社会中一些人拥有的财富超过1,那么,社会中的另外一些人就一无所有了。原因是,他在社会财富中应享的份额被别人占有了。因此,在剥削社会里就有富翁和穷人。让我们再来假设这个社会中的五人,每人拥有两份财富,那么,其余五人就一无所有了。即50%的人被剥夺了拥有其财富的权利。这是因为前五人拥有的额外财富,正是后五人应得的份额。在这个社会中,如果满足每一个人的需求只需社会财富中的一份,那么超过一份的拥有者,事实上就等于占有了社会其他成员的权利。他占有的份额既然超过了自己的一份需求,那么他就是为了积蓄而占有财富。这种积蓄不通过损害他人的需求,即夺取社会财富中的他人份额是不会实现的。这是为什么有人只积蓄不花费,亦即积蓄超过其需求的原因,也是为什么会存在乞丐和被剥夺权利者的原因。这些人要求拥有社会财富的权利,但却得不到可供自己消费的东西。这是一种掠夺和盗窃行为。然而,按照统治这个社会的不公正的剥削准则,这种行为却又是公开而合法的。超过需求的财富,最终应归社会全体成员所有。至于个人只能从自己的需求份额中去积蓄。自己需求份额以外的积蓄是对公共财富的侵犯。勤劳者和熟练工人无权应其勤劳和熟练而去侵占别人的份额,但他们可以利用这些特长去满足自身的需求,并从自身需求的份额中进行积蓄。至于丧失劳动力者、白痴、疯子,他们的这种状况并不意味着不能享有与健康人同样份额的社会财富。社会财富如同一个供应公司或供应仓库,每天定量向大家提供足以满足这一天生活的必需品。每个人都可以从这个定量中随意积蓄,即他可以消费他想消费的数量,积蓄他想积蓄的数量。在这方面,他可以发挥自己的技能和才干。但是,利用才智从公共供应仓库里多拿多占的人,无疑是窃贼。所以,凡利用才干以获取财富,超出其需求的人,事实上他侵犯了公众权利,即侵犯了本例中提及的,犹如供应仓库里的社会财富。在社会主义新社会里,不允许有个人财富的差别,除非是那些从事公务的人,社会给予他们与其服务相等的一份报酬。个人报酬的多少则取决于其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数量,否则个人之间是不应有差别的。历史的经验产生了一种新的经验,它把人类进行的斗争推向最高点。这一斗争是为了争取完全的自由,实现幸福,办法是满足自己的需求,排除他人对自己的剥削,结束暴虐,以及寻求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方法,使之依靠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身的需求,而不是驱使他人为自己效劳,牺牲他人的利益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也不是为了攫取他人所需而去劳动。这就是解决需求才能使人们获得解放的理论。所以,社会主义新社会正是世界上盛行的不公平关系的辩证产物,而并非其它。这种不公平关系产生了自然的解决办法,即不是雇佣别人来满足自身需求的私有制,而是生产者在生产中是伙伴这样一种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将取代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私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将取代建立在雇佣劳动者无权拥有其生产产品的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私有制。谁占有你的住房、你所乘的车马和你赖以为生的费用,谁就占有了你全部或部分自由,而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人要成为幸福者,就必须是自由人;而要成为自由人,就必须拥有自己的需求。谁占有你的需求,谁就能控制你,或剥削你,可能还要奴役你,尽管这样的做法也为一切法律所严加禁止。从衣食住行这些个人所必不可少的迫切的物质需求,必须由自己占有,使之成为神圣的私有财产,不允许任何方面予以租赁。以租金来获得那些物质需求会使真正的物主——即使是通常所指的社会,干预你的私人生活,控制你的迫切需求,进而控制你的自由,使你失去幸福。正如租给你衣服的老板若进行干预,也许会逼迫你在大街上脱下你的衣服,使你一丝不挂;车主若干预,收回车辆,会把你扔在马路中间;房主若干预,收回房屋,使你无处安身。用法律和行政之类的措施来处理人们的迫切需求是讽刺,因为从根本上说,社会是根据自然法建立在这些需求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是实现人们在无知和精神财富方面均有自由的幸福,而自由的实现又取决于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能掌握自己的需求并得到神圣的保障。这就是,你的需求不应属于他人,也不应遭到社会任何方面的掠夺,否则,你就会生活在没有幸福和自由的忧虑之中,因为你总是担心外界会干预你的必要的需求。当代各种社会从雇佣社会向伙伴社会的转变,是当今世界各种互相矛盾的经济学主张必然的辩证结果,它也是迄今未解决的、建立在雇佣制基础上的不公平关系的必然的辩证结果。在资本主义世界里,工会的威慑力量是使资本主义社会从雇佣社会转变为伙伴社会的保障。爆发实现社会主义革命的可能性是,可能从生产者夺回自己的一份劳动成果为开端,工人罢工的目的将从要求增加工资转变为要求参与生产管理。在《绿皮书》的指引下,所有这一切,迟早是会实现的。最后一步,那就是通过把社会转变为完全的生产性社会,生产达到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物质需要的程度,使社会主义社会进入利润和货币消失的阶段。在这个最后的阶段,利润将自行消失,货币将不再需要。承认利润就是承认剥削,因为一旦承认利润就无法对其加以限制。以各种手段作为限制利润的措施,那都是改良主义的作法,并不是制止人剥削人的根本办法。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取消利润。但是,利润是经济活动的动力。因此,取消利润并非是作出一项决定就能解决问题,而是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结果。只有当社会和个人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时才能实现这一结果。所以,努力增加利润才能导致最终取消利润。家庭佣人:不管是否挣工资,家庭佣人都是一种奴隶,是现代的奴隶。社会主义新社会是建立在合伙生产,而不是雇佣劳动基础之上的,因此,社会主义的自然法对家庭佣人不适用。因为他们是提供服务而不是从事生产。这种服务工作不是一种物质生产,它能够按照社会主义自然法分成若干份额。因此,家庭佣人就只能为挣工资而劳动,或在恶劣的条件下从事无工资的劳动。由于受雇者是一种奴隶,所以他们的奴隶地位将随着他们为挣工资而劳动的状况继续存在下去。家庭佣人比那些在家庭以外的经济企业和公司里工作的受雇者,其地位更为低下,因此他们更应该从雇社会——奴隶社会的奴役下解放出来。家庭佣人的出现,是继奴隶社会出现后的又一个社会现象;世界第三理论是民众的福音,它指引民众将最终摆脱一切政治的和经济的暴虐、专横、剥削和控制的枷锁,以建立一个全民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所有人都是自由的,拥有同等的权利、财富和武器,并使自由获得完全的、彻底的胜利。为了实现人类的自由,《绿皮书》为广大的雇佣工和家庭佣人,指出了一条解放之路。为此,一定要为家庭佣人从奴隶地位中解放出来,使他们成为从事家庭以外的物质生产的伙伴。这种物质生产根据其要素可以分成若干份额。家务应由家庭成员承担。解决必要家务的办法并不是雇用拿工资的或不拿工资的佣人,而是通过聘请职员的方式来解决。这些职员象从事其他公共服务的职员一样,从事家务工作,既能得到晋升,又能享有社会和物质保障。
1500---2000字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应当先设计再建设,至少在建设之前应该有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原有设计被明显放弃的情况下,却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宏观审视,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政策的当务之急。 一、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简单观照,近十几年尤其是明确提出经济体制转型任务之后的十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曾经出现过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过程。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就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进行了阐述,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以后1995年、1996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文件中,又重申了这样的观点。但是,1998年开始,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官方文献中“社会保障”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六部分”的说法不仅再也没有在官方文件中出现,实际上被完全放弃,而且代之以“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见中发[1998]1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提法,以后又进一步演化为“三条保障线”的说法。由于“三条保障线”被认为只是“目前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部,官方文件中又再也没有就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发表过任何论述,所以,关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问题,便被悬置起来。 由于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被长期悬置,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当混乱,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比如,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内涵交叉,经常混用;“三无”对象和“五保”供养实质是社会救助却名之为社会福利;住房救助在实践中演变成部分人新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的福利色彩十分浓厚;发行彩票被定义为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重要手段;有人提出社会福利产业化、老龄事业产业化口号等等。二、部门之间、制度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导致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性不强,支离破碎,甚至出现某项保障制度受重视的程度随着不同社会群体政治呼声的大小、部门势力的大小或者某领导人个人影响的大小而发生变化的情况。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三、非制度化特征十分明显。集中表现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规也严重缺乏执法力度,保障制度难以落实;有些保障项目中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不清,保障效果难以到位;政府职能错位,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政府责任不明确,同时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资金筹措不规范,对地方财政的社会保障出资缺乏有效监督;发动社会力量不充分与过分依赖社会力量的情况并存。同时,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应急特征,突出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比如在解决下岗职工、退役军人的问题上,在解决拖欠公务人员工资的问题上等等。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比如所谓社会保障只覆盖城市而不包括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未得到足够重视,社会保险保障水平过高而保险层次单一,职业福利未纳入政府视野,家庭福利制度付诸阙如,社区保障作用被过分夸大,等等。五、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突出表现为没有形成一支从研究到操作的专业化队伍。不少保障项目的立法缺乏研究成果的铺垫,很多新的措施缺少前期论证(如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制度),对现有政策法规实行情况的评估难以进行,社会工作职称体系难以建立,大学社会保障专业、学科设置不尽合理,等等。 简要分析造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总体设计和框架性关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 首先,各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片面理解,在于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社会发展的认识,在于对西方福利国家教训的惧怕,在于付诸实施的经济转型设计方案中缺乏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足够重视,在于政府权利本位和公民义务本位而不是政府责任本位和公民权利本位的行政意识和行政习惯,也在于作为大国的中国任何问题都会有较大回旋余地的偏见。 其次,不少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存在某些偏差、错误,甚至误区。表现在具体实践中,不少人用社会保险代替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有的人误将应急式的基本生活保障当成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有人用就业就是最大的保障的观点看待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受到了不应有的冲击。 再次,有的人对社会保障制度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比如,有人认为,中国有社会互助的传统,有仍然在发挥作用的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有政府一再增加的生活保障资金,所以绝对不会出现饿死人、冻死人的情况,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没有必要;有人认为,社会不公平的出现相对于经济发展要滞后一个时期,所以再过几年再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来得及;还有人认为,中国社会不公平的程度远没有达到可怕的程度,有学者甚至认为国际通用的吉尼系数可以扩大,所以强调完整、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大惊小怪。 二、目标模式与制度设计 在对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之后,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和制度框架应当是:以“补救模式”为目标,以社会救助为基础,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社会福利为补充。 以“补救模式”为目标,就是在充分发挥市场、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只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且保障水平只限定在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保障制度的设计以不损害市场机制有效运作为必要前提。按照“补救模式”的要求,无论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还是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都只发挥最小的、迫不得已的作用。选择这样的社会保障目标模式,是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国家财政能力、中国社会的具体国情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以社会救助为基础,就是把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放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优先位置,努力建立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贫困人口、灾民、“三无”和“五保”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为重点,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灾民紧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福利服务制度、社会互助制度、扶贫开发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济为补充,以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为基本载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以社会救助为基础构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既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 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就是把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并良好运行的根本标志,努力建立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护理保险为主要内容,以多样化、可选择的补充保险为重要辅助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以社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是社会保险制度广阔的保障面所决定的,没有这个网络作为屏障,政府的社会救助制度将不堪重负。而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把保障水平定位在维持温饱的水平上,是“补救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与中国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相符合的。 以社会福利为补充,就是把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之一,努力建立以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社会福利为基础,以职业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业和社区福利为基本内容的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制度。在此,由国家向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社会福利,是国家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但由于对这些群体的保障在水平上普遍高于社会保险的一般保障水平,在目的上多数已经成为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竞争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理应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同时,在我国,还要大力发展以政府和社会支持为主要方式的家庭福利,大力发展以提高社会竞争力为目的、由单位提供的职业福利,大力发展由政府、社会和社区居民共同提供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福利。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一种片面夸大社区福利重要性的现象,有的学者甚至不恰当地提出所谓“社区保障”的概念,并赋予社区保障以“第二安全网”的定位(窦玉沛等:《重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应当指出:从理论上讲,这种主张也许可以成立,但中国的城市社区目前还远远没有成熟到可以承载为居民提供保障的地步,而且只要社区自治是一句空话,社区服务、社区保障之类就永远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根本不可能持续发展。 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设计中,除了基本目标和保障项目之外,还应当包括三个体系: (一)法规体系 主要应当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社会保障法》为根本,以《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为主要内容,以某些部门法为补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二是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分门别类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护理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社会福利和职业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社区福利等30多个社会保障项目的法规;三是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四是对那些还难以上升成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度、做法和措施通过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政策。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完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需要从两头做起,一方面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确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是从具体做起,把在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做法通过政策、标准和规章等固定下来,然后再逐步完善,形成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二)管理体制 根据多年实践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应当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级出资、分级管理。这里,有几个基本要点: 首先,不宜在政府中建立集统一决策与统一操作于一身的社会保障部门,甚至也不宜成立大一统的、领导小组式的协调机构。至于统一设计、统一协调的任务,则应当交由《社会保障法》和《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组成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去完成。之所以反对成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理由有三:一是从实际情况看,社会保障工作涉及的领域太多,而且相关保障工作在操作上与这些领域的具体管理活动紧密关联。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是根本做不了这些保障工作所需要的鉴定取证、调查核实等工作的,只能徒增周折,事半功倍。二是从行政组织的幅度适中原则看,把30多项社会保障项目统统划归一个政府部门去管理,将造成该部门的管理幅度过大、势力过强,从而不利于整个政府组织的有序运行。三是从已有经验看,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把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障工作集中到一个政府部门的先例。即使在我国,也从未出现过类似情况。之所以反对成立统一的协调机构,是因为从实践情况看,我国政府机构中的各种领导小组,往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而这个办事机构所在的部门往往也就成为该项工作的实际决策部门,事实上仍然导致了众多权力的过分集中,有时还成为这个强势部门肆意干涉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依据,甚至加剧了部门之间的摩擦与扯皮。 其次,在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上,应当坚持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在社会救助方面,明确以民政部门为牵头单位,并负责救助水平的总体把关和具体的协调工作,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交给民政部门决策和操作以外,应当把扶贫开发交给农业部门,把医疗救助交给卫生部门,把教育救助交给教育部门,把住房救助交给建设部门,把司法援助交给司法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明确以劳动保障部门为牵头和协调单位,除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决策和操作以外,应当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护理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等这些与卫生管理工作密切关联的工作统统交给卫生部门去操作;在社会福利方面,则应当成立一个协调机构总负其责,而把国有企业职工和各类企业的职业福利交给劳动保障部门去操作,把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和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在内的各种特殊社会群体的社会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社区福利和民间组织的职业福利等交给民政部门,把各类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福利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福利交给人事部门。这样分工,一方面考虑的是相关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与哪个部门关联度最大,另一方面考虑的是相关业务的传统分工。 第三,从责任分工的角度看,要正确区分国家、社会和家庭与个人的责任。所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的社会福利,无疑应当由政府负起从出资到组织落实的完全责任,尽管这些领域的保障工作并不排斥甚至提倡社会的积极参与,这是国家的职能所决定的。在社会保险方面,政府的责任主要是负责组织工作和部分出资,包括建章立制、组织落实和为基本社会保险所需资金负最后的“兜底”责任,社会和个人负有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当然,这里并不排斥在具体服务工作中的社会参与。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家的主要责任是建章立制、引导性地出资、政策扶持和管理监督,社会力量则是实现社会福利制度的主力。 第四,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必须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出资、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由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上的中央与地方分工决定的,是我国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税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保障工作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符合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和历史、文化、习俗差异性较大的具体国情。 (三)服务体系 综合现在的探索思路和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及其运作情况,本文认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基本格局应当是:以国家办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家庭服务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以国家办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示范,就是国家举办、管理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在服务水平、操作规范、硬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标准的作用。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骨干,就是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主体,国家通过向他们购买服务来实现对社会保障对象的服务,通过政策扶持鼓励他们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无偿和低偿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就是通过在社区修建一批社会保障服务的设施和网点、成立一批中介性服务组织、形成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服务队伍和广泛动员社区单位参与社会保障服务,使社会保障服务形成网络。以家庭服务为基础,就是坚持家庭在社会保障服务中的基础地位,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制度规范和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在社会保障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建设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过程中,一定要把信息化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因为实现社会保障服务的信息化,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效率,极大地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把服务工作落实到家庭,落实到个人。 三、路径选择与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面对上述任务,要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就需要选择以法规建设构建总体框架、以探索实践完善各项制度的基本路径,大致要经过制度整合、探索实践和完善法规三个步骤。 所谓制度整合,就是在三五年内,以“补救模式”为原则,以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法律的方式,形成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框架。制度整合的核心任务,是构筑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框架,建立以保障生存水平为目标的社会救助制度、以保障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制度整合,要理清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理清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保障水平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理清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尤其是各级政府在各种社会保障项目中的职责分工、责任义务。在这个时期,许多微观甚至中观的问题有待于澄清,但经过近十几年的摸索、实践,宏观的框架问题、目标问题、方式问题、责任问题等已经基本弄清,应该说立法的必要条件已经具备。当然,建制时期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十分准确,也一定存在诸多漏洞,很多条文的要求肯定会失之原则,失之笼统,但这样的法规有总比没有要好,尤其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缺乏总体设计的严重缺陷的情况之下。因此,通过立法构建、明确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框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所谓探索实践,就是用五到十年的时间,结合现实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就,在《社会保障法》等基本法规的原则和框架内大胆探索,以期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微观、中观乃至宏观层次形成相对成熟的思想观点和操作规范。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一是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弥补。要尽快理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之间的关系,大力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大幅度地降低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护理保险制度、补充社会保险和家庭福利制度。二是抓住关键性、核心性的社会保障项目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要优先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并特别关注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区福利制度。三是对其他社会保障项目逐一进行深入探索,形成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制度规范。比如,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各种补充社会保险,国有企业职工、各类公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在内的各种特殊社会群体的社会福利,各种职业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等等方面的制度,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所谓完善法规,就是在此前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再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对以前形成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律进行修订,对探索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各种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等进行全面审查、修订和清理,为形成统一、完整、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法制基础。
共有产权房的性质,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条指出共有产权住房,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可以预见,该办法将来通过后,刚需人群可以通过与政府按份共有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将来共有产权家庭用房产进行贷款、抵押、出租、出让或进行重大修缮时,可能会因产权权限不足2/3与代持机构间发生纠纷。在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共有产权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或正式签约时,应对产权家庭的前述权限予以明确。
大学生应积极面对并着手解决住房问题方法:1、租2、合租3、借4、宿舍5、gf6、露天
未办理房产证的住房在面临拆迁补偿的时候是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权利的,拆迁补偿只是以房产证上载明的产权面积为准的。最好是及时的办理房产证为好。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北京市住宅人口最多的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