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改增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中的哪种企业影响最大

2016年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20:05:38 来源:网络
2016年营改增政策解读: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自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忙着参加政策培训、办理营改增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测算税负变化……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记者采访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和建筑业税收专家,请他们解读政策关键点,为企业备战出谋划策。  一、7个关键词:详解政策核心点  ○税率和征收率:11%和3%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跨地”经营: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过渡政策: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尽快熟悉36号文内容,及时掌握增值税的各项管理规定,妥善进行过渡期间的增值税处理。”山东百丞税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华说。  36号文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构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政策和实施办法。  微信号:lianlianlicai2015&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和实施办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和以前营业税制下的规定,又有哪些变化?董华从7个关键词入手,作了细致的解读。  关键词1: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纳税地点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关键词3:“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关键词5: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当然,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对甲方能抵扣多少进项税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价格谈判时,甲乙双方基于自身的诉求,必然会有分歧,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微信号:lianlianlicai2015&  关键词6: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不过,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关键词7:过渡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可以”字眼。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此问题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二、“8个百分点”:测算税负如何变  ○从3%到11%,企业税负怎么变?  ○进项抵扣,取得专用发票是关键!  营改增给建筑业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是显著的。其中,税负将如何变化,是建筑企业关注的重点。  在日前北京市国税局举办的分行业营改增政策宣传培训会上,北京龙建有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笔账:假设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占45%,钢铁占40%,其他材料占15%),人工成本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10%。假设全年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2万元[9000&(55%+5%)&(1+17%)&17%],销项税额为990.99万元[10000&(1+11%)&11%],应缴纳增值税206.37万元(990.99-784.62),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但这只是理论算法,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其中,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成本因此增加。此外,建筑业大量使用的混凝土基本上都是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企业提供,此项成本开支也无法获得抵扣。”该负责人说。  在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前不久组织召开的营改增工作座谈会上,北京建工集团财务部部长吴赞告诉记者,除了建筑材料,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30%的一线人工成本,基本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大量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不利于降低建安企业的税负。  “实行增值税以后,建筑业的税率为11%,与以前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虑到增值税模式下是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因此,如果建筑企业能够取得足够的抵扣项,那么11%的税率也是可以接受的。关键在于建筑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可抵扣专用发票。”第三期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安徽省地税局直属局副局长李珺告诉记者。  微信号:lianlianlicai2015&  李珺介绍,调研显示,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以来的财务管理很粗放,如果继续这种做法,将有相当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材料采购成本。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材料消耗占大头。假设某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1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按照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企业此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如果改征增值税后,上述工程项目不含税总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020万元(6000&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0000&11%);应缴增值税为80万元()。从计算结果看,对于材料成本较高的建筑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确实减轻了税负,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租赁设备成本。建筑业设备租赁很多都是个人或者个人组成的小型租赁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  三是无法取得规范发票的其他情况。建筑业的特点是建安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项目核算采取报账制。项目会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财务要求并不严格,有些成本项目未取得正规发票或迟迟无法取得正规发票。实际工作中,大型工程项目往往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存在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竣工结算还未完成的情况,发票也无法取得。在抵扣时间有严格要求的增值税模式下,这种粗放的管理方式也会使得企业失去抵扣资格。  李珺告诉记者,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若建安企业无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建筑业将雪上加霜。从长远看,建筑业营改增会引发行业洗牌:工程成本增加导致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的生存下来。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也将会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5个着力点:备战营改增策略  ○进项税额抵扣是关键  ○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  ○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面对税制转换,企业该如何应对?这是目前建筑企业最想知道的答案。  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上海市税务局货劳处的李慧嵩说,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畴,对行业影响巨大。建筑企业,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建议企业在改造财务管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在进项税额抵扣等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微信号:lianlianlicai2015&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征收原理与营业税完全不同,企业要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规避涉税风险,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建筑企业在确定销售收入时,需要注意增值税的个性化规定,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即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税务专家庄粉荣提醒企业。  庄粉荣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36号文明确了视同销售的11种情形,由于生产和经营情况比较复杂,建筑企业在实务过程中可能发生上述11种情形,不要忘记申报纳税。同时,注意混合销售内涵的变化。自从我国引进增值税以来,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风险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其原因是当事人无法将税法与业务流程结合起来。具体分析36号文第四十条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就可发现其发生了本质变化,即在销售行为中由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结合变化成货物销售与服务的结合,建议纳税人在实务过程中注意混合销售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税制的违法违规处罚在所有税种中最严厉,所以营改增带来的变化都需要建筑业纳税人仔细研读,做好相应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大华久益华瑞(北京)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吴丽光说。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曹胜新也提醒纳税人,高度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安企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被挂靠方建安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往往将违法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营改增后,挂靠方会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 “留给纳税人的应对时间十分紧迫,企业应尽快了解政策,按增值税制要求,加强税收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合规遵从;调整生产经营模式,降低税负;重新梳理供应商,首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设备、大宗材料供应商;开展专项培训,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及管理层都要认识到增值税法规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确保享受政策红利。”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的鲁子建说。(海峡财经导报 )  微信号:lianlianlicai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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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额不降反升?如何理顺企地关系? 建筑业营改增冲刺难题
  ■本报记者 张智 北京报道
  建筑业营改增箭在弦上。
  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各部门要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营改增方案设计需要慎之又慎。一方面建筑行业因为上游抵扣不健全,税负上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另一方面房地产业中,土地作为开发成本中的大项,能否纳入进项被抵扣,又将极大影响企业税负。
  业内人士称,营改增作为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其意义已经超过了行业本身,而且对于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财政体制和税收体制的改革都有深远的影响。
  世界性难题
  在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看来,不动产业转成征收增值税,是营改增最难的部分。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曾表示,不动产可纳入税务抵扣范围,按照收入中性原则,税率提高才能使得总收入不下降,但在经济下行期间,不能完全这么做,因此设计起来很麻烦。不动产的形态也不太一样,涉及到几乎所有企业,甚至包括个人住房房租,不动产所有人抵扣项增加,房租如何变化,都要计算这些问题。
  专家认为,一旦建筑与房地产行业纳入营改增,购买厂房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房价中不再含有营业税,而包含的增值税无需计入企业成本。
  不过,实际操作起来问题还很多。一位长期从事建筑施工行业的人士告诉记者,建筑业项目周期长,不能抵扣的生产用存量资产多,采购时所面对的供应商,一般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或农民,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此外,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百分点;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抵扣,推高企业税负。”上述人士表示。
  一份南方某省地税的内部报告中称,根据对省内50家样本企业测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进项税占销项税的比例约为53.48%,整体税负达到5.12%,与原营业税税负相比增加2.12%。
  “营改增我们总体是减税的,但不排除有增加的。增值税是销项减进项比如销项税100,进项税80,那么所要交的税是20。进项就是采购,有的企业在营改增做了采购,营改增以后没做采购,抵扣的少了,也会有增加的。比如过去的交通运输企业,在过去就面临这个问题。所以现在正在研究下一步怎样应对这个减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告诉《华夏时报》。
  此外,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税交给谁,是建筑业纳税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
  由于营业税属于地税,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上缴地税系统。然而增值税作为国税,纳税时以公司所在地为准还是施工地点为准,均面临很大问题。如果以公司地点为纳税地点,施工企业财务核算能力要达到一定程度;如果以公司地点为准,那么税务机关难以监管,容易发生偷税漏税。
  由于建筑业税收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例高达80%,税收归属问题关系到地方政府利益,因此争议很大。
  “目前剩余几个行业,金融保险、不动产,无论是税制的问题,还是金融业怎么征收增值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业内人士表示。
  营改增后,由于精装修费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以高档住宅为主的地产项目将明显获益。同时,商业、办公等建安成本也相对较大,也有望获得更多税收抵扣。营改增将改变房地产行业格局。
  有专家学者认为,更具有操作性的是采取分几年进行抵扣的方式。比如新建厂房投资1000万元,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进项抵扣税额110万元,需要分若干年抵扣,这样带来的财政减收压力会减小。
  成败看方案
  作为2016年工作重点,营改增即将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全面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全行业覆盖。但减税规模最终需要看方案如何设计。
  1月2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现行增值税包含17%、 13%、11%、6%和3%五档税率,还有零税率和免征档,多档税率只是改革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的过渡性结果,扭曲了税收中性,也增加了征纳难度。
  不过,赤字率的提高,有助于推进减税的顺利进行。2月25日,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国际金融协会(IIF)二十国集团会议上表示,2015年中国财政赤字率是2.3%,2016年财政赤字仍存在扩大空间。根据中国2015年GDP测算,财政赤字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意味着政府多拥有6700多亿元的可用财力。
  原副局长许善达表示,全面营改增的减税额度有望达到9000亿元。有预测称,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
  “营改增最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理顺央地关系,倒逼财税体制改革。地税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成了央地共享的增值税,主体税没了,新的地方税又没有跟上,当然要牵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尤其是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关系格局的调整。这种调整属于重大利益分配,也要建立在体制性安排的基础上。迄今的财税体制改革进程尚不够均衡,有别于预算改革、税制改革在改革实施层面取得的实际进展,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三大任务之一,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滞后。把央地财政关系调整落实到位,已经是箭在弦上、刻不容缓。”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表示。
责任编辑:柯敏 SF1642016营改增最新消息:建筑业营改增最关注的26个热点问题
2016营改增最新消息:建筑业营改增最关注的26个热点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哪些?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实际困难是什么?  近日,北京国税归纳梳理了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最为关注的26个热点问题,希望对建筑业企业顺利实施申报提供帮助。  一、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  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三、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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