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坯房改造政策补15000是哪里政策开始

成都计划实施171个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总投资逾15000亿
中新网成都7月11日电 (刘婷)记者11日从成都市委外宣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为积极创造高品质生活,《成都市高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改革攻坚计划》(简称《攻坚计划》)提出,成都计划实施171个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总投资15072亿元。
发布会现场。 王磊 摄
据成都市发改委主任杨羽介绍,《攻坚计划》以实施枢纽功能提升、市政设施建设、民生服务提能、生态本底打造、乡村振兴六大攻坚任务为重点,努力提升市民获得感。
成都将加快推进天府国际机场一期工程、蓉昆高铁(成自宜高铁)、轨道交通18号线等项目建设,确保2020年机场年旅客保障能力达到1亿人次,商务航线、货运航线、文化旅游航线分别达到34条、8条、26条,轨道交通投入运营里程达到500公里以上,推动形成立体开放新格局。
到2020年,成都将新建幼儿园和中小学540所,新增学位28万个,三级医疗机构达到70家以上,每千名户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5张以上;到2020年,人均公园面积将达到15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5%,岷江、沱江成都段水质优良比例达70%,空气质量优良率达70%以上,建成绿道3240公里。
杨羽表示,为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创城乡融合发展新局面,成都将在三年内深入推进1000个川西林盘保护修复工程,新(改)建2000公里“四好农村路”、2000个村综合服务社,6万户农村土坯房改造。
成都市房管局副局长赵江明在会上表示,未来三年成都计划筹集建设各类住房105万套,未来五年计划筹集建设184万套,确保不同群体的居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年内,还将实施3.1万户棚户区改造、900个老旧院落改造等项目建设。
《攻坚计划》提出了成都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成的目标,预计到2020年,高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基本形成,城市宜人宜居宜业品质全面彰显,国家中心城市基本建成,高标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高。(完)
原标题:成都计划实施171个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总投资逾15000亿
责任编辑:张广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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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百发,男,汉族,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09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于都县段屋乡围上村村委会聘任村团治武兼民兵营长,案发前系段屋乡围上村党支部书记,家住于都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日被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铭,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百发犯贪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百发及其辩护人陈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被告人王百发利用担任于都县段屋乡围上村团治武兼民兵营长的职务便利,在村委会讨论土坯房改造调查摸底对象时,将已建房的大哥王某1、二哥王某2提出讨论,其他村干部未提出异议,后王百发收集王某1、王某2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复印件,并在王某1、王某2档案资料有关表格签字,帮助王某1和王某2骗取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日和日,王某1和王某2分别获取15000元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后被两人陆续取出用于建房。2、2014年上半年,时任村主任的刘某在村委会会议上提出能否把居住在土坯房的低保户温某列为土坯房改造对象,将他获取的20000元补助拿出10000元偿还村委会所欠债务,剩余的钱给温某修缮房屋,其他参加会议的村干部康某、胡某、王百发等人听后都同意刘某的提议。会后刘某找到温某商议此事,温某也表示同意。于是刘某叫包组村干部王百发通知温某将制作档案资料所需资料上交村委会,村文书康某填写制作温某的档案资料,将温某列为土坯房改造对象上报。日,温某获取20000元补助资金。同年12月23日,温某叫刘某和王百发一同到段屋信用社,通过转账的方式替村委会偿还债务10000元,剩余10000元被温某用于修缮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属于扶贫性质资金。案发后,被告人王百发于日退缴赃款30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百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百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百发犯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以温某名义获得的用于村委会的10000元补助款,不能认定为王百发的犯罪数额,因为,当时被告人王百发对该事没有决定权,也阻止不了。对于被告人王百发的量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百发的二位兄长申请、获得土坯房改造资金系通过村委会开会讨论,并予以公示没人提出异议,被告人王百发在其中所起作用轻微。另外被告人王百发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百发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百发退赃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所述一致。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王百发调查了解情况时,被告人王百发如实交代其兄长王某1、王某2申请获取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事情经过,同时也如实交代以温某的名义申请获取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将其中10000元用于村委会的事情经过。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百发以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中共于都县段屋乡委员会、于都县段屋乡人民政府段字[2014]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于都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2、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申请书,旧房宅基地交回声明,农村危旧土坯房拆旧建新协议书,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情况登记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赣州市农村危房改造质量验收表,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审批表,土坯房改造申请人王某2、王某1户籍信息资料,改造房屋建前、建中、建后照片,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户名为温某、王某1、王某2的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易明细查询清单、客户账户信息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户名温某转账给赖某、段某的回单等证据;3、于都县段屋乡围上村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段屋乡农村危房改造困难户台账及会议记录;4、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单,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5、被告人王百发的户籍资料,中共于都县段屋乡委员会《关于王百发同志的任命通知》,《关于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于都县段屋乡围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段屋乡村干部工资发放表;6、证人王某3、王某2、王某1、康某、刘某、罗某、吴某、温某、胡某的证言;7、被告人王百发的供述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认定。关于以温某名义骗取并用于村委会的10000元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是否应认定为被告人王百发的贪污犯罪数额的问题。经查,以温某名义骗取并用于村委会的10000元土坯房改造补助款,是经村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是村委会的意志,最后该10000元补助款也是用于村委会偿还债务。从刑法理论上来讲,应属单位犯罪,但我国刑法对贪污罪未规定单位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案被告人王百发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当时仅系村委会聘任的村团治武兼民兵营长,不具有决定权,且根据本案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王百发实施了通知温某准备相关材料以及见证温某通过银行转账将所得10000元补助款偿还村委会债务的行为。在该起犯罪事实中,无法认定被告人王百发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该10000元不应认定为被告人王百发的贪污数额。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百发在担任于都县段屋乡围上村村委会团治武兼民兵营长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之便,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非法骗取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百发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向其调查了解情况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百发案发后积极退赃,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王百发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百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美兰人民陪审员  曾 飞人民陪审员  王洪辉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军军代理书记员  姚 萍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上犹县油石乡梅岭村党支部书记,上犹县油石乡人民政府定工干部。因本案于日被取保候审。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上犹县油石乡梅岭村党支部书记及定工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上犹县油石乡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职务便利,以其亲属名义分两次虚报套取土坯房改造补助款合计18000元。具体如下: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其母亲刘某某名义虚假套取国家土坯房改造维修款3000元,并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2013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其女儿吴甲名义虚假套取国家土坯房改造款15000元,并将该款用于个人建房。日,被告人吴某某到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于1月28日将全部赃款退缴。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辩称其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以其母亲及女儿名义套取土坯房改造款项,事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缴赃款,未对国家资金造成严重损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被任命为上犹县油石乡梅岭村定工干部,同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被任命为上犹县油石乡梅岭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协助上犹县油石乡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职务便利,以其母亲刘某某(日死亡)名义虚假套取国家土坯房改造补助款3000元;2013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其女儿吴甲(日结婚后嫁至南康区凤岗镇经商)名义虚假套取国家土坯房改造补助款1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以刘某某、吴甲名义支取上述补偿款18000元,并用于个人建房等开支。日被告人吴某某到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于1月28日退缴赃款1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温某某、温甲、方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刘某某、黄甲、孔某某、吴甲的证言,中共上犹县油石乡委员会文件,用户名为吴甲、刘某某、吴某某的存折,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梅岭村委会关于刘某某死亡的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关于印发全市2013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上犹县2013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上犹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油石乡2012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花名册,上犹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户吴某某、刘某某、吴甲的相关档案资料,梅岭村委会会议记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人吴某某的归案说明经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证明、供述与辩解,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职权便利套取国家土坯房改造补助款18000元。本院认为,《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因此,根据该规定,本案被告人吴某某身为村委会书记,系乡定工干部,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农村土坯房改造扶贫款补助工作,其主体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还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了其担任梅岭村委会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土坯房改造扶贫款补助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虚报土坯房改造工程套取国家扶贫补助款1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没有情节严重的情节,因此,依法应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检察机关虽然掌握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线索,但在未受到调查、讯问及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没有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贪污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人民陪审员
罗治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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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巍_ganzhou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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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ms-bucket.nosdn.127.net/catchpic/4/4c/4c8129dc4aef9c3eab176.png违规套取使用村集体资金 赣州上犹县4名村干部被处分_网易新闻
违规套取使用村集体资金 赣州上犹县4名村干部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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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违规套取使用村集体资金 赣州上犹县4名村干部被处分)
中国江西网讯
这3起问题分别为:
违规使用村集体资金 油石乡大小元村村支书曾坤良、村支委委员邓龙标被处分
经查,曾坤良在担任大小元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下拨小元至中元公路建设工程款的名义套取村集体资金5540元用于个人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邓龙标在任大小元村定工干部、报账员期间,未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正确履行报账员职责,致使村支书曾坤良套取村集体资金5540元,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
油石乡党委给予曾坤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邓龙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骗取土坯房改造资金 陡水镇茶坑村支部书记刘有军被处分
经查,刘有军在2012年享受土坯房改造维修补偿资金3000元,2014年拆旧建新后,以妻子曾某名义申报享受土坯房改造新建补助资金15000元,且刘有军和曾某两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严重违法了土坯房改造政策。
陡水镇党委决定给予刘有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套取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 东山镇南塘村定工干部罗谟华被处分
经查,2013年7月份和2014年2月份,罗谟华在任东山镇南塘村定工干部、综治专干期间,在从事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以儿子罗亮和父亲罗第铨的名义骗取并非法占有国家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3万元。
东山镇党委决定给予罗谟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作者:程世杰
(来源:中国江西网)
本文来源:大江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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