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后多久交社保当月入职买不了社保,出现工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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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道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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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当月发生工伤又没有缴纳社保,应该怎么处理
在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我们听说过,当员工离开原来的公司或者是新入职的员工,若该员工的原单位已为其购买当月的社会险,新雇佣单位是不能再为其缴纳的,新入职的员工将会为其缴纳。但是有时候会发生入职当月发生工伤又没有缴纳社保的这种情况,那么应该怎么处理,下面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月缴纳,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而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其工伤保险各项费用应由新用人单位承担。案情简介袁某原系某公司员工,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于日为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2011年1月。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该配件公司于2011年1月份曾为袁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已为袁某缴纳了2011年1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袁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日,袁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为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两者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对于袁某的工伤不予理赔,最终导致袁某与两家公司发生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最终判决由配件公司承担袁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法官提醒鉴于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机制是按月缴纳,在实践中就会存在某段期间内劳动者已经在新用人单位工作,而社会保险仍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情形。在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避免此段期间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防止一旦发生工伤,风险无法分散的局面;作为劳动者可以避免一旦发生工伤,各方扯皮的局面,从而有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利益。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避免此段期间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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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Law.cn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99号伯雅科技园1号楼(近万科城臻园)员工入职当月社保尚未缴纳,发生工伤谁担责?(附申请工伤认定流程)
时间:&&&&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工人在线
【问】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月缴纳,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这个时候恰巧员工就发生了事故或就医费用,新用人单位是否负有责任,该怎么处理呢?
【答】鉴于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机制是按月缴纳,在实践中就会存在某段期间内劳动者已经在新用人单位工作,而社会保险仍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情形。劳动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其工伤保险各项费用应由新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简介】
袁某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于日为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至2011年1月。
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配件公司于2011年1月份曾为袁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已为袁某缴纳了2011年1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袁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
日,袁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
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为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两者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对于袁某的工伤不予理赔,最终导致袁某与两家公司发生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最终判决由配件公司承担袁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结果分析】
该案的最终结果是袁某的新公司进行担责,其中有两个要点你要知道:
1、为什么员工现有公司还没有缴纳社保?
是由于社保缴纳机制是按月缴纳,当月的保险应该是由原有单位已经缴纳了,所以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时间是在“真空期”。
2、由现有公司承担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所以该案例中是袁某的新公司配件公司承担责任。
【延伸阅读】
发生工伤后需要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赔偿?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不着急,工会君已经整理好相关内容了,请看↓↓↓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温馨提醒】
在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避免如上述案例中提及的“真空期”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防止一旦发生工伤,风险无法分散的局面。
作为劳动者可以避免一旦发生工伤,各方扯皮的局面,从而有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利益。
劳动者万一遇到工伤,应与用人单位合理合法地进行协商,依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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