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合同甲方单方终止合同可以要违约金吗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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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违约方单方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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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论合同违约方单方主张解除合同)
摘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但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人”“当事人”的概念存在一定的理解分歧,致使在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主体理解上存在争议。很多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主体仅为守约方,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拟就合同违约方可予解除合同予以论述,以公平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
关键词:当事人 违约方 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合同解除的方式,即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约定或法定情形下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即可,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给合同相对方即生效。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从合同诚信原则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看,除不可抗力情形外,合同解除权为守约方的救济权利,合同守约方通过有条件地提前终止合同,以保护守约方的权利免受继续履行合同的损害。同时,《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合同解除权是合同自由的体现,但合同解除权不能滥用,《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权和异议权的两种权利,其中,解除权属于私权利救济,异议权则属于公权力救济。在未启动公权力时,合同当事人的解除合同通知即对对方当事人产生效力,至于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情形取则取决于合同解除方的意思或认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另一方未提出异议时,应推定当事人的解除事由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要件。  
出于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同法》亦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赋予合同相对方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权,若相对方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合同解除是否有效还有待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对合同解除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情形进行实质性审查。若异议成立,合同不解除,继续履行;若异议不成立,合同解除。若相对方未提出异议,则解除通知自到达时生效。《合同法》对于异议期间未作明确的规定,为避免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可以将未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理解为三个月,即,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限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对于超出三个月期限的异议是否需司法审查,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只有符合约定或法定情形的解除,才适用异议期,即无论是否超出异议期法院均应作出实质审查,其理由主要是防止违约方滥用解除权;有观点认为只要过了异议期,异议权丧失,解除通知即生效,合同无争议的解除,法院或仲裁机构只需作形式上的审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三个月异议期为除斥期,即,三个月异议期间届满,异议权即消灭。即便是是违约方通知解除合同,只要异议期届满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合同即已解除。至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由对方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会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和不公平。笔者认为,合同解除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违约责任,更不是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除结算和清理条款外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违约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守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作者: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 孙培杰
(原标题:论合同违约方单方主张解除合同)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发展导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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