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喝酒死亡陪酒需要同桌喝酒共同承担责任任,因喝酒死亡属于意外险吗

因喝酒死亡陪酒需要承担责任,因喝酒死亡属于意外险吗?(2)
09:07 未知
  日,巩义市民李女士为丈夫孙先生买了一份保险,同时附加了一年的意外险。这份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起180天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支付6万元保险金。
  孙先生在朋友家喝了约半斤白酒后一睡不醒。在送医院途中,孙先生被发现喉咙里有痰,并混有食物。不幸的是,孙先生因抢救无效,窒息身亡。
  4天后,李女士想起还有6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孙先生并不是意外伤害死亡,拒绝赔付。李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巩义市法院。
  昨天,在法院三次调解之后,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付李女士5万元保险金。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称,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某一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保险公司应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行为。如果保险合同里没有明确的&除外条款&,比如&除酗酒等原因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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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中毒死亡是否属于企业所买的人生意外险
喝酒中毒死亡是否属于企业所买的人生意外险的免责条款
提问者:51bb3ebfd***时间: 00:17:53地点:3个回答
1、人身意外险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醒义务;
2、根据实际中,酒中毒不应当成为保险公司 免责的理由;
3、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险,不能代替社保保险,但员工可以享受两者的待遇;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因企业承担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要看保险合同约定。建议与律师面谈处理。
答:您好,我国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可以买多份的,所以,可以同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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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公司意外险能够报销的具体标准为:住院费用补偿5000元,意外身故、烧伤及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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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所谓人身意外保险,就是指在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发生意外情况,不仅可以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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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1.可到专业保险公司销售柜面购买:消费者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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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喝酒致人死亡,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 作者:
【案情】&&&&日下
午,原告钟某丈夫曹某在被告欧某家中参加其生日宴请,席间饮用了白酒。晚上九点左右,被告欧某将醉酒的曹某送回原告钟某老房子院场边离去,原告钟某看到后
与被告欧某产生了争吵,被告欧某随即离去。原告钟某未理会醉酒的曹某,曹某独自一人前往原告家新房子。由于新房子还未装修完毕,尚未安装路灯和楼梯护栏。
晚上十一点左右,曹某从家中二楼拐角处摔下一楼。第二天,原告发现曹某身体不能动,遂将曹某送往石泉县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又转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
日,曹某经多年医治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曹某的摔伤是因为在被告欧定银家喝酒过量导致的。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欧某承担曹某医疗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元。【审理情况】&&&&&&法
院认为,受害人曹某在酒后因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家中又未安装楼梯护栏和路灯,导致其不慎从二楼摔落受伤,后经多年医治无效死亡。曹某受伤以致死亡的
直接原因是从家中高处摔落所致,过量饮酒只是事故发生的一个诱因。从过错责任来看,曹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喝酒后可能产生行为危险是
明知的,在被告欧某将其送回老房子院子后,独自一人前往尚未安装楼梯路灯及护栏的新房子,以致不慎摔伤,后经多年治疗无效后死亡。曹某其自身存在过错,对
自己的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钟某作为曹某的妻子,在被告欧某将曹某送回其老房子家中时,明知丈夫饮酒后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降低,仍放任曹某独自一
个人前往新房子,也未尽到一定的注意、照顾、监管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欧某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因组织宴请饮酒的在先行为,即产生一种在后的
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等保护义务。虽然,被告欧定银将曹某送回家中,但饮酒客观上导致了曹某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曹某摔伤客观上与饮酒行为有间接因果
关系。因此,被告欧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35577.3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评析】  &&&&现
实生活中,宴请饮酒后,类似于案例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现象并不少见,且因此类事件形成诉讼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趋势,这与当前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
逐步提高和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密不可分。那么在宴请饮酒中,当醉酒者因饮酒行为引发伤害后果时,宴请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本文通过对宴请饮
酒致人损害赔偿的三种常见情形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期望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一、宴请组织者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极力劝酒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宴
请组织者明知醉酒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而极力劝酒,从而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应按照《侵权责任
法》第6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宴请组织者醉酒人身体状况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不过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
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宴请组织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宴请组织者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
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二、在酒后驾车、剧烈运动而宴请组织者未加以劝阻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在
酒后驾车、剧烈运动而宴请组织者未加以劝阻造成人身伤害,宴请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醉酒人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行为酒友是否有义务进
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宴请组织者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宴请组织者应对醉
酒的人酒后驾车、剧烈运动负有劝阻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宴请组织者
是可以免责的。&&&&&三、明知对方已喝醉而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如果宴请未将醉酒人
送回,发生类似于“酒后死亡”或“酒后摔死摔伤”的情况,宴请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饮酒行为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作为宴请的组
织者,因组织宴请饮酒的在先行为,即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等保护义务。如果宴请组织者没有将醉酒人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
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对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发生类似于案例中的情形,
宴请组织者将醉酒人安全送回家中,醉酒人在家中发生意外,那么宴请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宴请组织者将醉酒人送回家中后发生意外事故,表面上看宴请组织
者似乎已经尽到了安全送达义务,醉酒人发生意外似乎与宴请组织者没有因果关系,但实质上饮酒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醉酒人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发生意外客观
上与饮酒行为有间接因果关系。因此,宴请组织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只不过在此种情形下,宴请组织者要承担的责任要相对较小。&&&&&当
然,现实生活着因饮酒致人损害赔偿案件纷繁复杂,无法简单的罗列案件情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是否担责上应当结合案
件的实际情况,着重考查是否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并重点掌握其过错程度。在不能认定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慎重使用公平责任。&&&&饮酒问题
的后遗症,或者说弊端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饮酒导致死亡或意外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悲剧。悲剧一旦发生,往往给受伤者家庭带来严重伤
害,而宴请组织者会觉得冤枉,大多不理解自己为何要承担责任,从而矛盾严重激化,化解起来极为棘手。这就要求我们法官要站在“案结事了人和”的高度,做好
法律解释工作,充分发挥我们法律人的智慧,争取让每一个纠纷都得到公正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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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喜宴醉酒死亡
意外还是猝死? 醉酒死亡要分情况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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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日,蓝田县法院汤峪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参加婚宴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新郎一方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6万元。张某与崔某系同学关系。10月3日,张某应崔某邀请,参加崔某婚宴。席间,张某不断饮酒。醉酒后,崔某家人将张某搀扶到房内休息。次日凌晨,张某出现异常情况,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编提醒,年底了,各种红白喜事接踵而来,再加上各种同学会,赴宴小聚喝酒的机会不再少数。喝酒易误事,喝酒还易伤身。那么,醉酒意外属于意外险范畴吗?
  律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付主要责任
  相关律师认为,此案中新郎未尽劝阻、注意义务,但无明显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死者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应负主要责任。
  醉酒死亡属于意外险范畴吗?
  人身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意外死亡、意外残疾、意外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由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险种,特点是交费低、保障高、保障期限多为一年。目前,意外保险产品中,各家保险公司对身故责任赔付基本上是一致的,而对于意外残疾责任的赔付,各家保险公司有自己的赔付标准。针对不同的意外风险,各家保险公司也推出不同的意外保险产品进行保障。对此,在购买意外险时,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工作等实际情况按需购买。起点低、保障足是人身意外保险的特点,但是与之对应的是保险责任比较单一,仅限于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或残疾。
  专家认为,构成意外伤害的四个要件是外来的、突然性、非本意性和非疾病性。那么醉酒后死亡属不属于意外险范畴呢?
  意外险如何鉴定?
  是否构成“意外”伤害,这是意外险是否赔偿的关键之一。日常中人们以为的意外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但是,意外险条款中的意外则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等要素。一般来说,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假如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亡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则不构成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废。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近因、诱因等三种情况。
  当然,也有很多事故符合上述“意外”的定义,但由于条款中有“责任免除”而不能给付保险金。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而言,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或疾病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一般属于免责范围内。其他常见的免责事件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严重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下面一起来了解下意外险不赔的案例:
共 2 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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