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起诉诈骗需要什么证据商业诈骗,这个属于商业诈骗吗?原因,在一个平台卖东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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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延期赔偿,但是合同上没有注明赔偿比例属于商业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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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年底装修施工方案延期可要求赔偿 年底装修施工方延期可要求赔偿
摘要:记者从一监理机构了解到,工期延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其中有业主的原因,也有施工方的原因。为什么会延期呢?怎样才能按时搬进新家呢?不延期能不能造出优质工程呢?不妨来听听业主的故事,看看专家的建议吧! 春节临近,原本装修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偶尔签张延期单也没觉得什么,偶尔工人晚一两天做也觉得可以理解,觉得天气不好多晾几天也是正确的,但是等到春节前想搬新家却搬不了,预留的通风时间不够长的时候,业主才非常郁闷和无奈地发现,施工时间早已经超出了原定计划。据了解,工期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跟预算超支一样普遍。 记者从一监理机构了解到,工期延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其中有业主的原因,也有施工方的原因。为什么会延期呢?怎样才能按时搬进新家呢?不延期能不能造出优质工程呢?不妨来听听业主的故事,看看专家的建议吧! 一、我们被延期 案例一 承诺2个月完工 吸引业主 然后打着为业主着想的旗帜延期 因为想在新房过年,陈女士交房后立马着手装修,挑了一家承诺2个月内可完成整个工期的装修公司。但是到目前为止已经三个月了,家具依旧没法入场。其中,施工方找了一堆理由让业主签下延期单,比如说天气不好,墙面要多晾几天;又比如说原来的工人不好,说给找个更好的工人,不过这人没空,要过几天之类。诸如此类的理由,工期就被“顺理成章”延期了一个多月房子还没装修好。陈女士觉得自己被坑了,却又无可奈何。案例二 质量没过关 重新整改误工 合同没说明 不算违约无赔偿 在装修过程中,李先生发现施工方偷梁换柱,以次充好后,于是在验收时要求重新整改,因此,装修没有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之后才发现在家装合同中,对于延误工期具体的赔偿金额部分根本没有说明,听朋友说,这种情况下延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当找到装修公司要求赔偿的时候,对方根本不理,说已经整改好了就行。 案例三 材料没有按时进场 打乱工人的排期 被延期 订购的瓷砖没有按时送货,所以不得不把铺瓷砖的时间延后,可是一开始延期,就发现后面都没办法准时了。刘先生选的是半包装修,主材都是自己买。因为瓷砖没有按时进场而延误了几天,工人就以工期安排被打乱,时间安排不过来为借口,拖了又拖。 案例四 业主工作忙 验收不准时 影响下一阶段 贺先生选择的是一家非常知名的装修公司,但因为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导致要验收的时候自己常常没办法在现场签字确认,验收时间时不时推迟几天,这样几次,要不就是林先生自己时间不凑巧,要不就是工人时间安排不过来,小小单身公寓也装修了半年才好。二、怎样不延期? 签合同前 清楚自己的义务和权利 明确合同条款 用法律约束彼此 《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文本》(2008),在施工合同里的第七条违约责任第2项规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施工方)应赔偿给甲方(业主) 元。 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6、7、8项也分别规定,由于甲方(业主)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等,乙方(施工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元。 虽然是装修发布的示范合同,但是目前具体延期赔偿金没有标准,不同的装修公司之间也不太相同,有30元一天的,50元一天的,也有150元一天的,还有就是按工程总造价的1%来算,也有的装修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延期赔偿这一项。 福建省室内装饰协会资料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韩卫提醒消费者,要是不想被延期还投诉无门,一定要在合同条款里注明具体的违约金额和细则,然后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不要一味要求快 平层套房需3个月 复式4个月起 业主赶时间求快,会选择承诺工期短的装修公司来施工。而不良施工队为了签单,明明做不到还是会承诺,然后再在施工过程中找各种理由让业主签延期单。针对赶工期的业主,国广一叶装饰董事长叶斌给出的建议是,不要贪图小便宜而吃大亏,虽然北方一些装修公司经常打出30天、60天完工的口号,但是就福州本土来说,正常装修一套平层套房至少需要3个月,复式楼一般是4个月起,别墅5个月左右,此外还会因为面积大小、难易程度、季节气候以及距离等因素有所变化。施工方承诺的工期太短,并不一定就真的能按时完工。主材按时进场、工程款准时结 避免因为材料没进场而延期 在施工方的各种延期原因之外,很多时候,延期也不乏业主的原因。万欣装饰总设计师林振贵表示,业主延误工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主材没办法按时进场和工程款不能准时到账。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工人比较少,安排比较紧凑,一旦因为主材进场延迟2天没有按原定计划进场,往往工人再次进场就是数天甚至10天之后。由此延误的工期,装修公司和业主都不愿意负责,往往就会越拖越久。因此林振贵建议业主尽量能提前订购建材,保证材料按时进场。 施工过程中 设计方案 不要随意改动 延长工期还会增加预算 在开始施工后,设计方案不断变化也是延期的一大重要因素。有的是装修公司为增加预算,设计师或施工队以各种理由提出的,也有的是业主自己前期没有确认清楚等到施工后才觉得不妥而要求改的。“前期定设计方案的时候,一定要和设计师充分沟通,一旦方案定下来,就不要轻易改动,特别是施工阶段。一旦改动,不仅延误工期而且还会增加预算。”闽装监理的相关负责人陈曾勇表示。此外,如果工期一直因为施工方的原因被延误或合同里没有延期违约条款的,业主可亡羊补牢,签份补充合约,将延期的赔偿条款加进去。 结语:延期,是业主和装修公司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是即便如此,延期依旧是装修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只是不同的装修公司所延期的时间不一样。选择实力雄厚的装修公司,即便延期,时间也比较短,而实力弱的装修公司则延期的时间可能比较长,但不管怎样,业主都不要忘了签合同,不要忘了在合同上标注清楚彼此的义务与权益,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在装修购材的过程中,你还有什么时候“被延期”了,不妨也一起来和我们讨论吧!篇二:进出口贸易实务课后案例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本案例参考答案
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案例1 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 案情简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案例3 案情简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案例2 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 案例4 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要点评析: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馆,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运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禁止转运”。受益人经审核认为信用证内容与相符,逐按照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汉堡。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理由: (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示“将转运”。试对此进行评析。 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 对于拒付理由(2),因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案例2 案情简介: 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75公吨。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理由:(1)3月应装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分批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 对于拒付理由(2),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货物损失发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2 案情简介: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要点评析: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来自: 在 点 网) (2)投保CIC(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案例3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要点评析: 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第五章 货款结算
案例1 案情简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遭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此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篇三: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00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4.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分析题: 1.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3.答题要点: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4.答题要点: (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甲多年在外国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甲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过户手续,逾期支付违约金。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甲根据物权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产,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乙因此损失了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评价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甲父是否要对不能依约办理登记过户承担违约责任? (3)乙对甲父享有哪些权利?甲父应对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 (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5. 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中国甲公司于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28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9月15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请问:(1)8月28日,中国家公司可否暂停交货?(2)9月3日,甲公司可否暂定交货?(3)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为什么?(4)如果地方法院查明9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5)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为履行? 答案:1和2都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 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首先基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毕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 5、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其实本题考的就是一个考点的三个方面。考点是合同中的抗辩权,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顺序,大家都有同时抗辩权。再次提醒,千万别搞混,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做,先履行抗辩权,很多人在这记错。因为后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是叫别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先履行抗辩权。 6.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边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1该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是没有根据的,服装厂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交货时由于学校这一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交货,服装厂才将该批服装提存,其提存是合法的,提存的费用应该有债权人学校予以承担,学校没有依据拒绝支付。 2服装厂的行为也有不足之处,服装厂过了十五天这么长的时间才告知提存,根据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服装厂未尽到这一义务,所以服装厂也是有过错的。 3根据合同法第103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但是此处债务人即服装厂也有过错,在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部分。 7. 初三学生刘晓15岁,相貌成熟似20岁,在东风车辆商店购买大风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一万五千元,双方已完成交易。刘晓的父亲得知后,表示反对,遂找到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款。请回答如下问题。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刘晓与东风车辆公司合同效力如何? (3)刘晓的父亲是否可以向东风车辆商店要求退还货款?请说明理由。 答案:1、合同成立,因为买卖合同交付即成立 2、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刘晓系限制民事权利人,无权处理大额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成立要看其监护人是否追人合同效力。 3、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因为刘晓的监护人有权不认可合同效力,合同归于无效后应返回原状。
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合同法不适用于( )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3.租赁合同是( )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1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 )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1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3.下列附条件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效 1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15.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默示形式 16.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确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此一年为( ) A.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B.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C.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D.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18.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 A.丙承担违约责任 B.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19.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规定 ( ) 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 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20.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败外欠债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的表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21.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情况下,对合同文义应采取( ) A.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B.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C.折衷主义的解释原则 D.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以客观主义为主的解释原则 22.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不正确的表述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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