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自杀,和借款人死亡 担保人有关系吗

聊城村民替人担保30万借款人失踪 不堪压力自杀
来源:齐鲁晚报
关键词:借款人 担保人 民间借贷 农药
[提要]近日,聊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任庄村民任世印为好友任家洲担保借款30万元,不料好友玩起失踪,债主催着任世印要钱,任世印承受不住压力喝农药自杀。
 && 近日,聊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任庄村民任世印为好友任家洲担保借款30万元,不料好友玩起失踪,债主催着任世印要钱,任世印承受不住压力喝农药自杀。
  7日,记者来到任世印家,任世印去世后,他的家人愁眉不展。任世印的妻子说,任世印和任家洲是从小玩大的伙伴,俩人关系很好,今年7月份,任家洲找到任世印为他担保借款,任世印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任家洲开厂子需要钱进货,任世印没跟我商量就答应作担保,一共担保了30万元,我们还借给他4万元,没想到没过两个月他跑了,全家都不见了。&任世印的妻子说。
  任世印的妻子说,任家洲借债100多万元,并找了村里七八个人为他担保了大约80多万。&过了还款日期,那些债主上我家讨债,他们找不到任家洲,就逼我丈夫,我丈夫每天东躲西藏,没法过日子。一个月前我丈夫去任家洲家找人,一赌气喝了农药,在医院重症监护室住了20多天院,也没抢救过来。&他今年才26岁,死得太冤了。&任世印的妻子哭着说。
  任世印弟弟说,任世印去年开了厂子,贷款21万还借了8万元,眼看着厂子刚刚起步,没想到发生这样的事情。任家洲逃跑后,债主到家里拿走了任世印厂子的营业执照。
  任世印的多名亲属说,他们并不了解担保,就连那七八个担保人也并不了解担保。
  任庄村支书任保章说,村上有50多家私人工厂,需要资金时一般都是民间借贷,都是找熟人担保,但是很多村民对于担保并不了解。
  任世印的妻子说,任世印去世后留下三篇日记。记者看到其中一篇写到:&任家洲你可把我害苦了,我叫你害的(得)家都散了,如果你要不是拿着进货的幌子骗我给你担保,我的日子会很好,你最好还我那四万块钱,这钱也是我借的,你还给我老婆,这是我最后的一点遗言。&
  任世印的妻子说,为了挽救喝农药的丈夫,她卖了厂子的设备,还借了一些钱。
  &公公手指断了没法干活,婆婆精神上有些障碍,弟弟刚结婚没多久,我儿子才4岁,还有这么多欠款,现在一点办法也没有。&任世印的妻子说。任庄村支书任保章说,打算为任世印的一家人申请低保。
  律师说法
  借款人虚构信息 担保人可免责
  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强说,这两年关于民间借贷担保的案件比较多,很多担保关系都是朋友或者同事。担保人类型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责任担保,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担保人承担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陈海强说,如果借款人虚构信息,在借款行为中存在诈骗,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陈海强说,作担保的时候首先要根据自己的能力,看被担保人从事什么行业,一些风险性较高的行业,要慎重担保。另外要考察被担保人,还要看熟知程度,不能凭义气和面子就轻易担保。(记者 刘云菲)
编辑: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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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了,担保人应该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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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担保人是朋友,借款人是外地人,担保人是本地人。借款人自己和本地信用社谈好了借款25000元,期限为6个月,出于朋友的关系,担保人负责为其担保。借款逾期一年后,借款人陆陆续续归还了信用社10000多元,还剩下本息15000元左右,然后就逃跑了,信用社和担保人再也无法联系借款人了。请问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呢?(望高手能解答详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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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期限,期限届满后自行免除担保责任.你们约定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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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作为担保人,可以向银行提出这个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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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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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蔡某被借条主文记载为担保人,但其却在“借款人”一栏中紧挨着实际借款人小蔡签名。那么,蔡某究竟是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呢?&&&&1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运用体系解释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蔡一次性偿还原告吴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蔡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小蔡追偿。&&&&蔡某与小蔡系父子关系。日,小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好友吴先生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该借条主文明确载明“本人父亲蔡×作担保,向吴××借款人民币10万元”。蔡某在“借款人”一栏小蔡的名字后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当日,吴先生从自己账户中取出10万元现金,当着蔡某的面交给小蔡。借期届满后,两人均未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吴先生遂一纸诉状将蔡氏父子告上法庭。&&&&小蔡签收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只有蔡某出庭应诉。法庭上,吴先生称,蔡某在“借款人”栏签名,应为共同借款人。蔡某对借款已交付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证明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条主文明确记载“本人父亲蔡×作为担保”,而蔡某签名的位置又在“借款人”一栏,根据体系解释下“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解释规则,应当认定蔡某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顾&&彬&&顾建兵)&&&&&&■连线法官■&&&&含义明确条款优于不明确条款&&&&崇川区法院速裁庭庭长黄素兵介绍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陈述,法庭要探究双方的共同合意相当困难。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款为合同法的体系解释,即是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一起进行解释,以便明确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意义。&&&&黄素兵说,合同条款是合同整体的一部分,与其他条款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合同上下文出现相互矛盾或含混不清时,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有利于探寻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最有可能的真实意思。在这起案件中,借条主文明确记载“本人父亲蔡×作为担保”,而下面仅有借款人签名栏,无担保人签名栏,根据“含义明确条款优于含义不明确条款”的体系解释规则,认定蔡某为借款的“担保人”。&&&&黄素兵还介绍说,合同法的体系解释还包括以下规则:基础文本优于翻译文本、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手写条款优于印刷条款、大写数字优于小写数字等等。黄素兵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文件,尤其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条款一定要准确理解含义,要在合同主体对应的位置签名或盖章,以免发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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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如何“自保”?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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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无钱还债,由担保人偿还,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常见的现象。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必须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担保人执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案例1.借款人无法还钱 保证人被判担责
  张林是一家养殖场的法人代表,2011年6月张林的银行贷款到期,因资金周转困难,贷款无法偿还,遂找到朋友何某向其借款100万元。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张林提供保证人。于是张林找到其表姐王梅作保证人,王梅在借条上签了名,何某放心地将借款全额汇到张林的银行账上。张林将钱归还银行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未果。何某得知后,催要借款无果,将张林和王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林归还借款,由王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梅所称的其只是作为见证人而非保证人签名的说法,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而且,在出具借条时,王梅并不在场,实无见证之必要,故认定王梅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并判决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2.个贷后“人间蒸发” 担保人被迫还贷
  家住七里河区的刘某因做生意资金无法周转,向某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在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刘某需要找一名保证人。于是,刘某找来朋友陈某。陈某在兰州市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他未多做考虑,便答应为刘某贷款做保证人,两人很快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刘某如愿拿到4.4万元贷款。按照合同,刘某需在日之前,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日,刘某只支付了利息800余元,未还清余额本息。金融机构将刘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区法院判决借款人刘某依法还款,同时认定保证人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借款人刘某不知所踪,这笔款项只能由保证人陈某清偿。
  案例3.借款人不还钱 法院判保证人来还
  日,小亮找到周先生,希望周先生为其作担保借款,周先生答应后两人找到孙先生借了32万元。借条约定日归还,按月利率2%计息,利息按季度结算。周先生在借条下方注明“此款由我负责担保,直至还清为止”。借款期满后,小亮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归还本息,作为保证人的周先生也只归还了1万元利息。多次催收无果,又联系不上小亮,孙先生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视作为小亮提供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孙先生要求周先生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借款利息8.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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