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提高:为什么只选择三个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企业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合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扣除中的广告费,指企业为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通过广告公司宣传(发布、播映、宣传、展示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30%
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十大本土日化品牌2016年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投放总金额已超过55亿元,而19家上市制药企业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宣传推广费就超过139亿元。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
  41号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特殊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
除以上由41号文件列举的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外,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仍应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超出限额部分可结转扣除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4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可扣除的费用。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41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次年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
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
  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执行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3.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如,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
  4.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该条规定是48号文件相关政策的延续,也是该项政策的重大亮点,对于关联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重大利好。
关联企业分摊扣除各自填报纳税申报表
  凡发生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时,根据税法、48号文件、4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就本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处理,以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纳税人,应在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或第6行的孰小值。
  接受其他关联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本企业扣除的纳税人,应在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新准则对广告费的财税处理
新《企业所得》将与日实施,其最大的“亮点”是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了政策。本文结合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广告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做以简要分析。
  一、政策分析
  (一)从的角度分析: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扣除”。由此亦肯定了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均可以据实予以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的规范;另外《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法统一了“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改变了当前各种类型企业在广告费用不同的扣除比例(一般企业2%、服装等九大特殊行业8%、制药企业25%、粮食白酒0、外资企业100%),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2、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后,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扩大了税基),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税后剩余利益,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3、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税收待遇。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科技含量,又有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提高内资企业和民族产业的竞争力, 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从市场营销的角度分析,广告培育的品牌,是一项长期投入,其效应不仅体现在当期,也会影响以后各期,调整扣除比例,有利于市场的开发和品牌的运作。
  (二)从财务的角度分析:
  1、根据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旧制度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2、新准则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3、广告创造的品牌,相当于企业自创的商舆,类似于企业的无形资产。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二)自创商誉……”。但为了体现收入配比原则,税法上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则对于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就是本文重点分析的财税差异。
  4、以上财税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采用了一些的新的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代替“应交税金”、“所得税费用”代替“所得税”。
  二、财税差异分析
  1、广告费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虽然有点象坏账准备、折旧费等扣除要求一样,有一个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但它又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因此会计处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
  2、根据国税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广告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的金额。
  3、根据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发生了一些新变化,但基本上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比如,新申报表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净额)、“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另外,请注意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也就是正常销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得计入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行;以固定资产抵债、、分配、捐赠等,应当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入主表的第1行),取消了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而是将这两项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填入第6行“其他收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减少了广告费的计提基数,但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广告费的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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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列支的新旧会计准则变化与税法差异分析
一、在新旧中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对的支出界定十分明确,与原会计制度相比变化较大。
  1.概念差异。
  原会计制度规定:“费用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可以看出,它对的处理明确并不规范,也没限定可为与不可为的界线。而在新准则中,的界定表述的非常清楚:“费用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费用之一同样如此。那么,对于广告费而言,它是为销售和提供劳务广告宣传而发生的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反映了日常活动中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
  2.列支分类差异。
  从原会计制度中看,对广告费进行了分类,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以及期间费用。但新准则只列明了广告费属于期间费用,其它并未列名。
  3.账务处理差异。
  原会计制度没有对广告费规定明确的会计处理,企业广告费的会计处理千差万别。有的企业部分计入当期损益,部分递延摊销;有的企业随意预提广告费;甚至有的企业将广告费记入无形资产(相应所做广告的商标)。而新准则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可见,新准则对广告费支出的会计处理更倾向收付实现制,原则要求按照收付原则,在费用支出发生的当期计入期间费用,作为当期损益核算,不允许待摊和预提。
  二、广告费在新准则与上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计算的交纳所得税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与按照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一个时期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是有差异的。
  1.定义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广告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宣传、推销费用,是其中的一项费用。
  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广告费必须符合一下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计量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将其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营业费用,也就是说凡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宣传、推销费用均可以全部作为广告费列支,没有数量等限制。
  税法对广告费的税前数额进行了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广告费都能够税前,税前扣除都数额小于或等于实际发生额。扣除数额的主要规定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自日起,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规定,自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8%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5号)的规定,自日起,对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4)根据国税发[2001]89号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科技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5)根据国税函[2003]1147号文件的规定,自日起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6)根据国税发[2005]136号文件的规定,自日起,执行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7)根据国税发[2005]21号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8)根据国税发[号自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三、举例分析:
  某酒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啤酒和饮料,2005年全年粮食白酒销售收入2000万元,啤酒收入1800万元,逾期啤酒包装物押金收入10万元,饮料销售收入1200万元,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2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2万元,“管理费用”中在通过某广告公司在电视台做广告,发生粮食白酒广告费50万元,啤酒广告费40万元,饮料广告40万元,取得合法发票。
  解析:
  1.按照新准则都规定,企业可以全额列支广告费130万元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不能全额扣除广告费,只能扣除76.2万元;粮食类白酒广告费50万元永远不能税前扣除;其余广告费3.8万元可以结转到下年申报抵扣。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只在所得税申报表上进行数额调整,可以不做账务处理。
  (1)根据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啤酒税前扣除比例2%,饮料税前扣除比例为8%。
  (2)啤酒广告费税前限额=(1800+10)&2%=36.2(万元)<40(万元),应扣除36.2万元,剩余部分无限期结转;
  (3)饮料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1200&8%=96(万元)>40(万元)扣除40万元。
  因此本年税前扣除广告费为36.2+40=76.2万元。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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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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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特殊行业规定  日起至日,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执行以下规定:  (1)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即转移扣除的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3)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4. 筹办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即不受收入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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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会计学堂池老师为您解答您好!企业所得税法是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捆绑在一起的。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情况下,只要总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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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企业―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的广告费―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30%
&&&&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4.―烟草制造业发生的广告费用―
&&&&注意!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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