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骗我去贷款,可以告她诈骗吗是贷款诈骗20万元左右,现在以刑拘了,有什么捷近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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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捷信起诉了,告我贷款诈骗,我怎么解决?通知我到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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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京 | 发布: 20:17:12
我被捷信起诉了,告我贷款诈骗,我怎么解决?通知我到户籍地公安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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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看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否则贷款的一般只算民事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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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否则贷款的一般只算民事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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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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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同诈骗20万,有可能缓刑吗?
我一朋友,租了3辆汽车给卖了.总价值20万出头.他自己伪造假行使证.现在已经拘留了3个多月了还没有消息.
当时他已经跑到外地了,想回家乡自首,结果被买车的人关了起来.他母亲怕他出事,于是报警了.这样算不算有自首情节?
他家已经请了律师了,但是律师一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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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合同诈骗20万是不能判缓刑的,理由如下:  1、20万元的诈骗金额,即使是在上海也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二、法律依据:  1)《刑法》(1997修正)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刑法》(1997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上海市检察院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个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婚姻家庭法律师
提问的时间有些长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1.既然朋友家里已经请了律师,那么关于法律条文与量刑,律师再清楚不过了.所以我只是给予你关心的问题给予解答.2.罚金,跟其母及弟弟没有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能够明确证明其诈骗所得为其母亲及弟弟所花费,最后的罚金不会向其母及弟追究.如果家里人能够凑钱积极的予以退赔,对于你朋友的量刑会影响很大,当然是否要退赔?要根据你朋友家里的实际情况自己斟酌.3.是否是团伙做案?是否是连续做案?车辆是否被追回?这些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最后量刑也有重要的影响.因为你没有提及,根据你简单的描述,单从20万的金额及伪造行驶证来看,缓刑的可能性不大,你们请的律师所说的10年以上是有可能的.4.给你朋友家人的建议是,如果条件允许尽量找下&关系&,因为很多的地区人的因素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影响很大.即使最后判了实刑,也不要太着急,在监狱里也有很多减刑的办法.祝: 早日度过难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这么大的金额,很难,除非全部退还。
罚金由自己承担缓刑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因为退赔都达不到除非运作一下,不要把犯罪性质定位诈骗,但是很难,而且要定位别的什么轻罪也要仔细研究
你们那个律师不好!换一个啊.那里有这样差的律师.要快点换啊,好的律师就不用我这么着急了.你看你急成什么样了.把你想问提.一一写出来,去问你们的律师.他说不好的.不想说的.不全说的律师都不要.
对这方面不太了解,可以到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去问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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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回租”的周期为7天。一周后,刘羽没能筹到2000元,眼看着就要逾期,平台方的客服人员打来电话说,只要缴纳续期费,就可以继续使用这1600元。就这样,在不断续期、从其他平台借款填“窟窿”、再花钱续期的恶性循环中,短短3个月,当初的2000元借款已经“滚”到了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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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先是改了密码,锁住了我的苹果手机。接着,按照我给他们的通话记录,一遍遍骚扰我的家人、朋友,发一些很难听的话。最后甚至根据我填写的家庭地址,上我家堵门威胁。”一开始刘羽怕被家人责怪,打算瞒着父母,随着电话轰炸和堵门,刘羽只好跟父母交代实情,最后,父母帮她还上了所有的贷款。
和刘羽有类似遭遇的人不在少数。不过,一旦在“回租贷”平台上借款不还,很可能遭遇一系列“套路”。来自四川的大学生李芳(化名)在“回租贷”平台上借了钱,“还不上了,平台的客服主动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可以续期,我说暂时没有钱,他就推荐了另一家对信用要求不高的平台让我去借款,但手续费更高。”
在第二家平台借款后逾期,平台方会推荐下一个平台供申请人去借款,服务费、手续费会一家比一家高。最终,李芳打零工和省下的生活费怎么也填不满这些“窟窿”。而她实际上还的钱,早已远远多于从各个借款平台借来的钱。
深陷“套路贷”之后,有借款平台向李芳抛出“橄榄枝”,“他说我可以做代理,每推荐一个人可以提成,而之前借的钱,可以少还一部分‘服务费’,说白了就是减少一部分‘利息’。我身边有不少人就成了代理。”
成为代理,每拉来一个申请人,会获得申请人被扣的服务费的30%-50%,李芳表示,比起社会上的申请者,这些“套路贷”平台更喜欢大学生用户。“可能他们相对没有什么经验,而且提供的信息很准确,迫于压力,他们不得不还钱。逾期之后,有的贷款公司还会直接派人去学校抓人,恐吓、殴打,什么都干。”
“回租贷”钻法律“空子”
所谓“回租贷”,即申请人以“抵押”手机的形式借款,但实际上手机仍在申请人手中。平台评估手机后,给出申请人可以借款的额度和需要支付的服务费,但双方签署的并非借款合同,而是租赁合同。借款后,申请人还款以支付租赁费“回租”手机的名义,付出高额费用。这样做,一方面避免了借款合同中年利率的限制,另一方面,通过要求申请人改换ID账号和密码、读取通讯录等做法,掌控了申请人的隐私信息。
北青报记者检索社交平台上的信息,发现提供这种“回租手机”的贷款、“手机分期现金贷”的商家不在少数。随机添加后,对方先询问:现在用的手机是什么品牌、型号,实名制多久,是否同意绑定iCloud(苹果公司提供的云端服务)等。根据手机型号,对方发来可以借款的额度,从2000元到4000元不等。紧接着,对方又发来10多款可以做“回租手机”的贷款App。
记者体验发现,这些App上可以借款的范围从700元至3000元不等,日利率为0.067%,借款周期为7日。不少人疑问:这算不算高利贷?自日起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判断是否为高利贷,以年利率是否超过36%为标准,超过即为高利贷。但按照App上提供的日利率,其年利率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平台私底下收取的高额费用,都是以“租赁费”“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钻了法规的“空子”。
教育部提醒谨防“回租贷”陷阱
对此,近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文称,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等多部门重拳出击,不良“校园贷”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为逃避制度监管,部分网络借贷平台“换穿马甲”,将“现金贷”业务变身为“回租贷”,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并将对象瞄准在校大学生,严重威胁到学生权益,形成校园安全隐患。
平台要求学生提供手机账户信息,以便于远程掌握手机储存信息。平台通过类似此种模式变相向大学生发放高利息“现金贷”,最终可能会使学生陷入“套路贷”“高利贷”陷阱。目前,已有学生因此上当受骗。
为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醒广大学生:一要高度警惕。提高自己对不良“校园贷”业务及其变种形式的甄别和抵制能力。二要理性消费。三要知法用法。保护好个人信息和隐私,注意留存相关凭据。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第一时间与同学、老师和家长商量,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记者 张雅 实习生 张曜麟)
  原本借款仅3万元,短短一年竟欠款800万元,公安机关提醒“套路贷”不是贷,是犯罪
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张 洋
原本只是做生意周转资金,借款仅仅3万元,短短一年竟变成了800万元;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同样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一个个匪夷所思的遭遇,背后是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俗称“套路贷”)。
今年以来,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接到类似报案,经过调查,众多隐藏在借贷纠纷表象背后的犯罪黑幕浮出水面。以浙江杭州为例,截至目前,全市已打掉各类套路贷犯罪团伙数十个,刑拘团伙成员数百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近200人。
百万家产抵不过3万借款,费用利滚利多属“莫须有”
“死也死不掉,活下去又看不到希望。”杭州市民何某原本拥有一间营业房、一家服装店,还有即将拆迁分配到手的安置房,生活上富足无忧。可如今的她不仅身无分文,还欠着800万元的债,为了逃债,一度7个月不敢回家。
去年8月,何某有一笔钱借给了朋友没还回来,但自己另外一笔借款却要到期了。为了周转资金,经中介介绍,她认识了某“寄卖行”老板朱某、吴某。对方提出借款3万元,10天利息是8000元,何华答应了。
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显示的是8万元,并约定违约金比例为每天20%。何某说,“当时实际到手的是3万元,剩下的‘莫须有’的5万元分别是10%的中介费、10%的保证金、几万的家访费(即中介上门查看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的交通费),利息8000元也要先扣掉。”
“后来,由于自己没有及时归还8万元欠款,我需要按照‘违约金’约定再支付几万元,加在一起,欠款一下子增至十几万元。”据何某介绍,同年9月,为了偿还之前的“违约金”,她又先后向朱某等人借款。随着借款额度越来越多,产生的利息也越来越多,利息和“违约金”叠加,雪球不断滚动。到最后,何某变卖家当,共得款300余万元,即便如此,依旧无法还清欠款。
借款3万元到手6000元,要还的钱却翻了十倍
今年2月1日,24岁杭州小伙陈某到派出所求助时,一开口就震惊了办案民警:“救救我,我让家里填了30多万元的债务窟窿,如今已是走投无路!”
陈某是杭州萧山人,大学期间对穿着特别上心,也热衷于请朋友吃饭唱歌,家里给他的每月一两千元的生活费,根本满足不了他。生活费没了,陈某开始接触“高利贷”,在校期间共计贷款10多万元。大学毕业,债台高筑的陈某为了还钱,想到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就联系了“高利贷”中介人冯某某。
2017年7月,由冯某某介绍,冀某某出面,俞某某出资,借款给陈某3万元。借款时陈某被要求“一式两份”写2张3万元借条,并以上门费、利息、保证金等为由先扣除2万元,冯某某还收取了介绍费4000元,实际给予陈某的只有6000元人民币。冯某某等人还威胁陈某,不许他去其他地方借款。
实际上,在借钱给陈某时,冀某某等人就定了一个“小目标”——先在陈某身上“套路贷”10万元左右,再一步步垒高债款,最终目标是陈某家的房屋拆迁款。他们早就查清陈某家的房子即将拆迁。陈某对此全然不知,不断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半年时间就先后“套路贷”了10多万元。
不惟杭州,也不止何某陈某,据媒体报道,套路贷在北京、深圳、重庆等地多有发生,让不少群众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在打击套路贷的过程中,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内部逻辑逐渐清晰起来。
贷款应到正规金融机构,如遭遇“套路”及时报警
“套路贷和高利贷、一般民间借贷有所区别。”浙江杭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贾勤敏介绍,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高利贷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套路贷“下套”一般有如下6个步骤:
首先,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日常生活中可能听到的“姐啊”“哥啊”电话,以及“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的诱人贷款条件,往往就是迈向陷阱的开端,实际上这类公司是没有金融资质的。
其次,签空白合同。嫌疑人拿出一沓厚厚的空白合同让受害人签字,由于合同内容太多且急于用钱,多数受害人不会仔细阅读。嫌疑人随后在合同上随意添加内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时间、利息额度。
第三,制造一个“证据链条”。除了合同,嫌疑人还要求被害人签一些法律文书,比如房产抵押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有的还要求被害人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另外,嫌疑人先把贷款金额全部转给受害人,再让后者取出钱来,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实际上取来的钱要立即还给他们。如果是现金交付,嫌疑人要求受害人抱着现金照相,制造受害人取得所有借款金额的假象。
再次,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嫌疑人通过种种手段,让受害人“违约”,即便受害人到期主动还款,嫌疑人也会故意“玩失踪”,等到合同超期后才出现。之后,嫌疑人便宣称、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这些费用往往比借款金额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受害人很难一次性还清。
然后,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嫌疑人会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合同来“平账”。实际上,这类公司往往是一伙的,只是在外用了不同名称,“平账”也只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受害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
最后,软硬兼施“索债”。索债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之前制造的抵押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全、拍卖受害人名下的房、车等财产用于还债;二是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滋扰受害人及其家人正常生活,强迫对方偿还“债务”。
“凡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不贷。”贾勤敏还提醒广大群众,贷款应到各类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中介、公司及其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等广告信息。如果遭遇符合上述“套路”的违法犯罪,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
  新华社长沙6月8日电(记者刘良恒)记者8日从湖南长沙县公安局获悉,长沙县警方近期打掉一个盘踞在长沙地区,通过“套路贷”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恶势力团伙,目前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1人。
今年1月22日,长沙县公安局接到一名群众举报,称其因借高利贷陷入网络循环贷,被放贷人员暴力追讨近百万元巨额债务。接报后,公安人员立即展开深入调查,发现了一个以嫌疑人邹某某、曾某为首的“套路贷”团伙,并逐步掌握了该团伙的作案手法、作案方式和相关证据。4月初,该团伙部分骨干成员在株洲、长沙等地陆续被抓获。
经查,2015年初,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王某、李某出资注册了一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承接银行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催收业务,后吸纳熊某、曾某等人为股东,从事催收业务。为达到提高业绩的要求,公司雇佣鄢某等人成立外访部,上门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债务。
2016年,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王某、李某等人出资注册了一家寄卖行,非法从事放贷、催收等业务,由团伙成员扮演不同角色,对受害人实施“套路贷”等诈骗方式,致使受害人陷入圈套,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软暴力方式催收债务。
目前,在逃人员追捕和案件审讯深挖工作正在进行中。
  抵押录取通知书借14万到手4万,湖南一新生被追债无奈休学
“经视大调查”微信公号
“经视大调查”微信公号6月7日消息,前几天经视大调查接到湘潭市民徐女士打来的求助电话,称自己的儿子今年5月14日在网络平台上借款,本金和利息都还了,结果还是被额外索要1万块钱利息,否则就要上门砍掉自己儿子的手脚,接到这样的恐吓电话,让徐女士顿时陷入恐慌之中。在民间借贷中,遭遇类似情况的还不少,那么,借款人究竟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男子网上借款1.2万 到手仅8400元陷入高利贷
根据徐女士提供的地址,记者来到了徐女士家中,可是却大门紧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记者打电话给徐女士,她是这样说的:我告诉你,真的不敢在家里,我好害怕,我晚上都不能睡觉,说要砍我儿子的手,我真的不敢在家里 。
确认记者身份后,经过一番沟通,徐女士和儿子才赶回家里,不过依然显得非常恐慌。
徐女士的儿子透露,因为急着用钱,今年5月14日,自己通过app“多借社区”,在一个名叫“招商易贷”的平台上借了一万两千块钱。虽然放贷比较快,但利息也特别高。
徐女士儿子说:
到手要扣除百分之三十的利息
12000到手8400
5000到手3500
4000到手2800
3000到手2100
逾期要收取百分之30的利息一天
5000的话就是一天要1500利息
5月18日,徐女士儿子未能及时还上钱。逾期之后,每天的利息竟高达30%。对方就开始不停打电话催款,并给徐女士以及徐女士老公等多人打骚扰催促电话,自己和家人不断接到电话,对方要求的利息也过高,老实的徐女士儿子不敢过久拖欠,5月22日,徐女士儿子和对方协商还了款。
实际到手只有8400的借款,徐女士儿子却稀里糊涂还了一万五千多,差不多是本金的两倍,原本想着破财消灾,没想到,困扰徐女士的噩梦却开始了。
徐女士儿子:答应消条 结果的没消(借)条 ,前天打电话,五千的要一万的利息。
记者:就是你本金还了,还要你1万
徐女士儿子:对
记者:如果不还怎么办呢
徐女士儿子:就等着我拖到十万的逾期费,找到我家里来
催债人:还了没还清,叫你儿子还钱,不还钱,手都要砍掉,就这么说 好吧
对方不断打来恐吓电话,让徐女士一家人陷入到恐慌之中。
只借到8400元现金,已经还了1万5,但对方仍在暴力恐吓逼债。
记者陪同徐女士一家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楠竹山派出所反映了情况,在了解了徐女士一家的情况后,派出所民警表示,徐女士儿子和对方的债务关系其实已经还清,可以不必再进行还款。
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徐女士儿子虽然表示要借1万2,但只到手了8400元,因此,需要偿还的本金就是8400元。而这些钱,徐女士的儿子都超额偿还了。不存在还拖欠利息的说法。
法律普及: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有上限规定的,根据之前规定的26条就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的年利率、利息的规定不能超过 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是约定无效的,那么对于本案中额外出借的利息,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的。
大一新生用录取通知书借款 打14万借条到手4万
国家规定年利率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就可以依法拒绝。而徐女士儿子的日利率就高达30%,显然可以明确拒绝付款,如果遭遇暴力催收就可以报警处理。另外,今年五月四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我们再来看看长沙的大学生小周的遭遇。
小周是湖南某高校的大一新生,去年九月份,因为急着用钱,小周用自己的录取通知书借到了第一笔贷款。因为定时还款,小周的借款额度不断提升,殊不知,一个个陷阱向小周展开。
不到一个月时间,小周的借款就高达十几万,借贷平台数十个,而在这些借条里,最多的是一张十万的借条和一张四万的借条。打10万借条的,实际到手只有2万8。打4万借条的,实际到手1万多。
小周说:周利息是百分之三十,实际到手一万四千,一万四千要还2万,打 了双倍借条,借一押一,就是四万,还两万, 逾期一天是五百 最后还了两万六, 实际到手一万四。
十万的借条实际到手两万八,要还4万,我借4万,逾期一天500,最后还了四万。
就这样,打了14万借条的两笔借款,实际到手才四万多,已经还了六万多,却陷入无底洞中。小周说,如果不还钱,就会有催债的找上门来。 随着欠债越来越多,小周的生活也受到了干扰。家人、学校同学老师都受到骚扰,小周不得不休学。
民警表示,小周只需按到手的本金和国家规定的年利率36%进行还款。如果已经还清,就不必理会。警方提醒学生们,如果遭遇高额利息和暴力催债,一定要及时向警方报警。
长沙县公安局泉塘派出所民警谢峥:
我们提醒在校学生,一是不要随便通过app贷款,二是如果遭遇暴力催债要及时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原题为《新生用录取通知书抵押,借14万到手4万,陷入高利贷无底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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