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餐饮技术转让合同模板,餐饮技术转让合同模板包括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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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包括什么?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合同:合同并非一定要签一张纸或者一叠纸,可以口头成立合同或者推定成立合同。比如一言不发去买一瓶可乐,推定当事人有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合同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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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解答问题:36938条
的类型:1、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手续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可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限定订立合同。2、是指当事人就转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引进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技术询问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就特定技术事项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询问服务,另一方支付询问报酬的合同。4、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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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转让方甲,我们是乙,物业是丙,起因:甲转让一便利店给乙,转让费是15万(包括押金,半年门市租金和超市货物)此超市还有一年的租期于2016年10月与丙方合同到期。丙方与甲方签定合同时特约此超市不能私自转让如违约将无条件收回超市。现在丙方知道情况欲将此超市收回,乙方该如何维权,能否要回转让费?
您好!丙方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因甲方的擅自转租解除关系。丙方收回物业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相关费用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若需要更多咨询可致电向
未授权的专利转让合同和授权的专利转让合同应该要有哪些区别?
那两种的内容就是一样的喽?我现在想拟一份转让未授权的合同,不知道怎么拟呢?
本人李明(化名),在耶溪福城41号租了一店面,合同签了五年已经开了一年,本人于一个月前与房东说明不再续租,我找人转让,房东同意了,等我找到转让的人了,房东百般刁难,说可以给我们转,但是别人不允许转让,还说给我们转让已经是给我们面子了,看到这里,朋友们你们完全看的出来,这就是房东的借口,她不想给我转的借口,她想自己去赚这比转让费,这不是最可气的,我听完,我说,算了,我也不转让了,我把我装修的东西自己搬走吧,况且合同上有写可以给她恢复原样!合同没到期,她把我合同骗走,就没有还给我了!她是教育局的张某,女性,年纪27,28左右,电话/她听完我要把东西拆了,搬走,她还扬言要让她哥来教训我们,还说要我们在耶溪福城呆不下去,我想问一下,一个教育局工作人员就敢如此扬言要这样整我们普通老百姓,她是有多么的手眼通天啊!
你好,。如你们对添附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有其他过激行为,建议报警处理,以保障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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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包括哪几类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14:14&&来源: |
  技术转让合同,包含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进行技术转让,应当签订书面的技术让合同,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技术秘密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及工业化程序。本条应有以下内容:
  1、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的项目名称;
  2、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行业;
  3、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所具备的技术性能、达到的技术指标;
  4、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秘密的成熟度、使用程度、经济效益、预计年产量、预计年产值、设备的生产能力等。
  二、转让的技术秘密的技术情报及提供的资料和提交的期限、地点、方式。本条款应有以下内容:
  1、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该转让的技术秘密应提供哪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不能用&等等&表示;
  2、转让合同中应明确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的具体时间,是一次性还是分阶段性提供,及每次提供的具体内容和份数;
  3、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应提供的技术情报、技术资料以何种方式,在什么具体地方提供给受让方。
  三、使用非专利技术范围。
  本条是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范围,应有以下内容:
  1、可以使用的地区;
  2、可以使用的方法。
  本条款不应有使用时间的限制,如果受让人掌握了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可以永久使用,直至该技术被新技术取代。
  四、转让费及其支付方法。
  本条应有以下明确的约定:
  1、转让的非专利技术的费用(用大写标明);
  2、转让费支付的时间,可约定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
  3、支付转让费用的地点和具体时间。
  五、违约责任。
  本条应有以下四种违约责任的约定:
  1、转让人未按合同的约定转让非专利技术,包括1)转让不成功;2)只部分转让;3)转让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4)转让的技术使用后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指标;5)转让人没有提供技术资料;6)转让人没有提供技术指导;7)或者转让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全或提供的技术指导不到位。
  2、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约定的转让费,包括1)拒不支付;2)延迟支付;3)支付不足等情况;
  3、转让人或者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包括1)故意公开技术秘密;2)过失公开技术秘密;
  4、转让人或者受让人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了合同规定的范围,构成对非专利技术约定使用权的侵害。
  六、技术指导的内容。
  本条应包括:
  1、要求转让方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设备、技术资料、配方等;
  2、要求转让方进行技术培训、指导、交流;
  3、要求转让方进行现场技术演示、排除障碍;
  4、技术指导相关费用的承担:如差旅、伙食补助等。
  七、后续改进技术的提供和分享。
  本条是指在转让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技术的改进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其后续改进技术成果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不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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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是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类合同,它是指一方将其所有或者掌握的技术让与另一使用的行为,主要包含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等类型,那么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中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订立的程序中注意事项有如下几点: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也就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转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技术转让合同可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一方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二是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5、转让费用的约定。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 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6、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转让技术的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使用技术的方式和范围、技术的保密、使用费的支付等,为了明确责任,分清权利义务,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知,技术转让合同由于其的特殊性,使其具有特殊的注意事项,当事人在订立此类合同时,为避免纠纷,应将本文所述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程序中注意事项全部考虑进去,使合同内容更加严谨,在以后的过程中也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
A你好,你不能辞职,辞职就没有补偿了。
A可以起诉。最好去县里面有一个违法建房违法用地办公室,去投诉,事半功倍
A您好:您好,存在家暴情形时应及时报警,并进行伤情鉴定,以保留证据。离婚诉讼时,可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房屋的归属应首先看婚前或婚后购买,若婚后购买,且房子在一人名下,并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您好,按照组合贷款购买二套房,若首付三成,公积金最多可贷四成,另外三成需要通过银行商业贷款。但从整体来看,哈尔滨二套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账户余额有关,余额越多二套房可贷额越多。大多数市民在首套房上,一般都动用过十万元左右公积金,导致账户余额不会太多,因此二套房实际可贷额度并不高,多数二套房首付款依然要在五成以上。
A您好,对于二套房首付的比例,国家有统一的规定,首付比例是在房款的40%以上,对于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北上广深等,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会更高,这是为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而举行的新举措,所以在哈尔滨地区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是40%,它会随地域经济条件的不同而会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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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让与人有哪些义务_百度知道
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让与人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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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四种类型。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复杂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的知识产权问题,容易发生纠纷。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二、技术秘密转让让与人有哪些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47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有:(一)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作为该项技术秘密、技术资料和使用方法的直接掌握者,在转让技术秘密的同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受让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二)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由于技术秘密没有申请专利,不像专利那样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通过法律来保证其实用性、可靠性,所以让与人必须自身承担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的义务,不能履行这一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承担保密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如果约定的是独占性转让,那么在合同生效后,该项技术秘密的主要技术权益属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为了保障受让人该项技术秘密的技术权益不受侵害,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有义务对该项技术秘密的相关资料和使用方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人,并不得在受让人已经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秘密和就同一技术秘密再与第三人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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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廖荣华丨朱敏丨叶俊鑫
通过收购或者药品技术委托(合作)开发来丰富自己的产品管线已经成为越来越多药企的选择,药企之间或者药企与药品研发机构之间的相关法律纠纷与日俱增,其中在纠纷类型上技术合同纠纷占有较大比重。由于药品技术合同纠纷不但涉及医药领域的技术问题,还涉及到药品审批和监管领域的行政管理法规,相关纠纷往往存在相当复杂的事实和法律争议,对争议各方、法官和律师都具有相当的挑战。为此我们结合汉坤在医药健康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并在广泛收集和深入研究最高院、各地高院以及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各类药品技术合同纠纷案例的基础上,对其中部分主要争议点和司法裁判观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请业内大咖和法律同道指正。
合同的性质认定
根据我们的观察,目前医药领域内技术合同的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常见的有合作合同、转让合同、技术合作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等,但合同的具体内容却经常与合同名称并不匹配。这不仅给合同双方自己的实际履约造成了很多实际困扰,例如对合同定性、合作目标甚至具体条款在理解和认识上的误差;在很多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后,也让法官十分为难,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先去定性系争的到底是什么合同。
我国《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不但有针对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而且针对技术合同的不同类型也有相应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时首要工作就是认定案件所涉技术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药品技术合同的性质争议成为此类纠纷的首要争议,而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判断涉案合同究竟是技术开发合同还是技术转让合同。
就药品技术开发合同和药品技术转让合同,我们梳理了以下主要区别点:
药品技术开发合同
药品技术转让合同
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中又包括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总则、分则第十八章第一节和第二节,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合同法》总则、分则第十八章第一节和第三节,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
1、合同标的技术具有创新性,不包括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对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2、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尚未掌握该技术
1、合同标的技术与专利、专利申请或技术秘密相关,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2、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已掌握该技术
主要权利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受托人从事研发行为,委托人支付研发经费和报酬
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共同从事研发行为,按约定分享技术成果
让与人交付技术成果,受让支付转让费或使用费
技术成果归属
委托开发合同:如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
合作开发合同:如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双方共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方不得申请
一般无技术成果归属相关的条款,通常转让前归属让与人,转让后归属受让人
如无约定,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
技术风险负担
如无约定,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发失败的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负担
因技术成果给付型的特征,让与人应保证技术完整、无误和有效
典型案例探讨和裁判规则归纳
南京瑞年百思特诉南京京华生物
在南京瑞年百思特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京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2015)宁知民终字第35号]中,瑞年公司作为甲方与京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进行普拉洛芬滴眼液(单剂量)的技术开发,并就技术开发费的支付、技术研发和注册申报工作的进度安排、风险负担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之后,经过1年多时间的研发,甲乙双方对包装材料选择问题的分歧导致了该合同未能完全履行。
一审和二审人民法院都将涉案合同的性质作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并进一步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的名称是“技术转让合同”,但是结合该合同中关于合同目的、双方权利义务、费用支付方式等条款的约定和双方履约情况可知,在合同签订之时所涉普拉洛芬滴眼液的生产配方和工艺尚未形成,仍待对其进行研究开发,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范畴,所以涉案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石家庄欧华天勤诉新兴同仁和南京威尔曼
在石家庄欧华天勤医药有限公司与新兴同仁药业有限公司、南京威尔曼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16号]中,同仁公司作为受让人与转让人欧华公司、担保人威尔曼公司三方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欧华公司向同仁公司转让“奥拉西坦”原料药、小容量注射剂和胶囊剂仿制技术,并对该技术的内容、资料交接、工艺交接、提交技术资料申请生产批件、费用支付方式等作出了具体的约定。随后,在工艺交接并验证欧华公司前期研究成果的小试阶段,双方对于小试结果是否成功发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在欧华公司前期研究成果基础上,就后续开发、工业化生产和生产批件报批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技术合同,并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第32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合订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第35条的规定,即“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并约定后续开发义务的合同,就该阶段性技术成果的重复试验效果方面发生争议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就后续开发方面发生争议的,按照技术开发合同处理。”结合前述事实,一审法院进一步认为该案属于对阶段性技术成果的重复试验效果发生的争议,所以应按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结论,但是论证的过程有所不同。通过援引《合同法》第330条和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和第22条,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合同标的是转让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就已经存在的现有的、特定的技术,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如果合同标的是开发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则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结合较短的工艺交接期限等事实,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涉案技术属于现有的、特定的技术,故而涉案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裁判规则小结
从上述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可见:
(1)药品技术合同的名称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并无决定性影响。在药品技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其名称并不匹配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2)区分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标准在于涉案技术是否为现有的、特定的技术;
(3)在当事人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同一合同中的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和后续开发义务,法院将根据发生争议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合同性质区分的意义及合同起草和履行的建议
由于药品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在技术标的本身的特征、技术风险负担和技术成果归属方面存在显著差别,正确区分两种合同的性质,对各方履行合同义务有重要指引作用,有利于减少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难度,减少诉讼中的不确定性。
实践中合同的具体名称难免会对合同性质判断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为避免各方因纠纷涉诉后合同性质认定错误而对各自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在合同起草的过程中首先应根据商业合作背景和框架准确确定合同名称。此外,由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赋予了当事人诸多可自由约定的内容和空间,各方应根据缔约地位尽可能周全和详细约定可以争取的权利。
就具体的合同起草和履行而言,我们建议:
(1)对于一项现有的技术成果,建议签署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而避免与对方签署技术开发合同。因为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以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发费的,对方有权基于欺诈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2) 对于一项尚未掌握的待研发技术,则应避免与对方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因为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方应保证技术的完整和有效,涉诉后一旦法院未能将其准确定性为技术开发合同,即便因客观技术困难导致交付技术成果失败,让与方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而无法要求与受让方共同承担技术风险;
(3) 对于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并约定后续研发义务的,合同名称表述为技术转让及后续开发合同可能更为准确;
(4)对于技术难度高和风险较大的技术开发项目,研发方可争取将主要义务定位为给付研发行为而非给付技术结果,对于研发失败的风险约定好分担比例而非简单地概括约定为共担风险;
(5)委托方如欲争取技术成果归属,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专利申请权将默认归属于研发方;
(6)对于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通常会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和改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如何分享也建议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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