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二手汽车含税扣除税金怎么计算算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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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如何计算缴纳
售车主和二手车市场财务人员的电话,咨询二手车交易中的增值税该如何计算缴纳。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二个方面:(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中介,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用不用缴税?(二)单位和个人卖车,用不用缴税,如果缴税,该如何计算?发票该如何开具?税务人员整理了相关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 & 二手车经营企业
&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二手车转让交易必须按照规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同时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而不用机动车转让方开具发票。
& & 二手车经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业务应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二手车经营企业应高度关注该项规定中确定纳税义务的要素,如发票、款项结算以及手续费的支付形式,把握是否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 & 企业和个人转让二手车
&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二手车转让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所以其他个人二手车转让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车应纳税。
& &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二手车应缴纳的增值税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机动车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也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2009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机动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汽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以,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 关于一般纳税人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车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转让行为应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也适用此项规定,应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 & 转让方不能自行开具发票
&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入户变更手续。
& & 纳税人二手车交易需要关注的还有,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算缴纳时不能扣减手续费和评估费,而应当根据二手车发票中的价款直接计算。
& & 税款可自行申报和委托代征
& & 对于二手车经营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的规定,属于自行收购二手车并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增值税。
&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二手车的行为,税务机关普遍采取的是视为零星税收,委托二手车经营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代征税款,纳税人应注意向委托代征人员索取完税证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没有委托二手车经营单位代征税款,纳税人则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纳税人向二手车经营单位支付款项,应分清税款和手续费。如果是享受免税的其他个人,二手车经营单位则不能向其代征税款,只能收取中介手续费。
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纳税人应出具证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备案后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未能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可以视其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委托代征的办法代征税款。一般纳税人企业还应注意的是,转让没有抵扣进项税汽车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申报,形成的税金不参与当期进销项的计算,也就是说,在有留抵的情况下也可能实现应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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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二手车过户后再销售需缴纳2%增值税经营者多不知晓也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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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宣布从本月开始,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主体,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2%增值税。
新政实施半月,记者走访了惠州市区多个二手车市场了解到,大多二手车经营者对新政并不知晓,因此,在实际经营交易活动中并未执行。
现状:二手车经营公司避税是常态
据了解,目前二手车的买卖经营在市场上分为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经营公司,即从事二手车的购买和销售工作,他们先从卖家手中收购旧车过户到公司或个人名下然后再高价销售给买家,实现第二次过户;另一种为经纪公司,等同于建立一个代售平台的中介,只负责撮合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由卖家一次性过户给买家,从中收取中介费。
对此,根据国税总局出台的新政,经营公司销售过程中就产生了增值,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主体;而后者则不在征收范围内。
“我们都没听说有这样(新政)的规定,也没这么操作过。”记者走访过多家二手车经营公司了解到,大多数公司都对“二手车增值税”本月实施的消息不知情。
在惠州从事二手车近5年的罗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惠州市场的二手车商取得经销资质后,在收车时与卖方签订收购合同,但事实上大部分车辆不会过户到车商个人或企业名下,而是由新车主买下车辆后,直接和卖方交易过户。
“其实,现在经营公司的做法和经纪公司的基本相同,打比方说,我们卖一辆二手车预计能赚1000元,我就收1000元的中介费,只要充当中介作用撮合双方完成交易就行了,这样就规避了增值税。”罗先生说,经营公司完成了买与卖的销售行为,但实际上,车辆过户仅存在新旧两名车主之间,经营公司躲过了征税,而他们所赚取的钱,则成为了“中介费”,所需缴纳的则仍是过户费,即开发票办理过户。而公司也通过提高中介费的形式赚回了销售差价。
记者也在市区一家二手车经营公司内看到,多位销售人员名片上印的都是“经纪人”,车主出售车辆时都是依靠经纪人完成,而这些“经纪人”也向记者坦言,与“经纪人”交易是不用交二手车增值税的,如果和经营公司交易就要缴纳。
问题:新政或将导致生意更难做
“如果征收增值税后,每辆二手车交易所增加的成本该由谁来承担?二手公司?卖主还是买主?我想谁都不愿意。”一位在近期计划购买一辆二手车的市民黄先生表示,以一辆收购价为10万元的轿车为例,如车商收车后再以13万元出售,便产生了3万元的差价,增值税为“3万×2%”,即600元,这部分钱由谁出的问题让人感到很纠结。
市区某二手经营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进入今年七月传统淡季以来,二手车市场一片“宁静”,3年以上的二手车很难出手,而准新车又必须和新车拼价格,销售利润大大降低,如今二手车增值税新政实施,不仅使整个二手车交易链条上的税费增加,也更加剧了市场观望情绪,要是把这一成本转嫁到买卖双方身上,那么,生意就会更加难做。
同时,对于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过户费,国家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如征收了增值税的话,经营公司交纳给有形市场的过户费是否也应有所下调,以平衡二手车商户所增加的成本。
不过,也有部分二手车商向记者坦言,即便按新政缴纳增值税,对于车商也不会增加成本或削减利润,因为之前大部分业务都是只收中介费,增加的只是新旧车主的交易费用,至于是哪一方承担,就要依据市场的惯例和买卖协商的情况而定。
此外,新政中还规定,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等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对此,业界普遍认为,如果新政得以真正实施,对市场的规范以及商家的合法经营是一种保护。避免二次过户以避税隐藏着一个很大的风险,即车商向原车主支付全款费用后,并没有取得车辆所有权,这样有的卖家则钻空子把车又销售给其他的经营公司。如果车辆涉及法律或经济纠纷被政府部门冻结扣押,车行将会“车财两空”。
作者:张昕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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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的车税费怎么算,常州二手车公司解析
今天从购买二手车划不划算的角度,跟大家聊一聊购买二手车的问题;因为相比起新车的资讯,可查询到的关于二手车的信息的确不是很多。这导致了不少消费者对二手车有着一些过于主观、片面的理解;并且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安全感缺失,让不少消费者是宁可多花钱买新车也不碰二手车,生怕买了以后在修理厂的时间比在家的时间还要长。然而随着近些年二手车网上交易平台的崛起,加上本地精品二手车店的出现,店家对于自家的二手车基本都能提供一定范围的售后保障,这使得消费者开始逐渐愿意接受二手车,也愿意尝试了解二手车。也因此,近些年二手车的销量保持着不错的增长,加上最近商务部关于“全面取消限迁”与“活跃二手车市场”的表态,可见二手车的交易环境将会得到有效的规范与完善。更低的购车税费都知道买新车需要交纳各种各样的税费,例如增值税、购置税、车船税等等;如果你买的是进口车,还需要涉及进口车综合税(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以消费者在买车时已经养成了将指导价估算成落地价的系惯,因为指导价与落地价之间有着不小的价差。而买一辆二手车需要的费用有过户费(检测费+照相费+开票费+拓印费+行驶证工本费)、交强险(保险未过期除外)、验车上牌费、车船税。这里与购买新车最-大的区别就是少了购置税。而实际上买新车与二手车的税费差距有多大呢,下面我们以一款指导价为10万元,排量为1.6L的5座轿车为例子,看看两者的价差究竟有多大。通过简单的对比可以看出,在购买新车与二手车时所产生的费用差距是比较大的,并且新车价格越高,两者间的价差就越大。所以二手车的价格不应只是对比新车的指导价格,而是客观对比购买一辆同款新车所需的总费用。(PS:有些二手车商会设置一些类似出库费、服务费等私设的费用,因为二手车渠道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所以这类费用不计算在内。)购车花费时间短在买新车时,如果选择的是比较热门的车型,而该车型的产能有跟不上的话,经常需要等上1-3个月的时间还不一定有车;当然有一些可以通过加配件或加钱的方式解决,但这也只是将拿车的时间稍微提前而已。如果你买的是一辆二手车,因为二手车存在残值率的问题,随着存放时间的增加势必会影响车辆的售价。所以基本上二手车都是摆在眼前任君挑选,待双方处理完手续即可开走了。(因此,车市淡季4S店的优惠可能会回收,但二手车商的优惠往往会加大。)此外,网上有些观点将汽车比喻成人,认为一些二手车在行驶一定的年限与里程后,其性能的综合表现处在了巅-峰的壮年期;对于这类观点,觉得需要批判性地看待,毕竟差不多年限和里程的二手车,因为保养与使用环境的不同,其综合性能的表现也有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只能说保养得当的二手车,在一定年限和里程内,其综合的性能表现不一定就比新车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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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拨号一般纳税人处置二手车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税务备案所需关注的问题
导读:依政策规定,虽然简易计税是一项权利,但也有要求备案的规则,故此,实体与程序的规定是一样重要的。如果不备案,就不能利用简易办法计税,如此,原来没有抵扣,又按17%计税是不是亏大了呢,所以本文就帮你一起来看看其中的风险控制点。
实际工作中曾经多次接触到企业处置旧车后为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先要到税务局备案的实例,即携带税务局所要求的资料到大厅办理备案,取回一份税务局盖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备案登记表》。在这看似简单的过程中有几个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其征收率已自2014年7月1日起统一为3%了,4%征收率已成为历史,但税收原理和政策没有变动,以下问题点在阐述时仍采用习惯性的4%征收率,更方便理解。
适用的法规
财税[2014]5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注:财税[2009]9号中的包括内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注问题点一
某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1日之前处置其三年前购入自用的小汽车,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在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备案登记表》的如下两个情形中选择适用哪一项?笔者实际经历中遇到不同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此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选项5和选项7代表了固定资产处置按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典型的两种情形。这两个选项非常具有迷惑性,不仔细去理解很容易混淆。要想选对答案,先要弄清楚它们的区别。
选项5可追溯至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一)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的小汽车,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原因是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第四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这又需要区分来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根据财税[号(包括之前已废止的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此可以推断,在2013年8月1日之前购入的自用小汽车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而之后购进的自用小汽车若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日后处置时也无法适用选项5按简易办法计证增值税,而需按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而购进的小汽车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无论何时购进,都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畴。只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和“自用”究竟该如何区分,就得纳税人自行去掂量和把握了。
选项7考虑了简易征收不得抵扣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中列出的两种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的两种情况之一。所以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哪些行为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属于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较多,其中与固定资产处置相关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财税[2008]第170号第四条列出的纳税人销售自己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二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收增值税。例题中一般纳税人处置2011年购入的小汽车显然不适用这两种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选择第5项更合适。
关注问题点二
企业处置二手车后必须于处置当月到税务局做简易计征增值税备案,如果跨期,税务局不会受理,企业则需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企业就而言就只能吃亏了。比如2013年5月份处置一批旧车,符合适用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的要求,当月应到税务局做备案申请,拿到回执后,于次月征期内申报并纳税。如果由于企业内部原因,7月份才拿到备案所需的资料,再跑到税务局备案,就太晚了。
且需要注意,简易办法计征的增值税不能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混在一起计算申报,比如企业当月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为负数,即存在留抵税额,那么该留抵税额是不能够去抵减处置旧车按简易办法计算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处置二手车按简易办法计征的增值税得老老实实计算,一分不少上缴,与当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不相关的。
关注问题点三
那么如果企业到税务局未能备案成功,能否直接按4%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忽略掉“减半”二字呢?
我们认为“4%征收率减半”是一个整体性的简易征收办法概念,其中包含的“减半”不可随意选择放弃。通过电话咨询国税工作人员,他们给出的答复和我们的观点一致。且目前增值税法规中规定适用4%征收率的仅包括两项:(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所以我们认为如果没能顺利备案,就应按照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不能直接适用4%征收率。
注意这里的4%已从2014年7月1日起改为3%计算征收。
关注问题点四
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报?
对于目前仍在适用尚未调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企业而言,需要填报的有三张表,即主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表)和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1、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本月数填入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收入/1.04);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入按4%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销售收入/1.04*4%);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应纳税额的1/2;
2、附表一:“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第10栏4%征收率,填入和主表一样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附表四:第4栏“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本期发生额填入应纳税额的1/2。
关注问题点五
会计处理上,可能有理论上的理解与实践当中的理解,如有的企业直接就按该缴纳多少增值税,就作多少,也有的是按全额计算,差异部分再转入营业外收入,毕竟是国家给了税收优惠的呢,这个看实际情况吧,形式主义不要盯的太紧了吧。
关注问题点六
减半计征的增值税是否要交所得税?其实从问题点五中可以看出,减免的增值税要么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要么就在收入当中,所以是需要计算所得税的。
关注问题点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2014年7月份及之后处置符合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小汽车,由于分母变少了,2%不变,对纳税人而言其实是税负有所增加。
关注问题点八
按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备案所需资料(视各地要求):
购入时的发票复印件;
销售时的发票复印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详细说明:需包含购进日期,原值,折旧金额,账面净值,销售日期,销售金额,车架号码等内容;
5、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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