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于破产企业职工医保政策阶段职工工作未满十年50能退休吗?

公司处于破产阶段职工工作未满十年50能退休吗?_百度知道
公司处于破产阶段职工工作未满十年50能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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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工人在单位上班工龄不够10年不能50岁退休。   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二者缺一不可。其中,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采纳率:83%
目前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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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在企业交满十年养老保险后辞职退休是否按职工待遇
00:47最佳答案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或者不设帐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不中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职工所在企业改制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应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对缴费单位伪造、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同样养老待遇。  (4)对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以此手段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例》规定,原养老保险关系依然保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专章的形式对社会保险征缴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都予以明确。  5、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如果中间停交的要进行补交,并要缴纳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间不能退。到退休时总交费不足15年的给退回个人所交的那部分、这个公司错了,应当依法纠正,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何确定?  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职工本人一寸免冠正照、职工个人的情况、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情况等相关资料。  七、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基本医疗保险:国有企业。  八、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中断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只能按本人中断缴费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的全部年份,推算出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年份,并按推算后的年份当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其待遇。  四、逃避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企业可以给员工买的保险大致可以分为3类,基础险(五险一金),补充险,其他团体险  身份证号是看不出来农村乡镇的,不过拿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看出来  农村户口的可以是农民工  转帖的一些参考资料  1、“全部金额的一半由公司交纳,另一半则由员工自己承当”。  2;如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开户银行及帐号、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个体等经济实体就业的职工,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企业改制(改组)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我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数额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全部个人交费,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收入8%为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
其他回答(共7条)
01:05&管火金 客户经理
如果你真要取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律责任。职工辞职(应该说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已交的社会保险归职工本人所有。养老保险是多交多享受,你在劳动年龄段尽量多交几年,以后的退休工资(养老金)也会多点,将养老。如果你缴纳社会保险是在你的户口所在地,就不必取出(原则上不让取出);地不是你的户口所在地,就得到缴纳地的社保部门办理跨地区转移,只有个人缴纳的8%很不划算,到新单位续交或个人续交、医疗、失业保险转到你的户口所在地,续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是在职时的职工待遇
01:02&龚崇栋 客户经理
 农村户口辞职后自己交的那份养老保险不可以取出来。  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提前支取,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一次性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 &
00:59&樊成钢 客户经理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原为国有和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或随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按照现行社保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参保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方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原企业女职工下岗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是50;2。1 &
00:56&黄盛杨 客户经理
问:我是一名1981年参加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在一家县级医院工作,现在想辞职到外地自己开诊所,但因我所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以我担心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要作废,不知今后的社会保险怎么缴纳,将来退休金是否有保障? 答:你的担心其实是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根据劳动保障的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企业工作的,或者其他因为个人原因办理辞职手续的,可以把自己的档案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中心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可以自己续缴社会保险费。 包括医务工作者从医疗事业单位转到个体经营单位,虽然你所在县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但是将来社会保障部门在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时候,根据你原先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将视其为已经缴纳,这部分保险金由财政一次性划入个人社会养老账户。同时,只要你自己按照企业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在原单位的工龄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这样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就不会作废了。 在这方面有一个例子,江西铜鼓县私营业主帅明柎在交了十多年的养老保险金后就享受到了与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完全相同的待遇。刚满60岁的私营业主帅明柎和妻子陈清莲是个体经营户领到社会养老金的第一人。帅明柎夫妇作为江西首例有养老保障私营业主的出现,标志着社会保障中“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在江西率先被打破。铜鼓县1990年作为江西开展个体户参加养老保险的试点县后,首批吸纳了12户共23人参保,参保人当年1月份起开始缴纳保险金,帅明柎夫妇就是首批参保户之一。根据有关规定,连续缴纳保险金满15年又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享受国家正式职工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政策性增加养老金及丧葬抚恤金等;连续缴纳保险金虽未满15年但已到退休年龄者,在一次性补满15年保险金后,也可以享受同等待遇。帅明柎夫妇就是在一次性补齐15年的保险金后,获得了享受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待遇资格的。 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社会保障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的深入,社会保障面的扩大是必然趋势。“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的参保,意味着‘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正在打破,保障待遇将与‘贡献’即缴纳保险金额挂钩,而不再与‘身份’挂钩。” 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等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除以120。此外还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数额为退休时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两部分相加就是每月的养老保险金总额。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还可以根据本人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退休前上年度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日以后退休的,统一按1999年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领取过...... 热心网友&
00:53&樊扬诗 客户经理
1992年以后就必须交养老保险了,没有缴纳的不能视同缴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日》  “视同缴费“是针对1992年前,国企的员工而言,即国企员工从参加工作时起至实行社保缴费制度时止这一个时间段视为已经缴费年限,在退休时合并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00:50&边厚敏 客户经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缴费额越大: (1)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8%,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 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3)个人帐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主要作用是什么?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帐户,是职工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6%,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为什么说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同等重要? 职工的工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得的待遇,两者同等重要。企业缴费是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义务和责任。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所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只要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都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存在有先有后、有轻有重的思想,更不能有意拒缴和拖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企业在破产时,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必须在清偿资产时按第一序列优先缴纳。 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对于原在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岗分流人员,原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2)下岗分流到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的和从事个体经营等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怎样计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 热心网友 &
00:44&齐晓娟 客户经理
劳动者可以选择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操作方法是:  1,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如果没有找到工作,可以以自由者的身份缴纳社保。  社保的缴纳方式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如果劳动者在公司上班,可以要求公司为你缴纳社保:  一,缴纳的比例按照用人单位和员工各自承担的比例来缴纳。  二、如果劳动者是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由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  2,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劳动者如果找到工作,可以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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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社保应否赔偿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损失与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行天下
文 | &周蓓蕾(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和微信群里分享学习。前言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么终止劳动关系要么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往往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此双方产生了矛盾,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时,问题来了,诸如:跨越退休年龄前后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需支付解除或终止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等。在国家没有详尽法律法规规定及“法”出多头并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则司空见惯。笔者带着下面6个问题,找了江苏省5个案例(苏州、镇江、扬州、盐城、南京),琢磨着其中法律关系,以求有个较客观较统一的裁判标准。1.劳动者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关系吗?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达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是否有权获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应先由人社部门证明不能补缴社保?5.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起算、终止时间节点是什么?6.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的月工资标准是什么及年限如何计算?&案例&案例1:(江苏苏州)郑继权与昆山鸿钧工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昆民初字第号&【基本案情】郑继权于2004年8月1日进入鸿钧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8月31日止,公司未为郑继权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郑继权继续上班。2013年11月18日郑继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郑继权上班至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17日郑继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300元、社保损失211680元等。后郑继权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2013年11月18日郑继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故郑继权要求鸿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鸿钧公司未为郑继权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郑继权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郑继权连续在公司工作未满15年,公司应当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郑继权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即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为9.5个月当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4802元,计45619元。&案例2:(江苏镇江)陈祥梅与江苏腾飞特钢工具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镇经平商民初字第00081号&【基本案情】1996年3月起,陈祥梅在杨国喜处从事钢材拉丝工作。1998年5月6日,杨国喜与杨良投资设立腾飞公司,住所地为陈祥梅工作的场所。陈祥梅工作期间,工作由杨国喜、杨良等人安排,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0日,杨良在腾飞公司原住所地成立国工刃具厂,陈祥梅继续在原场所从事原来的钢材拉丝的工作。陈祥梅在2011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2013年2月被辞退。陈祥梅要求赔偿损失。2015年9月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出具证明载明:陈祥梅作为企业职工,已不符合参保范围。&【法院认为】陈祥梅与腾飞公司及国工刃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祥梅的劳动工作年限自1998年5月至2013年2月。陈祥梅在腾飞公司及国工刃具厂工作期间,腾飞公司及国工刃具厂均未按照法律规定为陈祥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陈祥梅现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社保部门现已确认陈祥梅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故对陈祥梅主张由腾飞公司及国工刃具厂赔偿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祥梅的工作年限虽自1998年5月至2013年2月,但陈祥梅在2011年9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腾飞公司及国工刃具厂依法应当为陈祥梅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间也应自1998年5月至2011年9月。腾飞公司应当一次性赔偿陈祥梅按照1998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以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镇江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37129.4元(3375.4元/月*11个月),国工刃具厂应当一次性赔偿陈祥梅按照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期间以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镇江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6750.8元(3375.4元/月*2个月)。&案例3:(江苏扬州)徐粉红与扬州市大地宝带幼儿园劳动争议案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扬邗民初字第2329号&【基本案情】2001年8月,大地四季幼儿园申请注册大地四季幼儿园宝带分园,后徐粉红在宝带分园工作。2004年宝带分园的名称不再使用,开始使用大地宝带幼儿园的名称,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日,大地宝带幼儿园经批准登记。大地四季幼儿园与大地宝带幼儿园投资主体为同一主体。自2004年至2013年,徐粉红在大地宝带分园及大地宝带幼儿园工作期间均从事伙食房炊事员工作。徐粉红于日达退休年龄。日,徐粉红因腰椎间盘突出至医院治疗。日,徐粉红以大地宝带幼儿园未购买社会保险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大地宝带幼儿园未为徐粉红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经当地社保部门审核,无法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法院认为,徐粉红、大地宝带幼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1、从徐粉红提供的劳务性质来看,徐粉红自2004年至2013年均在大地宝带幼儿园的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负责幼儿园的上、下午副餐及午餐,故徐粉红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2、从徐粉红的工作时间看,徐粉红因需提供早上的副餐,早上不能迟到,故徐粉红系接受大地宝带幼儿园的管理;3、从徐粉红领取的劳动报酬来看,大地宝带幼儿园每月向徐粉红发放工资,而在年终还发放补贴,故大地宝带幼儿园系定期向徐粉红发放工资。虽然徐粉红于日已达退休年龄,但因大地宝带幼儿园未为徐粉红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徐粉红未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自日至日徐粉红、宝带幼儿园之间仍是劳动关系。&关于是否应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若应支付,数额如何认定。法院认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因徐粉红在大地宝带幼儿园工作未满15年,故大地宝带幼儿园应向徐粉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赔偿为33516.7元(2012年扬州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689元/年÷12月×9=33516.7元)关于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法院认为,由于大地宝带幼儿园没有依法为徐粉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故徐粉红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徐粉红经济补偿金。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自2003年9月开始计算10年。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徐粉红于2003年9月至大地四季幼儿园宝带分园工作,而宝带分园于2004年使用大地宝带幼儿园的名称,其经营场所、投资主体等均未改变,因此徐粉红在宝带分园工作时间应计算为大地宝带幼儿园的工作年限。虽然徐粉红于日已达退休年龄,但自日至日间徐粉红、大地宝带幼儿园之间仍是劳动关系,因此仍然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基本和劳动保障的规定。2、徐粉红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认定为2063元/月。&案例4:(江苏盐城)朱明秀与响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案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9民终字第275号&【基本案情】赵同立于2006年10月起到响水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响水环卫所未为赵同立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8月赵同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2月底,赵同立被响水环卫所辞退。日,赵同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通知书,以赵同立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不予受理。后赵同立遂提起诉讼,要求响水环卫所支付经济补偿、赔偿未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日,赵同立因病去世。朱明秀与赵同立系夫妻关系。响水环卫所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赵同立被聘用到响水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时,其年龄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在延续。关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虽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但条例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法律依据。其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该条中劳动合同终止只有出现第(四)项、第(五)规定的情形,即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规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分析。基于法律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作用是社保保障性质的,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过渡期内,经济补偿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既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表明国家不鼓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因响水环卫所未为赵同立办理养老保险,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赵同立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自响水环卫所应为赵同立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按每满一年发给朱明秀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朱明秀养老保险待遇赔偿。朱明秀主张按照3000元每月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该标准不超过本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予以支持,故响水环卫所应当赔偿朱明秀的养老保险待遇为21000元(3000元/月×7个月)。&【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按照此规定,认定为劳务关系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或领取退休金。赵同立于2006年10月起到响水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2008年8月赵同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在此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后,响水环卫所与赵同立仍延续劳动关系,此时赵同立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或领取退休金。故从2008年8月至2014年2月双方并非劳务关系,依法仍应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5:(江苏南京)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江苏坤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芳劳动争议案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宁民终字第1474号&【基本案情】王某于日进入水产研究所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自2008年1月起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水产研究所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日,水产研究所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日,水产研究所与坤润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坤润人力公司向水产研究所派遣劳动者。自日起,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由坤润人力公司将王某派遣至水产研究所工作,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日,双方又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日,坤润人力公司以王某已达退休年龄为由,向王某下发《关于与王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日双方签订《续签合同意向书》,约定自日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双方续签劳务协议。在续签劳务协议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诉至南京雨花仲裁委,该委以王某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王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某在职期间(2004年2月至日)与水产研究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0个月双倍赔偿金43920元(2196元/月×10个月×2)等。王某离职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2196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某与水产研究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4年2月至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坤润人力公司将王某派遣至水产研究所工作,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关系,水产研究所系实际用工单位。法院认为,王某于2004年2月起至日止与水产研究所间存在劳动关系,自日至诉讼时止,与坤润人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作年限应自2004年2月起计算。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坤润人力公司在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以王某已达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其行为违法,法院认定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日解除,坤润人力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920元。&【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系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的情形。王某至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坤润人力公司于同日向王某送达《关于与王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坤润人力公司系依法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鉴于王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坤润人力公司在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坤润人力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某于日入职水产研究所,与水产研究所建立了劳动关系,日起,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由坤润人力公司将王某派遣至水产研究所工作,因此,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水产研究所之间形成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坤润人力公司成为王某的用人单位,水产研究所为用工单位。日,坤润人力公司以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因王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坤润人力公司依法应支付其与王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因水产研究所系用工单位,依法对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对日至日由水产研究所与王某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坤润人力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责任,该期间依法应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主体系水产研究所。鉴此,坤润人力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294元(2196元×1.5个月),水产研究所对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水产研究所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8666元(2196元×8.5个月)。&问题案例1案例2案例3案例4案例5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审劳动关系,二审劳务关系(特殊)有无经济补偿金无无有无有有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有有有有无社保不能补缴证明诉前无诉中有诉中有诉前无诉前无起算、终止时间节点用工之日(2004年8月)起至达退休年龄用工之日(1998年5月)起至达退休年龄用工之日(2004年5月)起至解除关系之日用工之日(2006年10月)起至解除之日用工之日(2004年2月)起至解除之日月工资标准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标准年限计算不取整取整(舍、进)取整(舍)取整(舍)不取整&&总结&通过5个案例,就6个问题作一概述。1、劳动者达到退法定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跨越法定退休年龄用工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为劳动关系,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阶段则为劳务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自实际用工之日起直到解除关系之日都是劳动关系。在江苏省范围内,目前是偏第二种观点。作为用工单位,为避免或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或降低、减少法律风险,可参照案例五中的做法,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合同,然后再另行签订劳务合同。其实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在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合同,并不再继续使用。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从上述五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但较偏向于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宗旨,在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不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是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可自行选择是否终止或延续。对于因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何况经济补偿金本身就是为了劳动者在换工作再就业的空档期有个生活保障,既然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法律层面可以不再就业,那么用人单位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要。&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由于未依法缴纳社保,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是否有权获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依法缴纳社保是国家的强制性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除了可以通过补缴社保的救济途径外,也可以对因未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救济。《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4、劳动者获取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应先由劳动社保部门证明不能补缴社保?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保部门的工作状况,导致无法补缴或继续缴纳社保的情况大量存在,少有例外。从上述五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诉前一般是不去或办不到有关社保部门出具的不能补缴纳的证明的,诉中,法院往往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如果诉前或诉中,社保部门能够补缴社保,那劳动者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就无法得到支持。所以为了避免累诉或降低败诉风险,劳动者还是尽可能先向社保部门寻求补缴社保的救济,在确实无法补缴的前提下再行仲裁诉讼。&5、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起算、终止时间节点是什么?《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起算点应从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险之日起。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缴纳社保。由此粗略推出,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故上述案例中均从用工之日起算。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认为从用工之日起算,由于《社会保险法》是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在《社会保险法》之前,江苏地区适用的是《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该条例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地方上政府部门要求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时间也不是完全一致的,有些地方为了过渡普及社保的缴纳,适当延缓了强制缴纳的时间,在之间只是鼓励缴纳。所以,笔者认为,如果用工之日早于当地强制缴纳社保实行之日,则从当地强制缴纳社保实行之日起算;如果用工之日晚于当地强制缴纳社保实行之日,则从用工之日起算。&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及标准。《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也只是规定了起算时间节点而未规定终止时间节点,为此,上述五个案例中出现了算至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两种情况,但比较倾向于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讲,既然认定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是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给予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益,包括缴纳社保。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还可以继续缴纳。所以计算损失的终止节点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似乎更为合理些。&6、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的月工资标准是什么及年限如何计算?上述案例中有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也有按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目前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但《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二十条规定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赔偿损失的具体的年限计算方法及标准。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规定了“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没有进一步细化到工作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部分如何取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折算的计算方法与标准,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述案例中有按实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的,也有仅计算整年而舍弃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部分的,且比较偏向于取整舍零。虽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是同一个概念,而且立法目的也不同,一个是为了赔偿造成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一个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但毕竟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损害性大,不仅造了劳动者的损失,也造成了国家统筹部分的损失。所以从公平及严惩违法行为的角度来说,法院应从细计算,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或按实际年限折算(具体到工作年限以月为单位),而不宜简单舍弃零头算整数。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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