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梅汤注册商标注册授权书专用权的行成

  间接混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如何分类  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即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正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的鉴定结论时,应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的依据。茌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另外为降低败诉风险我们要履行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包含进货的票证、书面证明在内的证据这一程序,以证据来推翻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第二类:不完全假冒。侵权商品有本身的厂名、厂址和包装,仅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侵权,称为不完全假冒。在不完全假冒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本身的厂名、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这种情形下,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主要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同意。  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可能使消费者对二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混淆,举个实例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联营、赞助或许可等关系,构成以间接混淆的方式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  原告西科姆株式会社是一家在日本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其向我国商标局注册了“secom”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探测传感器、磁力传感器等,有效期自日至日。  被告深圳世强电讯有限公司(简称世强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分销商,2008年其实施了以下行为:在其对外宣传册、网站上使用了“secom”、“secom telecom”标识;员工的名片上显着地使用了“secom”标识;公司门口的指示牌上标有“secom”标识;前台接待人员发的贵宾证上标有“secom”标识。但被告在实际分销的电子产品上,如运动传感器等产品上,标注的是生产厂家的商标,未标注“secom”、“secom telecom” 标识。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宣传册、网站、员工名片和公司门牌、贵宾证上使用“sec0m”、“secom telec0m”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由于被告仅在产品宣传册、名片、公司指示牌、公司前台接待人员发的贵宾证上使用“secom”、“secom telec0m”标识,但被告在实际分销的传感器等电子产品上标注的是生产厂家的商标,未标注“secom”标识,因此,被告在分销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相近似商品时,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分销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但被告上述使用“secom”或“secom telecom” 商业标识,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相同或近似商品的行为,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关联关系,举个实例联营、赞助或授权许可,从而借助原告的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以获取经济利益,故该行为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判决:被告世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西科姆株式会社seco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传统商标法理论认为,商标是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由于商标真实地指示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代表了一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和经营者的商誉,因而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此即意味着商标最初始的功能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识别(区分)的功能。基于维护商标识别(区分)功能的需要,传统商标侵权理论是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来构建的,即保护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凝聚在商标中的商誉免受不公平利用的损害,以及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而最初的商标混淆是指直接混淆,即由于在后商标的存在,具有一般谨慎程度的普通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极有可能误认为其所附着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后来的商标法又发展出了间接混淆制度,即消费者不会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来源产生混淆,但可能误认为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举个实例存在联营、赞助或许可等关系。传统商标法的混淆理论,旨在防止侵权者通过使用他人的商标而将本身的商品伪装成他人的商品,或使人误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从而侵占商标权人的商誉。  根据侵犯商标权的混淆理论,凡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且不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反之,即使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但不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基于此,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均规定,对于注册商标人而言,商标权不仅包含“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还有权禁止他人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即所谓专用权和禁用权。如此一来,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为混淆的标准,包含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两种情形。  本案被告实施了四种行为,即在产品宣传册、名片、公司指示牌、公司前台接待人员发的贵宾证上使用了“secom”、“secom telecom” 标识,但被告在实际分销的传感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的是生产厂家的商标,未标注“secom”标识,消费者在购买被告分销的电子产品时,会根据这些电子产品上标注的商品来源信息来识别购物,此时,消费者不大可能产生被告分销的电子产品来源于原告生产的认知,因此,导致商标直接混淆的后果不会发生,这也就是说,被告没有以直接混淆的方式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但被告的上述四种行为,却可能会使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举个实例,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联营、赞助或许可等关系,商标间接混淆的后果发生。  基于此,本案可以认定被告以间接混淆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妥当的。来源青报网)手机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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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人民法院。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
  于日起施行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组织、策划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该办法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管理:列为重点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该办法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A商标的国际分类不同,近似商标也可能被用于不同的国际分类的商品上而不构成侵权。
A建议您最好亲自去核实为好
A您好,可能涉嫌侵权,具体建议咨询所在地 工商局。涉及争议,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维护您的权益。
A你好,可以咨询工商管理部门
A积极配合调查,澄清不侵权事实
A你好,建议咨询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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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
永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省工商局有关工作部署、市工商局《2014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方案》(郴工商广字〔2014〕84号)的文件精神,县局决定在全县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县商标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和认真履职,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机制建设。通过专项行动、从严查处一批商标侵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侵权人,保持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要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执法力量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辖区内各类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对其商标注册、使用和维权情况摸清底数。加强商标服务、认真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使用商标,主动保护商标,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奠定基础。要注重加强对大中型商场(酒店)、专业(批发)市场、品牌专营门店、物流集散基地和城乡结合部的检查,特别是要对烟花鞭炮、电池、茶油、大米、金银首饰饰品以及永兴冰糖橙等重点商品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商标侵权信息,充分发挥12315等投诉平台的作用,认真受理商标侵权投诉举报、梳理涉嫌商标侵权的案件线索并及时处理。
(二)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着重加强对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和主要产品的商标、品牌保护。要以遏制规模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商标专用权高发地为重点地区,严厉查处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要针对本地的商标侵权、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组织集中执法,加大对跨区域、大规模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着力查办一批涉案金额较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对发现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制售侵权产品窝点,要重拳出击,坚决取缔。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要认真研究商标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指导地手段,强化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着力构建商标长效监管机制。要立足源头,建立对商标标识印刷、产品定牌加工企业的监控机制,逐步推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实现监管关口前移。要加强同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协作,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案件查处协助、复杂疑难案件会商、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工作制度,形成跨部门商标执法联动机制和整治合力。要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商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要充分认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保护注册商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刘显桂,副组长肖晓平、刘太宙(常务)、邓跃兴、邓达夫、张治周、史爱刚,成员为商广股、消保股、公平交易分局、市管分局、监管股等股室负责人和各工商所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广股,负责制定方案、整理收集资料、协调联系各执法单位,协助查办商标侵权大要案,并督促各执法单位对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等工作。
(二)加强检查督促,提高执法效能。县局各执法单位要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提高执法办案效能,切实做到不打假、不假打。县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执法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得力、行动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问题不解决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各工商所要主动向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加强系统内各相关职能机构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与知识产权、公安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好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以新商标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重点时间、突出有效运用和依法保护,加强对新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要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发挥典型警示作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工商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动态,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县局各执法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报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有关材料,遇到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专项行动总结。
永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字号信远斋维权迷局
2004年8月亚洲杯足球赛期间,本&刊接到投诉,反映在北京某家媒体上,有“信远斋酸梅汤射手榜”广告,内容包括“信远斋商标图形以及‘百年老店’风味独特,产品有桂花酸梅汤、止嗽秋梨膏”等字样,该投诉者指出这是一则虚假广告,并称有证据可以证实,希望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给予关注。接到投诉后,本刊记者立即开始对此事展开调查,挖掘到一桩京城老字号维权的艰辛漫长故事。
老字号信远斋& 姓甚名谁“现今,几种所有制并存的几家信远斋都不同姓,但却都自称是老字号,认的是同一个祖宗,但相互之间却不认同。各唱其词,五花八门。电视报纸均有利用。我在超市、商场里仍看到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生产的有突出‘信远斋’字号的产品。信远斋的历史比美国的历史都长,但当今美国的可口可乐风靡世界,而我们的信远斋却在为归属问题挣扎。这么多的信远斋真假难辨,何时之错,谁之过!”萧宏苋与记者的对话由此开始。事先,记者查找有关信远斋资料,在网上对信远斋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记者从有关报道中发觉,老字号信远斋的知识产权确实存在着种种谜团。信远斋是京城一家著名老字号,从清朝乾隆年间萧家在北京琉璃厂经营信远斋起,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北京琉璃厂曾是一条紧紧依附皇城的著名文化街,曾引来许多达官贵人、文人学士光顾,他们逛完琉璃厂后,或因兴致未尽,或因劳顿小憩,便到信远斋喝酸梅汤(该汤曾被称为琉璃厂四大怪之一)及品尝其它食品。周氏兄弟(鲁迅、周作人)、梁实秋等文学巨匠都在他们的文章中提及信远斋。据资料记载,信远斋传统产品有百余种,代表产品是酸梅汤,在饮料类中还有秋梨膏、秋梨汁、酸梅糕、红果汁等;蜜饯果脯类中最有名的是蜜饯温波;在甘果类里有花生、糖饯核桃,最有名的是冰糖核桃。信远斋曾经是琉璃厂中惟一一家经营吃喝的店铺,产品用上等原料,按宫廷秘方精制而成,信远斋酸梅汤曾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等奖状、奖章。信远斋的匾额是清朝翰林朱益藩所书,对联“信风开到荼& 径,远浦分来兰蕙香”,讲求信誉久远,是一种为人经商之道,意境深远。据对老字号深有研究的陈玉栋专著记载萧家在河北衡水老家还有许多房产、千亩良田,祖上开盐店,在北京有信远斋和论古斋两个买卖。
一波三折& 法院判赢1982年萧凯离休后于1983年在工商局注册“信远斋蜜果店”,萧宏苋协助经营,恢复了祖业――老字号信远斋。1985年又注册了“信远斋”商标,按商标分类不同共注册三个商标号:220863号、220864号、220865号。然而,信远斋商标注册之后,社会上陆续出现几家信远斋。成立于1986年的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日进行工商注册,11月20日注册“景山”商标,1997年注册“信远斋”服务商标,这家企业一直用信远斋字号的名誉生产产品。上世纪八十年代,萧宏苋在市场上见到有人利用信远斋字号生产食品,因当时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概念并没有深入接受,他也只能忍气吞声,在夹缝中寻求生存,时间一晃就是十几年。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逐步重视,对市场经济秩序更进一步整顿,萧宏苋重新燃起维护信远斋权益的希望之火。日,萧宏苋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后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他提出,“多年来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与我们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一致的同类产品上,单独突出使用‘信远斋’的文字,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施实细则第49条第2项的规定,侵犯了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提出要求,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损失20万元等。”日北京二中院正式立案。在一审期间,号,萧宏苋又提交一份《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在媒体上发表声明,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同时要求禁止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在其商品上单独突出“信远斋”字样以及在其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信远斋”字样(当庭提出),追加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赔偿额136.8万元(含起诉时的20万元)。北京二中院经过两次开庭,于2000年11月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判决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立即停止在与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所有的信远斋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上,使用“信远斋”服务商标;不得在产品标签上突出使用“信远斋”三个字;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赔偿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经济损失8万元;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在《北京晚报》或《北京晨报》上登致歉声明等。虽然一审胜诉,但作为原告的萧宏苋并不服,认为一审判决第3项(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费)的依据不对,提起上诉。萧宏苋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认为,计算侵权数额应为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而据有关资料显示,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的利润远远高于法院的依据数额。与此同时,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全面不服判决,也提起上诉。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并不主动执行,无奈之下,萧宏苋又到北京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北京晨报》公开发表致歉:本公司将服务商标“信远斋”与产品商标“景山”图形同时使用在产品上,在市场上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此特向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深表歉意,并保证立即停止在与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所有的“信远斋”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上,使用信远斋服务商标及不在产品标签上突出使用“信远斋”三个字。
了而未断,失掉商标权日,萧宏苋到北京二中院拿回《致歉声明》。4月5日,北京二中院执行庭开会,将8万元交给萧宏苋。至此,“信远斋”商标一案应该画上一个句号了,但事实却并没有结束――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并没有终止,仍有贴着信远斋“景山”商标和突出“信远斋”服务商标的商品在售卖。萧宏苋为此再次到北京二中院执行庭。“法院所谓的执行,只执行了判付我8万元钱和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但判决书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却并没执行。法院的说法是,我们执行没有力度,要么你再告,要么可以找工商。”萧宏苋不解地质问:“我官司打了两年多,再告,你又没有执行力度,我还得再告,这不是一个恶性循环吗?”最后,萧宏苋又找到他的管理属地――北京西城区厂桥工商所反映问题,而“工商所就一直拖着,直到6月1号我收到商标局吊销我商标的通知……”原来,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在一审败诉之后,分别于日、2000年的12月29日、号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萧宏苋220864号、220863号、220865号“信远斋”商标。商标局立案后,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聘请律师在号向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出终止诉讼申请书。萧宏苋分别于日、号、日收到商标局发出的文件,要求他提供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3个三年中商标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或证明无效,将依法撤销其3个注册的“信远斋”商标使用权。萧宏苋接到通知后,多次去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这期间我有不使用的证据,即正在打信远斋的商标官司。而且这期间我还曾与密云一家工厂有过合作。” 但商标局并没有认可萧宏苋的说法。日,萧宏苋收到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5月发出的撤销萧宠苋“信远斋”注册商标(分别是撤销信远斋蜜果店220864号、220863号、220865号)的决定。萧宏苋为此大病一场,因不服商标局的撤销决定,找到中国商标专利律师事务所孙晓清律师,委托他代自己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时至今日,两年多过去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没有做出评审。2004年年初,萧宏苋曾带着数瓶由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生产的信远斋秋梨汁、酸梅汤等饮料,到北京西城区工商局消保科投诉:该产品外包装上所宣传信远斋是百年老字号,纯属虚构,因信远斋老字号与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没有任何联系,是虚假宣传;其二,包装上的信远斋商标属侵权行为,因为信远斋老字号属于萧家所有,信远斋商标属于萧远苋的。对于萧宏苋的投诉,消保科的答复是:你注册的信远斋商标已于日吊消,北京信远斋饮料公司的信远斋并没有侵权。这事儿消保科不管。“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一位负责人曾说过,服务商标是不能用在商品上。国家清史篡修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马小林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信远斋问题,法院已经用法律给了一个了断,却在市场上还没有了断,有关部门应该负有一定责任……”对于冷酷的现实,萧宏苋欲哭无泪:“商标法的立意之一就是保护商标的专用权,我花钱在商标局注册了‘信远斋’商标,目的就是为了得到保护并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商标局的责任也应该体现在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上。但这么多年来,我注册的商标却并没有得到保护,不得不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付出巨大代价。‘信远斋’商标与信远斋饮料公司的企业名称的重叠本身就是对商标法所说商标专用权的玷污,如果发生重叠,也应以对注册在先的权利人进行保护……”&&&&&& 信远斋事件尚未了结“商标局的撤销商标,阻止了我进一步维权的权利。我靠法律打赢了这场官司,但在行政上却输了。我花钱注册商标,事实证明我的权利却没有被保护,这是市场管理不规范造成的。” 萧宏苋告诉记者:“对我来说,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维护老字号知识产权战争,而今我感到很孤独和无奈。我付出了巨大的财力,一审、二审,请两个律师,到商评委,花费五万余元,这都有票据可查。还有其他开销,交通、通讯、请客吃饭等,有许多没账可查的支出……我还付出了巨大的精神代价,因打这场官司常常失眠,吃饭想、睡觉想,上厕所也想,积劳成疾。因终日写材料导致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精神所受打击更是无法言表。”“有人妄图篡改事实,有不负责任的人更是希望通过时间的消失来更改信远斋的历史,这是不可能的,一些专家如陈玉栋先生的著书中对老字号信远斋都有详尽记述,事实是改变不了的。信远斋于解放前1947年关闭。与其他一些国内外知名的老字号不同,信远斋并没有经过公私合营,它始终应该属于萧家,从我30岁时开始接手信远斋,它耗去了我至少20年的精力……”面对记者,萧宏苋显得很无奈:“现在,我只能眼睁睁看着别人使用‘信远斋’而无力回击!这件事不会不了了之,中国的法律一定会还我一个公道。‘信远斋’已成为我生命中一部分,维护萧家的权利也是我惟一的目标和斗争方向,这是我的使命感。种种现实迫使我逐渐坚强起来,我会继续努力。”
本刊记者 亦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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