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节日上海退休职工春节补贴补贴有吗上海

上山下乡知青退休后的待遇问题养老保险每个省的政策不一样,不过全国的都差不多,知识青年可以参加社会保障,下面是其他省的文件。原国有企业固定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原城镇知识青年和城镇复员退伍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前,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文件,对具体操作细节作出规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7]年1号《关于贯彻落实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对原国有企业固定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原城镇知识青年和城镇复员退伍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以下规定。1、三类人员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2、三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日达到退休年龄,如本人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我市是1995年8月)至2005年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至200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按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实际缴费不满5年,最多可往后延续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三类人员,今后不得以向前追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3、知识青年身份认定:(1)、1962年以来,城镇青年由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作为知识青年组织动员上山下乡的;(2)、1968年以来动员城镇居民下乡随同下乡的子女,当时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以及城镇居民收回时,留在农村的子女年满17周岁的;(3)、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在17至25周岁的。日后,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居民留在农村的子女不再作为下乡知识青年对待。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计算截止时间:是指日后返城的知识青年,连续工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日。为切实保障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日起调整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2016年上海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增加基本养老金。(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三)按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4%(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四)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4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9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4年出生)、75周岁(1939年出生)、80周岁(1934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3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2016年上海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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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今年政府会不会发过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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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今年政府会不会发过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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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退休人员的过节费2月份已经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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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会发的,老盯这1500块发不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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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都发,今天为什么不会发,不要着急,到时候就会发的,人社局不会给你明确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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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函[2001]82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新出网证(浙)字3号 浙B2-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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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策划
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篇一2016年最新退休知青涨工资,知青补偿最新政策出台【汇总】2016年最新退休知青涨工资,知青补偿最新政策出台【汇总】国家近几年对于下乡知青的后代以及退休后的待遇有所提升,关于知青退休的补偿方案近期有上海新出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可凭退休证、现户口证、原上海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现归属新户口人的证明,就可以落实上海户口!由于过去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没有能力恰当地补偿他们的贡献与牺牲,现今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知青退休的补偿方案也是不断的更新,国家政策也是越来越好。下面就来看看国家对于知青退休的最新待遇。知青子女回沪政策针对原上海知青、支内,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上海市2007年8月刚刚出台了一个新政策。可凭退休证、现户口证、原上海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现归属新户口人的证明,就可以落实上海户口!知青退休金补偿方案“家有知青的注意了,给老知青补偿的方案终于定下。一、插队和兵团一样待遇。二、目前退休金不足每月4000元的,每月补600元;不足6000元的,每月补300元;不足8000元的,每月补100元;超过8000元的,每月补50元。三、下乡时间不足3年的,按上述档次的80%补偿;不足6年的,按上述档次的100%补偿,超过6年不满10年的,按上述档次的120%补偿;10年以上的,按上述档次的150%补偿。四、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提高此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0%。养老金增加可靠消息,每人130元,工龄工资每年3元,再在12月工资的基础上增加4%。去年是3%,提高了1%,还算可以。16日到账。60岁加20元,70岁加40元,80岁加60元,对于这则微信消息中所提到的内容,呼和浩特晚报记者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情况。据一位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则消息为假消息,近期并没有类似的信息发布。上山下乡知青退休后的待遇,在1966年--1977年间,城市中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这是当时的国策.由此造成了这部分人员在最宝贵的年龄段,失去了学习的机会,错过了能力储备的黄金时期.目前大批'4050'人员的下岗失业人员也正是这批人.即缺乏学历,又没有技能.是城市生活中最困难的群体.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在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还在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心中唯一的期盼就是快点到退休年龄,拿到养老金。然而,作为整个群体而言,无论是在岗的,还是下岗的,无论是已经退休的,还是未来要退休的,由于他们在岗时的工资微薄,到退休时,拿到的养老金也是最低的,永远都是城市中收入的低层。这些人“一出生就挨饿,一上学就停课,一毕业就下乡,一回城就待业,一工作就欠薪,一减员就失业,”是共和国历史上最倒霉的一批人。在“文革”后,由于无法解决从初一到高三,六届毕业生同时就业的问题,他们被迫下乡。八十年代低工资收入为国家经济恢复作出了贡献,九十年代国家经济转型企业最困难的时候,工厂欠薪、下岗失业,为后来新世纪企业的腾飞作出了重大牺牲。今天这种局面,最主要是国家政策造成的。这部分人正是现在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的80后们的家长,要建立和谐社会,他们是最需要关怀的。温总理多次说过,“我们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所以,国家应该对这批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有感于文革期间上山下乡支边的老大哥大姐为了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崇高献身精神,和大多数已经或者即将退休的上山下乡支边老大哥大姐的微薄经济待遇状况,夜不能寐,梦中去了趟毛泽东纪念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伟大的思想家毛泽东同志进行了深入交流,现把我的主张公布:当年上山下乡支边老大哥大姐为了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伟大的贡献,在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他们为解决国家就业不足的困难状况,为保卫祖国边疆不受苏联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为祖国的农业牧业发展、科技种田、基础水利建设、农村扫盲等都毫无保留地奉献出了自己的青春、热血和智慧,保卫了党的领导地位、维护了党的号召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今天的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建设有他们不可磨灭的伟大历史贡献。由于过去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没有能力恰当地补偿他们的贡献与牺牲,今天国家经过30年的高速经济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强大的生产力水平,政府财政已经积累了巨大的财富,我认为,是国家给文革期间上山下乡支边为了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伟大贡献的老大哥大姐精神及经济补偿的时机了。他们有资本理直气壮地分享30年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的硕果,祖国不应该遗忘他们,必须报答他们,也有经济能力报答他们了。我郑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议,迅速制定《文革期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退休金补偿的法规》,以实际行动安抚那些文革期间上山下乡支边为了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伟大贡献的老大哥大姐(70后、80后的父母、大伯、大妈,或者是2000后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此举同时也能够为今天的大学生就业前途以启示激励作用,表明中国政府是有信誉的,是敢于自觉担当历史责任的!具体建议:补贴:凡从城市到外省基层乡村农业、生产建设兵团机构工作的,按照不同的“工龄”享受不同的优惠待遇。补贴形式:现金、社会保险、等效当量工龄(用于提前退休享受等效工龄待遇=1年抵2年)补贴等级:①.12-16年插队工龄,享受等效当量工龄最多20年,换句话说,在那里前10年的工龄享受国家补贴等效当量工龄=1年抵2年;享受医保优惠待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20%;退休金按照当地标准上浮20%。②.10-12年插队工龄,享受等效当量工龄最多16年,换句话说,在那里前8年的工龄享受国家补贴等效当量工龄=1年抵2年;享受医保优惠待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18%;退休金按照当地标准上浮18%。③.8-10年享受等效当量工龄最多12年,换句话说,在那里前6年的工龄享受国家补贴等效当量工龄=1年抵2年;享受医保优惠待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15%;退休金按照当地标准上浮15%。④.6-8年插队工龄,享受等效当量工龄最多10年,换句话说,在那里前5年的工龄享受国家补贴等效当量工龄=1年抵2年;享受医保优惠待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12%;退休金按照当地标准上浮12%。⑤.4-6年插队工龄,享受等效当量工龄最多8年,换句话说,在那里前4年的工龄享受国家补贴等效当量工龄=1年抵2年;享受医保优惠待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10%;退休金按照当地标准上浮10%。⑥.2-4年插队工龄,享受等效当量工龄最多6年,换句话说,在那里前3年的工龄享受国家补贴等效当量工龄=1年抵2年;享受医保优惠待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8%;退休金按照当地标准上浮8%。⑦.2年以内插队工龄,享受等效当量工龄最多4年,换句话说,在那里前2年的工龄享受国家补贴等效当量工龄=1年抵2年;享受医保优惠待遇提高医保报销比例5%;退休金按照当地标准上浮5%。今社保退休制度全民高兴.拥护.但在各地级市,特别沿海城市,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不平衡.致一部分原上山下乡的现今老人生活困扰.相当一部分人因随势,少生子女和无背景,毫无存款的时候顺应时政,多方筹借款补交往年社保费也只十五年,退休后起步也才是几百元.子女也只刚而立之年.他们的生活的确不良.所以我们认为原这部分上山下乡而已退休领取社保的人,该每月不足一千四百元的补足拉上升至一千四百元.以确保他们的正常生存生活水平.难道这些‘老知青‘不该有这种待遇吗.未退休前各有千秋,退休后的老年人就不该有太大的差距.这些人低价也是在改革开放中做了试验代表性,也是有为大局付出代价的.他们也是最诚实的人.最忠贞于国家的人,也是最正直的人.这部分人真值得关怀。 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篇二2016年最新退休知青补助政策及养老金上调方案2016年最新退休知青补助政策及养老金上调方案关关于下乡知青退休后的待遇,小编了解到:  根据采访以及调查搜集的54份知青个人数据情况来分析,在退休之后,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仍然有两人,1001元至2000元的有4人,2001元至3000元的有11人,3001元至4000元的有19人,4001元至5000元的有1人,5001元至7000元的有1人,7001元至8000元的有6人,8001元以上的有4人。  从这一退休后的收入情况可以看出,低收入者仍然存在,但是是少数,而最大部分人的收入区间在2001元至4000元之间,共计有30人,占总调查人数的56%。其中,8000元以上的收入群体中,还包括了下海自己创办企业的知青,这部分知青属于富裕阶层,并不依靠退休金来生活。    国家给上山下乡时的下乡知青涨工资对老知青来说是莫大的福音。  评论:国家应该给上山下乡的下乡知青涨工资  几天前和几个知青伙伴在一起小聚,有人说国家要给上山下乡知青涨工资啦,凡是上山下乡的老知青每人涨100元!  我没有见到官方的消息,不敢相信国家要给下乡知青涨工资是真的;但我从内心觉得在国家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当年这些饱经磨难和坎坷的“老知青们”发点儿政策性补贴还是理所应当的。1968年,全国的大中专院校掀起了声势浩大的“上山下乡”浪潮;短短几个月里,数以百万计的知青背起简单的行囊,走上了“接受再教育”的道路,开始了“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的蹉跎生活。  整整四十年过去了,当年踌躇满志、风华正茂的青年,已经成为步履蹒跚、发须银白的花甲老人。四十年来,关于知青上山下乡运动的是非功过,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始终争论不休。但不论是“战备”的需要,还是“就业”的需要;不论是“反帝反修”的需要,还是“建设新农村”的需要,知青上山下乡都是国家的需要,都是国家意志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具体体现。而数百万知青也就成了国家需要和国家意志的践行者。很难设想,如果没有文化大革命,成千上万准备放飞青春梦想的有志青年,会到闭塞、贫穷、落后甚至是愚昧的“广阔天地”里“接受再教育”去吗?如果不去“上山下乡”,这些“天之骄子”中很可能涌现出众多的科学家、艺术家、文学家…… 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篇三上海男职工陪产假规定,2016年上海男职工陪产假有多少天在日的上海两会上,上海市卫计委相关人士透露,虽然晚婚晚育假没了,但正在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迎来“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计划于2016年2月底报上海市人大审议。  上海全面二孩政策预计2016年2月底出台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于日起正式实施。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全国多地都在加快修订地方的计生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计划于2016年2月底报上海市人大审议,目前正在抓紧听取各方意见。  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女子,符合一定情况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是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以及生育政策变更后与之配套的奖励制度如何调整,都授权给地方。  上海市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负责人表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晚婚晚育,提出了延长生育假,但对延长多久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目前上海市正在征求多方意见。  计生条例修订前上海男职工陪产假有多少天  原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性有3天的晚育护理假,随着晚育政策的取消,社会各方也呼吁建立配偶陪产假制度。因此,上海在修订中也计划增设配偶陪产假,天数肯定会多于原来的3天晚育护理假。  2016计生条例修订后上海男职工陪产假天数  “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的具体天数,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既要避免假期过长影响妇女就业,也要考虑降低企业经济成本,综合市民、企业的承受力以及周边城市的经验来确定。”上海原来的产假是98天,一胎的晚育假为30天,二胎不享受晚育假,而在条例修订后,二胎产妇的休假天数肯定比原来长,一胎产妇的休假天数也将确保不比原来少。  假期的设定需要多方面考虑,包括企业的承受力、市民的承受力,以及周边省市出台条例的相关标准。  据介绍,《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通过后,实施日期从日起算,1月1日后生育孩子的家庭都可以享受新的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只要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孩、第二孩,第三孩都可以享受这。  2016年男职工陪产假规定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上海陪产假规定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北京陪产假规定  第二十条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法律上对孩子父亲的所谓“陪产假”是没有规定的,只能休那个晚育奖励假30天。但是男方如果休了晚育奖励假,女方就不能再休了。  广东陪产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其他陪产假规定  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篇四2016年政策口径答疑(奖扶) 2016年“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一、奖励扶助 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 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 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 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 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 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日的基础上顺延9个月) 11、一对夫妻曾怀孕6个月,早产,无材料证明婴儿产下是活产,还是死婴,如果周围群众认定为活产,能否可以纳入奖扶? 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早产儿是死婴,且周围群众均认定为活产,可以纳入奖扶。 12、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奖励扶助? 答: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13、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 答:是的。 14、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日(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 当事人原则确认。 二、特别扶助 15、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 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16、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17、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 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18、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11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135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19、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0、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 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21、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2013年特扶对象为日前出生。 22、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 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23、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 扶? 答:可以。 24、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答:是的。 25、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 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 26、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 27、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 28、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29、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 30、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31、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 答: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 三、节育奖励: 32、一方是本地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因种种原因户口迁不来,能否给予奖励? 答:节育奖是按户奖励,只要夫妻一方是所管辖范围,其他条件符合,则可给予奖励。如另一方户口在本省内,要与对方计生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奖励。 33、一侧输卵管因病切除,现施行绝育手术,能否奖励? 答:可以。 34、一侧输卵管结扎,另一侧输卵管未扎能否奖励? 答:需查明原因,如确实因身体疾病等因素另一侧未扎则可以奖励。 35、以前曾经违法生育的,后来因情形变更(如孩子死亡后又生育)属于二女户并采取绝育措施的。 答:二女户末子女符合政策生育,且采取绝育措施,即可奖励。 36、农村的行政村成建制转为社区居委会,现户口是城镇的是否符合节育奖条件? 答:只要是按照农村的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可以列为节育奖的范围。 37、因病采取子宫切除或者其他特殊手术造成绝育的二女户,是否享受节育奖?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 答:不属于节育奖范围。 38、某夫妻,女方有生育能力,男方无生育能力,夫妻抱养二个女孩,现绝育能否享受节育奖? 答:因不属于提倡绝育的范围,不享受节育奖励。 39、原是非农业户口,从城市嫁到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后,户口转入本乡镇,并且是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属于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0、乡镇部分行政村已改为社区或居委会,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已满三年,能否奖励? 答:如按照农业户口政策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1、失地农民,2009年4月份转入非农业户口,已列入城镇低保,将享受每人每月80元补助,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只要是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二女,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可以奖励。 42、生育子女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可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篇五2016年政策口径答疑 2016年“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一、奖励扶助 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 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 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亲属间过继、抱养、送养等行为的对象,暂不纳入) 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 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 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日的基础上顺延9个月) 11、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奖励扶助? 答: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12、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 答:是的。 13、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日(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二、特别扶助 14、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 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15、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16、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 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17、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27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270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18、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无抱养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19、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 计? 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20、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2016年特扶对象为日前出生。 21、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 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22、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扶? 答:可以。 23、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答:是的。 24、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 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 25、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 26、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 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 27、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28、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 29、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30、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 答: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 三、节育奖励: 31、一方是本地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因种种原因户口迁不来,能否给予奖励? 答:节育奖是按户奖励,只要夫妻一方是所管辖范围,其他条件符合,则可给予奖励。如另一方户口在本省内,要与对方计生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奖励。 32、一侧输卵管因病切除,现施行绝育手术,能否奖励? 答:可以。 33、一侧输卵管结扎,另一侧输卵管未扎能否奖励? 答:需查明原因,如确实因身体疾病等因素另一侧未扎则可以奖励。 34、以前曾经违法生育的,后来因情形变更(如孩子死亡后又生育)属于二女户并采取绝育措施的。 答:二女户末子女符合政策生育,且采取绝育措施,即可奖励。 35、农村的行政村成建制转为社区居委会,现户口是城镇的是否符合节育奖条件? 答:只要是按照农村的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可以列为节育奖的范围。 36、因病采取子宫切除或者其他特殊手术造成绝育的二女户,是否享受节育奖? 答:不属于节育奖范围。 37、某夫妻,女方有生育能力,男方无生育能力,夫妻抱养二个女孩,现绝育能否享受节育奖? 答:因不属于提倡绝育的范围,不享受节育奖励。 38、原是非农业户口,从城市嫁到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后,户口转入本乡镇,并且是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属于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39、乡镇部分行政村已改为社区或居委会,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按照农业户口政策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0、失地农民,转入非农业户口,已列入城镇低保,享受每人每月80元补助,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只要是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二女,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可以奖励。 41、生育子女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可以。 四、其它政策 42、根据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答:退休奖励金原则上以职工退休时户籍所在地发放。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篇六2016年政策口径答疑(1) 2016年“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一、奖励扶助 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 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 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 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 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 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日的基础上顺延9个月) 11、一对夫妻曾怀孕6个月,早产,无材料证明婴儿产下是活产,还是死婴,如果周围群众认定为活产,能否可以纳入奖扶? 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早产儿是死婴,且周围群众均认定为活产,可以纳入奖扶。 12、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奖励扶助? 答: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13、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 答:是的。 14、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日(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 当事人原则确认。 二、特别扶助 15、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 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16、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17、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 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18、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11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135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19、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0、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 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21、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2013年特扶对象为日前出生。 22、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 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23、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 扶? 答:可以。 24、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答:是的。 25、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 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 26、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 27、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 28、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29、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 30、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31、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 答: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 三、节育奖励: 32、一方是本地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因种种原因户口迁不来,能否给予奖励? 答:节育奖是按户奖励,只要夫妻一方是所管辖范围,其他条件符合,则可给予奖励。如另一方户口在本省内,要与对方计生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奖励。 33、一侧输卵管因病切除,现施行绝育手术,能否奖励? 答:可以。 34、一侧输卵管结扎,另一侧输卵管未扎能否奖励? 答:需查明原因,如确实因身体疾病等因素另一侧未扎则可以奖励。 35、以前曾经违法生育的,后来因情形变更(如孩子死亡后又生育)属于二女户并采取绝育措施的。 答:二女户末子女符合政策生育,且采取绝育措施,即可奖励。 36、农村的行政村成建制转为社区居委会,现户口是城镇的是否符合节育奖条件? 答:只要是按照农村的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可以列为节育奖的范围。 37、因病采取子宫切除或者其他特殊手术造成绝育的二女户,是否享受节育奖? 答:不属于节育奖范围。 38、某夫妻,女方有生育能力,男方无生育能力,夫妻抱养二个女孩,现绝育能否享受节育奖? 答:因不属于提倡绝育的范围,不享受节育奖励。 39、原是非农业户口,从城市嫁到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后,户口转入本乡镇,并且是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属于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0、乡镇部分行政村已改为社区或居委会,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已满三年,能否奖励? 答:如按照农业户口政策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1、失地农民,2009年4月份转入非农业户口,已列入城镇低保,将享受每人每月80元补助,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只要是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二女,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可以奖励。 42、生育子女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可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篇七知青回沪政策 知青回沪最新政策备份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所需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投靠子女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居住证的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对退休人员来说,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受理部门】 到上海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办理投靠子女的上海居住证。 知青回沪新政策 现在知青户口要回上海,只要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所谓政策放宽,只是不需要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另外有二个子女的只要有一个户口在上海就可以投靠这个子女了。以前非要退休后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并且投靠的还必须是独生子女。 审批时间大约为:派出所15个工作日、分局40个工作日、市局6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个人情况越简单批准时间越短。总的来说是个好消息。派出所的同志也说最好抓紧时间,说不定以后政策又变回去也难说。请大家速速办理! 请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及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2、在沪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 3、本市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意见书(入农业户口) 4、单位证明: (1)基本情况(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2)子女情况(无业人员应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生部门的两级证明,独生子女证及独生子女审批表) 5、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全家户籍证明及所有子女在何处的全家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身份证编号)及身份证复印件 6、原从上海迁出时全户户籍资料摘录或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 7、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复印件(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8、离、退休证及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9、结婚证、离婚证(含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及目前婚姻状况证明 10、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 11、在沪子女参加工作时第一份人事档案(干部履历表)及中学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 12、子女回沪审批材料及在沪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及迁移项目) 13、在沪居住的暂住凭证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 注: (1)各种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行政或组织人事或劳动保卫部门的公章 (2)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必须送派出所验收复核,必要时出具原件 生活帮困补助 【适应人群】 原上海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一)节日补助:发放节日补助月工资不足2000元的“春节”每人每次300元,“国庆节”每人每次100元,“五一国际劳动节”每人每次100元; (二)生活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月养老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 (三)帮困补助: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 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设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退休证及复印件、 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 现本市户口簿、房产证及复印件, 养老收入证明(养老收入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及复印件。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适应人群】 本市户籍的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在外省市退休和领取养老金,现退休回沪定居并已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参加该计划者本人缴纳50元,门诊医疗费补贴每人一年150元,当年用不完的补贴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 1.外省市医保机构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门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2.外省市医保机构不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门 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700元降低到13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 1.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维持2006年度标准及比例不变。 2.外省市医保机构未规定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医疗互助帮困事务服务点申请 【所需材料】 养老金高于相关标准、不属于总工会生活困难补贴范围的人员,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原户籍迁出证明、养老金领取证明或档案履历等材料,向上山下乡前原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核定表,由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经认定后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办理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应人群】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30%,门诊急诊个人支付50%;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40%,门诊急诊支付50%;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 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支付50%;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个人支付40%。 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街道医保服务点 【所需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 1.在外省市未参加医疗保险(待咨询) 2.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篇八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含上山下乡知青)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 3.《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家庭[2015]1号)。 三、受理条件: 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 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5)退休证明材料;(6)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7)由原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2.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受理部门: 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七、办结时限: 19个工作日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20 查询网站: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人员,日之前退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23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日之后退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人员,日之前退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46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日之后退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3.受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 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便民答复口径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 (日) 1、“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答:从日起施行。 2、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在上海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包含退休回沪后的上海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在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3、符合条件可以在上海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本市支内支边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是什么? 答:分为两种情况: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23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4、符合条件可以在上海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婚后无子女人员的奖励费标准是什么? 答:分为两种情况:上海知青2016年补助篇九上海的老知青男60周岁 上海的老知青男60周岁,女55周岁,提供失业证明或退休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办理回沪定居。 具体是针对子女已经回沪的知青。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需三投靠,一靠在沪父母,二靠在沪配偶,三靠在沪子女)。 在上海居住满3年,可以将户口迁回上海(需要外地的退休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证明、上海原迁出派出所证明) 新出台的政策 : 外来人口办公室在调查上海支边,支内、上山下乡等到外地的,现在退休后又返沪办理居住证住在上海的没有上海户口的上海人。可能对此类人员有补助政策出台。 今年开始登记办理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里没有办理的,或失业、协保等无单位退休人员可以前去居委会办理。 一、帮困补助对象 1、 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2、 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了“上海室居住证”)的人员; 3、 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户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和节日补助范围。 二、帮困补助分类 1、 节日补助:春节(200元)、国庆节(100元)、五一节(100元),分别发放一定金额的补助。 2、 生活补助:每月按新规定发放补助金,07年增加到每人每月60元。 三、帮困补助的发放 1、 对2007年二季度已经享受补助的在册人员,将在五一节之前,按新规定标准补发节日补助和生活补助差额。 2、 对已享受补助人员中符合分档帮困补助条件的人员和新申请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相关补助。 四、申请受理说明 1、 已享受补助人员中符合分档帮困补助条件的人员和新申请人员,5月起向现户籍(居住登记)所的街道(镇)民政部门设在社区事物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原本市户口迁出证明、现本市户口(或上海市居证)、养老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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