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存管苹果丢失模式解锁有多难到底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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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真假银行资金存管模式?
最近,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被各大媒体和投资人吵的沸沸扬扬。其实从去年网贷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以后,就已经明确要求网贷平台必须要由商业银行来做存管方,并给予行业一年的整改过渡期,前几天银监会又出台了资金存管的指引,要求是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在未来,选择有银行资质的来做资金存管是网贷平台的必备条件之一,那么我们该如何分辨哪些平台是真正的属于由银行存管的呢?从模式上看, 银行存管的模式主要分三种,第 一种是银行直连的;第二种是银行直接存管的;第三种是由银行和第三方做的联合存管。目前主要就是这样分类,大佛认为的观点:仅从暂行办法和前几天的存管指引来看,前面两种肯定是完全合规的,联合存管这一方面,即使是指引中提到的技术要求,也没有明确就说联合存管不允许。大佛个人在工程技术领域,经常能见到一项技术中,即使是独立自主的技术,也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资源整合比单干更强,银行存管的技术要求条件,用通俗的话讲无非主要是强调了两方面:一方面是存管方的技术系统必须稳定,不要三天两头断链子;另外一方面强调的就是在操作的过程中,不要把交易的资金搞错了。指引中编制主要就是围绕这两个要求来对存管方的技术做要求。一、银行直连模式一般有银行参股或者控股的平台,往往就是银行直连模式,指网贷平台直接与银行开通支付结算通道,不需要通过其它银行卡充值和提现。交易过程中直接通过银行在线交易,回款资金直接返还到投资人账户。这类模式比较少,开鑫贷就是这种模式。二、直接存管模式在银行资金直接存管的模式下,银行会为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存管银行为投融资双方开设独立的个人账户后会就充值、提现等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向进行监管。这种模式比较多。体验过程中会遇到的操作步骤,在注册过程中,平台会要求投资人开通存管银行的个人账号,这个不需要去存管银行的柜台办卡,仅仅是在平台就可以一键开通的,开通后,个人账户中会有个人的存管银行账户,见下图1:请注意:电子账号是6212开头,电子账户开户行也有。三、联合存管模式这种模式目前争议比较大,典型特征就是在除了银行、平台外,还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进来,但不同的平台和支付公司签署的协议肯定是不一样的,所以具体操作中又分了大账户模式、嵌入式模式等等,我个人体验了以后联合存管主要有两种模式:1、平台为投资人开通了独立银行存管账户模式个人在体验的过程中,在注册时,肯定会提醒投资人,一键开通存管账户,这种进去后不同的银行,显示的也不一样,比如微商银行的,就会显示存管的账户号,如下图2厦门银行的则不显示存管的账户号但是在提现的时候,进入的界面会显示厦门银行存管账户,见图3,图4。请注意看,充值界面的网址是ttps://cunguan.xmbankonline.com开头的。这两种模式虽然有些区别,但有个共同点,即都会提示投资人开通存管账户,这种个人认为是实现了投资人账户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隔离的。2、平台并未给投资人开通独立存管账户模式这种模式,平台宣称的是已经上线银行存管,门户网站在介绍平台时,也是宣称有银行存管,但我个人是不认可这种模式。原因就在于,平台并未给投资人开通独立的银行存管账号,至少我们投资是查不到存管的银行账号,典型的就是广东某一流车贷平台就是这种模式。无论是暂行办法的规定,还是指引的规定,都要求资金存管要实现投资人和平台资金的隔离,只有把资金隔离开,平台不碰投资人的资金,才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存管,未实现隔离的,个人认为作用还不如第三方支付存管,第三方支付存管至少实现了投资人和平台资金的隔离,平台也无法碰投资人的资金。在这种资金实现了分离的情况下,除非跟银行存管的模式一样,平台发假标,才能碰到投资人的钱。目前银行存管的模式主要就是以上几种,其中银行直连和直接存管的模式,目前是完全被认可的。尤其是实现了平台资金和用户资金隔离的,个人认为是真正的银行存管。联合存管的模式,即使是指引也没有明确说不允许,但联合存管中未实现投资人资金独立存管的,也就是我们在投资的过程中并未收到平台要求我们开通银行存管的模式,这种模式很有可能不会被认可,是在打政策的插边球。而且这类平台如果真出了问题,你账户里面的余额很有可能提不出来。而实现了真正资金隔离存管的平台,账户中的余额并不归平台支配,而是在存管方手里面,平台即使限制提现,这部分钱也可以提出来,这就是存管和非存管区别的关键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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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佛聊互联网金融(微信ID:lsdf628)作者:乐山大佛声明:版权属于原作者,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意见,并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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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P2P资金:银行存管陷纠结)
“我们还没完成,但仍在积极进行中。”2月18日,深圳一家公司的运营负责人李翔(化名)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坦言,相比于他们这些“草根”,更青睐国资、上市背景等根正苗红的平台,以及那些已经在行业内占据相对优势的平台。李翔所在的这家P2P公司成立于2014年,虽不是银行所喜爱的业内“大户”,但背后也有港股上市公司的投资做背书。不过,和银行方面接触已久,目前仍没能与银行达成最终合作。显然,在去年12月28日P2P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P2P平台们正急着解决存管问题,希望尽快接入银行存管系统。但目前来看,接入银行资金存管系统这条路并不好走。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日,已有、徽商银行、、、、等20余家银行涉足了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80家平台与之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3%。其中,只有10家平台已对接银行资金存管系统,真正实现了银行资金存管,其余70家平台仍处于签约-系统对接阶段。多位P2P平台以及银行相关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P2P平台与银行之间的资金存管之路难走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多数银行似乎仍未决定接入这“烫手的山芋”,因为在银行看来,P2P平台的业务量并不算大,而且风险很高;另一方面,一些P2P平台也在观望,毕竟接入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必须对原有的业务作出重度改造,这相当于“剥一层皮”。问题棘手推进缓慢在监管要求及投资人对资金安全的需求下,不少平台已开始积极行动,纷纷与银行沟通资金存管合作事宜;另一方面,在监管政策支持下,银行也想抓住此波红利,开展此业务的积极性迅速增长。随着P2P平台数量的急剧增多以及“跑路”等事件的频繁发生,对P2P平台的监管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日和12月28日,监管层分别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P2P监管细则意见稿),均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所谓的客户资金存管,是指第三方机构根据投资者在网贷平台上的自主操作所产生的信息及指令,实现客户资金的往来清算。网贷平台只承担信息中介角色,这样使得投资者的资金、P2P平台自身的资金、项目资金都隔离开,并进行分账管理。在P2P监管细则意见稿出台之前,很多号称有资金托管的P2P平台多采取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的模式。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参差不齐,监管体系和法律并不健全很容易钻法律空子,投资人的资金并没有得到最有效的托管保障。虽然《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资金存管制度,进一步规避了P2P平台所面临的道德风险。不过,由于对于资金存管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所以在政策落地后,绝大部分P2P平台仍依靠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托管。之后的P2P监管细则意见稿,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了“客户资金存管”要求,同时强调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第二十八条的“客户资金保护”条款中,银监会确立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这意味着,P2P平台必须选择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所以,春节过完后,交易资金银行存管将是P2P首当其冲需要面对的问题。在监管要求及投资人对资金安全的需求下,不少平台已开始积极行动,纷纷与银行沟通资金存管合作事宜;另一方面,在监管政策支持下,银行也想抓住此波红利,开展此业务的积极性迅速增长。盈灿咨询的数据显示,截至日,已有、徽商银行、、浙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等20余家银行涉足了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80家平台与之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国诚金融王建章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诚金融已与浙商银行达成合作,是浙商银行首批资金存管的P2P网贷平台,也是P2P网贷行业中与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合作的最早一批平台之一。双方早在去年10月8日就达成了资金存管合作协议,目前已进入双方技术系统对接的阶段。李翔对记者表示,2016年,与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对接是其主要工作之一,目前,已经和一家银行在做技术对接。“我们不像有些平台那样,只占名额,不实际对接,我们先测试对接没有问题之后再签约,预计上半年内可以听到我们正式接入银行存管的好消息”。但这部分已与银行签约的平台仅占据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3%。值得一提的是,在已经与银行签约的80家平台中,只有10家平台已对接银行资金存管系统,真正实现了银行资金存管,其余70家平台处于签约-系统对接阶段。银行存管定义尚不清晰由于银行从头开发资金存管系统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等原因,一些平台会暂时选择“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联合存管模式过渡。在积木盒子联合创始人、首席运营官魏伟看来,目前P2P监管条例中对银行存管的定义尚不清晰,是P2P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工作推进缓慢的重要原因。“现在存在很多种模式,哪种模式达到了监管的底线尚无法得知,很多平台处在观望状态。”魏伟说。据魏伟介绍,P2P监管细则意见稿出台后,P2P网贷平台与银行的合作主要采取3种模式:“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联合存管模式、平台保留自主权的银行存管以及银行主导的存管模式。其中,“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联合存管模式一般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或P2P网贷平台在存管银行开设存管账户,并根据平台发出的相关指令完成充值、投资、提现等功能,而由银行监管资金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则担任技术辅助方,提供支付结算、技术咨询、服务定制、运营维护等服务,协助银行更高效地完成所有借贷资金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存管账户之间的划转。平台保留自主权的银行存管是在联合存管模式的基础上,省去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环节。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银行开设虚拟账户,这个虚拟账户与投资者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旦有交易出现,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根据交易情况,向银行发出交易指令,银行则按照平台的指令完成交易。这种模式更像是事后对账模式,即P2P完成业务撮合后,将投资账单交由银行审核资金流向是否合规。而在银行主导的存管模式中,银行的作用至关重要。在投资者注册投资平台账户的同时,银行就已经在平台上设立了一一对应的账户。而当投资者投资或充值时,页面将自动从平台跳转至银行网站,而用户的交易密码则由银行掌管。用户每操作一步,银行都会及时将信息回馈给客户让其进行确认。而用户也可在银行网站上,查询到自己在平台上的详细流水,做到点对点的操作。无论是用户投资,还是还款,账户都一一对应,保证平台无法接触到任何资金。在3种模式中,由银行主导的存管模式安全指数最高、执行难度也最大。“银行需要为平台量身定制一套专门的存管系统,银行和平台均需要付出大量人力和技术力量。”魏伟说。与此同时,银行需要对平台有充分的业务理解。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真正实现直连银行存管的平台凤毛麟角。相比之下,由于银行从头开发资金存管系统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等原因,一些平台会暂时选择“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联合存管模式过渡。不过,目前政策对银行存管的定义尚不清晰,尤其是对门槛较低的联合存管模式到底合不合规,业界还存在争议,所以更多的平台以及银行选择观望,等待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晰。据魏伟透露,银监会相关部门已经与银行开始讨论制定P2P资金存管的具体操作细则。届时,哪些模式不合规细则应该会交代明确。两不情愿难点多目前为止真正与银行进行资金存管的P2P不多,原因主要在于银行对平台准入有严格要求,银行开发系统周期长,平台投入成本高,双方都需要投入时间和专业人才,这些都是制约双方快速合作的因素。当然,除了政策层面,P2P平台以及银行们选择“观望”而不快速行动的原因更在于执行的代价与难度之大。王建章表示,在国家宏观鼓励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各家银行也希望快速争夺这项业务,毕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但是银行首先会对P2P平台进行调查甄选,只会与那些合规合法运营的平台进行合作,并且优先考虑直接并入业务系统中。这种调查甄选过程显然是需要时间来推进的。魏伟认为,从银行角度来说,不积极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即使去对接P2P平台,也要有严格的考核,首先这个平台得有足够的规模,否则从经济效益上来看也不划算,毕竟银行也是盈利机构。与此同时,还要考虑会给银行带来风险。公开信息显示,随着e租宝、大大集团被定性为非法集资,部分银行暂停了P2P充值业务,如农行、交行、招行等,均在本月初暂停了网贷平台充值业务。一位浙江城商行的风控部负责人更是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目前,网贷领域属于高风险板块,再加上平台的业务量并不大,对银行收入贡献极其有限,银行根本没必要为此冒风险。“另外,银行本身就有小贷业务,从某种程度上说,P2P其实是抢了银行的‘饭碗’。”上述风控部负责人表示,所以银行不积极是可以理解的。据魏伟介绍,银行托管系统的开发需要银行与平台双方的努力,是费时费力费钱的过程。“这套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对一家平台的技术水平和投入提出了不低的要求,平台需要设立一支不小的技术团队,这将是巨大的支出。”以积木盒子与民生银行的存管系统为例,该系统于日上线,是业内首家上线的完全意义上的银行托管系统。魏伟告诉记者,积木盒子在一年多前就已经为搭建与民生银行的存管系统投入了30多人的专职技术团队并经过历时9个月的系统搭建与调试,才完成这一系统的开发。王建章也表示,目前为止真正与银行进入资金存管的P2P不多,原因主要在于银行对平台准入有严格要求,银行开发系统周期长,平台投入成本高,双方都需要投入时间和专业人才,这些都是制约双方快速合作的因素。盈灿咨询分析师张叶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资金存管推进缓慢,一方面当下真正出类拔萃的大平台并不多见,大多数平台无法满足银行在资金、股东、团队等方面的谨慎要求,另一方面银行也对小额分散、交易频繁、网站迭代快速、利润微薄的P2P网贷平台不太感兴趣,更不愿意为一个自己不熟悉的新行业押上自己的信用。如何破题银行与网贷平台的对接是一个冲突和碰撞的过程。P2P关注用户体验,监管层关注风险管控,如何把握平衡,成为合作过程中需要共同解决的重要课题。按照P2P监管细则意见稿的要求,不合规的P2P平台将有18个月的整改期。届时,不合规的平台将被踢出局。“对于我们来说,18个月的缓冲期已经足够,目前我们与银行的存管合作推进其实已经在进行技术对接了,但我们不像有的平台只占名额不做实际对接,我们先测试对接没有问题之后再签约。”李翔说,“预计上半年内可以听到我们正式接入银行存管的好消息。”李翔认为,就行业来说,由于前期的野蛮生长不排除有平台无法在18个月内完全符合合规要求,那么势必面临着被淘汰的局面,毕竟合规转化能力也是平台实力的重要体现。那么,如何才能破解当下资金存管推进缓慢的难题?王建章坦言,银行与网贷平台的对接是一个冲突和碰撞的过程。P2P关注用户体验,监管层关注风险管控,如何把握平衡,成为合作过程中需要共同解决的重要课题。在与P2P的合作中,只有银行与平台共同成长,趋利避害,才能合作双赢,这正是互联网金融健康生态的开始。“解决资金存管困境一方面依赖行业自身的自律发展,说白了资金存管也是监管层进行市场淘汰的手段之一。”李翔认为,另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更深入地了解P2P发展中的问题,避免错杀无辜。“目前其实没有更好的办法,P2P平台努力在调整期内符合合规的要求,积极推进银行存管的合作。”李翔说。业内有观点认为,大银行兴趣不大,城商行、区域性银行或将是未来平台资金存管的主力。记者梳理资料发现,相比于大银行,中小银行的积极性要高很多。对此,李翔说,其实,P2P监管细则意见稿出台之后,积极争取存管合作的平台其实大都在争取网贷行业第二梯队的地位,因为,目前第一梯队也大部分已接入银行存管,以国有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为主。
“但第一梯队毕竟是少数,更多的还是成立两年左右的发展中平台,这个群体较大风险也相对较高,鉴于发展潜力依然存管于是地方性银行适时跟进,像江西银行、厦门银行、浙商银行就在这次存管合作中较为活跃。”李翔认为,作为还未接入银行存管业务的P2P平台也没有更好的选择余地,从这个角度讲城商行确实是主力军。但王建章认为,未来的趋势还是以几大国有银行为主。“城商行因为自身的特点,相比大银行具有更强的经营灵活、信息传递快捷、决策链短等优势,也有内生的产品设计能力,也能更好地满足P2P网贷平台的需要。但是,未来的趋势一定还是几大国有银行。”魏伟也认为,对接P2P平台,城商行的IT建设及互联网化程度与大银行尚有差距,城商行是否成为未来对接P2P资金存管的主力军,还要看P2P资金存管的具体操作细则的内容。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颜梦迪_NF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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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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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托管与资金存管到底有什么区别
佚名&&&&&& 11:37:24&&&&&&来源:
  时至今日,可能不少P2P投资的朋友对资金托管与资金存管的区别还是傻傻分不清楚,因为小编也不清楚,所以这里就来说说资金托管与资金存管到底有什么区别。  资金存管和托管间区别在于是否有监管行为  从传统金融学的定义看:资金托管模式下托管方有义务监控资金的流向,根据指令进行交易,且定时发布托管报告证明资金未被挪用;而如果仅是存管,存管方不具备上述义务,平台仅需在存管方开设账户仍可自由支配资金;这样并不能实现资金与P2P平台的隔离,也就起不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现在所谈的资金存管,至少包括两点:1)借贷双方的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平台合作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2)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实现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点对点直接流动资金。从而实现平台的手和客户的资金分隔开来。原来的第三方支付托管,实现的也是这部分功能,并没有对项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  为什么不能进行银行资金托管  第一,真正做托管有难度。一是体现在对P2P借款人和项目真实性的判断上,就目前国内的征信体质来看,不太现实。二是体现在银行要实现托管的系统技术建设上,付出的精力和成本很高。  二、银行若真的进行托管,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同时要搭上自身的声誉,付出和收入不成正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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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开展银行存管到底有多难 看这几个条款就知道
  作者:陈云峰 谭鸿
  自日十四部委行动开始至日银监会发布《》(以下称《暂行办法》),互金各界无不将眼球和精力大都集中在如何应对各地彼时将要和正在落实的整治行动中,然而8.24《暂行办法》一经发布,大家自然又将眼球转移到《暂行办法》上来。
  之前笔者撰文就互金新政之下平台需要跨越的两座大山备案和ICP证申领做了简单分析,今文重点分析一下另一座大山:。
  《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和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机构。将此条列在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中,监管层用意不言而喻。相比较备案、ICP许可证及额度限制而言,业界对银行存管讨论的倒不是很多。但是如果我们稍加留意的话就会发现,关于银行存管,银监会在发布《暂行办法》之前十日左右现行发布了一部更具操作性的《》(以下称《征求意见稿》),而且明明白白在第一条写着为规范活动,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网络借贷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显然该指引将是实施《暂行办法》的一个必要性配套文件,如果变动不大实施,将会对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人,可以开展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就目前情况看,全国2000多家中,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估计不足百家。虽然在日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很多平台也积极与各类银行寻求资金存管合作,但由于投入产出比不高、风险较大等原因导致并没有多少家平台真正与银行建立存管关系(截至8月,建立接口服务的平台五十家左右,签署协议的一百五十家左右。)而且大型看上去热情不高,仅就部分中小型股份制银行如中信银行、江西银行、、浙商银行和华兴银行等布局P2P网贷平台。各家银行多多少少对平台都有诸如成交规模大如需要达到百亿以上、国资背景、上市公司背景甚至等要求和期望,笔者服务的一家平台在签署银行存管服务协议时银行就明确要求平台要以其母公司部分结算业务落地到该银行为条件。当然,如果我们了解一下《征求意见稿》对存管银行的要求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银行对存管业务热情不高且设置那么高的门槛了。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关于存管人合格条件、技术系统条件及存管人职责三项就足以让银行使出洪荒之力了,难怪那么多银行热情不高甚至有人抱怨如果按照该规定实施那简直就是逼着银行拒绝存管。是否在该规定付诸实施以前建立银行存管显然成为平台的一场攻坚战,也该使出自己的洪荒之力了!后文陆续对《暂行办法》的技术应对做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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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20年,擅长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控制、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合规化、法律风控体系设计、危机公关及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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