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委托贷款 委托人,哪些人可以作为委托人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委托人,能否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日,原告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委托人)与工商银行永年支行(受托人)、被告永年县赵某娱乐有限公司(借款人)三方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永年支行接受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委托,向赵某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合同还约定,委托人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11月26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永年支行向被告转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除给付原告部分借款利息外,尚欠借款1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永年县人民法院(现为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否需要追加受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永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资金100万元,委托工商银行永年支行发放给被告使用,三方分别作为委托人、受托人及借款人签订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对该合同均无异议,三方之间建立起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直接向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收取利息、监督借款的使用,并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结合原告提交的工商银行永年支行进账单,能够确认原告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已向被告履行交付借款100万元的义务,本案借贷事实清楚,无须贷款受托人工商银行永年支行参加诉讼。对此,永年法院作出判决,判定被告永年县赵某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借款100万元,并按照约定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系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需要追加受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对该类型合同作出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96年版)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应参照该条规定对涉案合同进行审查。
委托贷款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资金提供人(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及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分别在两个合同中约定;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资金提供人(委托人)、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均在一个合同中约定。审判实践中,从事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多为非金融企业,借款人则多为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贷款通则》中规定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但对委托人的主体身份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协议系委托人、受托人(贷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类合同应作有效合同处理。
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委托人与受托银行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银行与借款人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而应由受托银行主张,受托银行实行债权后转交委托人。但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受托银行又怠于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和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被告对此明确知晓,所以,原告有权直接起诉被告主张债权,本案借贷事实清楚,无须贷款受托人永年工行参加诉讼。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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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_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具体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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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那么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具体包括哪些人呢?接下来由不良资产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具体包括:  1、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4、个体工商户、  5、自然人。  6、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借款人是对公客户的,必须具有借款资格,已申领贷款卡。  7、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是由不良资产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具体包括哪些人”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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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委托贷款”将严拒五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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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委托贷款”将严拒五类资金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拟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同时,委托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监管政策再出“利器”。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做出明确限定,相关领域的监管空白将被填补。   委托贷款的本源是什么   银监会表示,制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委托贷款的本源是什么?在这些年的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又隐藏了哪些风险?   业内人士介绍,所谓委托贷款,是指一方提供资金,由受托方(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   “简单来说,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企业与企业之间很难进行直接借贷。通过委托贷款,A企业作为委托方提供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受托方,将钱借给B企业。”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金融部人士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作为一项中间业务,委托贷款的初衷是为实体经济增加投资渠道、盘活存量资金,同时银行也能赚取中间业务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正因为委托贷款是一项中间业务,其本源是作为受托方的金融机构不得承担信用风险。”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之所以出台新规,主要是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中国人民银行1月15日发布的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占比达15.2%,比上年增加2.51万亿元。   据记者了解,在此次新办法征求意见前,尚无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详细规范,各家银行主要依照自己的内部管理办法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相关参照只是央行在2000年下发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谁钻了委托贷款的空子   在近些年的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究竟是怎样“变异”的?这里隐藏了哪些风险?   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人士透露,如果A企业想把钱借给处在限控行业的B企业,一般会先找保险、基金子公司或者券商资管作为委托人,这些委托人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银行理财资金或自营盘对接,资金经过复杂的周转后,通过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实现资金投放。业内人士表示,一些信贷限控行业,如房地产平台、产能过剩行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有不少就通过这种手段规避监管获得资金。   问题也随之产生。在上述模式中,借款企业大多是银行客户,很多和委托企业(出资企业)互不相识,银行帮助借款企业寻找出资企业并为其开具担保函,绕道监管,银行在此过程中承担了部分风险,加剧了风险的传导。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认为,由此,银行不再是简单的受托人角色,银行体系内的资金已参与到对地方政府、开发商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若实体经济下行导致信用风险暴露,金融系统会为其所累。   委托贷款之所以被钻空子,管清友认为,一方面,地方和部分产能过剩部门的预算软约束特征对利率不敏感,前些年房价不断上涨导致房地产行业盈利能力强于其他制造业,在资产端高收益的驱使下,金融机构为上述部门提供信贷资金的积极性高涨。另一方面,在信贷规模、存贷比等约束下,银行信贷资金出表意愿强烈,而委托贷款正是方法之一。   严格限定资金来源及用途   针对上述问题和风险,此次《办法》拟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做出严格规范。   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拟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意味着,这几年红火的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委托贷款模式几乎不能做了。”某证券公司投行部人士说,银行同业业务也将面临较大调整,现在不少同业过桥也是通过委托贷款获取。   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拟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受市场关注的还有风险管理细则。按照新规,商业银行应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具体来看,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不能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严禁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等。   此外,商业银行内部的分账核算、管理信息系统也需进一步完善。按照新规,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此外,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对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经济日报记者 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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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一项服务。
适用客户和情形
委托贷款的企业双方只要达成真实的借贷意向,委托人贷款资金来源合法,借款人使用资金不违反法律法规,即可通过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1、申请:委托人和借款人提出业务申请,经营销部门与其初步协商一致,将业务档案报送至审批部门;
2、签订协议:审批同意,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3、委托放款:委托人向我行发出书面放款指令,由我行与借款人、委托人三方共同签订贷款合同,并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可将其债权转让吗_百度知道
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可将其债权转让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首先,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其次,委托贷款中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中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因此,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在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是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因此,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束的是委托人与借款人。换言之,以受托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直接对委托人与借款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据此,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转让的对象应当是委托合同中的债权、借款合同中的债权等两种权利。更进一步的说,通过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个债权转让合同,第三人就取得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借款合同中的受托人的地位,而无需通过两个债权转让合同来实现。所以说,是可以的。不过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人要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分别向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履行通知义务。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合同对上述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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