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的私有财产产是什么意思

【大家】绝对化私有财产是对自由的亵渎
[摘要]大街看文明,文明就是这样一点一滴地向前推进和积累,虽然很慢,甚至时不时会有各种各样的倒退,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作者:童大焕,腾讯·大家专栏作者。每个人都有自由,前提是不妨碍他人的自由。正如德国哲学家康德所坚持的:“人要自律,不能为了个人的自由而妨碍他人的自由。”以前,不仅人在大街上有格外的自由,就是猪在大街上也有格外的自由。熊培云写过一篇《中外历史上的几次“禁猪令”》,其中谈到1539年法国弗朗索瓦一世当政的时候,这年秋天,这位被称为“法国文艺复兴之父”的伟大皇帝颁布了一道赦令,解决巴黎的卫生问题———“我们充分认识到我们的巴黎城及其郊镇十分恶臭,如此破败乃至于一些地方骑马和乘车均有极大的险难和不便……”早在中世纪的时候,许多家猪在巴黎城中漫步,不仅随意吃喝拉撒,自由散漫,甚至危害到了皇家安全。1131年,一头猪钻到了国王胖子路易六世的儿子的马蹄之下,导致这位王位继承人坠马身亡。猪在巴黎的自由历史从此被改写了,它们纷纷被圈养起来。到十四世纪的时候,法律还专门规定小城堡的专员们有责任杀死在街上闲逛的猪。当然,圣安东皇家修道院里的猪仍然可以尽情享受巴黎街道上的繁华景象,可以在巴黎的烂泥里嬉戏、觅食,谈情说爱,因为国王弗朗索瓦一世先生恩准了这项特权。到了1539年秋天,弗朗索瓦一世的赦令其实是禁令,它涉及诸多清洁城市的条款,比如:—————————“我们要求和命令各街警卫官、区长和民团五十人队长向巴黎司法官及其刑事官在法令公布一周内书面汇报各街区所有没有茅厕下水沟的房屋。一周后,命令所涉房屋领主和业主,门房和租户,让其知晓在接到书面在册命令三个月内必须修建茅厕下水沟,否则将没收其房屋……”(第二十四款)—————————————————————————“命令在上述地区持有和饲养小猪、母猪、公猪、鹅雏、兔子和鸽子的所有上列人等,不得有任何借口,一律将所提到的小猪、母猪、公猪、鹅雏、鸽子和兔子亲自或者让人送到巴黎城外和近郊饲养,否则将处以没收上述物品并且进行体罚……”(第二十九款)——————————————虽然弗朗索瓦一世的“环保风暴”并没有取得明显效果,直到两个半世纪以后巴黎依旧污秽不堪,但今天我们已经再难看到家猪们大摇大摆在城市街头自由漫步的风景了。中国古代皇帝出行的时候,一左一右会有两个旗幡,一曰“回避”,一曰“肃静”。躲避不及的行人可能遭到惩罚。这固然是皇帝威严的需要,但也不排除一个可能(或者一个副产品)就是为了安全,既为皇家的安全也为行人的安全,因为马车的动力毕竟是畜牲,一旦在马路上跑起来,不是想刹就立即能刹住。到了现在,汽车社会,汽车的威力更大,启动和制动都更灵敏,如果你走在美国街头,和汽车不期而遇,不管是不是你的绿灯,那车,那车上的人,绝对会不动声色地停下来为你让路!大街看文明,文明就是这样一点一滴地向前推进和积累,虽然很慢,甚至时不时会有各种各样的倒退,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现代人还可以牵着宠物上街上公园,但受到的禁忌约束也越来越多:必须给宠物打狂犬病疫苗;不让上公共交通工具;宠物可以自由便便但是主人必须收拾干净;等等。广州最近甚至拟立法禁止宠物进公园、广场舞噪音超标直接开罚单。不知道宠物的主人们会不会以“财产自由”表示反对?不知道广场舞大妈会不会以“我的身体我做主”为由表达抗议?现代汽车在给人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在城市以交通拥堵的形式极大地蚕食人们的时间和生命,以尾气污染的形式极大地损害人们的健康。未来城市,以某种方式限制汽车使用必然要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但我们却听到了一种“限车侵犯私有财产”的观点。 (资料图:日,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宣布车牌限购后,市民在4S店抢购。CFP供图)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该草案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当天参加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7位委员在发言中明确表示了反对,他们分别是辜胜阻、吴晓灵、李安东、姚胜、王毅、沈春耀和董中原。李安东认为,这样的修改,很可能为今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法律依据。他说:“这种条款不应列入草案。要限制对地方政府的授权。”吴晓灵说:“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王毅说:“北京市已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案例,过去本来限号行驶是一个临时的,结果很多家庭都是两辆车。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空气污染的不良条款。”辜胜阻说:“如果立法通过了,就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了口子。现在不停工、不停产,要停车,老百姓通行怎么办?”沈春耀认为,限行车辆这种行政措施涉及到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政策的底线,要把道理和底线说清楚,政府没有必要给老百姓增添不必要的担忧和烦恼。董中原说,即使要限行,也必须明确政府的补偿措施,否则政府的权力太大,私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立法应当妥善平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姚胜建议,干脆删除前述第45条的内容。要限制对政府的授权、汽车限行和限购都无法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和汽车尾气污染问题,这些观点我都赞成。但是把迫不得已的有条件汽车限行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划等号,尤其是在全国人大常委里不乏这样的观点,还是让我非常吃惊。一方面是我们农民的土地、农房等私有财产权利得不到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只是40、50、70年,另一方面对汽车的私权又被上升到绝对的高度,其间的反差,到了令人不可思议的程度。这既是对财产自由的极端漠视,也是对自由的亵渎。在论证以某种方式限行(比如单双号限行、尾号限行、以收取进城费拥堵费的经济调节方式“限行”)是否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之前,我们不妨“快闪”一笔,写写著名歌手尹相杰近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一事。据警方通报,尹相杰抓被后,现场起获冰毒等毒品10余克。他本人对非法持有毒品和吸食毒品的行为也供认不讳。有律师推测他可能因此被判7年徒刑。如果我们绝对化理解私有财产,那么,尹相杰持有冰毒和吸食冰毒,非偷非抢,无害于他人和社会,何罪之有?警察和公权机关岂非多管闲事?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前提,是尽可能减少财产占有和使用过程中对内、对外的负作用。毒品的使用和拥有完全无涉社会和他人,社会和法律尚且有干预的权力;对于污染企业和汽车之类的财产占有和使用,同样需要社会和法律的外部力量干预。因为大多数时候,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要把野性和兽性关进经验和法律的笼子里,社会才不会崩溃,人类才不会在自私自利中“同归于尽”。汽车的负外部性大致有三:一是超速或超高速行驶将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汽车的使用限制其实从它出厂那一天就开始了,比如限速。一方面是与公路匹配的路段限速,另一方面则是对于超高速飙车的限制。不管时段和路段,谁要是胆敢以200迈以上的速度飙车,等待他的惩罚将可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入罪入刑,并且终身吊销驾照。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都是被严厉禁止和惩罚的行为。二是汽车尾气污染。对于企业的污染处理一般有三种形式:要求自行处理污染达到合格标准,要求缴纳一定的污染税费,达不到要求或不缴污染税费的关停处理。对汽车尾气不可能像对待工厂一样要求自行处理污染,虽然对汽车和汽油厂家会有一定的环保品质要求,但有开车才有污染,每个车主的污染制造跟开车里程成正比,替代方法就是可以要求车主缴纳污染税。三是交通拥堵造成他人的时间损失,管理的办法就是收取拥堵费或进城费,直到让多数私家车司机自动放弃驾车出行,使道路回归畅通。有人说你收取拥堵费或进城费是势利眼,只为富人说话,因为富人缴得起这个费用。那好啊你要绝对公平不是,那我们可以从路权方面来做这件事情,就是根据出行比例来界定路权,比如公交出行人群占60%,那么在本该收取拥堵费或进城费的、容易拥堵的区域,所有机动车道路60%划为公交车道,私家车只能在另外40%车道上行驶,如果私家车侵犯路权,闯进公交车道、人行道或自行车道,一次罚款1千元甚至更高,发动人人拍违章活动,从罚款中拿出固定比例奖励举报人,直到无人敢侵犯路权。至于你爱买车,爱一天24小时堵在路上,那是你的绝对自由,无人干涉。如果是那样,汽车尾气污染作为这个时代理性匮乏和中产、有产阶层道德沦陷的共同业障,我个人愿意为此共同承担雾霾和汽车尾气损害健康的后果。如果有人觉得罚款还是对富人有利,因为他们交得起罚款。那就改一种形式,不罚款,累计侵犯他人路权达到一定次数,一律没收汽车并且终身禁驾,逼得你回到公交一族来。好不好?【延伸阅读】童大焕:深圳汽车限牌背后的真问题刘远举:条条大路通罗马,但通不到北京【今日推荐】张海律:踩踏逃生,我们能做什么?丁启阵:洪晃女士母亲换肾一事的诸多疑问姜建强:有关20世纪,人们还能记住一些什么呢……………………………………本文系腾讯《大家》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关注《大家》微信ipress,每日阅读精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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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有财产
09-10-07 &匿名提问
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的权利)。在中国宪法中现在还没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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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财产权条款载入了我国宪法。财产权的入宪,必将对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般而言,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体系包括三重结构,即保障条款、制约条款和损失补偿条款。其中保障条款确定了现代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提,制约条款则旨在对财产权的保障加诸一种适当的限定,而补偿条款进而对这种限定进行制约,从而既维护了不可侵犯条款所确立的前提规范,又为制约条款在整个规范内部提供了恰到好处的缓冲机制。新的宪法修正案很好地满足了对财产权的保障要求。第一,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更为全面。宪法原有条款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偏重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轻视了对公民或其他财产权主体的生产资料的保障。另外,宪法原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财产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形态,并不包括其他物权的种类,也不包含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这次宪法修正案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生活资料。同时,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第二,在规范体系中原来缺乏财产权的保障条款和补偿条款,在这次宪法修正案中得到补充。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增加了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条款和补偿条款,并且提出了征收的三项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三是必须予以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为土地征用规定了补偿条款。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为在具体法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财产权入宪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有着密切联系。只有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权,才能产生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中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鼓励公民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创办企业,可以使现有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放心大胆地搞经营、谋发展,也有利于引进和吸收海外资本,解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后顾之忧。  
        其次,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财产权体现了对公民个人合法的物质利益的保护,以及对追求个人合法物质利益的肯定,可以促使人们追求和创造财富。我国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显然有利于极大地调动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鼓励个人合法致富、勤劳致富,增加公民的家庭财产,使人们的生活殷实起来,从而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求是》  2004年第15期    8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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