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火灾拘留,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追偿我无赔偿能力,住房一套法院会低压吗,还会受什么处罚

抓获91人,司法拘留33人!昨晚,全市法院开展夜间集中拘留拘传专项执行活动
昨晚,宁波两级法院开展
夜间集中拘留拘传专项执行活动
510名干警、113辆警车参与执行
8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20余名记者
现场见证执行
当晚,全市法院
共抓获被执行人91人,司法拘留33人
和解案件31件,执毕28件
履行到位金额530余万元
真实的数据背后
是执行干警对每个案件不遗余力的努力
下面,请大家跟随小编
来感受一下这些剧情堪比电影的执行故事
不但找到被执行人,还发现他酒驾
陈某是某工艺编织厂的实际经营人
因该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海曙法院决定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
20:50,执行干警找到陈某的时候
他刚好开车回来,满脸通红,一身酒气
执行干警怀疑陈某酒驾,联系了交警部门
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mg/100ml
他被交警带回做笔录,并被禁止驾驶6个月
随后,陈某被送回法院
海曙法院对陈某实施了司法拘留
此时,陈某终于表达了还款意愿
表示先支付15万元
龙虾店老板被警车带走
19:05,三辆警车停在一家龙虾店门口
店员正忙着迎客,老板丁某正蹲着抓龙虾
8名镇海法院执行干警走进店里
围住了丁某
时间回到2016年8月
丁某的龙虾店起火引发火灾
7个商家和住户受害
法院判决丁某赔偿7名受害人20万元
丁某一直以生意不好、没钱为由拒不履行
此时,丁某不得不随法官上了警车
来到法院,听到要被拘留
丁某现场支付了8万元
剩余12万元,丁某承诺将按月分期支付
拥有三套房,却不肯还15万元
欠款15万元的被执行人黄某
有三套无抵押贷款的房屋,其中一套是别墅
象山法院考虑其不动产价值太大
为15万元处置,确无必要
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给予黄某一定宽限期
没想到,黄某却一直上演“狼来了”戏码
一次次信誓旦旦保证支付,又一次次失信
17:00,象山法院执行干警找到黄某
并将其拘传
黄某又开始各种拍胸脯保证——
给我6天,那就3天,2天可以吧
明天一定筹钱支付
考虑到黄某多次失信
且无法立即支付执行款
法院对黄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黄某家人开始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方案
找人代为履行,连夜还清巨额欠款
被执行人黄某、冯某、黄某某三人
欠货款370余万元拒不履行
19:15,江北法院执行干警
来到了被执行人的公司,三人均在办公室
拘传到法院后,三人以无财产为由消极对待
在执行干警向其严正告知
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
并提出司法拘留的情况下
三人找到了案外人代为履行
该案成功执行完毕
总能在麻将桌上被找到被执行人
楚某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
经了解,楚某经常在其租住的房子里打麻将
21:00,两名执行干警前去敲门,无人响应
在告知其拒不开门的严重后果后,门才缓缓打开
屋里的人果然在打麻将
当被问到谁是楚某时
大家都不肯说
竟然要求执行干警“自己慢慢找”
最后执行干警通过身份证照片核对
成功找出楚某并将其拘传回法院
楚某主动承认了错误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提供担保
今天上午,楚某付清了全部18万元欠款
2000多元货款竟然欠了7年
20:10,余姚法院执行干警到达黄某住所
黄某拖欠他人2800余元货款已七年多
当时房门紧闭,没有灯光,敲门没有应答
因刚好接到其他案件举报
他们前往他处执行
结束后,执行干警突然想到
黄某家当时有女孩的衣服晾在外面
厨房餐桌上菜盘也没收拾,估计人就在附近
于是打算杀他个回马枪
黄某果然已在家中,并看着电视
执行干警将其带回法院
当晚,黄某拿出2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蓦然回首,被执行人正在路边散步
21:20,慈溪法院执行干警来到一处房屋前
这个房屋的主人袁某和他的妻子
欠款24万余元拒不履行
但袁某夫妻却并不在此
正当执行队伍奔赴下一个执行场地时
警车突然停了下来
只见一位执行干警飞快冲下车
奔向路边一个正在优哉游哉散步的路人
并亮出了手铐
这个人正是刚才要寻找的袁某
执行干警前往袁某妻子名下一处农村公寓搜查
未发现其妻踪迹
当天晚上,袁某被司法拘留
拒不腾房,终被司法拘留
李某拒不履行20万元借款及利息
奉化法院依法查封了他名下的一套房产
李某多次承诺会主动履行,但均未按时支付
此后,奉化法院作出腾房公告
但李某一直未腾空房产内的物品
20:30,执行干警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
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奉化法院作出对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同时要求李某在拘留期满后七日内腾空房屋
否则将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这是一个用生命在聊天的被执行人
19:50,在鄞江的一处执行点,
执行干警刚下车就碰见了被执行人唐某
唐某看到警灯闪烁的警车却并不慌张
而是蹲在自己开的烟酒店门口
和友人攀谈着趣事
直到执行干警走到他面前
唐某依然浸在自己的世界里
执行干警准备将其带上警车时
唐某还想把未聊完的话题聊完
唐某被带至法院后,经过多次沟通
仍拒绝归还拖欠银行的17万余元贷款
最终被法院司法拘留
刚要上床睡觉,执行干警来了
钱某、江某夫妇被法院判决还款11万元
钱某因无力偿还债务逃往外地
19:00,正要上床睡觉的江某
被突然出现的北仑法院执行干警带到了法院
江某表示自己年纪大、收入少、无力偿还
执行干警与其亲属和申请人执行人反复沟通
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近8万元债务
江某亲属当场支付4.2万元执行款
23:00,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本次执行活动期间
宁波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周招社
亲临执行指挥中心
对执行干警作出指示
余姚、慈溪法院对执行活动进行网络直播
吸引了15万网友点击观看
海曙、江北、鄞州、余姚、慈溪、宁海等法院
对已加入“宁波移动微法院”的申请执行人
实时发送照片、视频、定位,告知执行进展
此次活动持续至今日凌晨
数家法院于今日早上继续开展行动
此次夜间执行活动,拉开了全市法院
“决战决胜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序幕
今年,全市法院将通过
“打击虚假租赁一批
协同执行集中腾房一批
线下集中行动司法拘留一批
固定证据集中移送公安机关
(或提起自诉)刑事打击一批”
四项执行措施
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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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讲义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什么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什么是管理? 什么是经营? 什么是经营管理? 什么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一、什么是管理? 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南京大学周三多,《管理学-原理与方法》) 管理的职能包括: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计划:研究内外部环境后,制定组织计划; 组织:组织结构设计、人员配备、组织文化; 领导:激励与沟通; 控制:预先控制、现场控制、成果控制。 一般的《管理学》教材的框架都是这四部分主要内容。 二、什么是经营? 什么是经营(Business)?
经营就是创造价值(Create Value)。
价值 = 满意 — 价格 (Value = Satisfaction – Price)。
所谓的经营之道,就是不断追求价值的最大化。 二、什么是经营? 组织在经营过程中要创造哪些方面的价值呢? 首先当然是投资方。组织的建立,运行和发展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这是投资方的价格。组织运营产生的利润,是投资方的满意。只有当投资者的价值得以体现时,组织才会有生存下去的意义。 其次是顾客。顾客为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支付的费用、时间乃至其承担的风险是价格。而其要求得以满足甚至超出其期望,是顾客的满意。当顾客的价值得以保证时,组织才有可能保持和提高顾客忠诚度,不断增加市场占有率。这样组织就有了生存的空间。 第三是员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一支稳定的员工队伍。员工付出的辛勤劳动、脑力/体力、宝贵的时间、青春乃至健康是员工的价格。员工的工资、福利、良好的工作环境、学习机会和成长的空间,是员工的满意。当员工的价值得到保障时,组织便有了生存的基础。 三、什么是经营管理?
就是,有一天你自己开了个公司,你还找了一堆人替你打工。然后你带领大家挣钱的过程就是经营管理。(网友如是说) 四、什么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推理:就是,有一天你自己开了个保险公司,你还找了一堆人替你打工。然后你带领大家挣钱的过程就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承保业务、投资业务)追求价值最大化过程中进行的各种管理活动,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教材中以讲述保险经营涉及的各项管理活动为主,同时涉及计划、组织和控制。 课程框架 第一章,导论 第二、三章,保险市场分析与营销管理 第四、五章,承保与理赔管理 第六章,保险公司投资管理 第七章,保险公司财务管理 第八章,偿付能力管理 第九章,再保险管理 第十章,计划管理(计划) 第十一章,人力资源管理(组织) 第十二章,经营绩效评价(控制) 第一章 保险公司经营导论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商品属性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 第一章 复习重点 对保险精算职业或工作岗位要求的了解 财产保险费率厘定的分类法 财产保险费率厘定的增减法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尤其是风险分散原则 第一章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商品属性 从社会角度,保险公司或保险商品具有两大作用: 社会稳定器
保险实现了风险分摊和大损失的经济补偿,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的到重建和重置,保持社会再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经济助推器
保险投资能够成为金融市场中长期资金的主要供应者,为稳定资本市场的秩序和国家经济建设发挥推动作用。 第一章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商品属性 保险商品:首先体现为一份保险合同,对于大部分人而言仅此而已(尤其是产险和意外险),其次,只有少数保险购买者会接受到保险赔付。 是无形商品
不像彩电、冰箱看得见摸得着。 是“非渴求商品”或“非寻求商品(unsought product)”
第一章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商品属性 市场营销学中,按人们的消费购买习惯将商品分为四类: 便利品: 经常购买且不需要仔细比较就能立即做出购买决定的商品。如肥皂、牙膏、蔬菜。 选购品:消费者会仔细比较适用性、适量、价格和式样,购买频率较低。如家具、服装、家用电器。 特殊品:指愿意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购买的具有独特性和高品牌知名度的商品。如高档照相器械、特殊品牌汽车、古玩、残疾人专用座椅等; 非寻求商品:指消费者不知道或即使知道通常也不会主动购买的商品。
第一章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商品属性
保险商品就是应对风险的,不可避免地要谈到损失、死亡、疾病、灾害、意外事故等人们不愿正视、讳莫如深,或谈之色变的事情。
保险商品显然属于“非寻求商品”。人们是不会主动购买的,除非一些突发的灾害事故促使消费者不得不正视风险,或者调高自己对风险大小的估计,在短期内会出现主动购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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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页25页44页25页24页34页25页31页25页25页过失导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亩左右,过火面积已伐木,无人员伤亡,会受什么样的处罚--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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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导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亩左右,过火面积已伐木,无人员伤亡,会受什么样的处罚
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又称过错相抵规则,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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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解答问题:36938条
不用,原由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追诉准则的限定(一)第一条[失火案(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惹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丧命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导致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导致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限定第十五条限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限定确定。一公顷等于1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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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火灾造成损失建房单位负赔偿责任吗
[]――() / 已阅3505次
  【案情】
  梁某系本案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太和里11号2-5-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刘某、贺某两夫妇居住在梁某的隔壁即2-5-1号房。此两套房屋的建设单位系桂林市物价局,整幢房屋已通过质量验收。2-5-1号房系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原国有直管公房,由物价局拆迁回建后安置刘某、贺某居住,物价局一直未向该二人收取过房租。日,刘某、贺某居住的太和里11号2-5-1号房发生火灾,大火沿着梁某搭建在窗户外的防盗网蔓烧至梁某房内,引发梁某所有的2-5-2号房屋起火,造成房屋内财产毁损。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为刘某、贺某居住的太和里11栋2-5-1号房屋线路故障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经法院委托的价格鉴定部门鉴定及结合部分物品无法鉴定的酌情估价,火灾造成梁某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为:133703元。因涉及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贺某、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第四房产管理处、桂林市物价局承担其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20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分歧】
  原告梁某认为,刘某、贺某作为引起火灾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广西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第四房产管理处及桂林市物价局分别作为该房产的产权人及管理人,均应连带赔偿原告因火灾遭受的各项损失。
  被告刘某、贺某答辩认为,这场火灾系自然灾害,并非人为造成,且原告在其房屋外的防盗网上堆放杂物,故原告对其自身的财产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涉案房产本身存在消防通道狭窄等消防隐患,而被告桂林市物价局作为涉案房产的建设单位,亦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桂林市房产管理局第四房产管理处答辩称,涉案房屋非房产管理处管理,而且与火灾发生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在本案承担责任。
  被告桂林市物价局答辩称,在上世纪 90年代中期物价局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产权关系明晰,我局对该火灾的产生并无过错;涉案房屋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经验收。梁某与刘某在长期居住使用中从未对房屋的安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说明房屋无质量和安全隐患;涉案房产并无消防隐患。从消防部门的认定看,事故的起因、损失的产生都与楼房消防通道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起诉要求。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贺某系起火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其对房屋线路故障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的失火原因具有较大程度的过错,故被告刘某、贺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价局作为涉案房屋的建设出资人及管理人,对起火房屋具有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房屋安全的管理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房产管理处未取得起火房屋的所有权,与火灾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贺某赔偿原告梁某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二、被告桂林市物价局赔偿原告梁某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7340.6元;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物价局仅为涉案房屋的建设出资人,并非实际管理人,对涉案房屋的火灾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一审认定物价局对原告因电线短路起火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终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关于物价局承担责任的判决;二、被告刘某、贺某赔偿原告梁某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6703元。
  【评析】
  一、本案的性质问题。原告梁某主张其因相邻的被告刘某、贺某居住的房屋起火导致自家财产受到损失,本案系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民事纠纷。
  二、承担责任的主体分析
  (一)被告刘某、贺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梁某系被告刘某、贺某的相邻关系人,亦是过火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权利人,诉讼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被告刘某、贺某系起火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其对起火房屋电线电路的布置安装和消防安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使用的房屋线路故障短路导致发生火灾并造成他人财产受损,被告刘某、贺某对此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房产管理处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物价局在将原直管公房拆除并建好回迁房后,并未向被告房产管理处或原产权人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移交手续,起火房屋目前尚未登记产权人。被告房产管理处未取得起火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直接支配、控制该房,亦未取得相关的收益,与房屋的占有人、管理人以及火灾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物价局作为涉案房屋建设方,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物价局虽为涉案房屋的建设出资方,但该房屋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建成并经质量验收合格。而涉案房屋发生火灾是因房屋线路故障短路引起,而刘某、贺某早在1995年即搬入涉案房屋居住,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其作为该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负有对房屋内线路进行合理使用即维护管理的义务。桂林市物价局是否将该房屋移交给房产管理部门,属于房产行政管理范围的事项,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桂林市物价局亦没有对刘某、贺某原居住的房屋收取租金,不是该房屋的受益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物价局作为涉案房屋的建设出资人及管理人,对起火房屋具有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房屋安全的管理责任,并判决物价局对原告因电线短路起火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问题
  本案经过评估,火灾造成梁某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为:133703元。对于该数额确认无疑。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处理,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鉴于火灾致使原告的照片、日记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毁损,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因火灾的发生并非因侵权人的故意行为所致,被告刘某、贺某及物价局对原告的损失系承担过失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诉请金额过高,酌情确定为30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为136703元。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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