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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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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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通讯员:姜雪/铁岭昌图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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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遵义县委组织部课题调研组
日16:59&&&来源: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解决村集体“有钱办事”的根本途径。为有效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我们组成专题调研组,根据本县三类镇(乡)经济发展状况,选择尚嵇、茅栗、鸭溪、平正、芝麻、龙坑、乌江、团溪、南白9个镇(乡)50个村(居、社区)进行了抽样调研,深入剖析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对策建议。
一、发展现状
2012年,遵义县被列为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年试点县,按照“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喜迎十八大”的要求,县委认真总结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充分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积极鼓励村级党组织大胆探索壮大集体经济,取得了一定成效。2013年出台了《遵义县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遵县党办字〔2013〕3号)。大多数村(居、社区)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初步形成了加大资金扶持、盘活集体资产、兴办物业实体、培育农业主体、发展服务经济,解决村级集体“无钱办事”难题五条路径。
一是加大资金扶持“输血”强基础。在出台《遵义县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基础上,2014年又制发《关于实施“强基固本”工程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决定县财政2014年、201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从2016年起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作奖励,扶持和奖励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收入的实体项目。各镇(乡)每年向县级申报1-2个村集体经济项目,经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后,县财政局按照集体经济项目所需贷款资金的利息划拨到镇(乡),并和镇(乡)签订还款计划按期收回,扶持资金可直接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也可作为贷款贴息,解决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第一桶金”的问题。
二是盘活集体资产“活血”破瓶颈。各村级党组织通过盘活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山塘、滩涂、水库、门面、老校舍、生产加工场地等各类集体存量资产,采取村级自主经营、租赁等方式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如鸭溪镇仁合村将村属废旧场地租赁给北部新城预制厂,年收入3万余元;茅栗镇金山村将集体荒地租赁给采矿企业堆放矿石,年收入2万元;龙坑镇共青社区在满足自身办公需要的前提下,租赁剩余房屋,年增收集体收入13万元。
三是兴办物业实体“造血”增积累。各村级组织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统筹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成立公司、创办酒店农庄等物业实体稳定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如南白镇火车站社区利用村属闲置空地,修建储物仓库向企业出租,每年增加集体收入5万元;平正乡共心村通过集资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77万元,成功创办中国仡佬第一乡海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仡佬山灰果、仡乡地梨片等民族特色系列产品,每年为村集体创收20万余元;龙坑镇马家湾社区2011年注入资金300万元成立遵义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聘请职业经纪人团队负责经营管理,既为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物业服务,又组建建筑施工队伍,承包辖区内部分房开项目的基建工程,公司当年创收76万元,增加集体收入53万元。
四是培育农业主体“生血”创收入。各村级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反租倒包、租赁承包、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独立出资发展蔬菜、烤烟、干鲜果等优势农业产业,增加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并依托项目优、发展快、前景好的各种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以土地使用权、资产、知识产权等资源形式参股,增加村集体股份合作收入。如乌江镇核桃村流转土地30亩创建核桃苗圃基地,培育核桃苗22万株,待核桃苗出售后,预计增加村级集体经济积累19万元;尚嵇镇保星村流转土地种植辣椒140亩,增加村级集体收入10万元;团溪镇香山村采取“支部+协会+公司+农户”模式发展天麻种植60000平方米,由协会统一生产销售,村级组织提取13%的利润,增加村集体经济30万元。
五是发展服务经济“补血”见效益。村级组织按照企业方便、村民实惠、村级增收的原则,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中心),发展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和农户提供原料供应、技术指导、品牌注册、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物业管理、宣传推介等通过有偿服务,从而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如尚嵇镇大坝村依托氧化铝厂,整合辖区运输车辆,成立运输协会,每年收取8000余元协调服务费;龙坑镇马家湾社区2011年采取挂靠有资质公司方式组建环卫队,并创新开展有偿公共服务,主动对接镇政府和县城管部门,承包集镇范围和遵南大道龙坑段环境保洁工作,当年即实现产值130余万元,集体增收40余万元;龙坑镇桂花社区成立劳务公司、物管公司和家政公司,为辖区居民提供服务,每年为村级集体创收10余万元。
二、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不少村(居、社区)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大部分村(居、社区)由于基础薄弱、资源贫瘠、村干部观念落后,“空壳村”的比重还很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收入来源单一。从调研的34个村、16个社区来看,只有17个村集体有经营性收入,其余33个村集体无自身经营收入,主要靠镇(乡)划拨办公经费和社会抚养费返还款及单项工作奖励维持运转。
二是发展不平衡。临近县城及交通便利、自然资源丰富的村,集体经济发展好;而位置偏远、交通不便、资源缺乏的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仍有不少“空壳村”。如:龙坑镇各小区立足区位优势,通过创办家政公司、物管公司、建立花卉苗圃基地、修建洗车场、停车场、货物转运仓库、合伙开发土地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13年该镇10个社区集体经济总收入达765.67万元,经济结余共695.5万元,其中马家湾社区结余238万元;芝麻、平正、茅栗3个镇(乡)18个村,经济结余1万元以上1个村、5000元-1万元的3个村、5000元以下的7个村,有7个经济“空壳村”。
三是部门缺乏制度保障。全县村级经济积累较好的村,往往都与“能人治村”紧密相连,村级经济发展对村支“两委”带头人的依存度高,缺乏相对稳定的保障机制。部分村单纯依靠项目实施或为企业生产提供服务获取“协调费”或“赞助费”,没有找到如何发挥优势、抢抓机遇实现持久发展的途径,一旦项目竣工或是企业停产以后,这些村又退回“空壳村”的老样子,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上力不从心、后劲不足。
经过调查分析,影响和阻碍我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缺少“能人”。一是受市场经济和打工潮的影响,在村干部待遇偏低、村级集体经济“一穷二白”的现实下,很多年富力强、懂经济、有头脑、有闯劲的人纷纷外出务工或创业,导致多数村(居、社区)干部年龄偏大,且思想保守、观念落后,缺乏经营能力,“等、靠、要”思想严重。二是村(居、社区)人员少,常规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整天疲于应付,没有把主要心思和精力摆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增加群众收入上,工作思路老套,抓农村经济因循守旧、按部就班。三是多数村干部“小农”意识严重,缺乏长远眼光,认为发展集体经济费力不讨好、吹糠不见米、风险自己担、利益集体享,不敢担当,担心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搞砸了会新增债务,还会遭到斥责和埋怨,甚至会丢选票,被起诉,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四是村(居、社区)支部书记队伍不稳定,特别是下派到村(居、社区)任支书的国家正式干部,思想上存在今年镇(乡)安排我在这个村任支书,明年我将到哪个村或者是回镇(乡)机关工作的顾虑,一方面原因是镇(乡)人事调整频繁,另一方面原因是干部有浮躁心理,缺乏坚守精神,没有搞好集体经济发展的雄心壮志。五是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足,在发展集体经济上裹足不前,畏首畏脚,不敢先行先试,导致有资源条件不会用,有了集体经济不会管,担心回到“富”了个别村干部、“穷”了整个村集体的老路上。
(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缺少可利用资源。一是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多数村已将集体土地、山林、水库等资产全部包产到户或组,已无集体资产可用,没有采取反租倒包、租赁承包、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或与致富能手合股联手经营等方式,把潜在资源用好用活。二是少数村有集体资产,但由于地势边远,交通不便,导致开发利用价值不大。如茅栗镇富兴村有2块100余亩林场,由于承包人经营不当,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法给村集体创收。三是有的村干部为降低风险,将集体资产简单处理,一次性收取承包费或出让费,导致集体资源利用率低,村级集体经济缺乏可持续收入。
(三)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缺乏“第一桶金”。有的村很想发展经济,也看准了项目,但缺“第一桶金”,只能望洋兴叹。如茅栗镇金山村拟借龙江组省级示范村寨创建之机,计划长期流转8亩土地发展荷花种植和流水养鱼,预计每年可增收4-5万元,但土地流转资金22.88万元无着落,仅靠县级扶持资金难以解决;鸭溪镇雷泉小区拟将辖区闲置电力小区20栋共800间房屋维修后出租增加村级集体经济,但需房屋维修、水电安装、小区绿化等资金50余万元,在无民间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平正乡葛腾村计划流转土地400亩种植脆红李、无籽刺梨等经果林木,因缺启动资金无法实施。
(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一是办理相关手续、证照难。如平正乡共心村虽然成功创办公司生产系列民族特色产品,但由于资金缺乏未建设标准化生产厂房导致产品得不到QS认证不能在市场流通,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受限。二是技术支持不到位。没有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需求,成立起专业的技术指导团队,落实对应的技术指导人员。三是税收优惠与项目扶持力度不大。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优先立项扶持力度不够,金融机构未在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增加信贷额度、放宽抵押政策、降低信贷门槛等拓宽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融资渠道上给以“松绑”。
三、对策建议
(一)选优配强村级班子。一是要优化村支“两委”班子,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打破行业、身份、地域限制,从致富带头人、科技致富能手、返乡创业人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国家正式干部等人群中,大胆选用思想解放、事业心强、思路清晰、懂经营、善管理的“能人”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拘一格用人才。二是改进村级考核考评机制,精简考核指标,取消不必要的资料考核内容,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村级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指标,与村干部年度考核、评先选优、提拔任用挂钩,让村级组织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展集体经济和增加群众收入上来。三是严格落实县委《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和《关于实施“强基固本”工程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扶持和奖励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收入的实体项目,同时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村(居、社区)两委实施奖励,培树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村级经济发展导向;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村(居、社区)负责人进行调整。四是建立支持干事者、保护发展者、宽容失误者的用人机制,打消干部求稳怕乱、不想发展、不敢发展的思想包袱,增强干部主动担当、主动发展的意识,解决畏难情绪和“等、靠、要” 思想。五是依托江苏华西、山东寿光、市县党校、职业学院等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村干部专题培训,分期分批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到省内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方参观学习和挂职培训,采取召开现场会、举办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论坛和组建村级集体经济协会等方式,全面提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水平。
(二)充分利用集体资源。一是对全县各村(居、社区)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造册登记、确权颁证,采取承包、租赁、参股分红等方式盘活资源,获取稳定的经营收入。二是针对全县国有资产闲置、蚕食的问题,县国资部门对全县闲置国有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探索建立国有资产代管机制,委托当地村(居、社区)管理,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三是结合现代农业发展,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土改造、低产林改造等项目中,村集体依靠项目建设产生的增量土地作价入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四是搭建县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平台,以村级集体所有为主体,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对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施招、拍、挂,在取得土地手续后,以租赁或入股,土地出让收益由村级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允许集体土地征用时将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一次性留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组织,通过开发经营,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壮大村集体经济。
(三)大力发展优势产业。立足区位、资源、人文等优势,有针对性地发展“城郊型”、“种养型”、“资源型”、“服务型”等类型的集体经济,并根据项目发展需求组建相应的技术团队进行服务指导。一是位于城镇中心和城郊结合部的村(居、社区),可围绕服务产业,创办物管公司、家政公司,为居民、小区等提供服务,增加集体收入。二是工业发展好和项目建设多的村(居、社区),可围绕企业建设和项目建设,在工程建设、材料运输等方面做文章。如鸭溪镇雷泉小区将整合辖区内20余台挖机、铲车,成立挖机协会,为园区建设服务,从而增加集体收入。三是农业发展好的村,可采取“支部+合作社(协会)+农户”等形式,在旅游农业、观光农业、休闲体验农业上做文章,为企业、种养大户等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外包、劳务中介、农业生产等微利服务,增加集体收入。四是自然资源丰富的村,可依托自然风光、乡土文化、生态资源等优势,结合“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升级版打造、赤水河流域“四河四带”建设,开办乡村旅馆、农家乐等项目,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增加村集体资源开发收入和服务经营收入。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建立县、镇(乡)两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整合各部门支农惠农资金,对发展计划可行、经营风险小、管理科学的村集体经营项目,采取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并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征、免征优惠政策。二是在不改变集体资金实际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专业技术人才和社会能人进入村集体经济,形成完善的股份制运营政策体系,进一步深化民主制度,强化资产管理,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管理有序、运作规范的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广大股民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三是金融部门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增加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给予优惠和扶持;支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村延伸布局经营网点,全面实现“农信银”或“惠农通”工程村村通。四是深化各级领导帮镇联村、县镇(乡)两级机关部门包村帮扶、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指导等结对帮扶活动,从班子建设、发展规划、资金和项目等方面帮助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将结对帮扶情况纳入挂帮单位(部门)及个人考核内容;并扎实推行“村企结对帮扶”活动,鼓励村企自愿结对,开展项目合作、产品配套、资产出租、农副产品配送、技术支持等,实现双赢。
(调研组成员:彭虎禄 陈国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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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巍、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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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在农村民主管理实践中,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但是现有法律规定在两者职责权限上存在交叉重叠的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村委会实施也可以由村集体;益、处分权;鉴于这种情况,有人提出要扩大村民委员会的经济功能;从理论上看,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都以建制村;村委会的公共性决定
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农村民主管理实践中,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常常纠结不清,带来了一系列亟待理顺的问题。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独立组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组织载体。而根据《宪法》和《农业法》等法律,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中“统”的功能的承担者,大致可以分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按照丁关良提供的数据,1999年全国有农村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233.4万个,其中乡(镇)一级3.7万个、村一级70.6万个、组一级149.1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82.5%、村总数的96.2%、组总数的27.9%。因此,在村一级,既存在村委会,也存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前者是农村群众的自治组织,后者是具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的经济组织,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
但是现有法律规定在两者职责权限上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依据《农业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对此,《村委会组织法》也予以肯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一规定应当说明确了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但是该法在同一条中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而造成了村委会职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的交叉。据此,村委会在集体土地等资产的管理方面,可取代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如此,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交叉的规定在多部法律中都有体现。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又如,《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村委会实施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事项,究竟该由谁负责?会不会带来“大家都负责,大家都不负责”的问题?如何防止推诿扯皮的情况?张丽琴指出:一些省(市、自治区)的地方立法中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大多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独立行使经济管理职权,但是在尚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中,由村委会行使相应的权力。如《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
益、处分权。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在实践中,虽然绝大多数地方都成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其功能虚化、弱化,村委会替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十分普遍。
鉴于这种情况,有人提出要扩大村民委员会的经济功能,使之向集体经济组织方向发展。在近来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中,也有人主张明确村委会主任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的法律地位。这些主张的实质是将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二为一。其理由主要是,既然在许多地方村委会已经在事实上替代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干脆就从法律上予以确认,以避免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冲突,而且合并后也可以减少人员,节省开支,减轻村级负担。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从理论上看,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都以建制村为地域范围,以该地域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但是它们的性质不同,两者有着不同的组织目标、价值诉求和运作逻辑。村委会虽然在法律上定性为群众自治组织,并不是政治组织,但是它与一般的自治组织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村委会的成立并不是基于自治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设立的,村民也没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村委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此项规定,村委会设立的提出和批准都是由政府决定的,村民的共同意志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其次,村委会承担了很多政府职能,如协助政府完成各项任务,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等。按照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虽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村委会是一个准政府性质的公共权力机构。许多外国学者也因此将村民自治理解为“地方自治”。
村委会的公共性决定了它的组织目标是为村庄社区内的所有成员提供同等的公共服务,公平正义是它的价值诉求,民主是它的运作逻辑。这就是为什么《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因。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经济组织,它的组织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做好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因此,效率是它的价值诉求,资本决定发言权是它的运作逻辑。虽然法律也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但是两者还是有着根本性差异,在价值诉求上甚至存在冲突,因此不宜混同,也无法混同。
从实际来说,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可能会带来减少开支等暂时收益,但是从长远看会带来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一是会给村委会干部利用执掌公共权力的优势谋取在经济组织中的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在当前两者关系不清的情况下,许多村官违法犯罪和腐败案件都与贪污、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财产有关,在土地征用问题上尤其突出。一旦两者合并,则面临更多的“内部人控制”风险。
二是难以适应迅速变化的农村情况。比如村民资格问题,由于在现实中两种组织混同,村民资格等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一些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许多外来人口要求参与
村委会选举,但是常常遭到村委会的拒绝。因为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合,外来人口一旦参与村委会选举,就可能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原住村民显然不希望原本为他们所共有的集体财富被外来的人“摊薄”。但是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村委会的决定会直接影响到外来人口的利益,不让他们参与村民自治
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而且没有外来人口的参与,村干部的权威性、村民自治规则的合法性很难得到外来人口的认同,从而也会影响村民自治的成效。在这个问题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封闭性与村公共权力组织的开放性发生了严重的冲突,由此引发的关于村民资格的纠纷甚至诉讼屡见不鲜。针对这些情况,一些省份,如天津、山西、吉林等,在近年来制定《村组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时,规定了附条件的登记办法,规定符合达到一定居住年限、履行村民义务、不得重复登记等条件的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可以登记。这就为外来人口参与流入村村民自治提供了宏观政策支持。但是对绝大多数外来人口而言,要满足这些条件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关于什么是村民义务,法律法规没有加以明确的规定,一般由村庄自行解释,这就为村庄排斥外来人口参与村民自治提供了有利的根据。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推进村民自治还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角度看,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宜分不宜合,政治的归政治,经济的归经济。建议正在修订中的《村委会组织法》对两者的关系作出更为清晰的规定。突出村委会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剥离其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功能,使之成为单纯的村民自治组织,其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和集体经济收益支付。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权负责。当然,组织分离并不排除两者在人员构成上一定比例的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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