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还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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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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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定义: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使用: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适用。 非当事人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负担:单务合同不发生风险负担,双务合同发生危险负担问题。 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单务合同不存在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的情形,双务合同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的,已履行部分应予以返还。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定义: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合同的性质:有偿合同的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无偿合同的有些合同是无偿的,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释怀无偿的。 义务内容:有偿合同的义务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的义务人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主体要求:有偿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偿合同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 要约与要约邀请 定义:要约指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目的:要约是希望对方向自己作出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效力:要约中要约人受生效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责任:违反有效要约,要约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违反要约邀请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责任。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定义: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撤销指要约人砸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时间: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在要约生效后承诺前为之 限制:撤回可以任意为之,撤销不得任意为之,受一定的限制 效力:撤回使要约不得生效,撤销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消灭。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从合同关系上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的关系存在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后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3)从赔偿范围上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4)从损害的赔偿性质上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如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等。 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定义: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附随义务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产生依据:主给付义务是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同性质;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主给付义务适用,附随义务不适用 确定时间:主给付义务是自始确定;附随义务是非自始确定,根据合同的关系的发展不断变化 存在形态:主给付义务独立存在。附随义务不能独立存在 义务内:主给付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确定;附随义务是照顾、保护、通知、保密等义务 作用: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当事人履行的内容;附随义务辅助保护的作用 违反的结果:主给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附随义务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定义: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适用合同类型:都是双务合同 性质:都是延期抗辩权 效力:都是对抗请求权,暂缓履行 保护的主体:同时是双方;先是后履行方;不安是先履行方 履行的顺序。同时没有顺序,先和不安有 行使效果:同时是对方同时履行;先是使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安是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篇二:2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何在 2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何在?1.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 不同;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具体要求.1.忠实的义务;2.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也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4.遵守允诺的义务. 5.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在哪些方面?: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6合同法规定的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有哪些?: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的期限;6.履行的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7简述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1.表格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 8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有哪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2简述合同上因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5.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13简述因胁迫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3.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5.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15简述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合同履行时,讲求经济利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其中包括:1.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2.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3.选择设备4.变更合同. 19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是什么?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20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有哪些?: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3.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 21合同承受要具备哪些生效要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并.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2合同解除有哪几种类型? 答:1.依合同解除是否依据解除权,将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2.依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23简述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的关系:1.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2.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3.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24清偿抵冲需要具备什么条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 25简述抵消的生效条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26抵消具有什么效力?:1.抵消使双方债权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2.抵消使双方债权溯及得为抵消时消灭. 27简述混同的概念和情形.: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力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28实际履行的特点有哪些?1.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补救方式.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3.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方式并用. 29可得利益有何特点?1.它是未来的利益.2.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3.必须具有可预见性. 30减轻损失规则有哪些特点?1.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3.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1简述定金责任的特点.:1.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2.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3.定金的目的之一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4.定金的交付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定金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定金时所达成的协议. 32双方违约的构成要素有哪些?1.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2.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应负的合同义务;3.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 33简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1.公用性;2.公益性;3.继续性. 34简述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1.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权;2.租赁物的物权化;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5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中,承担人支付租金义务的特点.1.在租赁标的物存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租金的风险3.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标的物时,承租人不能以标的物的收回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36简述仓单的法律效力1.受领保管物的效力;2.转移保管物的效力; 37简述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38比较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责任发生的阶段不同;2.违反的义务不同;3.缔约过失责任一种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1简述可撤消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2.简述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44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2.抗辩权随之转移;3.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45简述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1.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订约机会或为订购媒介的.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3.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5.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46简述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必须要由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47简述代为清偿的成立条件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48简述债务承担的原因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如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如同时成立债务承担. 简述混同的概念与情形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一下几种情形: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与一人.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简述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两种情形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饿变更或解除 论述题 试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括: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试述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发中的体现1.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消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城市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体现在:1.合同订立阶段;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3.合同履行阶段;4.合同解除方面;5.合同的终止方面 试述合同义务的种类1.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2.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3.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试述无权处分行为的特点1.行为上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2.行为上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试述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的协议或依法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应具备哪些要件?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3.须有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试述合同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1.协议解除的条件2.迟延履行3.拒绝履行4.不完全履行;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合同解除应遵循什么程序?1.协议解除的程序;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3.法院裁决的程序。 试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及两者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区别:1.归责原则的区别;2.举证责任不同;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4.免责条件不同;5.责任形式不同;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处理规则: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而不能同时提起两种诉讼。 试述赠与合同的终止情形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试述承揽合同中的风险承担1.材料的风险承担; 2.工作成果的风险承担;3.报酬的风险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二基于合同目的的消失,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清偿抵充要件:一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二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自可已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三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的三种方法:合同上的抵充,清偿人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抵消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人是,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消则能克服之一弊端。 抵消的要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提存的原因:一债权人延迟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的特点:一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五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违约行为的特点: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四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预期违约的特点:一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三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要件:一必须是一方明确地向对方做出毁约的表示。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明示毁约:一一方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 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二另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已构成违约。 实际违约的类型: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实际履行的特点: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二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三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接触合同的方式并用。 损害赔偿的特征:一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二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三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四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可得利益的特点:它是未来的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必须具有可预见性。 可得利益的特点:它是未来的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必须具有可预见性。 损害赔偿的限制:一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二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其特点:一,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二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三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违约金的特征;1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2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4违约金的支付时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责任成立的条件;违约行为的存在。2合同是有效的 定金责任的特征:1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未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2定金的目的之一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3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4定金的交付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定金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定金时所达成的协议 双方违约要件;1双方违约主要实用于双务合同。2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付的合同义务3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 不抗力的情况: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主要特征:不可预见性,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性 责任竞合的特点:1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3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2在某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篇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以下一些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之抗辩权,亦称履行契约之抗辩权(拉丁语esceptio nonadimpleti contractus, 德语Eiede des nicht erfuellten Vertages, 法语L'exception tiree d'inexection),谓为双务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之权利。其构成要件为:(1)双方之债务由同一方之双务契约而发生;(2)须当事人之一方(援用抗辩权者,即被告)无先为给付之义务;(3)须相对人未为给付或未为给付之提出;(4)同时履行之抗辩以对待给付之(客观的)可能时为限,得行使之。”史尚宽:《债法总论》,577~58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亦称为契约不履行之抗辩(Eiede des nicht erfuellten Vertages),即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同时履行抗辩的要件为:(1)须因同一契约;(2)双方互负债务;(3)须被请求人无先为给付之义务;(4)须他方未为履行。”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542~54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其构成要件为: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共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双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双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崔建远:《合同法》,11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到合同履行期时所享有的拒绝履行债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债务的权利。其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当事人的互负债务;2.须对该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同时履行;3.须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规定。”曹三明:《合同法原理》,16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其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王利明主编:《民法》,27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有的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其存在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体现在三方面:发生上的牵连性、履行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33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 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 第二,须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都不存在,或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或债务虽然存在但双方的债务并未同时到期,也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债务。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遭毁损灭失等),则只能按照债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 此外,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一方在行使该权利时,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针对对方违约情况而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的义务,换言之,拒绝履行的义务应与对方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义务之间大体相当,具有某种牵连性或对价性,保持一种利益平衡的状况。在一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要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充分考虑对方的违约情况,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另一方只能相应地同时推迟自己的履行义务的期限,而不得拒绝以后的履行。只有在迟延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且接受履行对另一方已无利益时,方能拒绝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双务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双务合同中发生,在单务合同中不能适用。 2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只有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依照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暂时中止自己给付的行为。这种暂停给付的发生前提之一,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不安”,在于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义务必然要承担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具有现实性时,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这种权利。只能在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4后履行义务人在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况发生时没有为履行义务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如果后履行义务人提供了担保,不安抗辩权则归于消灭。不安抗辩权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和平等的原则。避免发生单方给付,而先给付人却收不到对方的对待给付的后果,促使公平原则具体实现。 英美法上没有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但有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相对应。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极为相似。它们都使债权人有权在对方已经履行或为履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才履行自己的义务,都旨在保障交易的秩序。但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有所不同,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具有先决条件。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履行时间上有先后之分。也就是说,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只有在先行给付以后,另一方才作出给付。而预期违约则无此先决条件。依约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依约先后履行义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法在对方事先违约时中止履行,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辩权的产生是基于对方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存在难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对待给付之危险。而默示毁约所依据的理由不限于财产的减少,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毁约的可能。 第三,过错是否成为构成要件。大陆法认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其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以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至于这种情况是何种原因引起的,可不予考虑。而预期违约则不同,明示毁约的构成,实际上考虑到了过错问题。因为明示毁约是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作出届时他将不履行合同的表示,是行为人用某种积极的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所以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默示毁约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约保证为要件,如果债务人未按期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也是有过错的。 第四,两者救济方式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法是权利人可以中止自己对对方的给付。一旦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而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与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式有所不同。对预期违约而言,受侵害的一方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利益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 四、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应予补救。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债的履行的分类 (一)不适当履行 1关于履行迟延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有以下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债务已届清偿期,并经催告,债务人未为给付者,是之谓债务人之迟延(拉丁语mora debitoris, 德语Verzug des Schuldners)。具备下述要件者,债务人应负迟延之责任:(1)须债权之请求权,已届可得行使之时期;(2)需经催告(德语Mahnung)。”梅仲协:《民法要义》,23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有的学者认为:“给付迟延(拉丁语mora solvendi, 德语Leistungsverzug)亦称债务人之迟延(拉丁语mora debitoris, 德语Verzug des Schuldners, 法语demeure de debiteur),谓因可归于债务人之事由,对于已届清偿期之债务,能给付而未为给付之违法的迟延。其要件有五:(1)债务之存在;(2)给付之可能;(3)债务已届清偿期;(4)违法;(5)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而未为给付。”史尚宽:《债法总论》,393~40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有的学者认为:“给付迟延亦称债务人迟延(Schuldnerverzug),指尚为可能之给付,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不为给付,债务人迟延乃是时间上的不完全给付。给付迟延之要件为:(1)依有效或法定债务关系有给付义务之存在; (2)给付须已届清偿期;(3)给付可能、届满,但未被履行;(4)迟延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5)债务人对此迟延未履行之请求权无抗辩权;(6)迟延之状态须仍存在。”黄立:《民法债编总论》,458~46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有的学者则认为:“给付迟延,亦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对履行期已满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给付迟延使债权不能及时满足,造成对债权的消极侵害,这是时间上的不完全给付,因其有独特效力,故归之不履行债务独立类型。给付迟延的要件为以下几项:(1)债务已届清偿期;(2)给付须可能;(3)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669~67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履行迟延,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履行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第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其三,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不能履行,则发生履行不能而不发生履行迟延。其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其五,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第3卷),95~9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王利明主编:《民法》,270~27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关于履行期限,它对当事人缔约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性,对此可大致区分为四种情况: (1)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但是履行期限并不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缔约目的。换言之,债务人不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仍可以达到缔约目的,或者迟延数天,不会给债权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在此情况下,不能简单根据一方的迟延而使另一方解除或终止合同。 (2)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如能证明继续履行对其已无任何意义,或者因迟延履行而使债权人不能达到缔约目的,则债务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在此情况下,期限条款已成为了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因此,债务人一旦迟延,债权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这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已将期限条款作为合同最重要的条款,并把该条款的违反作为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所以此种情况实际上与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没有本质的区别。 (4)当事人在合同中已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合同,则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以合理的宽限期,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则表明债务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债权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2关于加害履行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依吾人法律生活上之经验,债务人于给付不能,或迟延之外,亦有时可因其积极的行为,违背其应尽之义务,致债权人蒙受损害者,此即篇四:合同的种类 合 同 的 种 类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篇五: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特征
1 特征概括 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1]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5 包含内容 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合同即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 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3种: ①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②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 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他条款,即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将合同条款规定得具体详明,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 3 一般特征 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篇六:《合同法》综合试题(附答案) 合同法综合试题及答案 ( 一 )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选项中体现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是() A.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B.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C.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被第三人毁坏时,债权人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D.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考虑适用() A.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B.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 C.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D.交易习惯 3.甲明知自己的车子被盗,仍然积极地与乙磋商订立车子买卖合同,致使乙花费一定的订约费用,甲对乙的订约费用可基于()获得赔偿。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 C.缔约过失责任D.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4.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10万元价值购买此套家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5.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 A.发信主义 B.到达主义 C.了解主义 D.以上答案都不对 6.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5月10日收到要约,于6月15日发出承诺,当时已超过了承诺期限,该承诺于6月20日到达甲处。甲随即通知乙该承诺有效,通知于6月26日到达乙处,则合同于()成立。 A.6月20日B.6月15日
C.6月26日 D.5月10日 7.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 A.民事权利能力B.民事行为能力 C.民事责任能力D.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8.《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8项条款属于() A.提示性的条款B.合同的主要条款 C.合同的必备条款 D.合同的普通条款 9.医生手术时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该医生违反了() A.主给付义务
B.从主给付义务 C.次给付义务
D.附随义务 10.邮电局在街道路边设置邮箱,人们只要将信投入邮箱,合同即可成立,该合同的成立形式是() A.口头形式
B.推定形式C.书面形式
D.沉默形式 1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无效D.法人追认的对法人有效 12.在判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应()为根据。 A.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 B.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C.一个理性第三人的判断 D.根据具体情况,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考虑其外部表示,同时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利益 13.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A.如果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 B.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C.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 D.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 14.下列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无权处分合同在未被追认之前,处于无效状态 B.无权处分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后,买受人可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 C.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权利人对处分人不履行义务行为承担责任 D.无权处分合同自权利人追认时生效 15.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6个月
C.2年 D.5年 16.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未支付货款,甲把该批货物转卖给丙,同时与丙约定,丙应向乙支付货款。如果丙未向乙支付货款,则()向乙承担责任。 A.甲 B.丙C.甲和丙连带
D.甲或丙 17.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也达不成协议的,则() A.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B.交付不动产的,在交付不动产一方所在地履行 C.交付动产的,在动产所在地履行 D.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18.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 A.相对性B.牵连性C.对等性D.有偿性 19.甲和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应在乙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款。乙交付货物经甲检查发现货物完全不符合质量要求,乙于10日要求甲支付货款,甲可以行使()予以抗辩。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违约请求权 20.下列关于代位权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B.代位权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C.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而非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D.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1.甲欠乙、丙各30万元,甲仅有财产50万元。甲为逃避对乙、丙的债务,把其50万元财产赠与丁。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乙和丙对甲的同一处分行为不能同时行使撤销权 B.乙可以撤销甲50万元财产的处分行为,其中30万元用于清偿自己债权、剩下的20万元用来清偿丙的债权 C.乙只能撤销甲30万元财产的处分行为并对该30万元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D.乙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以甲为被告,也可以以丁为被告 22.下列合同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是() A.债务人违约导致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B.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变更 C.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D.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23.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有() A.已罹诉讼时效的合同权利 B.可撤销合同所生的合同权利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 D.不作为合同权利 24.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 A.可直接发生效力
B.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 C.经通知债权人后生效 D.债权人未表示反对即生效 2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解除合同。 A.可直接解除合同
B.只能通过人民法院 C.经催告后
D.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26.下列合同解除后发生溯及既往效力的是() A.租赁合同
B.委托合同
C.买卖合同
D.服务合同 27.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不行使而消灭。 A.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之日起5年内 B.提存人通知债权人之日起5年内 C.债权人知道提存事实之日起5年内 D.提存之日起5年内 28.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 () A.应等到履行期到来后追究其违约责任 B.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可立即要求其承担责任 C.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D.立即解除合同 29.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
D.30% 30.根据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原则,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那么应从使合同()的解释。 A.有效
D.效力未定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租赁合同是( ) A.双务合同
B.有偿合同 C.诺成合同
D.单务合同 E.实践合同2.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
A.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流行服装样品 B.自选商场的货架上摆放各类明码标价的商品 C.某公司为了推销本公司商品,向街上过往行人发放商品价目表 D.拍卖会上竞买者向拍卖方提出的叫价 E.甲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告其招股说明书 3.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C.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D.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E.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 4.违反下列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是( ) A.先合同义务
B.后合同义务 C.附随义务 D.主给付义务 E.从给付义务 5.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有关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只发生于双务合同中 B.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C.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 D.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应履行其债务 E.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要抗辩权三种 7.合同解除权在下列( )情况下发生。 A.约定解除中约定解除的事由出现 B.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附解除条件合同中条件成就 D.附终期合同中期限到来 E.先履行义务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8.下列发生抵销效力的有( ) A. 甲对乙负的债务到期,乙对甲负的债务未到期,甲提出以其对乙的债权抵销对乙的债务 B.甲对乙的债权,乙有撤销权,同时乙对甲享有完全债权,乙提出以其对甲的债权抵销甲对乙的债务 C.甲对乙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已对甲有完全债权,甲提出以其对乙的债权抵销乙对甲的债权 D.甲对乙负有交付特定物的债务,乙对甲负有交付种类物的债务,乙提出以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甲的债务 E.甲对乙负有交付特定物A的债务,乙对甲负有交付特定物B的债务,甲提出以其对乙的债权抵销对乙的债务 9.违约责任的特点有( ) A.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B.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C.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D.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 E.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10.下列违约责任补救方式可以并用的是( ) A.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B.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 C.定金与支付违约金D.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 E.违约金与解除合同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简述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2.简述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3.简述实际履行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简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四、论述题(12分) 试论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案情:原告:××县农机公司 被告:××市拖拉机厂 日,原告、被告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手扶拖拉机50台,每台定价1.2万元,共计价款60万元,定于11月10日在农机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并约定,如一方违约,要缴纳4%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生产,在期限到来前两天全部组装完毕。日,拖拉机厂派车将50辆拖拉机运往农机公司,途中遭遇第三方××农贸商行。拖拉机厂两年前从事了一笔交易,欠农贸商行货款50万元,农贸商行多次催要未果。农贸商行趁机强行扣下50台手扶拖拉机,要求以拖拉机抵债。拖拉机厂与农贸商行反复交涉达成协议:约定拖拉机厂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农贸商行的货款。当拖拉机厂的运输车于日终于赶到农机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10天,而农机公司已于日分别与××县化肥厂、×市农业局以1.6万元/台的价格签订了销售50台拖拉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于11月11日交货,货到付款,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由于拖拉机延期交货,农机公司受到化肥厂、农业局的解约通知,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共计10万元。农机公司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拖拉机厂辩称自己违约是农贸商行造成的,与自己无关。农机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1)拖拉机厂是否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农机公司与化肥厂和农业局订立的合同因自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拖拉机厂赔偿?为什么? (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是多少?应如何赔偿?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D2.A3.C4.D5.B 6.A7.D8.A9.D10.B 11.C
30.A篇七: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 ? ? ? ? ? ? ? ? ?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32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本约与预约 合同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 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合同的多样性。 ? 将众多的合同按照一定标准分类,可以针对不同的合同确定不同的规则,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同类型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所具有的特点,并且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准确的适用法律,正确的处理合同纠纷。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 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规定了一定名称和调整规则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 法律对有名合同设置的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法律对有名合同的规定,主要是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 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进当事人正确订立合同。
?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此即合同类型自由。因此,当事人订立法律未作规定的非典型合同并无不可。实际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易关系的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不得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的合同形态,以满足现实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法律应适时地加以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的三种类型: ? 1.纯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其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所涉事项的合同。 2.混合合同,即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合同。 此类合同包含了数种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内容,但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其类型有四: 一是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如散装酒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后返还酒桶(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
? 二是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义务或不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饭店向顾客提供办公用房、工作餐、洗涤办公用品的合同(包含租赁、买卖及雇佣合同的内容); ? 三是二重典型合同,即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如甲担任乙的大厦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住房的合同(雇佣合同与借用合同的结合); ?
? 四是类型融合的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如甲以半赠与的意思将其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以50万元出售给乙的合同(同时构成买卖合同和)。
?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若无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内容,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予以处理。
? 无名合同纠纷可参照该合同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处理。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无类似有名合同和规则可参考的,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不同分担,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也可以表述成,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 通说认为,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且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 典型的双务合同有买卖、租赁、借贷、运输和财产保险等。双务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态,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务合同。 ?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范畴。
单务合同 ?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无偿委托、无偿保管、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无息等都是单务合同。 ? 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换言之,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义务,而主要有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和借用合同。
? 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 ? 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
? 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 ? 即有些合同是双务还是单务,取决于他们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如借款合同,如果是实践合同的话,由于贷款方交付贷款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义务,因此它属于单务合同;如果把借款合同定为诺成合同,由于贷款方交付贷款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于是它便为双务合同。
? 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即对价关系。例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 ? 这也就是说所谓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在解释上不能过于严格。有时享有权利的一方依约定也可能承担一些附随义务,如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运用于特定用途。但由于这些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也无相对应的权利,因此此类合同仍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 (1)履行义务的顺序要求不同,即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在双务合同场合,如果法律和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篇八:《合同法》之双务合同履行三大抗辩权论
《合同法》之双务合同履行三大抗辩权论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对此做了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一)、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相对待给付义务 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土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方债务均已后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膛行,因此,只有在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意味着,同时履行杭辩权仅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换。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移转应同时进行。在非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无论是先履行方还是后履行方,均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 一方向他方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如果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对方所负债务无对价关系,对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 第二:关于不安抗辩权问题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先给付义务人主张不安抗辩权若不能成立,则应对其中止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关于顺序履行抗辩权问题 一、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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