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外籍人员办理银行卡需要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延期证

中国放宽“绿卡”门槛 哪些外籍人士可以申办?
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吸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华投资、工作、生活,他们中的一些人希望能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不久前,外籍华人邢先生听到中国放宽“绿卡”门槛的消息,向本报咨询相关政策及具体申办程序等,本文作者就此专访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人士,并综合相关报道予以详解。
绿卡是相应的国家给外国公民的永久居住许可证。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的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将不受限制,可凭护照和绿卡出入中国国境,不需再行办理签证,且拥有和中国公民在投资、购房、开办银行账户、申请驾照及子女入学等方面同样的权利。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9月会见荣获2014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亲属时指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就是释放各类人才的创业创新创造活力,拓展中外人才施展才华的空间。中国政府将继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按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办事,让外国人在中国拿“绿卡”更容易,来华开展教学研究、投资兴业更便捷,知识产权更受保护。
日,李克强总理在会见部分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时表示,中国将全面加大人才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开放力度,降低国外人才引进门槛,简化投资兴业、出入境等手续,让拿“绿卡”更加便捷、创业就业一路畅通、程序公开透明。
中国逐步放宽“绿卡”门槛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该法把外国人在华居留分为“短期居留”、“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三类。旅游、探亲和商务考察均属短期,1年至5年以留学、工作和投资等为居留目的的算长期。其规定的新的签证类别中还有一种“定居签证”,持该签证的外国人有权在中国永久居住。
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004年8月中国出台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首次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实施“永久居留证”制度,也被人们称为“中国绿卡”。
此前,外国人每年都必须更新居留证,施行“中国绿卡”制度后,对于年满18周岁的外国人,“中国绿卡”的有效期为10年。该《办法》规定,对在中国有关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者,对我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可以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012年12月,国家在原有政策框架下,下发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和《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正式实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2015年6月,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决定扩大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工作单位范围。从该规定颁布日起,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企业、事业单位,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国人,可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在上述7类企事业单位任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且4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年,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向工作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举措将吸引更多的外国高级人才,包括很多海外华人。中国是非移民国家,申办“绿卡”需要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在试点推广后或将放宽中国“绿卡”的申办门槛。”北京出入境管理局的燕警官如是说。
近年出台多项人才引进计划
2008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多项海外人才引进计划,对外国人才引进及在华技术移民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例如:中央多个部门联合实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赤子计划”、教育部实施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北京推动的“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上海制定的“曙光计划”、广州市启动的 “红棉计划”、无锡实施的“530计划”等。
今年8月,上海市政府正式公布《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新政,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持《推荐函》,可申办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3年后,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法》还规定:
1、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中国绿卡办理程序,缩短申办周期至90天。
2、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签证及居留办理程序,对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专门人才申请R字签证和居留权限,争取开辟专门通道。
3、开展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对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上海自贸区、大张江园区就业的外国留学应届毕业生,可直接申办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4、为长期在沪工作外籍人才提供便利,对需要长期在沪工作的企业外籍法人代表、外籍高级管理人才以及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后,可优先办理2年-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
5、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门式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消除重复办理和就业年龄限制现象。降低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申请本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条件,延长B证有效期限最高到10年。
6、完善居住证转办户籍政策,对通过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口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5年至2年。
今年7月1日,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新设“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窗口;9月,首张《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类工作居留许可推荐函》正式签发。
外国人如何申请中国绿卡
1、符合条件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将依据规定的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公安部审批。经公安部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该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从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其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对未成年人颁发5年有效的证件,对成年人颁发10年有效证件。证件期满、遗失、损坏或有关内容变更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具有丧失永久居留资格情形的,将为其换发或补发证件,无需按照申请条件重新审批。(政策解读)&6月起公安部扩大居留许可签发对象&
公安部:6月起外籍人士在华可获探亲等五类居留许可
采访人:人民网记者&&侯琳良&&黄庆畅&&解读人:公安部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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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国公民的外籍近亲属来华探亲,投靠、赡养中国境内直系亲属,以及外籍华人、华侨将外籍子女寄养在中国境内等情况日渐增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规定,上述人员中大部分人员可以申请探亲类签证在华停留,签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  公安部决定从日起,对需在华停留6个月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5类外籍人员,可分别获得“探亲”“投靠”“置房”“赡养”“寄养”5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出入中国不受次数限制。  人员1:中国公民和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措施: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亲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对其中已满60周岁或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探亲”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人员2: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  措施:被投靠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亲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投靠”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人员3:年满60周岁在中国内地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  措施:购置房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亲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置房”类或“置房者家属”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人员4: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  措施: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亲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赡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人员5: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措施:国内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延期、一次、二次或多次探亲类签证。对需在中国境内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的,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寄养”类居留许可,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办理延期。    &&&&&    
(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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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放宽永久居留证门槛 哪些外籍人士可以申办)
原标题:哪些可以(读者点题)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吸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华投资、工作、生活,他们中的一些人希望能获得在中国的资格。不久前,外籍华人邢先生听到中国放宽“绿卡”门槛的消息,向本报咨询相关政策及具体申办程序等,本文作者就此专访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人士,并综合相关报道予以详解。——编者绿卡是相应的国家给外国公民的永久居住许可证。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的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将不受限制,可凭护照和绿卡出入中国国境,不需再行办理签证,且拥有和中国公民在投资、购房、开办银行账户、申请驾照及子女入学等方面同样的权利。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9月会见荣获2014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亲属时指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就是释放各类人才的创业创新创造活力,拓展中外人才施展才华的空间。中国政府将继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按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办事,让外国人在中国拿“绿卡”更容易,来华开展教学研究、投资兴业更便捷,知识产权更受保护。日,李克强总理在会见部分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时表示,中国将全面加大人才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开放力度,降低国外人才引进门槛,简化投资兴业、出入境等手续,让拿“绿卡”更加便捷、创业就业一路畅通、程序公开透明。  中国逐步放宽“绿卡”门槛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该法把外国人在华居留分为“短期居留”、“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三类。旅游、探亲和商务考察均属短期,1年至5年以留学、工作和投资等为居留目的的算长期。其规定的新的签证类别中还有一种“定居签证”,持该签证的外国人有权在中国永久居住。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004年8月中国出台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首次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实施“永久居留证”制度,也被人们称为“中国绿卡”。此前,外国人每年都必须更新居留证,施行“中国绿卡”制度后,对于年满18周岁的外国人,“中国绿卡”的有效期为10年。该《办法》规定,对在中国有关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者,对我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可以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012年12月,国家在原有政策框架下,下发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和《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日正式实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2015年6月,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决定扩大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工作单位范围。从该规定颁布日起,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企业、事业单位,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国人,可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在上述7类企事业单位任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且4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年,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向工作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些举措将吸引更多的外国高级人才,包括很多海外华人。中国是非移民国家,申办“绿卡”需要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在试点推广后或将放宽中国“绿卡”的申办门槛。”北京出入境管理局的燕警官如是说。  近年出台多项人才引进计划2008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多项海外人才引进计划,对外国人才引进及在华技术移民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例如:中央多个部门联合实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赤子计划”、教育部实施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北京推动的“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上海制定的“曙光计划”、广州市启动的 “红棉计划”、无锡实施的“530计划”等。今年8月,上海市政府正式公布《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新政,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持《推荐函》,可申办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3年后,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法》还规定:1、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中国绿卡办理程序,缩短申办周期至90天。2、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签证及居留办理程序,对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专门人才申请R字签证和居留权限,争取开辟专门通道。3、开展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对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大张江园区就业的外国留学应届毕业生,可直接申办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证件。4、为长期在沪工作外籍人才提供便利,对需要长期在沪工作的企业外籍法人代表、外籍高级管理人才以及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后,可优先办理2年-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5、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门式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消除重复办理和就业年龄限制现象。降低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申请本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条件,延长B证有效期限最高到10年。6、完善居住证转办户籍政策,对通过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口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5年至2年。今年7月1日,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新设“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窗口;9月,首张《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类工作居留许可推荐函》正式签发。  外国人如何申请中国绿卡1、符合条件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分局、县局提出申请。2、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将依据规定的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公安部审批。经公安部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3、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该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从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特别提醒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其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对未成年人颁发5年有效的证件,对成年人颁发10年有效证件。证件期满、遗失、损坏或有关内容变更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具有丧失永久居留资格情形的,将为其换发或补发证件,无需按照申请条件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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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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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1时29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 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
    (一)申请入境居留的;
    (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 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
    (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持出境入境证件注明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临时入境且限定停留区域的外国人,应当在限定的区域内停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一)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三)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的;
    (四)聘用的外国人、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气、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十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出具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报到;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或者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提供保证措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遣送外国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人签证申请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三十八条 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批准,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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