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服务费用用,也要交关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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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是否需交纳增值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我公司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案】
  参考《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号)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因此,公司向境外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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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境外发生业务别忘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某外企税前技术服务费少缴税款10万元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既包括居民企业,也包括非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征收通常要求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了一起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案件,大连B有限公司在未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情况下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违反相关税法,补税10.1万元。应交税金现余额&&& 大连B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外资企业,在进行纳税检查时,该企业财务账簿中,去年的一笔应交税金――代扣代缴所得税科目出现年末余额,该笔余额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对此,稽查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沟通,得知B公司的生产技术完全由境外母公司提供,并且每年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与服务费,上一年度技术使用与服务费尚未向境外支付,因此未代扣代缴该笔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未履行&&& 按照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该案件中,B公司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但是已将该费用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义务已经发生。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1万元。稽查人员表示,我国境内企业应注意与境外企业发生相关业务时的涉税风险,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不容忽视。相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肖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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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导读: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是否要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四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详情见正文。
  问: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其扣缴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因据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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