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男子蹦极摔死是假的算不算意外险

安徽一名警察陪领导喝酒后摔死
一场酒局让安徽省祁门县金字牌派出所民警朱璘意外重伤,5个月后不治身亡。
今年1月8日,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某与民警朱璘等5人到闪里派出所学习交流。当晚,闪里派出所所长郑某在派出所斜对面的一家酒店安排了晚餐,参加的有郑某、康某以及两所民警共13人。就餐过程中,有8人共饮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结束,朱璘下楼时,从楼梯上摔下去头部着地。
民警开车将朱璘送往祁门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并抢救。县公安局领导当晚到祁门县人民医院协调全力抢救。朱璘因伤势严重,1月9日转到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次日,祁门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前往市医院协调,垫支医药费三十余万元。3月26日家属将朱璘转到上海安泰医院治疗,祁门县公安局陆续垫付医药费六十余万元。
经历5个月治疗,今年6月13日,年仅29岁的朱璘去世,错过了原定于5月1日的婚礼。
祁门县公安局原打算以130万赔偿金结束与死者家属的纠纷,然而,一份“不追究”承诺书再次让谈判陷入僵局。
朱璘家人称,签下承诺书意味着放弃了解真相的权利。祁门警方则表示,签承诺书只是防止重复纠纷。目前,已对参与饮酒的领导做出撤职处分。(人民)
本文来源:南海网-南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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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影院:  中国人的酒桌文化博大精深,也许就是因为这样,才会有那么多人在酒桌上受到伤害甚至猝死,在中国的法律规定,因喝酒死亡的陪酒应承担部分责任。那么,喝酒猝死算是意外险吗?今天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一些案例吧。
  因喝酒死亡陪酒需要承担责任
  丈夫与工友聚餐时,因饮酒过多致酒精中毒身亡,妻子于是将饭局组织者及同桌的3名工友共4人告上法庭,要求4人承担一半责任,合共赔偿各种损失60多万元。昨日,佛山中院通报,该院近日终审认定,死者负主要责任,而4被告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判决4人合共赔偿4.5万元。
  事发:
  男子参加工友聚餐醉酒身亡
  据了解,张某与妻子万女士均是四川人,两人在顺德大良打工,据万女士介绍,日,在工地工作期间,伍某告诉工地的工友包括张某说,从家乡带了白酒和土鸡,晚上请大家吃饭。张某的工友朱某称,大家吃饭时,喝酒都非常豪爽,而张某一人就喝了&大概一斤多白酒&。当晚8时多,其他人都自行离去,只剩下朱某和张某两人。
  后来,饭店老板派员工与朱某一起将张某架出饭店,打算到一沐足店沐足醒酒后再回去。然而到沐足店门口后,张某坐在台阶上不省人事。
  随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但张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鉴定认为张某为酒精中毒死亡。
  日,万女士等将饭局的组织者伍某、陈某、吴某、朱某等4人告上法庭,要求4人对张某的死承担50%的责任,赔偿合计共60余万元。
  判决:
  四被告应担责赔偿4.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短时间内无节制大量喝酒,最终导致自身酒精中毒死亡的悲剧发生,其自身对此应负担最主要的责任。但即便如此,四被告对张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伍某赔偿2万元,吴某和陈各某赔偿1万元,而朱某则赔偿5000元。
  一审判决后,万女士等亲属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指出,聚餐喝酒是个人自由选择的行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精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及预见喝酒过量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但其未能自我控制和约束,仍在短时间内大量喝酒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伍某、陈某、吴某、朱某的责任认定,佛山中院分析认为,伍某是事发当晚聚餐的发起人,伍某应承担较大的责任,陈某、吴某的责任次之,朱某的责任再次。
  佛山中院还认为,相对于张某自身的过错而言,伍某等人的过错是次要的、轻微的,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由伍某赔偿2万元,陈某、吴某各自赔偿1万元,朱某赔偿5000元,并无不当。综合案情,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万女士的上诉。
  因喝酒死亡属于意外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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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家楼梯上摔死属于意外险理赔范围吗?
自家楼梯上摔死属于意外险理赔范围吗?
  案例情况:李某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5万元,并购买了一份由信用社搭售的中国人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可是有一天李某从自家楼梯上意外摔下当场死亡,其家属在清理遗物时发现该保单,而且李某死亡也还在保险期内,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查后决定不予赔偿,保险公司说投保人李某生前曾患过上肺原位癌,投保时故意隐瞒,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且李某家属亦不能提供尸检报告及医院死亡证明,无法证实李某属意外事故死亡,故拒绝赔偿。于是李某家属不认同保险公司说法,想请教专家自家楼梯上摔死属于意外险理赔范围吗?  专家分析: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意外伤害保险时,是在信用社申请贷款时签订的,当时保险人只是委托信用社代为签字办理,属搭售保险合同,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单亦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显著提醒与标注。因此,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李某家属未能提供医院死亡证明及尸检报告,是因为其家属事先并不知晓李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加上当时李某已当场死亡,无送医院抢救的必要,更没有作尸检报告的必要,李某邻居的证词及村委会出具的书证,已证实了李某意外死亡的原因。  据此,李某在自家楼梯上摔死属于意外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依靠信用社搭售保险产品而未向投保人尽告知义务,其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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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晚上意外摔死在一个还没完工的地下走道里,没任何警示牌,
来自浙江杭州的网友提问
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事宜,可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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