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表有异议怎么办

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事项通知
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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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讯: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社会保险缴费年度(日至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主体
  日前在市本级、濉溪县和各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均须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日以后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本缴费年度不需申报。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于任一月的1-22号申请变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月申请,次月生效。7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日。
  (二)地点。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属县、区社保(征缴)经办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点击http://www./在&政务公开&栏目中查询业务办理所属区)。国家和省属驻淮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直接向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申报。
  各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办事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三、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2015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2016缴费年度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2016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2016年1月至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人员,按照个人起薪工资核定。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职工申报缴费的本人工资在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申报的工资核定;职工申报缴费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三)工资总额。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四、申报的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1、拷取基础信息。有社会保险征缴稽核网上办事平台(简易)账户的用人单位通过平台下载本单位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信息和表格(《淮北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2)、《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明细表》(附件3)、《淮北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表》(附件4)、《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附件5)。其他由经办人员自带U盘到所属经办机构窗口拷取上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础数据信息和表格。
  2、申报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将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个人工资收入等其他相关信息分别按要求填入《淮北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淮北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表》、《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明细表》和《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中,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填好的相关表格和材料报送到所属经办机构对应窗口。
  (二)申报材料。
  1、《淮北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和电子版)。
  2、《淮北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表》(纸质)。
  3、《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明细表》(电子版)。
  4、《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纸质)。
  5、2015年度3、6、9、12月单位工资表,对于缴费单位人数较多(300人以上),不方便提供以上资料的单位请携带2015年度12月单位工资表或会计总账、明细账、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
  以上资料请携带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财务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审核后当即退还缴费单位,复印件交由审核工作人员留存备查。
  6、参保单位采用公示方式确认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公示资料。(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不需要报送。)
  五、有关要求
  (一)参保单位须认真核对参保职工个人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数据。如数据需要修改的,须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变更手续(不得在电子表格中自行修改)。
  (二)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公示。公示时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职工签名确认及公示资料需妥善保存备查。
  (三)各单位需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四)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漏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凡申报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之和、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人数、参保险种漏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列入重点稽核对象,适时开展实地稽核。
  (五)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依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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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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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
各地的社保基数根据各地的社平工资而定。每年社保基数都会更改,一般是在4、5月份,或是6、7月份,各地不一。但总体而言是每年提高。也就是说每年缴交的费用都会稍有提高。所以社保宜早不宜晚。
2.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2005年最低缴费基数为880元);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2005年最高缴费基数为4400元),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各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职工,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取得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职工当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社保交流群三(二七一六五四五一零)
3. 缴费基数高低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哪些影响?
缴费基数既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额多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计算职工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激励作用和效率原则,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享受的待遇就越高。
(1)缴费基数的高低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度性养老金和补贴组成。一方面缴费基数低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而个人账户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11%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目前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目前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3%);上述储存额的利息。如果缴费基数低,必然影响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同时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另一方面缴费基数低影响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职工退休时
过渡性养老金= 本市上年职工 × 人平均 × 年 底 前× 1%
月平均工资
(2)缴费基数的高低影响医疗保险待遇。对医疗保险待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个人账户上。政策规定,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等。划入标准为: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工人”),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8%划入。如果缴费基数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就少,就会影响职工待遇。
(3)缴费基数高低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我市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按规定享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待遇时,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来确定工伤待遇。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而确定本人工资时,以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即月均缴费基数,作为本人工资。很显然,在伤残等级确定之后,工伤待遇的多少是由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的。
4. 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签字确认?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低,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有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手段,为职工少缴保险费,严重侵害职工权益。在工作中,常有职工反映,自己的工资收入高,但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由于事先不知道,导致医保账户存储额少、退休后养老待遇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实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制度,可提高缴费透明度,使职工掌握所在单位为自己缴纳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事前监督,防止因少报缴费基数而影响职工待遇,特别是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可以更好地防止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5. 缴费基数职工签字确认的范围有哪些?
实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签字的范围是: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涉及参保职工180多万人。
6. 如何进行缴费基数职工签字确认?
社保交流群三(二七一六五四五一零)
职工签字确认前,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进行预核定,并依据预核定的情况,生成职工确认单,交用人单位组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本人要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和基数确定要求进行核定。
7. 职工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怎么办?
职工本人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并交参保职工本人确认。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又不予调整的,本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当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社保权益受到侵害超过60日的,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因此,广大参保职工对自己的签字要重视,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要及时纠正。
8. 参保职工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异议,单位又不予调整时,向哪里投诉
参保职工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经向单位反映,未按规定处理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中心反映,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一、办理变理登记的事项
用人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二、办理变更登记须提供的资料
办理变更登记应携带下列证件、资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5.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
社保分中心每月的20日至月底(具体时间由各分中心确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按月申报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其社会保险费应合并申报。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二、缴费申报时间、内容和方法
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8日前,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可在办理缴费申报的同时缴费,也可在申报当月的9日至15日缴费。
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同时办理养老保险费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申报,在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同时申报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
3.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于每年一季度将全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2005年度为每人60元)一次性交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养老金中代扣代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
三、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按月向所属社保分中心报送《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报与《缴费人员增减名册》、《离退休人员增减名册》相对应的《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征集申报名册》及社保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处理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委托银行进行托收。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补齐欠费和利息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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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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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市用人单位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均应进行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2015年1月1日以后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本年度不需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局进行申报审核。
三、申报要求
1、如实申报。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范围》的规定,如实申报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年工资总额的,以单位年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
2、按时申报。各用人单位应于2015年4月1日至8月31日内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申报工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本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3、告知确认。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给职工社会保险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举报投诉
参保职工应仔细核对本单位申报的本人工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有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的基数申报审核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内容经查属实的,对未完成基数申报的,申报审核部门将进行现场申报审核,对已完成基数申报的用人单位,申报审核部门移交稽核部门进行稽核检查。举报投诉电话:4688211。
五、监督检查
我局将加大对全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定期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及签字确认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法对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具体事项请咨询市社保局:4688218(国有、集体企业)、4688216(三资、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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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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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东丽区一工厂工人问:明年本市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基数本人签字确认制度,我们希望了解有关此制度的详细情况。
  答:接到电话后,记者与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处取得了联系,现就您提出的问题予以全面解答。
  有关人士认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保险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基数多少决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对此,国家有明确规定。
  在工作中,常有职工反映,自己的工资收入高,但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由于事先不知道,导致账户存储额少,退休后养老待遇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制度,可提高缴费透明度,使职工掌握所在单位为自己缴纳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事前监督,防止因少报缴费基数而影响职工待遇,特别是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可以更好地防止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现在就缴费的三方面问题解答如下。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2004年最低缴费基数为780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核定为680元);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如,2004年最高缴费基数为3900元),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各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职工,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取得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当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2.缴费基数高低对职工有哪些影响?
  缴费基数既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额多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计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激励作用和效率原则,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享受的待遇就越高。影响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组成。缴费基数低会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而个人账户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11%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目前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目前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3%);述储存额的利息。如果缴费基数低,必然影响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同时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影响待遇
  对医疗保险待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个人账户上。政策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等。划入标准为: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工人”),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8%划入。如果缴费基数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就少,就会影响职工待遇。影响待遇
  按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享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待遇时,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来确定工伤待遇。
  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而确定本人工资时,以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即月均缴费基数,作为本人工资。很显然,在伤残等级确定之后,工伤待遇的多少是由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的。3.职工对申报基数有异议怎么办?
  职工本人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并交参保职工本人确认。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又不予调整的,本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当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社保权益受到侵害超过60日的,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因此,广大参保职工对自己的签字要重视,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要及时纠正。对缴费基数有异议,单位又不予调整时,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中心反映,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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