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合同签订,总包单位的开户账户可以写两个账号吗

建设单位跟施工单位签合同时规定了合同帐号,为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施工单位(见沙发)
如题,建设单位跟施工单位签合同时规定了合同帐号,为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施工单位。。(见沙发)
合法。只要将账户纳入单位的财务报表之类就可以。
你去鲁文建筑论坛发贴问一下吧,上面有很多做施工的朋友的,里面还有很多建筑方面的资料可以下载的,有施工方案,规范大全,设计图等
潜规则,施工单位开设账户的这家银行跟建设单位有业务来往并且比较频繁,或者银行的领导跟建设单位领导关系好。 不违法,但是如果施工单位不同意账户开设在此银行而建设单位强制性要求的话,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补充:项目拨款不规范的原因?应该不是账户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三、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0%缴纳。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使用。四、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缴纳保障金。(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核定保障金缴费额,并填写《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一式5份。(二)凭《保证书》到指定银行办理保障金存款手续。(三)凭银行存款回执,由保障金管理机构认定保障金存款手续,并在《保证书》上签章。(四)持具有保障金管理机构签章的《保证书》等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五、农民工工资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验《保证书》。没有《保证书》的,视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不落实,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六、施工现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公告牌制度。工程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工程项目保障金缴费额、举报投诉电话。公告牌的规格、样式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工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农民工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八、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并在5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应付工资凭证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九、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监管义务,并负连带责任。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予以纠正。在接到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一)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四)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五)未在应付工资凭证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的。(六)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办理劳动合同手续和申报用工登记手续的。(七)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扣押农民工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明的。十一、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逾期不能补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施工企业提出启用保障金发放工资意见。十二、启用保障金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施工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填报《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书》,提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拖欠克扣工资金额后,签署启用保障金意见,提出具体使用金额。(三)保障金管理机构根据核定金额,从保障金帐户中予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要求施工企业做出保障金补存承诺。(四)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保障金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十三、自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之日起20日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将保障金启用部分分别足额补存到保障金银行专户,以保证保障金的储备额。逾期未补存的,责令限期补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四、建立健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应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按期补存保障金等情况作为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十五、保障金退还程序。(一)工程项目竣工前30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填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保障金退还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该工程项目没有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情况后,签署退还意见。(二)根据退还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到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代码证。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4.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三)保障金管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予以审验后,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并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为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必备要件之一。十六、对没有办理保障金储存、退还手续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均不得为其办理开工、竣工手续。对违规办理开工、竣工手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十七、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障金的,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退还保障金的,保障金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或返还的款额,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十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懈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调查核实有误,导致保障金错误使用、返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九、保障金专储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保障金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施工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后逃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保障金缴纳、支付、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二十二、对违规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违规挂靠、违规发包、搞不正当竞争、签订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补缴保障金的单位,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向社会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为,同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二十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维权公告牌(略)2.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略)3.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书(略)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略)5.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略)主题词:城乡建设农民工资管理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日印发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搜房网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搜房网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建设施工合同中甲方是两个单位主体,现甲方违约,两个主体如何划
建设施工合同中甲方是两个单位主体,现甲方违约,两个主体如何划分责任?合同中未约定两者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可以要求甲方的两个主体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浏览次数:0
回答被采纳后将共获得20
如果责任能分得清,直接找违约主体,如果分不清,两个单位主体作为甲方,应共同承担责任。
位提问人正在寻找答案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搜房通行证,
ask:8,asku:1,askr:155,askz:15,askd:5askR:1,askD:188 mz:nohit,askU:0,askT:0askA:190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建筑施工中如何认定施工方与合同中的施工单位为挂靠关系?-法律知识大全|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建筑施工中如何认定施工方与合同中的施工单位为挂靠关系?
3535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一、基本案情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为开发某某商住项目,与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总(以下简称“”),由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建设。随后施工单位与自然人蔡XX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蔡XX进行内部承包建设。过程中,开发公司认为施工单位垫付资金不足,施工进度缓慢,解除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合同。双方遂发生纠纷,施工单位将开发公司起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支付已完项,并提出索赔共计3100万元。二、双方基本意见原告施工单位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严格遵守;被告没有合法理由,采取胁迫手段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是违法的,并且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已构成违约,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开发公司抗辩:原告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个体包工头蔡XX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解除施工合同于法有据;被告并未拖欠原告工程款,只是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蔡XX。因此,为查清案件事实,请求追加蔡XX为第三人。法院遂追加蔡XX为第三人。蔡XX提出抗辩:第三人与原告只是挂靠关系,不是内部承包关系,第三人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合理合法。三、案件分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并且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已构成违约。理由是双方的施工合同经过了招程序,并且已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原告为履行合同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机械设备、人工,还组建了以蔡XX为首的工程项目管理部;原告对外采购钢筋、混泥土等主材的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均为原告,且发票全部在原告手中。第二种观点是:原告非法转包了工程,被告解除施工合同合法。理由是原告自始至终也没有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没有投入资金、没有组建施工管理队伍、没有采购材料,原告将工程转包给了蔡XX,蔡XX是实际施工人。第三种观点是:第三人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没有施质,便借用原告的企业资质,以原告的名义参与工程投标。中标后组建项目组,第三人以自己或项目组名义筹措工程资金、招聘及组建施工管理团队、租赁或购买工程机械、采购工程材料,组织施工。第三人与原告的关系,其实质就是一种挂靠关系。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所谓挂靠,是指没有资质或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借用与该工程相匹配的其他企业的施工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其特征表现为:1、挂靠者没有施工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低于其欲承揽工程对资质的要求。2、挂靠者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并以被借用者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借用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内部承包(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掩盖挂靠的本质,其实质还是一种挂靠行为)、直接借用(签订借用协议)以及联营等方式,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借用者均必须以被借用者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3、挂靠者实际投入资金、管理、技术、人力等组织施工,是实际施工人,被挂靠者一般不参与施工,或者仅做形式上的工程管理。4、挂靠者一般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数量的管理费。通常管理费按挂靠者承揽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一般为工程造价的3%-5%。5、挂靠行为的违法性。我国《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以上规定均表明,挂靠是一种违反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导致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的行为符合挂靠的特征,事实上是一种挂靠行为。其理由如下:一、第三人借用原告企业资质的事实非常清楚。对此第三人提供了以下的予以证明:1、第三人不是原告公司的员工,没有签订任何;其他项目组成员也不是原告公司员工,而是由第三人招聘并支付其相应工资报酬,因此内部承包不是真实情况,是双方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2、第三人为个体包工头的身份非常明晰。蔡XX经常在揽到工程项目后寻求有资质的企业请求挂靠,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而且本案所涉的工程项目,第三人在挂靠到原告公司之前,先找到了一家颇具实力的施工单位,因该施工单位对第三人针对该项目垫付资金的能力以及双方对管理费数额的分歧,最终未能合作。对此,该上海公司及其公司负责人均出具了相关书面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3、第三人因朋友介绍,首先找到了被告,要求承包该工程,被告表示同意,因第三人没有施工资质,这才找到原告请求挂靠,对该事实被告完全认可。二、第三人对该工程垫付了大量的资金,原告事实上没有做任何投入。第三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途径:一是对外借贷,包括向原告借贷;二是要求被告提前支付的工程款及被告代第三人对外支付的材料款、款。原告所谓的资金投入,实际上,一部分是对第三人的借款,这部分借款的表现形式为第三人向原告签发的工程付款申请单,表面上好像为原告支付(垫付)的工程款,事实上,原告与第三人之前已经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出借给第三人300万元人民币专款用于该工程施工,并约定了利息及归还时间,以及如果不归还,原告有权扣押被告向第三人支付的工程款,原告将根据第三人的需要在300万元额度内分批支付借款。从该借款协议可以充分判断该300万元为借款的属性。原告所声称的另一部分资金投入,没有支付(投入)凭证,仅有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名头为原告单位的发票。但事实上发票并不是付款凭证,而是计税凭证,仅持有发票而不能提供对外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原告对工程进行了资金投入。相反,第三人提供了大量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凭证,包括个人银行卡转账、现金支付,这部分付款对方大半都出具了;还有就是要求被告代第三人支付材料款,这部分有第三人要求代为付款的申请以及被告的银行转账凭证。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是第三人而不是原告投入(垫付)的工程款,原告所谓的资金投入是虚假陈述。三、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表明双方是一种挂靠关系。双方在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工程由第三人承包组织施工建设,第三人筹措工程垫资款,第三人对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总造价3.5%的管理费。四、被告与原告“解除”施工合同后,与另外一家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但继续由第三人对工程组织施工,这更加证明了第三人挂靠的本质。最终,本案在法官的支持下实施了调解。调解方案为第三人分批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共计400万元。虽然没有通过判决的方式确认本案挂靠的法律事实,但调解方案却印证了挂靠的实质法律关系,因为原告先前主张工程欠款及索赔共计3100万元,但最后同意400万元结案,原告实际上心里非常清楚,本工程确实不是原告施工建设的。以上由律师365小编整理提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吉安工程纠纷案例律师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咨询推荐
热门工程纠纷案例法律百科
招投标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为了规范人们招投标的行为,我国专门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那么大家知道招投标法的内容有哪些吗?律师365小编带来了招投标法全文,供你阅读。
地区找律师
专业律师权威解答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热门法律百科
317236人看过 1 89201人看过 2 71250人看过 3 36052人看过 4 28679人看过 5 24964人看过 6 15413人看过 7 11513人看过 8
其他人正在看
3535次阅读 277次阅读 263次阅读 164次阅读 130次阅读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