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上刚接了一家注销企业,情况如下,实收资本100元,没有交增加实收资本印花税税,股东比例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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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接手的公司注册成立三个多月了,财务账面上没有实收资本,而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60万。我问了之前的会计说就是没有,公司注册时不需要验资,老板也没有把钱存到公司的基本账户去,购买东西、支付各种费用都是用老板的私人帐号转账支付或是从私账取钱支付现金。到目前为止,只有十多万的付款是通过老板私人账户转到公司账户(算是借老板的),再由公司账户付款。现在我应该怎样处理这事,账务账面上没有实收资本可以吗?
最美女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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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注册资本是“认缴”制,于是我初建账的这几个月都一直将注册资本挂的“其他应收款”的,请问大家有没有别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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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没有,在认缴情况下,实际收到再做账,不用做其他应收款。
专心做事,踏实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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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从14年3月开始北京新成立的公司都是认缴制的,注册公司不需要实际入资,在注册成立后10年内把注册资金入缴就行,所有先挂在其他应收款是对的,然后实际入资后再冲其他应收款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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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1、①收到首缴: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  ②未收到的: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  ③等以后收到认缴的部分,再结转其他应收款,直至达到认缴注册数额。  2、认缴的时候不需要做分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投资款,而不是认缴的注册资本。  3、如果是发生了经营业务,先购置了资产,应该是:借资产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比如股东出资支付购入材料10万元款。且该批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借:库存材料10;  贷:实收资本-xx股东10  同样如实股东用资金支付了负债,同样应该是借负债类科目,贷实收资本。  4、用“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来反映,其实际上仍等于没缴。与认缴制精神不符。我认为应当这样进行会计处理。  5、老板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存货等日常支出。可以先归集到其他应付款账户。达到一定数额时,结转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账户中。如:注册资本为10万元。当其他应付款余额为5万元时结转一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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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还是先做实收资本比较好,这样账不乱。比如说开始没有投入奖金,而是老板用这笔钱直接买成东西了,你可以先做:借:库存现金贷:实收资本&&&&再做:借: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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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也是这样,我都做成跟老板借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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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就可以先不做啊,老板自己买东西干嘛非要记到公司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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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做不成的事,只有做不成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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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国会计报日15版《认缴制条件下注册资本的账务处理》/epaper/uniflows/html//15/defaul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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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5楼shhhr的帖子w我单位刚成立。改怎么做实收资本啊, 收到多少做多吗 我们到2020年认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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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实收资本就要交印花税了吧。所以建议暂时不入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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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遇到过,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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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都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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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都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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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30:Execute time :0.96实收资本印花税怎么交
实收资本印花税怎么交
范文一:【摘要】资本利得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一国资本市场中发挥不同的经济效应,世界各国纷纷根据本国资本市场的实际行情选择有利于促进本国证券交易发展的税收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资本利得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经济效应的利弊比较,对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税收制度进行选择。【关键词】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内锁效应目前我国在资本市场证券交易中对以股票买卖、继承、赠与等股权转让书据的书立行为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担负着对证券交易行为和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双重职能。而对其他证券交易,如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交易都不征收印花税。对于现行印花税制度的缺陷在最近几年一直是国内学者与监管层关注的重点,并多次在全国两会上被列为提案,建议调整甚至取消,取而代之资本利得税。关于资本利得的红利收益及价差收益两部分,目前我国税法中的相关征收规定有:1、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收入按20%的税率减半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取的资本利得,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3、自日起针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上市公司限售股获得的资本利得,并入个人所得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时不征税。在今年的两会上关于资本利得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及红利所得说的调整再一次成为资本市场税收制度改革争论的焦点,然而资本利得税能否在现阶段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发挥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应取决于对这两种税收利弊的全面权衡。一、基于公平原则的比较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衡量租税的课征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在现代经济社会公平原则己经成为一个租税制度是否可以成为优良租税的重要指标。在租税负担方面,公平的考虑为:谁有能力,谁就该负担;谁受益,谁就该付费。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以资本进入股市,买卖股票,从中赚取价差、红利。这些人使用资本,获得回报,同时承担风险。其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可视为对风险承担之补偿,是他们愿意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入。在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中,中小投资者资金规模小,信息获取迟缓,获利几率低,大额投资者资金规模大,信息获取迅速,获利几率高。如果对投资者买卖股票按交易额比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比例税率的累退性来衡量,中小投资者的税负水平明显高于大投资者。反之,如果课征资本利得税,对低收益适用低税率,高收益适用高税率,且对投资损失可抵减投资收益。那么资本利得税就具有调节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所得级差,调节大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税负水平的功能,更合理的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从这一点上来看资本利得税显然优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另外从我国现实税收制度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流通环节征收,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基金交易、国债及企业债券免征的做法;个人投资者、基金在收到来源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后,还需再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现金分红重复征税的做法;以及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的分红不需要纳税的区别,均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这一点为市场所诟病,也是很多学者提议调整印花税制度的主要原因所在。二、基于效率原则的比较经济效率是指资源最优化的配置,课税往往使得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无法达到最优化境界,造成无谓损失,社会福利因而下降,因而税收政策应趋利避害,首先着眼于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充足的税源。若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税制的设计就应遵循简税制的原则,尽量达到税收中性,即在征税过程中尽量减少给纳税人带来应纳税款之外的超额负担。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大量投机性交易使得市场出现流动性过剩现象,由于比例征收的印花税具有的累退性,在这个阶段印花税的调整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相当有限。从我国07年5月30日上调印花税与08年4月24日下调印花税的实际结果来看,上调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下调对市场的影响有限,这一结果已经过国内很多学者的检验,这里不再重复论述。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想通过印花税的调整对市场形成警示作用,短期内抑制投资热情,在现阶段来说是可以实现的,同时也不会对市场的长期持续性发展产生不可逆的影响,如果我们想推动股市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较低的印花税设计基本符合简税制、相对中性的要求。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产生“内锁效应”,其“内锁效应”指的是较高的资本利得税会阻碍投资者出售其资本资产,从而锁住了投资者,使其不能再进入其他投资领域。因为出售资产获得资本利得即引发税负,不出售资产则可以避免或延迟税负的发生,为免除或减轻税负,持有人会放弃出售机会,或投资其它回酬率较高的资产。所以说累进税率的资本利得税结构将对资产所有者的出售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产生投资者在选择交易与持有资产之间的矛盾,阻碍资产移动,扭曲资源配置。资本利得税“内锁效应”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股市交易量的影响。投资者出于避税的要求,会将部分资产从证券市场转移,转向其他投资渠道,甚至向低税负国家转移,形成资金的国际迁移,降低对本国股票的需求,导致证券市场整体价格水平下降。同时因为资本利得税会按照持有股票时间长短区分不同的税率,投资者为了避税,也会尽可能减少或延缓资本利得的实现,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这也将降低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及流动性。资本利得税的“内锁效应”会加大资本性资产的价格波动水平。当“内锁效应”减少了证券市场交易量的同时也必然造成了市场价格在短期内的普遍下降。更多的时候资本利得税对资产价格波动水平的影响取决于股价波动幅度与边际税率设置的高低的对比。如果资本利得税的累进税率设置,在证券价格上涨时,边际税率的增加小于股价的上涨幅度,投资者更倾向于买而非卖,从而使证券的价格水平进一步上扬;而当证券价格下跌时,为弥补税负所引起的资本损失,将使投资者更倾向于卖而非买,易产生“无量暴跌”的现象发生,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证券价格的跌势。只有在较成熟的证券市场,股价波动幅度小于边际税率时,资本利得税才能发挥自动调节市场规模及价格涨跌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在股价上涨时抑制投资,在下降时缓解抛售压力。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向成熟阶段的过渡时期,第一,股权分置改革引发了股票市场一段时期内的持续繁荣,但是这种繁荣并不是理性繁荣,而是基于纠错产生的量能及价值回归。如果在现阶段开征资本利得税,刚刚回复的市场投资信心将再次受到冲击,前期改革取得的成绩也可能毁于一旦;第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结构正在逐渐理顺中,从过去的“庄家+散户”结构向由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QFII等专业性投资机构为主导的成熟市场结构过渡,短期内这些机构可能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影响股市的涨跌,甚至由于违规操作产生投机炒作,诚然资本利得税可以打击短期的投机交易,减少利用资金优势投机炒作产生的市场流动性,但是这些问题理应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如果一味提高交易成本,而不进行监管制度的配套改革,最终结果只能是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投机依然盛行,额外增加的交易成本再次向散户转移。这不仅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同时还将造成更严重的分配不公;第三,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理念正在逐步形成中,尤其是散户正在从“探听内幕消息”的短期投资盲从理念向长期投资的价值理念转变,股票市场的“羊群效应”正在逐渐减弱,如果在此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于正在成长中的中国散户来说无疑又是沉重一击。尤其在短期内如果我们不能对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进行税率区分,不能根据交易额与利得额设置合理的累进税率,不能对众多散户的投资亏损实施技术上的亏损弥补,那么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产生巨大的内锁效应,冲击股票市场。从以上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效率效应分析可得出,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中性的税种,该税种的征收将产生相当大的效用扭曲和福利成本损失。从这一点上来看如果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资本利得税,将直接明显地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因而具有强烈压抑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尚未成熟的现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显然要优于资本利得税。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晓求教授多次明确表示取消印花税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机尚不成熟。另外从世界各国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实践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等一些工业化国家开征该税种的主要原因均是利用该税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引进资本利得税,是以税收的公平目标为着眼点考虑的。而像台湾一样以抑制股市为目的开征的国家或地区则均以失败告终。三、基于制度原则的比较税收的制度原则是指征税应遵循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提高税收效率。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来讲印花税的征收简便易操作,而一旦开征资本利得税,我们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设置合理的起征点;2、设置合理的累进税率;3、如何对短期持有股票及长期持有股票者进行区别对待;4、如何对不同成本的股票取得的利得合理征收;5、如何实施资本利得税的亏损弥补。在技术上比较难实现,在征收上也将产生大量的征收成本。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效率与经济性上均优于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既不符合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求,也不具备开征的客观条件,应审慎开征。可以考虑延续之前的思路对印花税及资本利得实施结构性调整,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参考文献[1]李贵通,张建友.开征资本利得税对股票市场影响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1(4).[2]武鑫.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利得税的比较研究与功能设计[J].财税纵横,2011(9).[3]叶建芳,徐南.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利得税的改革和国际比较[J].涉外税务,2010(8).[4]吴晓求.资本利得税“杀伤力”将远超印花税[J].中国市场,2008(7).作者简介:刘欣(1980―),女,河北沧州人,讲师,从事金融理论、财政理论研究。原文地址:【摘要】资本利得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一国资本市场中发挥不同的经济效应,世界各国纷纷根据本国资本市场的实际行情选择有利于促进本国证券交易发展的税收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资本利得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经济效应的利弊比较,对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税收制度进行选择。【关键词】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内锁效应目前我国在资本市场证券交易中对以股票买卖、继承、赠与等股权转让书据的书立行为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担负着对证券交易行为和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双重职能。而对其他证券交易,如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交易都不征收印花税。对于现行印花税制度的缺陷在最近几年一直是国内学者与监管层关注的重点,并多次在全国两会上被列为提案,建议调整甚至取消,取而代之资本利得税。关于资本利得的红利收益及价差收益两部分,目前我国税法中的相关征收规定有:1、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收入按20%的税率减半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取的资本利得,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3、自日起针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上市公司限售股获得的资本利得,并入个人所得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时不征税。在今年的两会上关于资本利得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及红利所得说的调整再一次成为资本市场税收制度改革争论的焦点,然而资本利得税能否在现阶段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发挥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应取决于对这两种税收利弊的全面权衡。一、基于公平原则的比较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衡量租税的课征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在现代经济社会公平原则己经成为一个租税制度是否可以成为优良租税的重要指标。在租税负担方面,公平的考虑为:谁有能力,谁就该负担;谁受益,谁就该付费。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以资本进入股市,买卖股票,从中赚取价差、红利。这些人使用资本,获得回报,同时承担风险。其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可视为对风险承担之补偿,是他们愿意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入。在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中,中小投资者资金规模小,信息获取迟缓,获利几率低,大额投资者资金规模大,信息获取迅速,获利几率高。如果对投资者买卖股票按交易额比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比例税率的累退性来衡量,中小投资者的税负水平明显高于大投资者。反之,如果课征资本利得税,对低收益适用低税率,高收益适用高税率,且对投资损失可抵减投资收益。那么资本利得税就具有调节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所得级差,调节大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税负水平的功能,更合理的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从这一点上来看资本利得税显然优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另外从我国现实税收制度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流通环节征收,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基金交易、国债及企业债券免征的做法;个人投资者、基金在收到来源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后,还需再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现金分红重复征税的做法;以及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的分红不需要纳税的区别,均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这一点为市场所诟病,也是很多学者提议调整印花税制度的主要原因所在。二、基于效率原则的比较经济效率是指资源最优化的配置,课税往往使得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无法达到最优化境界,造成无谓损失,社会福利因而下降,因而税收政策应趋利避害,首先着眼于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充足的税源。若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税制的设计就应遵循简税制的原则,尽量达到税收中性,即在征税过程中尽量减少给纳税人带来应纳税款之外的超额负担。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大量投机性交易使得市场出现流动性过剩现象,由于比例征收的印花税具有的累退性,在这个阶段印花税的调整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相当有限。从我国07年5月30日上调印花税与08年4月24日下调印花税的实际结果来看,上调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下调对市场的影响有限,这一结果已经过国内很多学者的检验,这里不再重复论述。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想通过印花税的调整对市场形成警示作用,短期内抑制投资热情,在现阶段来说是可以实现的,同时也不会对市场的长期持续性发展产生不可逆的影响,如果我们想推动股市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较低的印花税设计基本符合简税制、相对中性的要求。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产生“内锁效应”,其“内锁效应”指的是较高的资本利得税会阻碍投资者出售其资本资产,从而锁住了投资者,使其不能再进入其他投资领域。因为出售资产获得资本利得即引发税负,不出售资产则可以避免或延迟税负的发生,为免除或减轻税负,持有人会放弃出售机会,或投资其它回酬率较高的资产。所以说累进税率的资本利得税结构将对资产所有者的出售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产生投资者在选择交易与持有资产之间的矛盾,阻碍资产移动,扭曲资源配置。资本利得税“内锁效应”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股市交易量的影响。投资者出于避税的要求,会将部分资产从证券市场转移,转向其他投资渠道,甚至向低税负国家转移,形成资金的国际迁移,降低对本国股票的需求,导致证券市场整体价格水平下降。同时因为资本利得税会按照持有股票时间长短区分不同的税率,投资者为了避税,也会尽可能减少或延缓资本利得的实现,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这也将降低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及流动性。资本利得税的“内锁效应”会加大资本性资产的价格波动水平。当“内锁效应”减少了证券市场交易量的同时也必然造成了市场价格在短期内的普遍下降。更多的时候资本利得税对资产价格波动水平的影响取决于股价波动幅度与边际税率设置的高低的对比。如果资本利得税的累进税率设置,在证券价格上涨时,边际税率的增加小于股价的上涨幅度,投资者更倾向于买而非卖,从而使证券的价格水平进一步上扬;而当证券价格下跌时,为弥补税负所引起的资本损失,将使投资者更倾向于卖而非买,易产生“无量暴跌”的现象发生,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证券价格的跌势。只有在较成熟的证券市场,股价波动幅度小于边际税率时,资本利得税才能发挥自动调节市场规模及价格涨跌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在股价上涨时抑制投资,在下降时缓解抛售压力。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向成熟阶段的过渡时期,第一,股权分置改革引发了股票市场一段时期内的持续繁荣,但是这种繁荣并不是理性繁荣,而是基于纠错产生的量能及价值回归。如果在现阶段开征资本利得税,刚刚回复的市场投资信心将再次受到冲击,前期改革取得的成绩也可能毁于一旦;第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结构正在逐渐理顺中,从过去的“庄家+散户”结构向由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QFII等专业性投资机构为主导的成熟市场结构过渡,短期内这些机构可能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影响股市的涨跌,甚至由于违规操作产生投机炒作,诚然资本利得税可以打击短期的投机交易,减少利用资金优势投机炒作产生的市场流动性,但是这些问题理应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如果一味提高交易成本,而不进行监管制度的配套改革,最终结果只能是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投机依然盛行,额外增加的交易成本再次向散户转移。这不仅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同时还将造成更严重的分配不公;第三,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理念正在逐步形成中,尤其是散户正在从“探听内幕消息”的短期投资盲从理念向长期投资的价值理念转变,股票市场的“羊群效应”正在逐渐减弱,如果在此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于正在成长中的中国散户来说无疑又是沉重一击。尤其在短期内如果我们不能对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进行税率区分,不能根据交易额与利得额设置合理的累进税率,不能对众多散户的投资亏损实施技术上的亏损弥补,那么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产生巨大的内锁效应,冲击股票市场。从以上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效率效应分析可得出,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中性的税种,该税种的征收将产生相当大的效用扭曲和福利成本损失。从这一点上来看如果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资本利得税,将直接明显地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因而具有强烈压抑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尚未成熟的现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显然要优于资本利得税。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晓求教授多次明确表示取消印花税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机尚不成熟。另外从世界各国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实践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等一些工业化国家开征该税种的主要原因均是利用该税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引进资本利得税,是以税收的公平目标为着眼点考虑的。而像台湾一样以抑制股市为目的开征的国家或地区则均以失败告终。三、基于制度原则的比较税收的制度原则是指征税应遵循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提高税收效率。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来讲印花税的征收简便易操作,而一旦开征资本利得税,我们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设置合理的起征点;2、设置合理的累进税率;3、如何对短期持有股票及长期持有股票者进行区别对待;4、如何对不同成本的股票取得的利得合理征收;5、如何实施资本利得税的亏损弥补。在技术上比较难实现,在征收上也将产生大量的征收成本。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效率与经济性上均优于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既不符合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求,也不具备开征的客观条件,应审慎开征。可以考虑延续之前的思路对印花税及资本利得实施结构性调整,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参考文献[1]李贵通,张建友.开征资本利得税对股票市场影响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1(4).[2]武鑫.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利得税的比较研究与功能设计[J].财税纵横,2011(9).[3]叶建芳,徐南.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利得税的改革和国际比较[J].涉外税务,2010(8).[4]吴晓求.资本利得税“杀伤力”将远超印花税[J].中国市场,2008(7).作者简介:刘欣(1980―),女,河北沧州人,讲师,从事金融理论、财政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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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公如何 交 印
花税询  印花税咨中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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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积公”之 ,那 么和 如资 果 公本 积 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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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税 国家 务 总局关于资 簿印 金账 花 问税通知》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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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 于 2司 o 年成立 ,土 使地 证取用 得 日为2 o
年月3 1o
期5o5   7日, 账务账期开 是
o2 o5年
 1月我。 公司在
 62 年税 交 ,时 务专 税 员管认为 2
用使税 不 用交
缴纳 2 O
即可 ,于 是我公 司 未 
 25 土地 使年用 税 。同时 ,我 公 司 所
取 的 得土地 虽 为 2   5 拍 年取卖 得 但 由 , 当地于 人 政 府 的民原 因
, O O O O到现直 土在地 还有没交
付用于我 公使司 近 。,税 日务 关认 为我机 司 偷漏 2  年土地使5 用 税,以处予 。请 罚  O O 问,2
 5我年公 司土地的 用税使到是底否 需
缴 纳要 有, 减无免的
定规? (O
东山省 郭 静 )J晖 答 据 《根家 税国 务 局总 关进于一 步加强土地 使 镇 城税和土 值用征收税地增
管理 通工》知 (税发[0 401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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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某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未缴印花税被查处【标
签】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税收处罚【业务主题】印花税【来
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期,我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展的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合伙企业2013年12月账载实收资本增加1万元,应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5.00元,实际未缴纳;2014年1月账载实收资本增加4999万元,应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实际未缴纳。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其营业账簿印花税2.5万元和滞纳金6175.11元,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处1.25万元罚款。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年度账簿共增加实收资本5000万元,应在实收资本增加当月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但是该合伙企业并未进行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根据国税发[1994]25号规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金额,就新增部分补贴印花。因此,该合伙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需就增加的金额缴纳0.5‰的印花税。对于认缴注册资本,未实缴的企业,仅需就实缴的资本缴纳印花税。未缴齐的注册资本,应在实际缴纳时缴纳印花税。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范文四: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该公司认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是利国利民的环保产业,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将其视为政策倾斜、税收优惠等多方面重点进行扶持对象的特殊行业。这种行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是能源的再生和利用的需要,更重要的还在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该行业除了上述的特殊性外,它的“特殊”还在于该行业所经营的货物来源于广大民众的生活“垃圾”和生产单位所废弃的“废品”。该行业的这种收购过程不能简单地与商业企业的货物采购活动一概而论。两者所经营货物的购进渠道、环节、供货主体有着质的区别。所以该公司认为不应核定征收废旧物资收购环节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税务部门则认为:废旧行业也是商业,废品收购也是采购,在废品收购环节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没有特殊性。问:废品收购环节该不该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并未就其行业性质确定征免,即只要从事购销活动,就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同时,四川省规定对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的纳税人,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以实行由主管征管的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生产经营中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所以,地税部门核定征收印花税也是符合规定的。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在一些税种上已给予了政策倾斜、优惠,但在印花税征收上国家并未专门给予减免政策,故纳税人应按规定数额和程序缴纳印花税。
范文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范文六: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对股市影响的实证研究【摘要】文章通过观察我国印花税单边征收政策实施日前后30个交易日深、沪两市综合指数的走势,利用levene统计量进行收益率的方差齐性检验。统计结果显示这一政策的实施在短期内效应明显,刺激了股价指数的上涨,使股市收益率的波动性增强,但长期来看影响并不显著。【关键词】印花税;单边征收;波动性; 股价指数; levene 检验引言印花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与收益,根据经济学理论,这种交易费用的改变将会对证券市场的微观主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证券交易印花税通常也被作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政策手段之一。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新兴资本市场,这一政策工具更是被较频繁地使用。从印花税调整对中国证券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结果来看,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不同的运行机制以及不同的研究分析框架下,学者们得出的结果不尽一致。其中较有深度的研究当首推由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和华夏证券研究所共同撰写的《中国证券市场交易费用效应问题的实证研究》。在对股价指数影响的研究中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沪、深两市对印花税调整有很敏感的反应,具体反应模式为当印花税税率下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上升;当印花税税率上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下降。二是就反应的时效而言,沪、深两市均会及时作出反应,而且在10个交易日内市场反应最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反应效应逐渐减少,当达到30个交易日时,反应效应已经微乎其微了。在对收益率波动性的研究中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三次印花税率调整对上海A股市场大盘的波动性产生了影响,但对深市A股的影响没有对沪市的那么明显。2001年的税率下调对沪市A股收益率波动性的影响非常显著,但对深市的影响并不显著。虽然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大多数研究都是围绕印花税率上调或下调对股市波动性影响展开的。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那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宏观形势下,近日出台的印花税单边征收政策对股价指数及股市波动性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该政策的实际效应到底如何?这是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基础上所要探讨的问题。一、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对股价指数的影响单边征收印花税,不仅仅有利于形成长期投资的理念,因为卖出时征收将意味着卖出成本较高,而且还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股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对股市影响的实证研究【摘要】文章通过观察我国印花税单边征收政策实施日前后30个交易日深、沪两市综合指数的走势,利用levene统计量进行收益率的方差齐性检验。统计结果显示这一政策的实施在短期内效应明显,刺激了股价指数的上涨,使股市收益率的波动性增强,但长期来看影响并不显著。【关键词】印花税;单边征收;波动性; 股价指数; levene 检验引言印花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与收益,根据经济学理论,这种交易费用的改变将会对证券市场的微观主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证券交易印花税通常也被作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政策手段之一。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新兴资本市场,这一政策工具更是被较频繁地使用。从印花税调整对中国证券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结果来看,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不同的运行机制以及不同的研究分析框架下,学者们得出的结果不尽一致。其中较有深度的研究当首推由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和华夏证券研究所共同撰写的《中国证券市场交易费用效应问题的实证研究》。在对股价指数影响的研究中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沪、深两市对印花税调整有很敏感的反应,具体反应模式为当印花税税率下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上升;当印花税税率上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下降。二是就反应的时效而言,沪、深两市均会及时作出反应,而且在10个交易日内市场反应最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反应效应逐渐减少,当达到30个交易日时,反应效应已经微乎其微了。在对收益率波动性的研究中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三次印花税率调整对上海A股市场大盘的波动性产生了影响,但对深市A股的影响没有对沪市的那么明显。2001年的税率下调对沪市A股收益率波动性的影响非常显著,但对深市的影响并不显著。虽然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大多数研究都是围绕印花税率上调或下调对股市波动性影响展开的。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那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宏观形势下,近日出台的印花税单边征收政策对股价指数及股市波动性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该政策的实际效应到底如何?这是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基础上所要探讨的问题。一、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对股价指数的影响单边征收印花税,不仅仅有利于形成长期投资的理念,因为卖出时征收将意味着卖出成本较高,而且还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股
范文七:西南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摘要】率的方差齐性检验。影响并不显著。【关键词】印花税;单边征收;波动性;股价指数;引言根据经济学理论,主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政策手段之一。一个新兴资本市场,这一政策工具更是被较频繁地使用。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学者们得出的结果不尽一致。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和华夏证券研究所共同撰写的《。国证券市场交易费用效应问题的实证研究》响的研究中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沪、有很敏感的反应,具体反应模式为当印花税税率下调时,价格指数上升;当印花税税率上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下降。就反应的时效而言,沪、深两市均会及时作出反应,而且在个交易日内市场反应最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少,当达到30个交易日时,反应效应已经微乎其微了。益率波动性的研究中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但对深市A上海A股市场大盘的波动性产生了影响,没有对沪市的那么明显。2001年的税率下调对沪市A率波动性的影响非常显著,但对深市的影响并不显著。虽然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是围绕印花税率上调或下调对股市波动性影响展开的。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日起,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与所书立的A股、B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卖、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那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宏观形势下,该政策的实际效应到底如何?所要探讨的问题。一、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对股价指数的影响单边征收印花税,不仅仅有利于形成长期投资的理念,为卖出时征收将意味着卖出成本较高,的投资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股市,好因素。通过观察日印花税单边征收前后SPSS15.0检验结果如下:首先,对样本进行正态性检验,沪市方面,当n=5、15、30时,Shapiro-Wilk检验的p值分为0.156、0.006、0.007;深市方面,当n=5、15、30时,Wilk检验的p值分别为0.668、0.031、0.016。通过S-W检验发现,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在沪深两政策宣布日前后15个和30个交易日的样本数据分布不符前后5个交易日的样本数据分布符合正态性假所以不能运用F检验来。样本数据不完全符合正态性假设,。在这里我进行稳健性检验,运用Levene统计量进行收。2.levene检验结果及分析接下来进行收益率方差的一致性检验,SPSS15.0检验结沪市方面,当n=5、15、30时,调整前收益率标准差分别为、1.845,调整后收益率标准差分别为、4.085,levene检验p值分别为0.046、、0.169;深市方面,当n=5、15、30时,调整前收益率标准差分别为、1.95,调整后收益率标准差分别为、3.767,levene检验p值分别为0.131、、0.458。由此可以看出,印花税单边征收前后5个交易日和15个沪深两市收益率波动性表现出显著差异,印花税实行。而前后30个交易日的更长这种波动性差异并不显著。这说明印花税单边征而长期内。结论日,印花税单边征收政策的实施,在短另这一政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长期内对股价指数及收益率波动性的影响。印花税单边征收在短时间内确实可以刺激交易,提振股市但难以扭转股市内在的长期趋势,决定股市走势的更多特、上市公司基本面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等要素,政策对市场的作用是短期微小的。●【参考文献】1]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与华夏证券研究所联合课题组.交易费用调整对市场影响有多大—中国证券市场交易费用效应的实证研究[N].中国证券报,.2]谭加劲.证券交易税与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兼论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J].学术论坛,2006(8).3]童菲.证券交易税与市场波动性:来自中国股市的证据[J].统计与决策,2005(10).4]李靖野,梁春满.证券交易税的经济效应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2(1).
范文八:不交印花税的合同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不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进行归纳总结(来源:天财会计网)。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3. 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5. 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根据财税 [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 (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9. 会计、审计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10. 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 “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11. 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12.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13. 商业票据贴现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14.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 号、国税函 [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15.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16. 培训合同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17. 企业改制根据财税[ 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18. 资金账簿1) 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若不需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企业原有的已贴花资金账簿,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贴花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贴花。企业发生兼并,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规定贴花的,接收单位无需对并入资产补贴花。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如果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金后的余额贴花。如果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3)企业改制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企业,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 号文规定,只需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4)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19. 土地租赁合同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20. 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贴花。21. 修理单修理合同属于 “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2. 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出版合同。(国税函发[号
范文九: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不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进行归纳总结。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3. 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5. 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 国税发[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根据财税[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根据税三[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9. 会计、审计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10. 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根据深地税发[2000]91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11. 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12.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13. 商业票据贴现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14.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号、国税函[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征印花税。15.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16. 培训合同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技术培训合同范围: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17. 企业改制根据财税[ 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18. 资金账簿1)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若不需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企业原有的已贴花资金账簿,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贴花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贴花。企业发生兼并,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规定贴花的,接收单位无需对并入资产补贴花。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如果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金后的余额贴花。如果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3)企业改制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企业,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 号文规定,只需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4)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19. 土地租赁合同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20. 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贴花。21. 修理单修理合同属于 “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2. 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出版合同。(国税函发[号)
范文十:印花税:有22种合同不需要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3.
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5.
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根据财税 [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9.
会计、审计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10.
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00]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11.
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12.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13.
商业票据贴现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14.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 [ 号、国税函 [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15.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16.
培训合同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17.
企业改制根据财税[ 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18.
资金账簿(1)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若不需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企业原有的已贴花资金账簿,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贴花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贴花。企业发生兼并,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规定贴花的,接收单位无需对并入资产补贴花。(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如果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金后的余额贴花。如果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3)企业改制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企业,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 号文规定,只需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4)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19.
土地租赁合同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20.
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贴花。21.
修理单修理合同属于 “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2.
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出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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