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前土地出让金契税契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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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契税什么时候交 新房契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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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什么时候交?在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今天吉屋小编将和大家一起来说说这个及土地契税什么时候交?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交换等。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出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土地契税什么时候交在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地方规定为之前缴纳土地契税,有的地方规定为合同签订满10天即要缴纳。而根据目前主流操作,期房的土地契税缴纳时间为:房屋合格,交付使用,的时候缴纳,房屋交付后尽量不要超过一年,否则是要缴滞纳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确当天。”也就是说,按照相关规定,契税在可房产证办理当日起缴纳便可以。新房那么,怎么算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
—5%。而在2010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通知》中则又指出,个人购买,属家庭少有住房的,契税减半。符合上述条件的,且购房面积小于以下的,契税税率按1%
来计算。同时,属首套住房的,面积在90-144㎡,契税税率为2%,144㎡以上的,契税税率为4%(各地税率不同)。二套住房则不论面积大小,均按照
4%的标准来缴纳契税。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为,小区在1以上,单套在144㎡以下,区域平均交易价格相关要求(不同地区政策不同。如郑州,该规定为单套住房销售总价不高于上年度144㎡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其次,家庭少有住房的成员范围为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综上,以一套的普通住房为例,如果该住房为首套住房的话,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应缴契税为:购房总价×1%;而如果该住房非首套住房的话,则不享有该优惠。以相关规定为例,则应缴税费为:购房总价×4%。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说的土地契税什么时候交和新房契税如何计算。相信大家通过这些应该对土地契税什么时候交和新房契税如何计算有所了解了,希望这些内容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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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豫财农税[1997]第5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豫财农税[1997]第53号&|&发文日期:
13:50:17.0&|&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有效性:条款失效
各市、地、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2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河南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契税征管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
在河南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是指: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包括在建房屋。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契税税率: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契税税率为4%。凡199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统一按4%征收契税。而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仍按原规定执行。确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间应以房产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未经批准的,以买卖双方签定的成交合同或实际成交时间为准。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税款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契税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税款的,按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五、契税的减税、免税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军事设施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通讯导航、观测台站;其它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上述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及生活区建设或用于其他经营业务的,照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免征契税,超过标准面积部分,照征契税。每户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政府负责迁建新居的,免征契税。纳税人用政府补偿另行购置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其土地房产价格超过补偿标准30%以上部分,予以征收契税;不足30%的免征契税。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999年底以前免征契税:
1.因本企业职工集资买断企业股权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2.因国有企业之间兼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计税价格为当地政府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
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者,应从改变之日起补交已经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六、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
(二)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七、契税的纳税时间: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符合减税或免税规定的,应当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契税减税或免税手续。
纳税人已交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可准予退税。
纳税人办理纳税或减免税事项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八、契税的征收机关:
契税征收机关是财政部门。各级征收机关要坚持直接征收管理契税,这是财政征收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原由其他部门代征或代管的,要尽快妥善接管过来。征收任务大的地方,在条件成熟后,可成立契税征收派出机构,以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九、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确认材料、当地土地或房屋基准价格、土地出让价格、转让价格、权属变更时间等与征税有关的资料。契税征收机关对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应严格保密。
十、契税的征收经费
契税征收经费仍按省厅(90)豫财农税字第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契税的征收管理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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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和改革设想
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和改革设想
近年来,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交易市场规模日益扩大。一方面,房地产交易频繁,带动了契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房地产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复杂化,又给契税的征管提出了新要求。在目前契税收入连年超额完成任务的大好形势下,如何突破“量化”的局限,从根本上解决征管中存在的弊端,显得更为重要与迫切。本文结合开化县实际,就如何加强契税征管问题做一探讨,以供大家参考。
一、契税流失的主要形式
(一)绕过土地、房管、财税部门私下交易,从而偷逃契税。有些城镇居民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通过私下交易,私自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付清房款后,将原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直接交给买主,就算完成交易。即不到财政部门交纳契税(我省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财政部门),也不到房管、土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此进行第二手、第三手的交易,契税纳税义务虽发生了多次,但实际交纳的契税却只有一次或一次也未交。有些居民从开发商处购入房产后,居住多年,发票已发黄,等到需要时,或者税收、费用较低时才办理产权手续。
(二)隐瞒实际成交价,侵蚀税基,从而达到少交契税的目的。不同的产权转移形式,偷逃契税的形式也不同。如房地产开发商出售的房屋以销售价格征税,部分不法分子就通过将一桩房产交易分两张或多张发票开具,或者将一笔交易分两张开,一张是正规的销售发票,而另一张是收款收据。还有的开发商将车库、柴棚、水电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电话线预埋费、防盗门以及其他政府收费等从房价中剔除,而另开发票、收据或直接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以达到降低房屋计税价的目的,如此开发商不但协助了购房者偷逃契税,而且达到了自己少交营业税、城建税等目的。又如通过拍卖公司拍卖的房地产以“拍卖价”征税,有些拍卖商就通过签订虚假的拍卖成交协议、少开发票、或将佣金从拍卖价中直接扣除后开具发票,以达到自己少交营业税和买方少交契税和交易费的目的。再比如其他形式的交易按“成交价”或“评估价”征税,“成交价”由合同双方签订,极易造假,而“评估价”又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事实中存在大量的向银行抵押贷款时高估,交易时低估的现象,加上房地产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财政部门很难辨认其准确性。
(三)房地产承受人未交契税,房地产部门就予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致使税款难以追征。《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有些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严格执行此条规定,在房屋承受人未交纳契税的情况下就给予办理产权证,致使财政机关难以追征税款。还有些受托代征契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征收契税时不与财政部门配合,少征契税。
(四)契税减免审批不严格,致使部分税款流失。在契税减免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城镇职工未参加房改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时在规定的面积内可免纳契税。但在实际审批过程中,一般是由房管部门出具证明,然后由财政部门以此为据进行审批。事实上存在未经过房改的城镇职工第二次、第三次购买住房,房管部门仍给予出具证明的现象,而财政部门由于契税减免档案不够完善,也难以审查核对。二是按规定1999年8月1日后居民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实际中存在征收机关在执行政策时不严格,不审核其真正购买时间,只要是在这以后来办契证,并且是居住用房就按1.5%征收;还有的将营业用房冒充居住用房来办理契证,这种情况多见于二楼的营业用房,如果征收机关不进行实地考察,极易被蒙混过关。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实际审批中往往只要是这类单位购买房地产就给予免征契税,而不仔细审查其具体用途。四是减免税未实行跟踪管理。《契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免征的契税,可实际中都未予补缴。比如,现在由于机构改革的实行,有不少机关单位原办公用房都转为营业用房了,却未按规定补缴契税。
(五)政府行为不规范,越权减免了部分契税。各级政府的《抄告单》批准的契税“减、免、缓”口子,流失了部分契税。如开化县旧城改造中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以及破产、重组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过户等等,都给予了一定的减征免征契税照顾。
二、契税流失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宣传不够。契税虽开征多年,但由于宣传不到位,许多人不了解契税,以为只有办理产权证才需要交纳契税,而不知在签订了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后,承受人就发生了契税纳税义务,就必须在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
(二)制度不够规范。一方面是契税基本制度不健全,《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规定了契税的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期限,却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契税征收机关在处理契税违法行为时无法可依。二是契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目前,契税以财政部门农税人员负责为主;有的是地税人员负责,财政、地税、农税三方面工作兼管,往往容易造成顾此失彼。当前,特别突出的问题是契税稽查制度和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调制度不健全。
(三)对偷、逃、欠、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目前,对契税的违法行为基本上不进行处罚,给纳税人造成了“不偷白不偷,不欠白不欠”的错误观念。比如,我省1997年10月1日前契税税率为6%,许多人未及时交纳契税、办理契证,到1997年10月1后税率调整为3%,部分人看到税率低下来了,就来交了。按理说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房产应按原税率6%征税,并应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契税征收机关不但未予处罚,也未征收滞纳金,同样也按3%征税。再如1999年8月1日后,国家出台居民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这时契税征收机关又未严格执行,对1999年8月1日以后来办理契证,交纳契税的,只要是居民购买普通住宅,就按1.5%征收。这给纳税人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在税率降低前已交纳契税的人大呼“上当”,极大地损害了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和税法的严肃性。&&&
(四)房地产交易体制不规范,费挤了税。目前房地产交易操作不够规范,市场运作缺乏良好的机制,一些陈旧的管理制度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和进一步发展。比如,开化县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每平方米代政府收取的费用高达105元;又如居民居住一年以上的二手房交易,房管部门除按评估价的1.5%的手续费外,还要收取每户150元的评估费和60元的办证工本费,而契税只按1.5%收取,费已重于税。过重的“费”是交易双方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上级部门对基层契税征收机关只进行收入任务的“量化”考核,而对契税政策执行情况,征管质量如何却很少检查,这不符合依法治税的政策。在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契税年年超额完成任务的形势下,往往会掩盖契税征管中存在的漏洞。
三、契税征管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强契税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小册子等多种方式、多途径向城乡居民宣传新的《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契税现行政策。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拍卖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等单位和人员的契税业务宣传和辅导。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行为。立法机关要抓紧制定契税征收管理法规,使契税征收机关在处理契税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另外,契税征收机关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尽量杜绝各级政府开的“减、免、缓”口子。各级政府应加强配合与协作,共同解决契税征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契税征管制度的有序运行。
(三)建立一套严密的房产、土管、财税计算机网络系统。具体流程如下,土管部门和房管部门在签署房地产转让协议后,将数据资料传递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契税后,将数据提供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后,房地产管理部门才可以办理产权证。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由计算机严格确定,以杜绝“人情税”的产生,从而实现契税征管法治化、信息化。
(四)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商的联系,实行源头控管。财政部门应与开发商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要求开发商每月向财政机关报送房产销售清单,然后财政机关根据销售清单建立契税征收信息库,与每月实际征收的契税清单进行核对,对未及时入库的立即采取措施。
(五)建立健全契税稽查制度,以查促收。要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稽查技能的契税稽查队伍,或者委托地税稽查部门协助检查。每年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可以从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清单入手,检查购房者是否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同时要加强对契税代征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以促使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六)坚持依法征税。首先,要把好税率关。在执行时必须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对居民1999年8月1日前购买的普通住宅必须适用3%的税率征收,并且要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其次,要把好计税依据关。承受者应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并入计税价格,并按当地市场价,分地段制定最低计税价,对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按核定的最低计税价征税。最后,要把好纳税期限关。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要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加强违法处罚力度,增大契税违法成本。对偷、逃、欠缴契税的行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打击税务违法行为,加大契税违法成本,以督促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本文发表于2003年,发表在《发展之路论文集-财政管理专辑》;获衢州市财税学会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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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的土地改为出让,除了交纳土地出让金外为什么还要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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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房管局进行买卖,就要交契税。
契税收取由来已久,是一个延续了几千年的收费项目。以前,房屋交易、田产交易都需要到官府去申请办理一个由官方认可的契约和契证。契约就相当于今天我们房地产买卖的购房合同,而契证就是近日的契税证。国家之所以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是通过征收契税来达到对交易进行管理,包括土地交易、房产交易等许多不动产的交易。因为这些交易涉及到产权的转移,国家管理部门必须对这些商品的归属有个明确的备案,才能避免非法资产转移、个人财...
契税收取由来已久,是一个延续了几千年的收费项目。以前,房屋交易、田产交易都需要到官府去申请办理一个由官方认可的契约和契证。契约就相当于今天我们房地产买卖的购房合同,而契证就是近日的契税证。国家之所以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是通过征收契税来达到对交易进行管理,包括土地交易、房产交易等许多不动产的交易。因为这些交易涉及到产权的转移,国家管理部门必须对这些商品的归属有个明确的备案,才能避免非法资产转移、个人财产受侵害等事情的发生。契税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三、房屋买卖: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四、房屋赠与 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印花税 印花税的由来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人们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此。其间并有不少趣闻。 公元1624年,荷兰**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竟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印花税的内容 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契税收取由来已久,是一个延续了几千年的收费项目。以前,房屋交易、田产交易都需要到官府去申请办理一个由官方认可的契约和契证。契约就相当于今天我们房地产买卖的购房合同,而契证就是近日的契税证。国家之所以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是通过征收契税来达到对交易进行管理,包括土地交易、房产交易等许多不动产的交易。因为这些交易涉及到产权的转移,国家管理部门必须对这些商品的归属有个明确的备案,才能避免非法资产转移、个人财...
契税收取由来已久,是一个延续了几千年的收费项目。以前,房屋交易、田产交易都需要到官府去申请办理一个由官方认可的契约和契证。契约就相当于今天我们房地产买卖的购房合同,而契证就是近日的契税证。国家之所以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是通过征收契税来达到对交易进行管理,包括土地交易、房产交易等许多不动产的交易。因为这些交易涉及到产权的转移,国家管理部门必须对这些商品的归属有个明确的备案,才能避免非法资产转移、个人财产受侵害等事情的发生。契税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三、房屋买卖: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四、房屋赠与 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印花税 印花税的由来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人们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此。其间并有不少趣闻。 公元1624年,荷兰**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竟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印花税的内容 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只要交易就会产生契税
只要是房屋产权有变更的话,就会产生契税。但是不一定会产生土地出让金
契税收取由来已久,是一个延续了几千年的收费项目。以前,房屋交易、田产交易都需要到官府去申请办理一个由官方认可的契约和契证。契约就相当于今天我们房地产买卖的购房合同,而契证就是近日的契税证。国家之所以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是通过征收契税来达到对交易进行管理,包括土地交易、房产交易等许多不动产的交易。因为这些交易涉及到产权的转移,国家管理部门必须对这些商品的归属有个明确的备案,才能避免非法资产转移、个人财...
契税收取由来已久,是一个延续了几千年的收费项目。以前,房屋交易、田产交易都需要到官府去申请办理一个由官方认可的契约和契证。契约就相当于今天我们房地产买卖的购房合同,而契证就是近日的契税证。国家之所以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是通过征收契税来达到对交易进行管理,包括土地交易、房产交易等许多不动产的交易。因为这些交易涉及到产权的转移,国家管理部门必须对这些商品的归属有个明确的备案,才能避免非法资产转移、个人财产受侵害等事情的发生。契税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 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 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三、房屋买卖: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四、房屋赠与 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在税率设计上,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目前,我国采用3%-5%的幅度比例,这是国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印花税 印花税的由来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人们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此。其间并有不少趣闻。 公元1624年,荷兰**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竟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印花税的内容 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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