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资格证保险拒赔商业险拒赔起诉胜算几何

准驾车型不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网
准驾车型不符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支持作者:邓双飞&&发布时间: 10:45:16司机驾驶与驾驶证上载明准驾不符的车型发生事故,伤者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法院支持。
  2014年12月,被告张某驾驶中型货车从冷水江市方向往涟源市方向行驶,途经S312线冷水江市铎山镇花桥村地段时,与同向行驶并左转弯驶出道路的原告颜某相撞,造成颜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冷水江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颜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发时均在保险期限内。经查明,被告张某于2010年获得驾驶C1证,此次事故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应持有驾驶B1证才准驾的中型货车。
  冷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单中有被告保险公司的盖章和投保人的亲笔签字,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加黑突出标注,条款中明确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车主在庭审中亦承认在签订保单时,保险公司就商业险拒赔的情形有进行说明,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其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保险条款已经生效,不能以格式条款为由予以撤销。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第1页&&共1页编辑:谢智星&&&&文章出处:冷水江法院民三庭&&&&商业保险介入安全生产胜算几何
 您的位置:
商业保险介入安全生产胜算几何
日 00:00:27
 来源:新华网
】 【】 【】&
&&&&新华网西宁3月1日电(记者 吕雪莉)青海省在高危行业中全面推行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有关责任保险,在我国商业保险介入安全生产领域率先迈出了艰难而坚定的步履。 &&&&保险业介入安全生产领域,是国外的一条成功经验,在我国尚无成熟先例。此次商业保险和安全生产在青海的“牵手”能否成功?保险业的介入能否为安全生产保一分险? &&&&试水第一例:烟花爆竹行业&&&&新年的鞭炮声还在继续,与往年不同的是,这个新年里青海省省会西宁市的烟花爆竹经营户集体投了保。 &&&&位于西宁市商业繁华路段的花园南街的经营户张师傅说:“刚开始投保还不太乐意,但是转念想想,花几百块钱能多一些保障,也不错。没有事大家都平安当然最好,万一出什么事,有这个保险在,心里也踏实一些。” &&&&据悉,这是青海省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后成功签约的第一例。 &&&&西宁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成喜说,烟花爆竹行业是高危行业,过去在销售中各种事故时有发生。而经营户一般都是个体户或下岗职工,抗风险能力低,一旦出事,损失难以弥补。同时,由政府劳动部门统筹统管、带有很强行政色彩的工伤保险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正式职工,烟花爆竹经营户不在工伤保险之列,而商业保险将大有用武之地。 &&&&制度缺陷 工伤保险难“保险”&&&&诚如张成喜所说,工伤保险存在着覆盖面狭窄、赔付额偏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高危行业的保险需求,尽管是由政府部门在统筹统管,其强制推行的进度依然很慢。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范士伟说:“当前急需借助第三方力量来弥补行政性安全管理体制的缺陷,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用经济手段来弥补现有机制的不足,以经济利益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他认为,商业保险完全可以胜任第三方的角色,应该在执行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行商业保险。尤其是对大量的临时用工、农民工等来说,参加商业保险意义重大。由于体制的原因,工伤保险主要是针对企业正式人员。事实上,转型期我国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容乐观。多数企业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了。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任何保障可言,参加商业保险无疑会为他们的生命安全增加了保险系数。 &&&&据了解,保险机构主动介入工伤预防,是国外的一条成功经验。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从事故高发到基本稳定、最终实现根本好转的安全生产发展过程中,保险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方力量:值得期待但不能依赖&&&&将商业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在探索之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交错,实施起来并不一帆风顺。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有效辅助手段,商业保险的作用值得期待但不能完全依赖。 &&&&记者了解到,在推行中有保险公司就提出,由于不实行实名制,担心企业会在投保人数上做“手脚”,保险公司感觉很吃亏。“因为500人的事故发生率当然远高于200人。而企业交200人的保费,却可以给500人保险,这似乎有失公平。” &&&&同时,保险公司方面也有经营上的压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战军说,这一险种交费少,但赔付金额高,过去曾经在煤炭采掘业中尝试过,但以赔的居多。他认为只有积极拓展市场,做大规模,才能降低风险,实现收益。 &&&&安监部门就此指出,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商业保险只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和完善,并不能取代工伤保险。 &&&&有关专家还特别指出,安全生产责任应该由各级政府负责,商业保险介入安全生产只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补充和完善,它并不能代替管理,政府还是应该从弥补体制缺陷入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各种制度措施。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
(责任编辑:
 读图时代交强险和商业险能否一并起诉__天津律师咨询网
&您的当前位置:
>> 文章正文
交强险和商业险能否一并起诉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如果肇事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起诉时可以一并列明。保险公司由于存在资金实力雄厚、偿付能力强等优点,判决生效后履行能力较强,很少存在执行不能到位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者往往只注重对交强险的起诉,忽视对商业险的起诉,导致法院判决后已投商业险的车主不服,引发上诉、多重诉讼等情形,不但赔偿款不能尽快到位,而且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案情简要]陈某和柏某为夫妻。日,双方驾驶车辆行经山西省霍州市某路段时,遭遇贾某驾驶的挂车相撞,导致陈某和柏某不同程度的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柏某不负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柏某因脑挫裂伤和左侧轻度面瘫两处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某和柏某于日向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贾某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投保情况,车辆在保险公司分别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一审起诉状和庭审中并未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一审判决]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两位原告即陈某和柏某承担122000元的保险责任,其余7万多元的损失由车主承担,并未提及商业险问题。判决作出后,车主认为其所投商业险足够支付本次赔偿,不应由其另行赔偿,并依法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二审庭审中,车主提出应对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作出判决,不应由其先行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追偿。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了改判,由肇事车辆所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作出赔偿,剩余不足部分再由肇事车主赔偿。判决作出后,两位原告陈某和柏某经联系保险公司,也很快拿到了相应赔偿。&[律师点评]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存时,如何起诉,是很多受害者在提起诉讼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根据现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交强险和商业险完全可以一并起诉,而且,鉴于保险公司的较强偿付能力,在判决生效后,后期的判决金额执行也会相对比较顺利。在提起一审诉讼时,由于陈某和柏某并未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车主在答辩和庭审中也未对此作出回应,导致法院在判决时,无法主动作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承担责任的判决。两位原告在一审中并未找到我们,在车主上诉后的二审开庭前,找到我们委托代理。鉴于车主在二审庭审中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经庭审辩论和与法官的沟通,最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改判。&对于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否能一并起诉的问题,很多人并不了解或者经常忽视,导致后期诉讼和执行的诸多不便。事实上,将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起诉进来,不仅能减少车主方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能减少法院在判决时的顾虑,最终能让自身受益。保险公司作为专门性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是其进行商业行为必须付出的一个代价,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不论对于车主还是受害方而言,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兼顾自身利益。&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当前位置:
实习期内交通肇事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作者:贾清清
发布时间: 09:56:5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运营客车,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得支持。
  日16时许,张某驾驶中型客车在安乡县安德乡某路段将道路前方同向步行的陈某撞倒,造成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中型客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公司拒赔,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张某于日取得驾驶证,后准驾车型增至B1,实习期至日。张某驾驶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实习期内,也在保险期间内。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有驾驶资格证,且准驾车型为B1,但驾驶资格证上已载明实习期至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的规定,张某在实习期内不具备营运客车的驾驶资格。张某所驾中型客车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但张某在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主张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11家保险拒赔事件进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