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运输公司车辆挂靠合同合同上写过户是过个体吗

车辆挂靠协议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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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交纳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或导致乙方、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协议期满、终止
1、挂靠协议期满,如乙方愿意继续挂靠,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并在本协议期满后的3日内与甲方相关费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过户费用由乙方自理。若乙方有不向甲方交付车辆、不配合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行为,致使车辆过户手续在协议期满后的1个月内未能办结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乙方赔偿4万元违约金。
2、挂靠协议期间,挂靠车辆报废,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或政府主管部门政策法规调整、造成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视甲方违约,在乙方交回甲方提供的牌、证后,甲方应向乙方赔偿2万元违约金。
2、若乙方拖欠管理费、保险费等费用中的任何一项费用,甲方除了有权要求乙方补齐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时间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5000元违约金;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1万元违约金;拖欠时间超过2个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2万元违约金;拖欠时间超过3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4万元违约金。
3、车辆挂靠期间,乙方私自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4万元违约金。
4、挂靠车辆到了报废期后,乙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报停等手续,或将车辆赠送、变卖等私自处理致使甲方未能办理报废、报停等手续的,乙方除了应在甲方通知的3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向甲方缴纳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4万元违约金。
5、若乙方有因违规违法经营而被政府部门取消营运资格、给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如被政府通报批评、被媒体曝光等)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4万元违约金。
6、若因乙方不支付或无力承担本协议第四条中约定的有关费用致使甲方为其垫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变卖车辆冲抵有关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甲方垫付的款项、由此产行的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
1、乙方应在本协议中填写真实有效的地址,甲方根据该地址寄送各类通知、信函即视为送达。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可诉至协议签订地法院。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时间:时间:
签署地点:福州市仓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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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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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或者个人合伙(以下简称挂靠者)出资购买车辆,为了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以下简称)名下,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挂靠者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费用,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
车辆挂靠经营分类方式
一、从车辆营运类型上
可分为客运车辆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其中客运车辆挂靠又分为长途客运、市内公交运输和出租汽车运营等。
二、从车辆来源上
分为由挂靠者自选购车和由挂靠单位指定购车两类。挂靠单位指定购车又有向挂靠单位购买和向挂靠单位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购买两种。
三、从购车款来源上
一般有挂靠者自筹资金购车、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购买,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购车挂靠三种。
四、从挂靠关系的形成过程上
分为初始挂靠和继受挂靠两种。前者是指挂靠者与挂靠单位最初形成的挂靠,后者是指在挂靠关系形成后,挂靠者又将挂靠车辆和挂靠合同转让给他人所形成的新的挂靠关系。
五、从挂靠关系形成原因上
可分为政策性挂靠和非政策性挂靠。如因国家政策要求客运经营不允许个体经营,使得个体车主在客运经营时不得不选择挂靠,便为政策性挂靠。
六、从挂靠单位收取的费用上
实践中存在免费挂靠、收取一定管理费的挂靠和取得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挂靠。如在长途客运和市内公交车辆挂靠中,挂靠单位因向挂靠者提供运营线路,一般会从营运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或变相收取高额“管理费”
车辆挂靠经营主要特征
一、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名义车主为挂靠单位,实际车主为挂靠者。
二、是车辆由挂靠者出资购置。
三、是挂靠单位虽为名义车主,但不具备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四、是车辆运行权由挂靠者掌控,名义车主不参与车辆经营。
五、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同来约定。
.光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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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协议是否有效
车辆挂靠协议是否有效
&&&&2012年5月,西峡县人柴某购买了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挂靠于天天顺运输公司。双方在挂靠协议中约定,柴某每年向天天顺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6800元,由天天顺运输公司为其办理各项货运许可证等证件,柴某自主经营挂靠货车,自负盈亏。对挂靠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柴某自行承担损失,天天顺运输公司为挂靠车辆先行赔偿的各项费用由柴某在30日内予以返还,并自实际垫付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日,柴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柴某负全责,天天顺运输公司经西峡县法院判决垫付了各项赔偿损失共计42600元。因柴某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后没有及时向天天顺运输公司支付赔偿款,天天顺运输公司诉至西峡县法院,要求柴某依据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对此应理解为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车辆挂靠经营,因此该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且挂靠经营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属于运营者依据市场需求自发形成的,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故该挂靠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西峡县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所谓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输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即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合法经营的身份和一定的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虽然交通部已经多次下发文件拟本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道路客运挂靠经营进行全面清理,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明令禁止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但同时也有一些省市对此持鼓励态度,而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目前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尚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那么,车辆挂靠经营既然违背了上述《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应当据此认定本案中的挂靠协议无效呢?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要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在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即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各地法院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因此,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挂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双方约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柴某自行承担损害结果,也符合权利对等原则。天天顺运输公司为柴某垫付了交通事故赔偿款后,根据民法法理,柴某属于不当得利,故其应当返还天天顺运输公司为其先行赔付的赔偿款。至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逾期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该利息约定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示,且支付一定的利息是一种经济交易习惯,应该予以支持。所以应当认定原告天天顺运输公司与被告柴某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有效。
&&&&近日,西峡县法院判决天天顺运输公司与柴某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有效;判决柴某支付天天顺运输公司垫支款共计426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贾玉仙饶江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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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法院关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
作者:宋刚&&发布时间: 14:25:30
一、巴南法院审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呈总体上升趋势
年,巴南区人民法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共计新收1758件,占新收合同案件17.04%,其中2009年新收245件,2010年新收691件,2011年新收822件;审结1752件,占审结合同案件17.19%,其中2009年审结229件,2010年审结700件,2011年审结823件,年,巴南区法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数总体呈上升趋势。
2、结案分布情况
年,巴南区法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共计结案1752件,结案中判决结案1050件,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结案数59.93%,其中2009年34件,2010年471件,2011年545件;调解结案122件,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结案数6.96%,其中2009年13件,2010年61件,2011年48件;撤诉结案563件,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结案数32.13%,其中2009年181件,2010年156件,2011年226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结案案件判决结案最多。
二、巴南法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特点及成因分析
车辆在挂靠时,挂靠人除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经营外,还定期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服务费等,部分挂靠合同中还约定车船税、车辆保险费等税费由挂靠人交给被挂靠单位,再由被挂靠单位统一缴纳,合同履行到车辆报废为止等。因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又有新的特点。
1、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多为被挂靠单位
在巴南区法院年受理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1525件原告为被挂靠单位,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受理案件的86.75%。
从挂靠经营合同的一方当时人来看,挂靠人多为农民,文化少,法制意识淡薄。挂靠人在签订挂靠合同时,向被挂靠单位交一定费用,由被挂靠单位为其办理相关的车辆经营手续。一般情况下,挂靠合同中约定了管理费、服务费等规费及相关税费由挂靠人缴纳给被挂靠单位,再由其办理车辆经营的后续手续。但在挂靠经营合同实际履行中,挂靠人在签订挂靠合同时缴纳费用后,就自己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再向被挂靠单位缴纳任何费用。挂靠经营车辆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登记,同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经营,那么在车辆税费缴纳期间、车辆保险期间届满后,被挂靠单位存在较大的利益隐患,为保障车辆的正常经营及相关利益,必须为挂靠车辆缴纳相关税费、保险费等费用。被挂靠单位在向挂靠人催收无果后,于是向法院起诉。因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多为被挂靠单位。
2、车辆挂靠人地域分布广
因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方式不同,从而各个地区对运输行业的需求量也不尽相同。同时各个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对货运车辆的资质、要求、规范等方面的政策也不同。重庆地区近些年经济高速发展,货运车辆挂靠经营现象逐渐增多,在车辆挂靠中,挂靠人不仅包含重庆市内个体,也有来自市外的个体。巴南区法院近三年受理的挂靠经营纠纷案件中,车辆挂靠人就包含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的个体,甚至还有湖南、湖北、山西、广西等地的个体。挂靠人地域分布广,使得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环节的工作较难开展。
3、挂靠人难通知,案件文书送达难
在签订挂靠经营合同,被挂靠单位为挂靠车辆办理营运等手续后,挂靠人的经营方式基本为自己经营、自负盈亏。部分挂靠人法律意识淡薄、政策了解不够,认为自己的车自己经营是理所当然,且被挂靠单位在收取规费及与相关税费后,没有为其提供经营信息,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挂靠合同。在挂靠人信息更换后,未主动与被挂靠单位联系,甚至有部分挂靠人提供虚假信息与被挂靠单位签订挂靠合同。
因经济的快速发展,被挂靠单位如雨后春笋涌现,质量参差不齐,管理较乱。被挂靠单位大多规模较小,有的甚至属于家庭式公司。各被挂靠单位为使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对于挂靠人提供的信息审查不严,特别是对于挂靠人的身份、住址等信息审查不严。同时因公司规模较小,管理较乱,在挂靠合同签订后,公司很少主动与挂靠人联系,因此很难掌握挂靠人的行踪及联系信息。
当案件起诉来院后,因被挂靠单位提供的挂靠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准确,造成案件一方当事人即挂靠人无法通知、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法院只有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以判决方式结案。巴南区法院年审结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59.93%是以判决方式结案。在判决结案案件中,基本为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挂靠人,最终以公告方式送达并判决结案。
4、被挂靠单位请求的违约金显著高于所受损失
在挂靠经营纠纷案件中,被挂靠单位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解除挂靠经营合同、给付拖欠的由被挂靠单位代缴纳的规费和各项税费等费用、支付违约金。
在挂靠合同履行过程中,挂靠人未按时缴纳或拒绝缴纳规费、税费等费用达到一定期限时,被挂靠人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一般情况下,被挂靠人起诉时,挂靠人拖欠的费用为几千到几万不等,但双方在挂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为两万元以上。使得被挂靠人起诉请求的违约金显著高于挂靠人拖欠的费用。
5、判决结案案件申请执行较多
如前所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中,基本为挂靠人无法联系,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挂靠人的情况。结案后,被挂靠单位无法要求挂靠人履行,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对策与建议
为了更有效地遏制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上升势头,巴南法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被挂靠单位应加强对挂靠人的信息审查与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信息审查在签订挂靠合同时进行,只要挂靠人提供的信息形式上符合要求,单位就与挂靠人签订挂靠合同,而对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些被挂靠单位则疏于审查,势必造成单位后期管理困难。另外部分挂靠单位在为挂靠人办理车辆手续后,鲜与挂靠人进行后期服务,缺少沟通和联系,对于挂靠人的经营情况、信息变换无从了解,也对单位的后期管理造成困难。被挂靠单位应从单位的长远发展出发,建立科学、合理、严谨、实时的管理体系,加强单位自身人员素质的建设,减少单位人员流动。在对挂靠人信息审查时应同时从形式上和实质上进行审查,必要是还可要求挂靠人提供担保人或第三方,便于联系挂靠人进行后期管理。
由于挂靠人文化程度、法律意识不同,对挂靠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多误解,有些挂靠人在办理完成车辆经营手续后,认为没有必要再向被挂靠单位缴费。在挂靠合同签订时被挂靠单位应对合同条款多加解释,让挂靠人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
2.减少“挂时容易退时难”的现象
挂靠单位为扩大公司规模、增加业务数量,采用多种条件吸收挂靠车辆,但挂靠人欲解除挂靠合同退出挂靠却不易,多数情况下都只有被挂靠单位解除合同条款,而挂靠人欲解除合同只有等到车辆正常报废,从而出现“挂时容易退时难”的现象。以某挂靠合同为例,合同中约定在挂靠人违规经营、违法经营时被挂靠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另约定“车辆按国家政策规定报废,若乙方车辆未达到正常报废标准(被盗车辆或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报废除外)而提前报废、转籍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挂靠人只能以违约方式解除挂靠合同,明显不公平,多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由此产生。挂靠单位在与挂靠人签订挂靠合同时应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挂靠和解挂靠途径,让挂靠人自由灵活的与被挂靠单位建立、解除挂靠关系。
3.加强与车辆管理机关的沟通
通过加强沟通与交流,促使审判机关在审理挂靠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事实认定、证据把握、法律适应等方面具有更深入、更透彻的了解。
来源:巴南法院
责任编辑: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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