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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甲方(发 包 人):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总承包人):
工程项目。根据
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
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
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
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开具的“关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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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发包人) : 乙方(总承包人) : 丙方(银行) : 工程项目。根据全市建设工程农民工 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根据池政办[2014]47 号文,经友好协商,签订的编号为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业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依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甲方: (总承包人) 乙方: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第二部分)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建设规模 平米 所属区域 合同造价 合同工期 万元 本项目专户资金到账情况(统计...(十五)工程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 手续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 明》 、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和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第二部分)_表格类模板_表格/模板_实用...4 5 6 建设规模 所属区域 合同造价 合同工期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总监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工程项目,根据《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 (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要求,...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_环境科学/食品科学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 实施指南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 目 录 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备案书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m2/km) 建设类型 合同造价(万元) 建设单位 施工总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开户银行 劳务...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第一部分)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2015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 暂无评价文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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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汕尾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局草拟了《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汕尾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14年11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传真的方式提出有关的意见或建议。
  邮寄地址:汕尾市政和路中段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404室劳动监察科(支队),邮编:516600;
  电话(传真):。
附:《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8日
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按规定的比例拨付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应急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依法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共同主管。&
开户银行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
交通、水务、铁路、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做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有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和企业方面代表应当迅速到场处理。对涉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住建部门或其他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台账。用工管理台账包括劳动者花名册、入职登记表、工时台账、工资台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用工管理台账应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询、调阅。
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履行自查自纠和日常管理职责,避免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包应当对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当按月将工资支付报表报总包企业备案。
第二章&&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
第七条&&工资支付保证金按以下标准缴存:
(一)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总造价的10%缴存。按比例计算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缴存;
(二)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缴存。每个工程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工程造价按工程中标价和工程承包合同总额确认。未参加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价格和市场价确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申报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填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经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核准工资保证金数额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额度,从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中一次性足额提取资金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
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内可以只设立一个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但不同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分别计算缴存。&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在建尚未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按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补缴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和人社、住建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对人社、住建部门查询和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事项进行特别授权。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位后,开户银行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出具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属地的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住建部门、人社部门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予以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申请开工许可时,应同时提交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账户管理协议书、工资支付保证金到账证明等材料。&
建设单位足额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发布开工令的前置条件,凡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工程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许可。&
第三章&&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按时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并按要求填写《汕尾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企业故意拖延,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因工程项目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转移财产、逃匿、受刑事处罚、失踪或死亡等,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而引起拖欠工人工资的;&
(六)经人社部门及住建部门审查认定,需要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启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符合启用工资支付保证金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确定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名单和工资具体数额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专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二)保证金专户银行在收到《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的2个工作日内按《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将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到对应工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通知被拖欠的工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规定从银行提取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工人对拖欠工资事实或数额有争议的,应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先行调解仲裁。
第十八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提取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送工程属地的住建部门及人社部门备案。
(一)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补足;
(二)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补足保证金。&
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未补足已经使用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经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催缴仍不缴纳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示期内没有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持有关资料向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申请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一)建筑施工企业提出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的,须填写《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由住建、人社部门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退还的决定。经确认符合退还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持该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退还手续;&
(二)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的,须填写《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申请表》,经住建、人社部门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建筑施工企业持该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还:&
(一)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二)公示期内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投诉举报并经人社部门确认的;&
(三)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而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强行施工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未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又办理了施工许可证,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工地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对其分包建筑施工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不报建,或者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分包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该企业负责清偿,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任。&
施工班组负责人每月列出本班组劳动者当月应发的工资核算单,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后,报送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工程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补存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由住建部门对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承建新工程项目进行限制:&
(一)《办法》实施后,拒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
(二)工资保证金使用支付后,拒不补存的;&
(三)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
(四)住建部门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二十六条&&工资保证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凡违反规定随意降低工资保证金数额、扩大支付范围,或提取、截留工资保证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以下简称&两网化&)建设,充分发挥两网化管理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效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粤办发﹝3﹞21号)、省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粤府办﹝1﹞65号),以及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市建成两网化管理和劳资纠纷应急指挥中心;县(市、区)建成两网化管理和劳资纠纷应急处置中心;以乡镇(街道)为基础确立基层监察网格,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前台,在全市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员落实、责任明确&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一体化的两网化管理平台运行顺畅,劳动用工监管以及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效能显著。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分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在全市划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市为一级网格,各县(市、区)为二级网格,乡镇(街道)为三级网格。基层监察网格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划分(各县区基层网格划分见附表,其中华侨管理区只划为1个网格)。市本级所辖范围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数量为依据划分为若干网格进行管理,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网格管理范围。
(二)建成市县镇三级联动的两网化管理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负责本级及统筹指导下级两网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乡镇(街道)网格及工作前台的建设由县(市、区)负责。
1、市设立两网化管理和劳资纠纷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承上启下连接省与县(市、区),统筹指导和监控管理全市两网化运作。市级指挥中心场地面积50平米以上,配置大屏幕显示系统、桌面升降及辅助显示系统、语音系统;配备车载视频终端、询问调解室、档案资料室以及其他能够满足两网化管理和办案需要的场地和设备。
2、县(市、区)设立两网化管理和劳资纠纷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两网化管理,动态监管辖区用人单位,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承接上级指令组织处理案件。县(市、区)处置中心场地面积30平米以上,配置大屏幕显示系统、语音设备;配备询问调解室、档案资料室以及其他能够满足两网化管理和办案需要的场地和设备。
3、乡镇(街道)工作前台(基层监察网格),负责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和日常监管,劳动保障投诉处理和上报情况。乡镇(街道)工作前台依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由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办公场所,设置劳动保障监察专用标识,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专用窗口,配备能够满足两网化管理需要的办公办案设备,设置接待投诉举报、调处劳资纠纷等功能区。
4、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须使用政务专用网络,各级监控管理平台连通速率达到4M以上带宽,确保信息系统业务模块运行通畅,各级网格接通率达到100%。
(三)落实两网化管理的人员、经费和设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争取按照劳动保障执法人员与劳动者之比不少于1∶8000的比例配备专职监察员。每个监察网格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1名专职监察员负责管理,由2名以上兼职劳动监察员或协管员负责网格日常工作,以保障两网化管理平台的正常运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设施建设的要求,各地人社、发改、财政、编制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和按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建立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对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所需资金可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要落实两网化管理的经费和设备。将两网化管理工作经费及装备,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尽力争取省级资金的支持。
(四)建设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系统功能,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系统和企业守法信息监管系统,建成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用人单位信息入库率90%以上,实现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常态化管理和分类监管;建立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系统,实现一点投诉、全市互动、快捷反应、全程跟踪,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建立联防联动欠薪防治信息系统,实现与银行、工商、公安、经信和电信、供电、供水等部门互通共享企业基本信息,强化部门联动预防处置和打击欠薪行为,建立欠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
(五)两网化管理业务运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熟练掌握系统软件,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案件办理等监察业务以及劳资纠纷预防化解处置在网上运行,做到流程规范、标准统一、文书统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树立&向科学管理要人力,向信息技术要效能&的理念,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在提高劳动用工监管效能,有效预防、及时化解和处置劳资纠纷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顺利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及两网化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三)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地要将两网化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两网化建设的具体项目和所需经费的预算,经与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协调后,报当地政府研究决定。各级各地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依法依规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确保两网化管理平台建设经费得到保障。
(四)明确进度安排。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及两网化管理工作前台在2014年前完成83%,2015年前完成100%;2015年上半年建成市级指挥中心,2015年建成各县(市、区)处置中心。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网化管理平台的具体建设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业务指引。
(五)健全管理制度。要在网格责任、网络运行、业务培训等方面加强两网化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市统一制定两网化管理工作考评制度、&网格化&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考核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汕尾市各县(市、区)镇、街道网格划分
县(市、区)
红草、东涌、捷胜(3个)
新港、香洲、凤山、马宫
海城、附城、城东、梅陇、小漠、鹅埠、赤石、鮜门、联安、陶河、赤坑、大湖、可塘、公平、黄羌、平东(16个)
甲子、碣石、湖东、大安、博美、内湖、南塘、陂洋、八万、金厢、潭西、甲东、河东、上英、桥冲、甲西、西南(17个)
东海、城东、河西(3个)
河田、河口、新田、上护、水唇、东坑、南万、螺溪(8个)
红海湾开发区
田墘、遮浪、东洲(3个)
华侨管理区
主管单位: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政和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电话:&传真:
建议使用: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版权所有,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2015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继续教育课后考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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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时空新闻网讯 我市新措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今后,银行“专用账户”将在月底前自动划拨“民工……淄博时空新闻网作为淄博本地的网上权威新闻发布
  新闻网讯 我市新措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今后,银行“专用账户”将在月底前自动划拨“民工工资”。
  昨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从今年5月1日起,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须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上报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工程开工前须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须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中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0%。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
  农民工上岗前须签劳动合同实名登记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总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新工程开工后 建筑工人每月领工资
  根据新办法,新开工工程务工人员将能按月领取工资。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按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监督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开工前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及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按月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我市将建立市、区县农民工工资发放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于违反停工整改要求擅自施工的,将组织公安、住建、电力等部门联合执法,确保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我市规定,今后住建部门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会同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银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情况进行检查。政法机关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从快从严依法处理、打击。
  农民工“工资清单”须现场公示5天
  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次月4日至8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工资发放情况每月“专人监督”
  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将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10日前,建设单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凭证(复印件)、总包单位将上月工资发放情况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专户设立银行应于每月15日前,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备查。
  企业未按月支付工资将“严惩”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对单位记入信用不良行为;连续出现两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各项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总承包单位未按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视情节约谈其法人代表,暂停诚信评价,进行通报批评,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列为年度重点监控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视情节对项目经理(建造师)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通讯员李景辉 史琨)
人力资源师
(责任编辑:su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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