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满15年后保险期满返还金是否返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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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社会养老保险十五年后怎么返还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最近有网友咨询:交社会养老保险十五年后怎么返还?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
(gold.org/),最近有网友咨询:交十五年后怎么返还?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达到,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需要说明的是,日至启动实施期间,达到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这也是历次重大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例如,若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9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发39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计发,以此类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
问:交社会养老保险十五年后什么领钱?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参加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实施&社会&若干规定》的规定,参加城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不愿意延长缴费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或者城居保,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凭本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若需要更详细请咨询12333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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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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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间如无理赔发生,15年后返还已交主附险保险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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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间如无理赔发生,15年后返还已交主附险保险费,是什么意思?
福建 龙岩 连城县发表时间: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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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处理意见通知沪府发〔2011〕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现结合实际,就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二、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其中,日至日为过渡期。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三、从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此前已经按照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四、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及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凡低于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2010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五、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通知执行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和本通知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通知执行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其中,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在一次性缴足余下年份的养老保险费后,申领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和本通知规定计发。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以及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数,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 +1×n)÷N
  Z1、Z2……Zm-1、Zm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进一步调整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调整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中引入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调整了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将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调整为除以计发月数,并要求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为8%。
2007年,本市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调整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了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改革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设定了五年过渡期。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国家规定基本一致,由于本市仍有一些政策措施与国家规定存在差异,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了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此次调整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此次调整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两项:
一是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即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中引入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一部分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一部分与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挂钩。
二是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自日起本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之前按规定已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3、调整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哪些特点?
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以及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因此,调整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及晚领多得的基本原则,建立了缴费激励约束机制。
2007年本市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实现了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挂钩,体现了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晚领多得的原则。今年,本市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引入了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实现了养老金水平与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挂钩,进一步体现了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原则。
4、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新人”,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5、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基础养老金怎样计算?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 +1×n)÷N
Z1、Z2……Zm-1、Zm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举例:
例1:假设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30年,2015年底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调整后基础养老金具体按以下五个步骤计算:
第一个步骤:计算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2010年底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
(2)2011年-2015年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3;
第二个步骤: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所有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1×25年×12个月+3×5年×12个月)÷(30年×12个月)=480÷360=1.3333
第三个步骤: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6000元×1.元
第四个步骤:计算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6000元+8000元)÷2=7000元
第五个步骤:计算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1%
=7000元×30年×1% =2100元
例2:假设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30年,2015年底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调整后基础养老金具体按以下五个步骤计算:
第一个步骤:计算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2010年底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
(2)2011年-2015年月缴费工资指数为1.5;
第二个步骤: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所有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1×25年×12个月+1.5×5年×12个月)÷(30年×12个月)=390÷360=1.0833
第三个步骤: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6000元×1.元
第四个步骤:计算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6000元+6500元)÷2=6250元
第五个步骤:计算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1%
=6250元×30年×1% =1875元
例3:假设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为30年,2015年底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后基础养老金具体按以下五个步骤计算:
第一个步骤:计算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2010年底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
(2)由于2011年-2013年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0.6,因此,按照指数三年过渡办法的规定,2011年、2012年、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为1、0.85、0.75;
(3)2014年、2015年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0.6。
第二个步骤: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所有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1×25年×12个月+1×1年×12个月+0.85×1年×12个月+0.75×1年×12个月+0.6×2年×12个月)÷(30年×12个月)
=345.6÷360=0.96
第三个步骤: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6000元×0.96=5760元
第四个步骤:计算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
=(6000元+5760元)÷2=5880元
第五个步骤:计算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1%
=5880元×30年×1% =1764元
6、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怎样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按照其周岁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在40周岁至70周岁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家新办法的规定确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参保人员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7、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怎样计算?
“中人”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8、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后,参保人员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
计算参保人员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其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按照1计算。
从2011年起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设三年过渡期,即:2011年参保人员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1的,按照1计算;2012年当年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0.85的,按照0.85计算;2013年当年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低于0.75的,按照0.75计算。
从2014年开始,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按实计算。
9、本市调整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底以前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如何处理?
按照本市调整后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底以前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参保人员本人2010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10、本市调整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市调整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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