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 使用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法在2016年还适用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20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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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2014)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  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4〕4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产业政策为引导,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小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减少小煤矿数量,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提高保留小煤矿的办矿水平,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提高煤炭清洁化水平,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统筹考虑现有小煤矿数量、地区分布、开采条件、煤炭供需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原则,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三、工作重点  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为重点地区,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四、关闭对象  按照《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13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  (一)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二)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规划或计划逐步关闭或淘汰退出)。  (三)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四)资源枯竭的煤矿。  (五)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七)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八)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九)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十)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十二)灾害严重,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五、关闭到位标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关闭煤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  (二)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三)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五)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六)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细化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的目标和任务。各产煤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关闭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十二五”后2年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5年计划,并分别提出到2015年底、2018年底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  (二)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反映资源、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的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标准,界定落后产能,量化落后产能指标,为淘汰落后产能提供依据。  (三)严格煤矿准入。整合技改和改造升级煤矿最低规模、服务年限应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设计规范要求,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符合国家规定,并实现正规开采,具备相应的灾害治理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和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原则上不参加资源整合。  (四)加强煤炭资源管理。支持技术、资金、管理实力强且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大中型煤矿企业或优势企业整合、兼并小煤矿;新增煤炭资源、周围零星资源优先配置给整合兼并后需扩能改造的煤矿,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矿建设;政府决定限期关闭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在小煤矿多的地区应统筹安排新井建设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整合、兼并及新建煤矿要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五)加大灾害严重矿井关闭退出力度。各地区要以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为抓手,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后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对于2015年底前不能全部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省(区、市),要制定出逐步退出的工作规划和保障措施,明确保留矿井名单及限采时间,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并将明确保留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及淘汰时间在主流媒体上公告。  (六)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煤矿关闭退出。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市场机制推进优势企业以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小煤矿。切实保障参与兼并重组、整合和关闭煤矿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性关闭且符合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小煤矿,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对于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地方政府予以支持。  (七)完善煤矿退出扶持政策措施。各地区要制定煤矿关闭的地质灾害治理、矿区土地特别是耕地复垦等政策措施和职工就业安置、转产扶持、工伤职工处置、困难补助等配套政策,稳步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要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积极引导重点产煤市、县发展替代产业,在征地、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八)进一步简化整合技改审批程序。各有关产煤省(区、市)要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或联合执法机制;简化和规范整合技改煤矿审批和有关证照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  (九)加强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有关省(区、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地区要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严格限制该地区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对工作完成好的地区,要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国资委  工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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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近日,湖南省财政拨付郴州市关闭小煤矿第二批省级奖补资金1.71亿元,至此,郴州市此项工作共获得2.51亿元省级奖补资金全部落实到位。
为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促进郴州市产业科学、安全发展,郴州市于去年9月出台了《郴州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启动了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思路,郴州市对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等13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去年底,郴州市列入2014年关闭退出的65家煤矿全部关闭到位,其中57家获得省级财政奖补资金。
为奖励、补助关闭煤矿的职工安置、经济损失、实施关闭等费用支出,湖南省财政设立了&小煤矿关闭退出奖补专项资金&。经过郴州市向湖南省财政厅申请,去年底,湖南省财政测算并按总奖补额的30%预拨了8000万元给郴州市。今年,湖南省财政厅清算后,将剩余的1.71亿元奖补资金于近日下拨郴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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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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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年)整顿关闭小煤矿的工作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煤推动各地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期完成国家“十一五”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计划,提高中央财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以实际关闭小煤矿数量为考核主体,兼顾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地区差异状况等因素,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二)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
  (三)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省(区、市)获得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关闭煤矿总数×单位补助基数×(1+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系数+地区差异系数)。
  其中:
  1.单位补助基数根据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当年关闭矿井实际数量、淘汰落后能力等因素确定。
  2.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3万吨/年以下(含3万吨/年)取值0;3-6万吨/年(含6万吨/年)取值0.1;6万吨/年以上取值0.2。
  3.职工平均人员系数:30人/万吨以下(含30人/万吨)取值0,30-45人/万吨(含45人/万吨)取值0.1,45人/万吨以上取值0.2。
  4.地区差异系数:华北、华东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产煤大省取值0;东北、中南和西南地区取值0.1;西北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取值0.2。
  第六条& 被关闭矿井的生产能力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为准。被关闭的矿井职工人数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数量为准。
  第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要求每年于3月底前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上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重点说明关闭小煤矿基本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关闭小煤矿对当地能源供应、财政收支影响等情况。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九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
  第十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各地关闭小煤矿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法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今年继续深入整顿关闭小煤矿---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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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要闻?省内日
今年继续深入整顿关闭小煤矿
&&&&本报讯(记者 董世梅)1月7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在蓉召开。会议透露,截至日,全省共关闭矿井424处,超额完成2013年度关闭任务。按照两年关闭500处矿井的要求,2014年我省还将继续深入开展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钟勉主持会议并讲话;副省长、领导小组副组长刘捷出席会议并讲话。&&& 在全面总结2013年我省煤矿清理整顿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基础上,会议提出,2014年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小煤矿整顿关闭进入深水区,以及部分小煤矿关闭后涉及资源处置、职工安置等后续工作全面铺开的关键时期。&&& 钟勉指出,2013年煤矿清理整顿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成效明显,小煤矿整顿关闭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推进。2014年要坚持以煤矿安全生产为核心,做好煤矿清理整顿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并加强对已复工复产煤矿的安全监管。同时,要高度重视关闭和兼并重组中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继续落实此前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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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期完成国家“十一五”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计划,提高中央财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第三条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以实际关闭小煤矿数量为考核主体,兼顾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地区差异状况等因素,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四条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二)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三)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测算:某省(区、市)获得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关闭煤矿总数×单位补助基数×(1+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系数+地区差异系数)。其中:1.单位补助基数根据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当年关闭矿井实际数量、淘汰落后能力等因素确定。2.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3万吨/年以下(含3万吨/年)取值0;3-6万吨/年(含6万吨/年)取值0.1;6万吨/年以上取值0.2.&3.职工平均人员系数:30人/万吨以下(含30人/万吨)取值0,30-45人/万吨(含45人/万吨)取值0.1,45人/万吨以上取值0.2.&4.地区差异系数:华北、华东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产煤大省取值0;东北、中南和西南地区取值0.1;西北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取值0.2.第六条&被关闭矿井的生产能力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为准。被关闭的矿井职工人数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数量为准。第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要求每年于3月底前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上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重点说明关闭小煤矿基本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关闭小煤矿对当地能源供应、财政收支影响等情况。第八条财政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第九条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第十条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第十一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各地关闭小煤矿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法问题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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