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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程序常识
保险理赔程序常识 ● 机动车车辆保险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车载货物掉 落责任保险;无过失责任保险;车辆停驶损失保险;车辆损 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自燃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 条款;新增设备损失保险;车上责任险;盗抢险。 ● 机动车保险合同各方主体 1、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责任保险 中的受害人、其他的保险金权益人; 3、保险合同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司业务员、保险公估人等。 ● 第三人责任强制险 第三人责任强制险:指为了保护行人、其他车辆驾驶人 等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责任人无力 赔偿受害人而强制要求机动车预先交纳的保险费。根据规 定, 发生交通事故的, 肇事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造成人身伤 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上述相关费用。 ● 索赔第三者责任险时的注意事项 1、出险时,应按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1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的,保 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2、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 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费用单据。保险人无异议的, 应在 10 日内赔偿结案; 3、出险后,无论赔偿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保险期 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4、出险后,事故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被保险 人可向第三方索赔,也可向保险人索赔。但被保险人必须向 第三方追偿的权力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 偿。 ● 乘客算不算强制险的保护对象 乘客不是强制险的保护对象。应由承运人投保的承运人 责任保险进行保护。 ● 保险赔偿中的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队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 定比例的损失金额,这是保险人为加强被保险人及机动车驾 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建 在防损而作的特殊安排。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20 条规定:负全部责任 的免赔 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 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 5%; 单方面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 20%。2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车辆损失险或者第 三者责任险应为: 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 X (1― 免赔率) ● 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应提供的单证 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除应当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提供保险单正本,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保险人身份证明外, 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表提供有关单证: 理赔项目 需补充单证号码 需补充单证名称 疾病身故 1、4、7、8 1、疾病诊断证明;2、医疗费原始收据;3、出院小结; 4、居民死亡证明书;5、事故证明;6、残疾鉴定书; 7、户口注销证明;8、受益人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9、 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 疾病全残 1、3、6 住院补贴 1、3 住院医疗 1、2、33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1、3、5、6 意外伤害身故 4、5、7、8 重大疾病 1、3 ● 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包括向交通 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报案。一者为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 交通事故,另外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 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 (1) 出示保险单证、示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 证、保险单; (2) 填写出险报案表,详细填写出险经过、报案人、 驾驶员和联系电话等; (3) 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 (4) 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 (5) 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 (6) 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 (7) 交付维修站修理; (8) 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4(9) 车主签字认可; (10)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 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 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 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 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 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 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 相差太大。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 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 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因为保险事故受损或造成第三者财产 损坏, 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 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 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 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 汽车保险理赔时的基本常识 ①报案方式: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 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②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 24 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 刑警队,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③理赔周期: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5之日起,3 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 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 1 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 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 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 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 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常见的不赔付情况(其他事项 请参见《机动车保险条款》)。 未年检车辆没有年检,在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保险公 司只维护合格车辆的正当权益,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 不合 格车辆,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买了全险的车主 一定要记着去年检, 而且不要把日期拖后, 省得索赔时麻烦。 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就大了。 未年审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 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无牌照车辆在出险 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异地购车在提车途中出险得不 到赔偿就是这个原因。 无过错《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 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 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要把责任揽到自6己身上。如果和您相撞的人生活很拮据,您可能就不追究那 个人的责任了,想着自己回保险公司索赔,可是,这种情况 保险公司不赔。在不幸出事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 赔, 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一旦出事且责任在对方, 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时(最好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 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双方事 故一定要经过交警,多数情况保险公司只看交警的裁决单。 自家人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 就是排除 4 种人:本车保险人、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 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收费停车场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 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 管的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 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 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酒后、吸毒、药物麻醉所致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无证驾车或超出准驾车型。 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付投保户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 偿金额。 逾时报案,报案不实。 投保车辆发生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增加危险程 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7发生事故,未报保险公司备案。 新车保险单生效日以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 牌日期为准,如果在行驶证和号牌尚未领到时,车辆被盗或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旧不予赔偿。 汽车保险理赔六点提示 摘要:对于车主来说,发生事故后和保险公司打交道 是再寻常不过的事了。可大部分车主都不太熟悉保险条款及 理赔程序,这为自己的理赔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和困难。 单方事故也需第一时间报案理赔时带足证件原件 对于车主来说,发生事故后和保险公司打交道是再寻常 不过的事了。可大部分车主都不太熟悉保险条款及理赔程 序,这为自己的理赔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和困难。有着丰富理 赔经验的三元桥丰田服务部的保险经理段松波为大家指出 了一些在日常理赔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错误认识 1 上交强险不用上商三险 在交强险的 6 万元保额中, 万元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 8000 元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 元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这个赔偿限额尚不足以涵盖一般的交通事故。比如说,在很 多常见事故中,其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一项就显得太少 了。因此,车主还需要再购买商三险作为补充,一般可考虑 按往年购买的商三险的标准降低一级购买就可。8◆错误认识 2 双车事故无责方不用带保单 在今年 7 月 1 日前,在发生双车事故理赔时,无责任方 是不需要携带保单的,只需要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但是在 7 月 1 日实行交强险后,无责方也必须携带保单,以供保险公 司判断车主是否已购买交强险,若已购买交强险,则无责方 的保险公司也需赔偿事故损失的 20%(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内)。 段松波说,这个问题每天都会在理赔中出现,没带保 单就必须回家跑一趟了,否则,这 20%的赔偿费用将会从对 方给自己的赔偿费用里扣除。 ◆错误认识 3 理赔时不用带证件原件 在理赔时,有的保险公司对合作修理厂的政策会宽松一 些,因此在发生事故后有很多车主会习惯携带复印件去修理 厂修理。但事实上,各家保险公司都明文规定,此时必须要 携带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 行驶证、 驾驶证以及保单的原件, 否则车主就可能会白跑一趟了。 ◆错误认识 4 在停车场被撞能获全赔 当车辆停在停车场时,经常会发生自己的车辆被其他车 辆撞伤或剐蹭,又找不到肇事车辆的情况。很多车主认为,9这时因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 事实上,恰恰相反,正是因为不是自己的责任,各家保险公 司都规定,车辆在停车时被撞,如果找不到责任车辆,保险 公司只负责赔付一部分损失额,例如 40%,而如果有警方对 事故现场的证明,赔付比例可以高一些,例如 50%。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最好在事故现场就向交警报案, 并开具证明。 ◆错误认识 5 单方事故不用报案 一些车主认为,在发生自己单方面的事故时,例如车辆 撞上了建筑物等,因为不与第三方发生关系,就不用在现场 向交警报案,只需直接离开现场向保险公司理赔就可以了。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在损失额不大的小事故中, 这样可能的确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认可获得全额赔付。但是 对于一些损失严重的事故,比如损失额超过了 3000 元以上 的事故,保险公司会非常慎重,如果出现责任不明的情况, 获得全额理赔就会比较困难。因此,一定要在现场就向交警 报案,由警方出具责任证明,认定是单方面事故。 ◆错误认识 6 车辆所有损失都能获得赔偿 因为保险条款通常比较多,很多车主都没有耐心仔细地 去看这些条款,想当然地认为车辆所有的受损都会获得赔 偿。其实,保险公司是有很多免赔条款的,比如有的公司针10对轮胎和轮毂的单独破损以及左右反光镜的单独破损是免 赔的。对于他人对车辆的恶意破坏,如划痕、恶意砸伤等, 也是有免赔率的。因此,段松波提醒车主,如果的确没有时 间看完所有保险条款,至少应该重点看一下保险条款中的 “责任免除”这一部分。 「链接」 第一时间报案 段松波指出,其实一些车主出现理解误差是因为不理解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为车辆买了保险,其实 是为“自己的责任”买了风险担保,而不是为“不明受损” 或者“他人责任”买了担保。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是“己 方”责任的赔偿。 另外,在出现事故后,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在出 险后,最好在现场马上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开好相应证 明,否则,有可能由于无法出具一些必需的证明而在理赔中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交警的证明在事后是无法补办的。 而且,如果不在 48 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就会 有免赔率或者不赔;第二,如果是在 4S 店购买的保险,那 么在事故发生时,最好立即通知 4S 店相应的保险专员,对 于不熟悉保险程序的车主来说,他们提供的指导非常重要。 在保险理赔中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1在保险理赔中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在利益 调整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 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 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这 样,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鉴于此, 笔者认为,应对其进行查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 范风险。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及对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 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 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 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 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比如,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 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 定,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根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以 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 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12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不衔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 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没风险。由于道德观 念的问题及社会不法力量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 适用受到了挑战。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一般不是据其本身 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 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 段来逼迫车方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 导致成本增加的考虑,另一方面又能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 纷,基于以上考虑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应负 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另一方面, 在保险赔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 因此,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 车方承担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 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担不合理的 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 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 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 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用《办法》中的第二 十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一 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 情形,或通过其它途径,驾驶员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13由自己承担的损失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 鲜。 二、责任认定主体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客观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 根据现场查勘材料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 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材料相比, 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客观性,可信度更高。但这 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内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这要 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是否有能 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 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其次是法律 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 律法规有机结合;再次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 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最后是认定程序和取证程序是 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不仅要主体合法, 还要程序合法。 因此,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 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 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明一点:如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 了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受伤害的这个弱势 群体,同时为了有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 工作,在划分责任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有利于受伤害方发生 倾斜。14三、对此类责任认定书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综上所述,这种建立在事故当事人的恶意行为,责任认定人 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形 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如将 其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理合法: 1、它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根据我国的《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必须查证 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 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直接采信与有关法律 法规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 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 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 险法》第二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其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 自身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这无疑加大了保险人 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 原则。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 利益。根据《条款》第二条规定:保险人依照《办法》和保15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 员在事故中所负责,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 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 20%,负 主要责任的免赔 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 10%,负次要责 任的免赔 5%。因此,必须采取客观全面、公正科学的态度 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采信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双 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制事故当事人和责任 认定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 四、对保险人应付此类问题的几点建议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擅自改变其 作出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但是保险人仍应以积极作为来 弥补其可能存在的这样那样的不足。具体可以作到以下几 点: 1.以积极的行为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 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既然 为保险人提供了弥补可能损失的手段,那么保险人应提高现 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 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这是 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险条款。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16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与事实明显不符, 或重大不符的。 《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 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这是保 险人保护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 打击骗赔行为。 依据 《保险法》 《刑 和 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 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 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 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当然, 以上几种手段的运用, 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 应赋予保险人在大范围内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权,为保险 人提供调查取证的空间,但这绝不等于说对每起理赔的交通 事故,保险人都要做到事无巨细,调查一切细节。保险人面 对着如此数量的被保险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如此。因 为交通事故责任书毕竟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 力的认定,所以在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上要求保险人 作出具体的判断分析。这样,对保护保险人而言,其脱离不 利地位免遭不公平损失和承担的风险才是有利的。 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合理性及定损争议的处理 【摘要】原告李某认为,其车辆因修理所花费的实际费用 是 18000 元,该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理应由保17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 保险车辆修理前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项目、修理费用等内 容, 在我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定损后, 向李某出具了定损单, 李某对定损单进行了确认,双方已对修理项目和费用达成一 致意见,定损单具有合同效力,应严格按照定损单确定的损 失进行赔偿,故超过 10000 元的修理费,属于李某擅自扩大 的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写作年份】2010 年【正文】案例:原告李某,2009 年 10 月 9 日,将自己的家用车向某保 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期限自 2009 年 10 月 9 日至 2010 年 10 月 8 日,并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2009 年 12 月 5 日,原告李某驾驶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 桥附近,因遇到紧急情况处理不当,与路边的隔离带相撞, 造成本车前部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18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 公司定损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对车辆进行了拍照、定损,并 确定李某车辆损失为 10000 元,李某在定损确认单上签字确 认,后李某在某一级修理厂修理实际花费修理费 18000 元, 在李某拿着车辆维修发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拒 赔,李某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原告李某认为,其车辆因修理所花费的实际费用是 18000 元,该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理应由保险 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车辆 修理前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项目、修理费用等内容,在我 公司对保险车辆损失定损后,向李某出具了定损单,李某对 定损单进行了确认,双方已对修理项目和费用达成一致意 见,定损单具有合同效力,应严格按照定损单确定的损失进 行赔偿,故超过 10000 元的修理费,属于李某擅自扩大的损 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判决:19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签字确认了被告出具的定损 单,定损单具有合同效力,但定损单确定的数额系由被告根 据其经验,对保险车辆修理费用的估算,具有预判性,定损 数额与实际修理费用之间存在差距,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在 定损数额与原告实际修理数额相差 8000 元的情况下,定损 单作为协议其本身显示公平,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车辆修理费 18000 元。评析: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因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定损单持有 异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大量存在,此类案件中,被 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定损单存在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 3 种 情形:1、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 并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 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 效力。大多数情形下,被保险人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 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直接对车辆进行 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 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 修理费用。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20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 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 保险公司拒赔,并引发诉讼。3、被保险人报案后,在保险 公司未出具定损单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或由交通 事故处理部门直接委托当地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 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在 因前述 3 种争议所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的 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 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具有很大的合 理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公司的定 损效力,应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平衡地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利益。具体分析如下:一、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合理性无论在车辆损失险,还是在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一般 都设置有定损条款,即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 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车辆的 损失情况进行确定,对车辆损失修理的范围、项目和费用进 行约定,即保险理赔程序中的“定损”。保险公司设置定损 条款,进行定损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定损行为来降低 因被保险人不诚信所带来的经营风险,防止保险诈骗行为的21发生,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诚信水平的 怀疑,在当前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 理赔环节中加入定损环节,是十分合理的。如果否认保险公 司定损行为的合理性,完全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实 际修理费用赔偿,那么将出现大量的保险诈骗案件,保险公 司的经营成本也会大大增加,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二、保险公司定损行为的弊端虽然定损作为保险公司合理的经营行为,具有合理性,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因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定损 知识、地位优势上的差异,导致在定损过程中,被保险人的 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主要表现在:首先,从形式和保险 条款的规定上看,定损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 定,但在实践中,往往保险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被 保险人因为对车辆修理知识和修理项目价格的严重缺乏,在 定损过程中,根本无任何发言权,所谓的协商确定,名不符 实。在大多数情形下,都是由保险公司的定损、查勘员直接 出具定损单,然后由被保险人直接签字确认,可能出现保险 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形。其次,由于目 前修理企业分为不同的等级,而不同等级的修理企业在修理 工时和配件价格方面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没有统一的收费22标准,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往往因为被保险人选择修理企业 资质和等级的不同,而出现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实际修理费用 超过保险公司定损数额的情形,容易引发争议。三、对定损单或定损协议发生争议时的处理第一,在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数额或报案后, 保险公司超过约定期限,未及时出具定损单的情况下,因定 损单未经被保险人确认而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 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单而无法由双方确定损失,在此种双 方对损失数额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保险人委 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 行修理或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修理,但应允许保险公司对修 理费用的合理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 提出异议的,应允许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此种情形 下,由于对修理费用合理性、关联性的举证难度较大,故要 求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事故时,要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 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特别要注意收集事故现场和车辆 损失本身的证据材料。第二,应尊重定损单或定损协议作为合同的效力。定损 单或定损协议,虽有保险公司出具,但被保险人对定损单或23定损协议进行签字确认后,应视为双方就定损内容达成了一 致,该定损单或定损协议就具有了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当事 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执行。若被保险人对定损单提出 异议,或实际修理费用超过定损数额较大的,法院可审查定 损协议是否存在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形,可通 过对定损协议的撤销来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但不应 轻易否定定损单的合同效力。 车险理赔必备常识 汽车出了事故后,理赔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专家: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就要及时报案。除了向交 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在 48 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对于单方事故来说,可直接拨打报案电话,也可以到有定损 资格的汽车专修厂报案和定损。对于双方事故来讲,必须拨 打 122 交通报警台,由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各自责任,并出具 相关的责任认定书;之后由主要责任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双 方当事人一同到保险公司定损。 报案后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或单据:在有效期内的保单正 本;被保险人身份证;经过年检合格的被保险车辆行驶证; 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此驾驶证必须经过年审合格并 确定在准驾车型范围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管 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应 的事故证明;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清单以及有关的费用单24据。 以上手续备齐后,就可以到被保险人的承保公司或有定 损资格的汽车专修厂进行拍照、定损、理赔。所有损失在修 复之前,必须经由定损这一环节,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 定损完毕后,即可修理受损车辆。事故处理完毕后,10 日内 将索赔单证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然后保险 公司会通知领取赔款。 专家提示:购买和使用汽车保险时首先应提高自我保 护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赔什么”与“不赔什 么”,这样在日后的理赔过程中才能清楚明了。切忌上完车 险后就放手不闻也不问。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直赔? 专家:直赔是指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与维修 方结付,被保险人无须支付维修费用,只需交齐相关材料后 即可将车辆取走。 责任明确并且手续齐全的单方事故,可由维修一方为被 保险人垫付维修费用,进行直赔,然后维修方再向保险公司 索取赔偿金。 对于双方事故来讲,如果双方车辆在同一地点进行维 修,并且这个维修点具有修理双方车型的能力,那么也可以 由维修方直赔。而涉及到人员伤亡的双方事故,是不可以直 赔的,因为维修厂只考虑车损险这一方面,保险公司却是将25车损险和人员的相关险种合保。 专家提示: 1、双方事故,必须要有交通队出具的裁决书,以此划 分责任。 2、选择有定损能力、服务好、维修水平较高的正规修 理厂进行定损、理赔和维修。正规修理厂可以进行定损、理 赔和维修的“一条龙服务”,特别是对车辆的维修会比较有 保障。如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六厂等修理企业和 4S 店可提 供这种服务,比较人性化。 全款买车和贷款买车在车辆的保险理赔上有区别吗? 专家:在实际操作中是没有区别的。惟一的不同在于, 对于分期付款的车辆,有些执行贷款事宜的金融机构只给予 被保险人保单复印件。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和不计免赔额特约险在具体的理赔 上有何不同? 专家: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是指按照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 率计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部分,保险人负责赔 偿。其中,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15%;负主要责任的, 免赔率为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5%.不计免赔额特 约险是指按照主险条款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 赔额,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赔偿扣除 500 元的免赔额。 专家提示: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实行 100%赔付的前提是责26任清晰且险种上全。 全车盗抢险 盗抢险保护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专家:指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 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 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 损失。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 20%的免 赔率。 如果轮胎被偷,盗抢险是否有赔偿的责任? 专家:没有。因为盗抢险是针对全车遭盗窃的情况而 尽赔偿责任,如果只是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 坏,保险公司并不给予赔偿。 车被盗之后又被盗车者损坏,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 否会给予一定的赔偿? 专家:保险公司一般来说不对这种车辆被盗后又造成的 损失进行赔偿,它只针对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实行 20%的免赔率。 被盗后再次造成的损失,在可以破案的前提下,通常都 由法院判决相关人员对车主进行赔偿。 车在收费停车场丢了,保险公司管不管赔付? 专家:不管。在收费停车场等营利性质的营业场所发生 的全车被盗抢状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专家提示:丢车事故发生后,要在 24 小时之内向出险27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且通知保险公司。 第三者责任险 驾驶员开车误撞了自己的家人,家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是 否赔偿? 专家:不赔偿。因为保险车辆造成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经济损失? 专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 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 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依照法律法规 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 况下驾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除另有 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专家提示:车辆损失险非常重要,但不要超额投保,一 般 20 万元档次已足够。 车辆损失险 若车主将大灯改为了氙气灯,而车灯在事故中损坏,车 主能否得到赔偿? 专家:不可以。因为对于保险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28备的损失,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所以不论车辆是在内饰或 外观上经过改装,被改装过的部位都不在车辆损失险的保护 范围之内。 车辆在修理过程中被损坏,是否可以得到车辆损失险的 赔偿? 专家:不可以。因为汽车修理厂为收费的营利机构,在 修车过程中的损失应由修理方赔付,与保险公司的车险赔偿 无关。 自燃损失险 邻车起火引燃了我的车,保险公司能否赔偿? 专家:可以。只要是起火原因清楚的火灾引起的保险车 辆损失,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赔付。但是对于不明原因引起的 火灾造成的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车辆自燃的起火原因不明,保险公司可否对我进行自燃 损失险的赔付? 专家:不可以。只有消防部门出具起火原因的有效证明 在先,保险公司才能赔偿。 我的车突然自燃,但是只烧坏了车内电器,整个车没有 完全烧坏,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得到赔偿吗? 专家:不能。对于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 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 专家提示:新车也最好上一个自燃损失险,因为第一年29的车处于磨合期,为保险起见,多一个险种多份保障。 玻璃单独破碎险 洗车时,车的玻璃被洗车工人碰碎,可否赔偿? 专家:不可以。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机 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 际损失计算赔偿。安装、维修、清洗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 后视镜玻璃破碎,能否得到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赔偿? 专家:不能。灯具、车镜玻璃破碎属于玻璃单独破碎险 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 专家提示:玻璃单独破碎险分为进口风挡玻璃和国产风 挡玻璃两种,在投保时一定要明确选择的种类。 汽车保险中的常见问题(普通消费者) 汽车保险中的常见问题(普通消费者)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必须一致? 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是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人;被保险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汽车的所有者(即行 驶证上载明的车主)。 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 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归自己所有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 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这种情况就是人们常说的被保险人 与行驶证车主不一致)如果您遇到第二种情况,我们建议您30最好与保险公司具体的承保人员说明这种情况。以免在将来 索赔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有那些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 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 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 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机动车辆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范围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 用机械车、特种车。机动车辆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以及它们的附加险。 具体哪家保险公司可以承保哪种类型的机动车辆,请详 细向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机构查询。 投保车险注意事项 1.保险车辆须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检验合格, 否则保险单无效。 2.投保人应将车险现状及所属权益如实告之保险公司。 3.在办理完毕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应立即核对保险 单上列明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要求承保等案是否有错 漏,如有错漏应立即提出并更正。 4.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31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5.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 等欺诈行为。 6.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可以使被保险人得 到连续的保障。 汽车保险单证有哪几种形式? 在汽车保险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单证: 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投保保险的一种书面凭证。投保 单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由投保人填写并签字或盖章后生 效。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填写好的投保单的内容出具保险单 正本。 保险单:也叫保险单正本。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 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保险单由保险公司出具,主要载明保 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被保险人向 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凭证。 保险卡:由保险公司签发给保户的、记载保险单正本 中的主要内容、供保户随身携带的卡片式的简单凭证。 批单:是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出具给被保险 人的补充性的书面证明。 保险费发票:是保险费付讫的凭证。为税务局监制的正 式发票。 在汽车保险中,选择险种有什么限制?32a、第三者责任险是必须投保的险种,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 险。在验车、新车领牌照等方面都要检验是否投保第三者责 任险。其它险种都是自愿投保的险种。 b、全车盗抢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风档玻璃单独 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 这几个附加险种。 c、车上责任险(指车上人员,即司机乘客)是第三者 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车上 责任险(指车上人员,即司机乘客)。 d、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必须首先同时投保车辆损失 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只要一出事故保险公司的免赔率就是 20%吗? 此概念是错误的! 在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为了增强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 的交通安全责任心,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实行绝对免 赔比例,即免赔率,亦即被保险人自已承担责任的比例。 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 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相应地,保险 公司也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划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33全部责任的免赔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5%,负同等责任 的免赔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 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 赔率为 20%。 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的扣除比例。 因此只要一出事故保险公司的免赔率就是 20%这个概念是错 误的。 我的车出险后一定要在保险公司的定点厂修吗? 不一定。在哪里修车是客户的权利,你有权选择是否在保险 公司的定点厂修理。但是你要在修理前通知保险公司,让保 险公司的事故负责核定损失人员给事故车拍照和核定车辆 的修理费用。以做为修理结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提醒:如果你想要保险公司负担你车辆的损失,千万不 要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修车! 我的汽车在外地出险怎么办? 汽车在外地出险,应马上电话通知承保的公司的理赔部 门,同时委托在本地的亲属或朋友到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 案。当你在填写报案通知书时,应写清楚事故原因的同时更 要写清楚车辆在外地的联系方式、联系人。以便保险公司及 时与你联系。同时问清楚保险公司在外地负责协助办理理赔 的保险办理公司或办理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 本地的保险公司会委托在当地的保险公司协助办理理 赔手续。34保险车辆出险后,保户应如何报案? 1.出险后,保户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同时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保险车辆被盗窃、被 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 24 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 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登报声 明。 2.报案的方式有:直接到保险公司,或有理赔权的保 险代办点报案。本地车辆在外地出险,可以向该公司在当地 的保险分公司或支公司报案。 3.报案需提交的内容:保险单证号码、被保险人名称、 车牌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失情 况。 车辆保险赔款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保险本辆在保险期内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 分别按不同情况根据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公式计算。 a、保险车辆若发生全部损失,且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 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w(1―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 算赔偿。 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 w(1―免赔率)。 b、保险本辆若发生部分损失,当保险金额达到出险当35时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 w(1―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发生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赔偿费用。 即:赔款=(修复费用残值) w保险金额/保险价值w(1― 免赔率)。 c、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根据保险单载明的 赔偿限额核定赔偿限额。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超过赔偿 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w(1―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w(1―免赔率)。 我的正本保险单中的内容有错误怎么办? 当您拿到保险单后发现上所登记的项目,如车牌号、被保险 人名称、发动机号、车架号、座位数、使用性质、使用年限 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就需要马上更正这些错误。 如果在投保完毕马上发现,可要求保险公司换一张新保 险单;如果保险单已经生效了一段时间,就要办理更正保险 单错误的手续。方法是:写一份变更车牌号申请书(上面写 明保险单号码、保险单错误情况,还要签字或盖章),带上 您的保险单和行驶证,找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他们将36给您出具一张更正保险单错误的批单,上面写明错误更正情 况。如果错误项目影响到保费的多少,还将追加或退还部分 保费。 这样,您就完成了保险单错误更正。记住,这张批单在 索赔时要同保险单一起使用。 汽车保险过户怎么办理? 当您的汽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姓名发生变化时,需要办理 汽车保险过户手续。 方法是: 写一份汽车保险过户申请书 (上 面写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新旧车主名称和过户原因,还 要签字或盖章),带上您的保险单和行驶证,找保险公司的 业务管理部门,他们将给您出具一张变更被保险人的批单, 上面写明被保险人的变化情况。 这样,您就完成了汽车保 险过户。记住,这张批单在索赔时要同保险单一起使用。 汽车退保的一般程序 建议您先按照保险单上的电话给投保的保险公司打电话问 清楚,退保手续由该保险公司的哪个部门办理、办理时间、 需要带哪些材料、是否需要被保险人本人的证明材料等具体 问题。把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的相关手续带齐,减少您不必要 的麻烦。 以下是退保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申请书 写一份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和从什么时间开始退37保,签上字或盖上章,把它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步:由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出具退保批单 保险公司根据退保申请书出具一份退保批单,上面写明 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同时收回您的汽车保险单。 第三步:到保险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应退保险费 拿着退保批单和您的有效身份证明,到保险公司的财务 部门领回应退给您的保险费。 我的车辆保险退保时所一般需要哪些单证?1、退保申请书:写明退保原因和时间,车主是单位的 需盖章,车主是个人的需签字。 2、保险单原件(正本):若保险单丢失,则需事先补 办。 3、保险费发票:一般需要原件,有时复印件也可以。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车主是单位的需要单位的营 业执照;车主是个人的需要身份证。 5、退保原因的文件:(我要退保需要理由吗?不管怎 么说总要有一个吧。) a、因车辆报废而退保。b、因车辆转卖他人而退保。 c、因重复保险而退保。 d、因对保险公司的服务不满而退 保。 至于是否需要相应的证明材料,那么您最好与各自的保38险公司商量吧。 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依据机动 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 16 号)的规定 1、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 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 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 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 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 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 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 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 的保护、 施救措施, 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同时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 之日起 10 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保 监发 16 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39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必要单证。 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 假案等欺诈行为。 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保监发 16 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 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 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我的车辆牌照换了之后是不是应该通知保险公司? 当您的汽车更换牌照号码时,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车牌 号手续。 方法是:先按照保险单上的电话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确 认保险公司办理此项服务的部门。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写一 份变更车牌号申请书(上面写明保险单号码、新旧车牌号变 化情况,还要签字或盖章),带上您的保险单和行驶证原件。 到保险公司去一趟。他们将给您出具一变更车牌号的批单, 上面写明车牌号的变化情况。 这样, 您就完成了车牌号变更。 记住,这张批单在索赔时要同保险单一起使用。 试析保险合同中的几对基本概念 [摘要]: 保险法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 保险合 同是一类专业性很强的特殊民事合同。一般社会公众由于缺 乏保险知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尤其是专业术 语未必完全理解。对于一些专业术语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了40现实生活中保险纠纷的增多。本文从一则保险案例出发,分 析了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以期廓清这些概念的基本 涵义,减少实践中由于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差 异而产生的纠纷。 [关键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至今已七年整,且《保 险法》已经历了第一次修正(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应该说学界及司法界等人士对保险法 的理解比较透彻了。可是笔者在工作学习中发现,无论时学 界还是司法界等,对保险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还存在认识上 的偏差。这从一些媒体对法院关于保险纠纷案件的判决的报 道中就可以看出。如《车辆全额投保,保险公司咋不全赔》 ①之类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笔者不揣浅陋,想从一个简单 的案例入手,对保险合同(保险法)中的几对基本概念进行 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1999 年 5 月, 河北省涿州市法院的一例一审判决震惊了 国内保险业:车辆被毁,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它打破 了保险公司多年来养成的“常规”-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李先生的夏利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了 保,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为 6 万元,并且载明于合同中,保险 金额也是 6 万元。1998 年 1 月该车发生保险事故以致全损。41由于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先生起诉保险公司。庭审中双 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全损时,到底是按保险金额赔偿, 还是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 按保险金额收费理应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车出险时 的价值远低于保险金额 6 万元,这是一个超额保险合同,因 此按《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 偿。经权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按保险金额收取保费, 如按实际价值赔偿,将有失公平,于是作出判决:按保险金 额赔偿②。 事实上,该案如何判决,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的定性,即 该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若是定 值保险合同,就应该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价值赔偿,而不问 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若是不定值保险合同,就应该判决 保险公司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而不问保险金额多 少(具体到本案来说)。第二个问题是本案中保险合同是足 额保险还是超额保险?若是足额保险,则全部损失全部补 偿, 部分损失部分补偿; 若是超额保险, 则根据修订后的 《保 险法》第 40 条第 2 款(现行《保险法》第 39 条第 2 款;以 下均以修订后的《保险法》为准)“超过的部分无效”的规 定,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赔偿。第三个问题,要分析足额保 险和超额保险,还必须明确什么是保险价值、什么是保险金 额。下面笔者将对这三对基本概念进行分析。42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 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 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 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 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 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 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 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 论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 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 仅遭受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 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③。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 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 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 生时再估算。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43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 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该案例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定值保险合同,在发生 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时,理应按照保险价值进行全额赔偿,而 保险公司却是以不定值保险合同为前提计算保险赔偿金额 的。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相比,定值保险合同主要有两个优 点: 1、减少理赔环节。我们知道,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 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 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 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 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 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 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时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就是如 此。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 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定值保险合同有这些好处,是否所有财产保险合同都可44适用?(三)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 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 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 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 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 保险的形式。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的 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为避免损失, 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 一定限制。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订立定值保险合同。 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 40 条第 1 款间接规定了定值保 险合同,但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鉴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 类似纠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00 年 2 月颁布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 保险合同,??” 二、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概念 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 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45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 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简单的说,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从其本质 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 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 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 中。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 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 的变化性: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 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当中,以 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 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 计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 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 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 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价值 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 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时间定位: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 际价值(适用于定值保险合同),或者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海上保险 合同中,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则保险价值为保险责任开始46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之和。 综上所述,尽管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但保险 价值仅仅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与 保险标的价值的关系在于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以一定时点的 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无论是以约定法、市价法还是法定 法确定的保险价值,都是如此。但是保险价值一旦确定下来 就具有稳定性, 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却处在变动中。 换句话说, 保险价值是个定值,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则是个变量。系争案 件中保险价值为 6 万元,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 价值则远低于 6 万元。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 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 额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就等于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 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2、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 际情况协商确定;3、按照投保人会计帐目最近的帐面价值 确定。但无论那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险标的的 价值为基础的④。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区别: 1、任何保险合同,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合同 必有保险金额,但不一定都有保险价值。财产保险合同中, 有的约定保险价值,有的没有约定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47则根本就没有保险价值一说,因为人的生命、身体是不能以 金钱来衡量的。 2、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但不一定 确保险价值,如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无须确定保险价 值。 3、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 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 4、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的 最高赔偿限额;而保险价值则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 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额。即使保险 金额高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也只在保险价值范围内予以赔 偿。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联系: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保险价 值。保险价值是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保险赔偿金额 又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二者都影响到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 从量上来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赔偿金额。 我们明确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关 系,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分析另两个概念-足额保险和超额保 险。 三、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划分就是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48值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 所谓足额保险,又称全额保险,就是保险金额等于保险 价值的保险。 超额保险, 就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 40 条第 2 款规定:“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定值保险合同,要么是足额保险合同,要么是不足额保 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但它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 的问题。一是因为《保险法》第 40 条第 2 款的规定,即保 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二是因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 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来计算保险赔偿金,投保人若 超额投保,则除了多交保费外并没有得到更大的保险保障。 从一个经济人的角度来说,投保人也不会超额投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可能是足额保险,但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必是足额保险,它可能是足额保险,也可 能是不足额保险,甚至可能是超额保险。这是因为在保险期 限内,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而保险金额是固定 的,二者之间总会存在差异。当然,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保 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或 为了避免超额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及时协商变更保险 合同的有关内容,使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符。对此,《保 险法》第 3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49费:(一)??(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⑤明显减少。” 在系争案件中,由于该车辆损失险合同是足额保险合 同,且又是定值保险合同,即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都是固定 的,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保险标的的价值怎样发生 变化,该合同仍旧是一个足额保险合同。它并不因为出险时 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少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而变成了超 额保险。 我们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在于:在投保时,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 进行赔偿。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 获得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 四、结语 通过对以上几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该案例中 投保人和保险人发生争执的原因在于双方对保险合同的一 些基本概念不甚了解,特别是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足额 保险和超额保险。投保人是有理说不清,只是本着朴素的公 平意识,认为自己全额投保、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收费,那么 在发生全损时保险人自应按保险金额赔偿。在签订定值保险 合同的情形下,投保人的这种想法无可厚非,但在不定值保 险合同中, 情况并非如此。 保险人也形成了自己的思维定势: 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在发生损失时一律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50(这无疑也是一种道德风险)。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形 下,保险人的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至于法院判决,其结 果是正确的,与按照定值保险合同来判结果是一致的,可谓 殊途同归。但其判决依据不是十分充分,难怪令“保险公司 对判决大为不服”。 有感于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大《保险法》的宣传 力度,加强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培训,加强法官的业务学 习,提高业务水平。保险索赔五大诀窍 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 参加保险的家庭、个人日趋增加。但投保后,一旦遭遇了不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大小小的保险事故,有的保户却因不 清楚保险条款而陷入索赔的误区,下面介绍几个保险索赔的 诀窍,供参考。诀窍一:明确保险责任 保险单是契约,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一般都清楚 地印着哪些灾害、 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 如果保户入保后,保险财产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属于保险 责任, 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不能赔偿。51比如:一位保户为自己拥有产权的单元楼房投保了家庭财产 保险,由于在装修中违背了城市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房管 部门依法要求其将已拆改的房屋结构复原,自然损失了经济 费用。保户误认为上了保险就可以索赔,到保险公司报案并 要求赔偿,保险员工耐心地将保险责任一项项讲清楚,这位 保户方知,个人装修破坏房屋不属于保险责任,自酿的苦酒 只有自己喝。诀窍二:识清保险品种现在,保险险种较多,像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等,除了基本险种之外,还有附加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除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这些基本险外,还有玻璃单独破 碎险、车上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无过失责任 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附加险种;而家庭财产保险除基 本险外,附加险包括家庭管道破裂及水渍险、家用电器用电 安全险、现金首饰盗抢险、计算机硬件损失险、家用燃气器 具责任险、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赔偿责任险、家庭治 安险,涵盖了家庭生活的许多方面。由于基本险、附加险有各自承担的保险责任,因而保户 在出险索赔时,必须确认出险是否在你投保的范围内。再说52得明确点,得什么病吃什么药,只有发生的灾害、事故在你 投保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赔偿。所以,保户在投保时要选择 好险种,日后才能得到可靠保障。 对于医疗保险,一定要到保险公司当地的定点医院治 疗,除非病情紧急或情况特殊,凡不在定点医院治疗的应征 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诀窍三:弄清保险知识 保险单是一种契约,担负着保障财产的责任,保户应妥 善保管保险单。作为一名入保的保户,对于相关的保险知识 应该清楚,比如保险的期限、保险财产的内容、保险赔偿责 任的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家财保险期限内 如果搬家变更住址如何办理手续、赔偿后找回的保险财产权 益属于谁等。只有“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才能更好 地在出险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否则不但白白耗费人力、 物力,还会闹出笑话。 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户家庭几年前参加过一年期家 财保险,一年后没有再续保,实际上等于终止了保险合同。 没想到,又过了一年的春夏之交,其家中不慎失火,损失不 小, 忽然, 这家主人想起加入过保险, 就到保险公司登门“索 赔”,声称“肯定”入了保险,但保险单已“丢失”。保险 公司一听不敢怠慢,组织人力从电脑底档中查了个遍,才知 他家早已终止保险合同,与保险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谈不上53赔付。直到此时,这家主人才恍然大悟,方知由于自己的侥 幸心理没有续签保险合同,使今日的损失无处赔付,于是又 重新投保,亡羊补牢。 诀窍四:明白索赔手续 保险索赔是体现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最明显特征,许多 单位和个人都是看到别人出险后获得科学、及时、合理的赔 偿才成为保户的。但保险索赔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还要提供必须的单证,缺一不可。像 机动车保险,发生事故后,保户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如 实反映事故的情况,填写出险报告,协助保险公司查勘事故 现场。待公安交管部门结案后,保户办理索赔时还应提供保 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 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才能按规定赔偿处理。相反,有的人出了事故后,什么手续也不办,单证也不 提供,一门心思到保险公司找熟人、托门路,希望能得到理 想的赔偿,这更是一种误区。理赔过程有数道程序监督,每 一笔费用支出有严格的界限,有数道审批关口,再熟的人索 赔手续不全也不行,应该遵照索赔规定办理,提供应交予的 一切证明、资料,才能加快赔付进程。诀窍五:求助保险索赔公司54保险索赔公司是专门各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索赔的 专业公司,拥有专门的保险索赔师、技术专家、法学专家等 强大的专家库,保险索赔师熟悉保险条款和理赔操作规程。 保户出险后应立即通知保险索赔公司,以便保险索赔师提前 介入,从保险的角度帮助保户收集有利的证明、资料,避免 丧失原始证据而得不到保险公司更大的合理合法的理赔。出险后,保户通过索赔使损失得到赔偿也就达到了投保 目的。因此,掌握保险索赔的决窍,依法依规办事,才是正 确的选择。车险理赔技巧 定损单是理赔依据 通常定损单的维修价格是指汽车完全修复所需要支付 的费用,除非在汽车维修时保险公司发现新的零部件故障, 需要重新定损,否则定损单的维修价就作为保险公司需要给 予车主的理赔款依据。 异地出险的施救和理赔 当汽车异地出险时,车主务必及时报案,安心等待保险 公司的定损施救。车主绝不能自行维修汽车或人力推车,有55时聪明反被聪明误,由于擅自拖运维修汽车而造成车损扩 大,保险公司通常是不负责理赔的。 当汽车异地出险时,车主还需要第一时间拍下事故现场 的照片作为理赔凭据。假如定损员难以在预定时间内做好事 故定损工作,车主也能通过这些照片与实际维修单据,向保 险公司索赔。 私了事故要留证据 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方便了事故双方,但部分驾驶员对 “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及规定不了解,以为只要由责任方掏 钱私了就完了,连交警都不通知到现场,结果在保险理赔时 就很麻烦。 特别提示: (1)发生事故时不私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喜欢私了,也就是说怕麻烦,觉得去 理赔就是浪费时间,宁愿把这些时间浪费在和对方车主争执 上。结果是耽搁了理赔的时间,往往是两头得不到赔偿,苦 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不要私 了,更不能忍气吞声。 (2)小损失理赔不值得 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做既浪 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 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我们拿太平洋保险公司举例,太56平洋公司规定:被保险车辆出险 3 次后,保险公司将从第 4 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则在条款规定的免赔基础 上增加 5%免赔率,在一年内该项免赔最高增加 15%。由此看 来,那一小点损失去理赔就不值了。因此建议车主在有很小 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东奔西跑地浪费精力了。 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 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 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 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 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 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 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 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 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57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 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 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 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 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 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 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 生时再估算。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 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 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1. 减少理赔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 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 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 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 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 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58手续。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 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签订定值 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 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 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三)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 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 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 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 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 保险的形式。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 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 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 过高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为避 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 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订立定值保 险合同。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 40 条第 1 款间接规 定了定值保险合同,但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鉴于实践中59出现了不少类似纠纷,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2000 年 2 月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本保 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二、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一)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概念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 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 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 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保险标的价值。从其本质上 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 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 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 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保 险价值。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 变化性: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时 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当中,以避 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则60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 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上 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大, 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 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 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 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时间定位: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 际价值(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若 当事人事先未约定,则保险价值为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之和。综上所述,尽管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但保险 价值仅仅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与 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关系在于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以一定时点 的保险标的价值为基础,无论是以约定法、市价法还是法定 法确定的保险价值,都是如此。但是保险价值一旦确定下来 就具有稳定性, 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却处在变动中。 换句话说, 保险价值是个定值,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则是个变量。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61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 额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就等于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 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1 )由投保人根据保险 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2 )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 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 )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最 近的账面价值确定。但无论哪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 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的。(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区别( 1 )任何保险合同,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必有保险金额,但不一定都有保险价值。财产保险合同中, 有的约定保险价值,有的没有约定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 则根本就没有保险价值一说,因为人的生命、身体是不能以 金钱来衡量的。( 2 )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确定一个保险 金额,但不一定确定保险价值,如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时 就无须确定保险价值。( 3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 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 ( 4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的 最高赔偿限额;而保险价值则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 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额。即使保险 金额高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也只在保险价值范围内予以赔62偿。(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联系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保险价 值。保险价值是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保险赔偿金额 又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二者都影响到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 从量上来说,保险价值 ? 莛保险金额 ? 莛保险赔偿金额。三、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划分就是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值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所谓足额保险,又称全额保险,就 是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就是保险金额 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修订后的《保险法》第 40 条第 2 款 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 过的部分无效。”定值保险合同,要么是足额保险合同,要么是不足额保 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它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的 问题。一是因为《保险法》第 40 条第 2 款的规定,即保 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二是因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63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来计算保险赔偿金,投保人若 超额投保,则除了多交保费外并没有得到更大的保险保障。 从一个经济人的角度来说,投保人也不会超额投保。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可能是足额保险,但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必是足额保险,它可能是足额保险,也可 能是不足额保险,甚至可能是超额保险。这是因为在保险期 限内,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而保险金额是固定 的,二者之间总会存在差异。当然,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保 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或 为了避免超额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及时协商变更保险 合同的有关内容,使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符。对此,《保 险法》第 3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 费:(一)??(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在于:在投保时,保险 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进行 赔偿。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获得 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64交通事故保险索赔小常识1.己方全责 并线时没有避让直行车辆造成事故,你应负全责。这时 找交警开责任认定书,有可能被扣分罚款,所以 300 元以下 的小剐小碰强烈建议私了。如果你实在不想再掏钱修车,可 以按照单方事故索赔。如果事故比较严重,当然只能请交警 同志了,然后扣分罚款开事故单报案,双方一起去保险公司 定损索赔。如果是自己手潮倒车撞在了树上,那就是名正言 顺的的单方事故了,立刻报案。几天之内定损员出现场时, 会通过电话让你把车开到事故现场,然后将车的损伤部位和 树凑在一起拍张照片,后面就是正常的定损理赔程序。 2.对方全责 正常行驶突然被从胡同中拐出来的车撞到,对方又自认 全责,第一选择是和肇事方私了,由对方现场掏修车钱然后 一拍两散,以后抽个时间自己把车修好,这也是最理想的解 决途径。有些人拿了修车钱后还去保险公司走单方事故,反 而利用事故赚了钱,这种做法反正我们不提倡。如果刚好碰 上损失比较大交警同志过来后,要积极指认对方的违章行 为,然后和肇事车一起去对方的保险公司定损。 3.责任对等或“肇事方”逃逸 对等责任是最好解决的一类事故,请交警同志过来开事 故单,然后各自报案索赔。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65逃逸,那麻烦就比较大了。尤其在损失很大的情况下,无法 走单方事故,只能请交警同志过来勘验现场立案侦查,然后 由保险公司代为追偿。 在事故损失比较小的情况下,比如车停在小区里不知 被谁剐了一下,那你可以找小区的物业开个证明(一般开不 出来,因为收费停车场有义务保证车辆停放完好,最终的结 果往往是你和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三方的扯皮大战),然后 去保险公司索赔;当然最好的方法还是走单方事故,报案定 损。 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亮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修订背景 和原因? 2008 年 8 月 27 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取代 2004 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 理程序规定》。新规是在 2004 年“旧规”基础上作出的进 一步完善与细化,它是在原有基础上延续和发展的,是为保 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推出的部门 规章,以确保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公正、有效处理。新规修 订的原因可总结以下方面:?66首先,交警办案程序需要可操作性。旧规中某些办案 程序规定存在不细化、不规范的问题,例如《道路交通安全 法》中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 理。现实中,道路交通事故中有约 75%是可以进行自行协商 解决的,若能够对此规定进行完善,使民警少介入,则会大 大提高效率。旧规在这方面不够具体、细化,难以操作。新 规主要从细化入手,在事故重新复核、交警执法问责、“快 速处理”规定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推广。? 其次,交警的执法需要程序型规范。如今,交警在全 国分布范围广、流动性强,从而造成各地交警的程序、证据 意识差异很大。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不完善和 不细化,就会容易造成极少部分民警执法办案的随意性,从 而致使执法程序上出错。这时,当事人很可能会选择上访来 解决问题。 因此, 在当事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社会背景下, 对办案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7 年 5 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推出《服务群众 16 条 措施》 一年多以来, 。 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 《服 务群众 16 条措施》中,总结了许多经验。实践证明,新规 中新增加的许多内容是可行的,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 ?67(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法条及亮点? 1 小事故首先撤离,再自行协商? 由于汽车拥有量、道路数量的不断增长,我国现在正 处于交通事故高发期,总量居高不下。交通事故是造成拥堵 的主要原因,这与畅通、高效、安全的交通基本需求不相适 应。尤其在大城市,90%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没有重大的 人员、财产损害,一般都事实较清楚。完全可以“快速处 理”。针对旧规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设有“简易程序” 的基础上,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 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 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进行 “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安全原则 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将车辆移 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 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 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警应责令当事人撤 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 200 元的罚款。? 但是,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的 8 种情况包括:(1)造成 人员死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 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 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68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 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 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 移动车辆的。 ? 同时,新规还新增对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与乘车人提出 了安全疏散的要求: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 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