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你永远不知道 林志炫有暇疵的车卖给别人够成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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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汽车有欺诈被判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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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公开终审宣判了一起因汽车销售欺诈而引发双倍赔偿的买卖合同案件。该案确定了非经营性车主的消费者地位,为司法机关和其他消费者维权组织解决有关纠纷,提供了示范和依据。&&& 日,张女士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华通公司)以13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名牌轿车一辆,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交付了车款,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同年5月13日,张女士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日进行维修。合力华通公司亦表示该车曾因在运输途中划伤进行过维修。为此,张女士以合力华通公司故意隐瞒瑕疵、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车还款,并按已支付款项双倍索赔。&&& 合力华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所销售的车辆只是在新车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表面划伤,并已作了修复处理,在销售该车时,已如实向张女士说明了情况,并且在车辆定价的基础上对张女士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惠,还赠送了部分装饰。此外,汽车是奢侈消费品,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与生活紧密相关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汽车买卖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只能按一般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处理,不同意张女士要求其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法院以合力华通公司欺诈为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车还款,合力华通公司加倍赔偿张女士购车款。&&& 合力华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持原诉理由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女士的车辆应为无瑕疵的新车,现有证据表明,该车存在瑕疵,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汽车装饰是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此,生产厂家的指导价与销售商的销售价格不同,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张女士明知车辆存在瑕疵的基础上进行了优惠和降价。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女士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能证明张女士对车辆瑕疵有所了解,故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欺诈。张女士购买车辆系生活需要自用,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女士购买车辆的行为属生活消费,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受到了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赞誉。著名法学专家河山认为,该案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判决回答了一个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即汽车消费是否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该案确定了非经营性车主的消费者地位,为司法机关和其他消费者维权组织解决有关纠纷提供了示范和依据。&&& 2008年6月,同类型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法院在确定销售商存在欺诈的前提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销售商向购车人双倍返还购车款。&&& 目前,自用车主的消费者身份已不再有争论。但有关专家指出,汽车官司仍然难断,有关汽车的投诉解决率仍然不高,原因是存在着三难,即举证难、检测难、鉴定难。&&& 汽车出现问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质量缺陷?法律上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但消费者举证难度太大。一是检测费用动辄上10万元,一般消费者无力承担。二是第三方的权威鉴定机构太少,多数情况是由生产厂家自己鉴定,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做法缺少公正性,消费者难免吃亏。&&& 为此,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一些作法,设立一个“产品责任诉讼基金”来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同时,应尽快建立并完善权威的汽车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为司法机关断案和消费者维权组织提供权威、公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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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汽车因质量瑕疵被退货&4S店按新车价格再次卖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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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汽车因质量瑕疵被退货 4S店按新车价格再次卖出
  法院认为,至于朱华主张汽车公司在销售车辆中隐瞒车辆曾被销售过的事实,给其造成了损失,以及车辆差速器存在的锈蚀问题,朱华可要求汽车公司赔偿损失,经法院释明后,其仍坚持诉讼请求,而不变更诉讼请求。对朱华要求退还车辆,返还价款并按价款的一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朱华的诉讼请求。
  微信证明“欺诈”,顾客终审获赔300万
  朱华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汽车公司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已销售过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判汽车公退车并赔偿300万元。
  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汽车公司辩称,销售时并不知道车辆在浙江被卖过一回,主观上并没有欺诈故意。汽车公司举证,朱华当初购车时,已明确告知车辆被使用过,朱华亦在《汽车销售合同》上签字认可该车“已行驶705公里的实际里程”。汽车公司还向法庭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涉案车辆同款车型价税合计均为313万元,正因为车辆被使用过,才在价格上给予13万元的优惠。
  庭审中,朱华在一审中提交给法院的一份微信记录证据引起法官注意。这条微信是汽车公司销售代表王女士当年4月9日上午发给朱华的:“……不是使用过的,我特意问为什么有600多公里,说是抽检的。”
  朱华称,通过这条微信记录可以看出,汽车公司在销售时未对车辆已行驶里程数产生的原因如实告知,构成欺诈。
  汽车公司对这条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他们认为,公司确曾有过王女士这位员工,与朱华的车辆买卖事宜也由她负责,但她已不在公司任职了,朱华提交的微信记录不能证明是王女士所发。即使此微信确系她所发,也是王女士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公司虽对朱华提交的与王女士的微信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微信记录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微信记录可以反映王女士就朱华对车辆里程数的质疑作出了解释。王女士作为汽车公司车辆销售人员,朱华有理由相信王女士与他洽谈车辆买卖合同事宜时,系代表汽车公司就车辆里程数问题作出解释。汽车公司提出王女士此微信内容系她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汽车公司向朱华销售汽车时未告知车曾销售给他人,并被他人使用的情形,构成欺诈。
  对于汽车公司提出的主观上没有欺诈故意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汽车公司作为涉案车辆销售商,应当对其出售的车辆维修、使用及车辆初始状态等基本信息明确知晓,并应在销售时据实告知车辆买受人,其辩称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恶意,不能作为免除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事由。朱华得知车辆曾销售的情况后仍继续办理车辆上牌手续的行为,也不影响对销售欺诈行为的认定。
  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支持了朱华提出的“退一赔一”请求。但因朱华购买车辆后直至诉讼期间一直在使用车辆,故应当支付相应的车辆使用费。法院根据使用情况等因素,酌定朱华向汽车公司支付使用费130万元,此款可从汽车销售公司应予返还的购车款中扣除。
  2014年12月,南京市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汽车销售合同》,朱华将车辆退还汽车公司,汽车公司返还朱华购车款170万元,并赔偿朱华购车款300万元。
(责编:窦明、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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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
&&&&因汽车销售商把维修过的汽车当新车卖,车主张女士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近日,朝阳法院认定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构成欺诈,判决其全价退车,并赔偿张女士购车费用一倍的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张女士起诉称,今年2月28日,她花费13.8万元购买了合力华通公司销售的上海通用雪佛兰轿车一辆,同时支付了保险等各种费用近2万元。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为新车”。今年5月,张女士对车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有维修过的痕迹,便查询该车的维修记录,发现该车在今年1月17日曾发生事故并维修过。随后,张女士找到合力华通公司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张女士遂将对方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全款退车,并赔偿一倍的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庭审中,合力华通公司代理人表示,张女士的车确实在从上海厂家到北京销售店的运输过程中造成划伤,公司的业务员对此车进行过维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等6个项目。但在张女士购车时,销售人员对这一情况已经做了介绍,还因此把车从15.9万元降到13.8万元销售,并赠送了部分车饰。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合力华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车辆维修记录有过任何约定。另外,车辆销售价格和赠送的车饰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能证明张女士对车辆瑕疵有所了解,因此法院认定合力华通公司隐瞒了车辆瑕疵,已构成对张女士的欺诈,需全款退车并赔偿一倍损失。鉴于该车自购买后即由张女士使用,应折旧10%。据此,法院判决张女士共获赔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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