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包方与承包方没经共有人同意把土地转包。转包签字乙方是在签订合同前就已故

土地转包合同如何书写
土地转包合同如何书写转包方:德州镇沙坝村大坪坎合作社(简称甲方) 承包方:大陆槽乡大陆槽村四社
(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后,特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自己的承包地,共计3.00亩长期转包给乙方(共计21块田)二、乙方同意该土地每亩3.6万元的转包费,共计拾万零陆仟捌佰元整,乙方同意接受。三、该土地四至边界:东:周成友承包地交界;西:过水沟和周成友桑树地边界;南:小路边界;北:周成友开荒地边界。四、付款方式:本协议经双方确认无议后,签字后乙方一次性付清转包费。总金额合计拾万零陆仟捌佰元整。五、该土地转包后,一切管理权和处理权归乙方,甲方不得干涉。六、乙方必须遵守当地管理,有义务搞好当地建设。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认可签字后,不准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果甲、乙任何一方反悔,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总金额基础上加翻两倍。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签字生效。甲方:认可签字:乙方:认可签字:经办证明人:介绍人:日土地转包合同如何书写 [篇2]甲方(转让方):九襄镇枣林村五组
郭玉江乙方(受让方):汉源县城
李华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自愿将所承包土地转包给乙方:本幅土地面积
亩(大写:
)。包产地交界,长度为
米;下方与余科包产地交界,长度为
米;左边与曹玉芳包产地交界,长度为
米;右边与李成洋包产地交界,长度为
米。二、转包价格,每年每亩7000元(大写:
)。本幅土地转包价款为
),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付清当时款项,次年在公历七月28日前付清,以此类推。三、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交付乙方土地,并保证各自四至边界清楚。四、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果树每棵元,合计:
元。五、土地转包期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年限。(注: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有城镇规划,价款车路等一系列的政策变化使得该土地对甲方有商业价值,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六、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土地的使用,如乙方买卖、抵押、租赁土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共 1 页七、乙方在合同期内毁约,无权利向甲方要求退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在不改变原来土地的方位、形状、面积的基础上复耕并返还土地,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按印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共 2 页土地转包合同如何书写 [篇3]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清泉沟荒滩三类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具体事宜如下:一、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方式、方法,由乙方自由经营管理,开挖鱼池,期满后乙方不负责复耕土地。二、承包期限为:起日至日(22年)。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中间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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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签订合同的三方已初步达成了协议,土地是乙方承包甲方的,现甲方和乙方愿意把土地长期转包(或转让)给丙方,可这合同怎么定才能确保丙方长期(70年以上)合法使用土地。请大师帮我把关一下,谢谢!附:土地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发包方):×××村民小组
乙方(承包方):××× 住址:
丙方(受让方):××× 住址: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将座落于×××的土地转让给丙方,转让的土地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附示意图),面积共0.75市亩,转让期限为乙方承包甲方土地的剩余期限。转让后原土地承
签订合同的三方已初步达成了协议,土地是乙方承包甲方的,现甲方和乙方愿意把土地长期转包(或转让)给丙方,可这合同怎么定才能确保丙方长期(70年以上)合法使用土地。请大师帮我把关一下,谢谢!附:土地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发包方):×××村民小组
乙方(承包方):××× 住址:
丙方(受让方):××× 住址: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将座落于×××的土地转让给丙方,转让的土地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附示意图),面积共0.75市亩,转让期限为乙方承包甲方土地的剩余期限。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
二、土地转让期满,甲方自动将土地承包给丙方,承包期限为政策允许承包的最长期限。承包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承包给丙方,承包期限为国家政策允许承包的最长期限。续包期满,甲方将土地又再续包给丙方,承包期限为国家政策允许承包的最长期限。
三、转让金、承包金(包括续包金)共50000元人民币,丙方自签字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转让金和承包金由乙方接收,甲、乙方如何分配与丙方无关。
四、甲、乙方不能保证丙方行使该土地使用权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丙方;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现甲方共有户数15户。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印指模):
村民小组长:×××
户长:(共12户签字)
乙方(签字印指模):×××
丙方(签字印指模):×××
签字日期:2009年 月 日
应该说您起草的比较完备了,比较好地维护了丙方利益。您这个其实是三个合同一转让,另两个相同的是土地承包合同。
其中第一个和第二个合同不与法律违背,第三个自动续期的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违背,因为这样的话您将土地承包期限规定为60年了,前两个合同到期后,土地权利主体会有重大变化,您这是无权处分。
当然如果想要维护自己权益的话可以到县政府土地部门登记,强化物权保护
通常付钱方为甲方。不过,在合同最后签名处,一般会写甲方、乙方,在其后签名盖章的即可辨别
一、金融远期合同(Forward contract):
  1、金融远期合同——是交易双方分别承诺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购买和提供某种金融资产而签订的合约。远期合...
只要村里出证明就可以证明你们具有承包权,其次上述证据还需要补充,比如现任村委会的证明,最好有录音,其次还可以找当地邻居作为证人,总之证据要尽量多一些,可以互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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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认定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认定 武凌
李凤梅 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日,农民孙某与妻子李某取得了位于包头市小召湾村的20x2平方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发展、新建温室及温室工作间。由于孙某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劳动能力有限,土地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于是孙某夫妻决定转让承包地使用权。2008年6月,孙某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武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孙某的温室地及工作间以七万元人民币永久性转让给武某使用,转让费用一次性付清,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武某可对此土地进行修建改造,在此期间孙某负责协调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干涉阻拦,确保武某对本土地的永久性使用权。 日,武某一次性付清约定款项。6月底,武某开始在承包地上打地基修建温室。日,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严禁在同官村、小召湾村、交界营子村、黄草洼村搭建违章建筑、抢载苗木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通告。该通告第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部门同意,均不得抢建住宅、温室等各类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视作违法用地。随后武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所付款项,孙某不同意解除合同。 2008年10月武某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土地租赁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土地转让款;三、原告武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后立即将其承包土地返还被告孙某。 [分歧]本案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 理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无效。合同双方无法证实转让行为经发包方同意,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再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合同中约定“永久性转让”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 理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但是该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经发包方同意”需要的法律手续。在孙某村里将承包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很多,发包方村委会也知道这种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行为进行阻拦。不阻拦即意味着默许,默许即意味着同意,只不过等有了相关规定后,再补办法律手续。至于合同中约定“永久性转让”,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理解为在承包剩余期限内永久性转让。合同的起草会受当事人的文化程度和利己心理因素影响而出现难以避免的瑕疵。第三种意见是合同效力待定。 理由:本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达成转让承包使用权协议,协议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是在程序上缺一道手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经发包方同意”的法律手续,但根据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出现法律漏洞,可以采取发包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出具一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同意转让的证明,再或者村委会出具一份同意村民以合法方式流转土地的文件公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说过,理解“土地流转”,必须先认清一个前提: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通俗说就是把农村土地盘活,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能变。也就是说,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具体而言就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既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自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合同实质要件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法律赋予了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让承包使用权的权利。本案中孙某的转让行为本身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受让方不违反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照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本案中武某虽不是承包农户,但其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应该属于“其他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合同转让标的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孙某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依法是可以转让的。 第四,本案合同没有无效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本案合同签订实际情形看,本案合同没有以上五项无效情形。 2、合同形式要件有瑕疵,但可以修正补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无效。 本案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合同,并已实际履行,虽然后来武某要求解除合同,但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在孙某村里将承包使用权转让的情况很多,发包方村委会也知道这种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行为进行阻拦。在发包方明知流转行为存在却不阻拦或默认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发包方不太懂法的情况,本案合同从形式上只是缺一道法律手续,只要补了这道手续,合同即为有效。所以说,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总结]
笔者认为,从保护民间交易的角度出发,只要合同没有法定无效情形,而只是有些瑕疵,司法机关在认定这类合同时,不要轻易认定合同无效,这对维护符合双方意愿的民间交易的稳定有很重要的意义。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理应本着客观、公正、理性的态度对待民间交易,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尽量维护合法交易的稳定性,用适当的、合情合理的方法处理有瑕疵的民间交易,使交易的安全感不因司法滥用而丧失。篇二:农村土地转包合同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
转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转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转包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永登县中堡镇邢家湾村河滩地,面 积 亩。 第三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每亩
元, 承包金每年共计为元。承包金每年一付。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为年,承包期满后乙方应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归还甲方。 第五条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改变土地使用方式的权利。 第六条 乙方必须按期如数缴纳承包金。 第七条 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协调甲方村委及村民与乙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如因甲方 村委及村民的过错给乙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如继续承包乙方需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告知甲方。 第十三条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及合同附件,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篇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引 言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的劳动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新中国初期的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四个阶段???。解决好农地问题意义重大。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带动下,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通过土地流转试点,唤醒沉睡的资本,给农民更多的收益。从当前的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一系列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引导,是稳定、健康的,但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科学总结和充分肯定了我国农村改革开放30年来的巨大成就基础上,明确指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实践和现实意义。 笔者在研究当前关于土地流转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土地流转政策,深入分析农村土地、土地流转及土地流转合同等概念,从土地流转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的角度,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有效性和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以此为视角进一步为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力求为其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合同的法律效力
分析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法律效力,首先要从合同法中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概念。而要知道什么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先明确合同成立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关联。合同成立后才涉及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上说,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基础。然而,合同成立未必就是合同生效。已订立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生效
据崔建远的《合同法》一书中的归纳,合同成立的具体条件有二:一是具有双方缔约人;二是缔约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因此,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学说认为,可以加上合同标的确定和可能,作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合同的效力划分
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是以合同的有效要件作为评价标准。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未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故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
二、农村土地流转
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法律效力,还要知道关于土地流转的知识。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权利流转制度体系相当复杂,对于土地流转这一概念有不同理解。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宅基地转让制度、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和农用地转用制度都使用了流转这一概念。
(一)农村土地
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法律效力,要求我们要先明确本文农村土地所指向的范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指用于农业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农村土地”的范围很宽泛,本文所指的“农村土地”亦仅指农用承包地,不包括农村的宅基地、非农建设用地等。
(二)农村土地流转
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中央文件可知,中央政策明确许可和鼓励的农村土地权利流转限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故本文所指农村土地流转将仅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文讨论的农村土地流转即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因此,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我们知道,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其有序的进行,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也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流转方式的不同,可以分多种不同类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生效及有效需具备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具体不同类型和各种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对这内容展开探讨。
(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类型划分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中有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互换合同、等。 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承包方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转包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只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故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转让是承包方经申请并由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即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转让的对象应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必须明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成立、生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从上文合同成立的具体条件我们可以推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成立要件:一是缔约的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二是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故流转合同的缔约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且签订书面合同,则流转合同成立。 因为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基础,但合同成立未必就是合同生效。所以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成立但不必然生效。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中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转让合同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生效,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签订书面合同即生效。
(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有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是指,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开始运行。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生效、有效相互混淆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合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不能将“生效”和“有效”等同。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是以合同的有效要件作为评价标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成立并符合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是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有: 1.适格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因此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不是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包方有流转的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何种方式流转,流转给谁,都由承包方自己做主,与受让方协商确定。但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主体不适格的现象十分普遍。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主体不适格主要有三种???: (1)主体错位,发包方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经常发现对农户已经承包了的集体土地,又由发包方(村集体)作为流转土地的主体对第三人进行转让或转包。由此,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发生土地经营权争议。 (2)未经授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此类情况多发生在父子之间。在农村由于当子女的要瞻养父母,父子之间的财产(主要是房屋)往往没有分开,而土地承包又是父子分户承包的。当子女在处理(变卖)房屋时,往往因房屋附带着土地的转让而升值。因此,农村经常出现农户在变卖房屋时,土地随着房屋走。而在签订合同时又忽视了土地的承包主体是两个,不经委托父子之间两户合二为一,与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于是,埋下了纠纷隐患。 (3)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为无效合同,只有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才有效。 2.合理合法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内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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