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决证券纠纷有哪些仲裁 法律依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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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0.8.54证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研究--《广西民族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证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研究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年轻快速发展的市场,用了不到三十年的时间就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一系列问题,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其中之一。本文试从这问题度出发,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成功经验,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分析完善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路径。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分析了目前我国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和欠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第二章介绍证券仲裁的特点及其价值功效,分析获得证券仲裁机制具有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功效的结论。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现状问题。明确了影响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发展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得出我国发展证券仲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结论。第四章主要论述美国证券仲裁制度。本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列举了美国证券仲裁的基本程序;第三部分分析了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特点。第四部分侧重分析了美国证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建议。首先从宏观角度指出完善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应该主要的几个问题;接着从立法角度对完善我国证券仲裁制度提出若干建议。通过以上研究分析,本文获得发展证券仲裁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其现实意义和价值功效值得关注,我国应当着力发展证券仲裁制度的结论。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民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5【分类号】:D925.7;D922.287【目录】:
摘要4-5ABSTRACT5-9引言9-10第一章 我国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10-13 第一节 证券纠纷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10-11
一、证券市场法律救济深度有限10-11
二、证券市场法律救济广度有限11 第二节 证券纠纷缺乏多元化解决机制11-13第二章 证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特点及其价值功效13-17 第一节 证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特点13-14
一、证券仲裁解决纠纷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13
二、证券仲裁具有专业性13
三、证券仲裁具有效率性13-14
四、证券仲裁具有保密性14
五、证券仲裁具有国际性14 第二节 证券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价值功效14-17第三章 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简评17-23 第一节 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发展17-19
一、形成阶段17-18
二、发展阶段18
三、确立阶段18-19 第二节 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现状问题分析19-22
一、我国证券仲裁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19-20
二、我国证券仲裁机制普及率不高20
三、我国证券仲裁现有制度设计存在缺陷20-21
四、我国证券纠纷被法院和行政机关垄断21-22 第三节 我国发展证券仲裁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2-23第四章 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及其启示23-31 第一节 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历史沿革23-24 第二节 美国证券仲裁的基本程序24-27
一、提出仲裁申请(File a Claim)24-25
二、被申请人回复(Answer a Claim)25
三、选任仲裁员(Arbitrator Selection)25
四、听证前会议(Prehearing Conferences)25
五、发现程序(Discovery)25-26
六、听证会(Hearings)26
七、做出仲裁裁决(Decision & Awards)26-27 第三节 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特点27-29
一、证券仲裁机构设置多元化27
二、证券仲裁受理范围广泛27
三、证券仲裁具有强烈的强制性色彩27-28
四、证券仲裁规则设计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28-29
五、证券仲裁具有有效的监督机制29 第四节 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启示29-31第五章 完善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建议31-40 第一节 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建设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31-36
一、确立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价值目标31-32
二、确立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32-33
三、明确我国证券仲裁的受理范围33
四、优化仲裁员名册制度33-34
五、适用灵活、特殊的仲裁程序34-35
六、完善证券仲裁监督体系35
七、加强证券仲裁的推广35-36 第二节 完善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立法建议36-40
一、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维贯穿证券仲裁立法始终 2836-37
二、《仲裁法》的相关完善37-38
三、《证券法》的相关完善38-39
四、制定《证券仲裁示范规则》39-40结论40-41参考文献41-42后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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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作者:佚名[摘 要]:中国加入WTO后,证券业正在逐步对外开放,中国实现证券市场的完全市场化和逐步国际化的进程正在加快,伴随而来的纠纷将会逐渐增多。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一方面,投资者利益保障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一个注重依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秩序稳定、规则完善的证券市场的法制环境还有待加强,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同时,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规模、方式、品种的不断增加,法制建设的滞后和信用基础的薄弱使得各种纠纷亦将随之增多。[英文摘要]:[关 键 字]:[论文正文]:&&& 证券纠纷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副产品,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上这一现象尤为突出。面对形形色色的证券纠纷,除了通过诉讼或行政的方式来解决外,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证券纠纷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 证券纠纷的特点及其新的趋势  & 新兴的证券市场具有投机性强、变化大、风险高的特点。虽然证券纠纷主要是民商事的纠纷,具有民商事纠纷的一般特性,但证券纠纷因证券市场固有的特性使其具有自身的特点,一般主要表现为:一是争议的标的较大;二是社会影响面广;三是案件疑难复杂;四是专业性较强。除了证券纠纷的上述特点外,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对证券业逐步放开承诺的履行,市场化和国际化后的中国证券市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涉外证券纠纷。涉外证券纠纷的出现,对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体系和对我国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解决涉外证券纠纷的争端机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 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特点 &  &  & 作为一种解决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的审理和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自行和解,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愿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所以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是专业性。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各仲裁机构大都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三是灵活性。仲裁的灵活性较大,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程序灵活,很多环节可以简化。四是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为原则,并且仲裁法律和规则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这一点在处理证券纠纷中显得尤为重要。五是快捷性。仲裁实行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六是独立性。独立性是保证案件处理公正性的前提条件。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亦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甚至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 采用仲裁解决证券纠纷有利于提高效益 &&& 首先,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证券纠纷在程序上是正规的程序,除了具有程序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外,仲裁程序还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很多环节可以简化。此外,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其次,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证券纠纷能够产生稳定的实体效益。仲裁裁决与诉讼裁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其实体效益的稳定性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如此,由于各方当事人是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给各方所同意的第三人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履行率要高于法院判决,其实体效益的稳定性要优于法院判决。  & 采用仲裁解决证券纠纷有利于确保公平  &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加上现有司法审判机制独立性的不够等因素,因此,在处理包括证券纠纷在内的民商事其它纠纷时,常常会出现法律与道德、权力与道义情理、理智与情感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单纯根据法律规范衡量有时难以作出合情合理裁决的局面。  & 同诉讼相比较,采用仲裁来解决证券纠纷可以有效地实现程序的公平和实体的公平,这是一种更接近于客观实际的公正。其理由如下:  & 第一,在程序上,基于仲裁的本质要求,仲裁员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待遇。第二,在实体上,追求合理和公平是仲裁的最直接的目的。由于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准司法性,决定了在仲裁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同时,强调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力求摆脱僵化的法律教条,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可能地做出更接近客观实际的裁决,避免出现大的社会震荡和社会系统风险。第三,仲裁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在立法和司法领域存在诸多滞后于证券市场发展、不利于及时进行权利救济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就更需要一批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业仲裁员。  & 由于证券纠纷具有争议标的大、社会影响广等特点,使得证券纠纷的出现必然会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再加上舆论的推波助澜,更使得当事人不能很好地以平常心来正确对待和处理纠纷。而仲裁自身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一是由于仲裁具有严格保密的特点。二是在整个仲裁的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调解机制。 & 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随着其自身不断规模化、市场化、扩容化和国际化,各种形式的纠纷也必然随之增多,证券纠纷的处理不当,将会引发社会震荡和系统风险。因此,积极探索和构建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我们认为,在不断完善通过诉讼和行政的办法来解决证券纠纷的同时,针对证券纠纷的特点,在总结我国证券纠纷的司法实践的同时,学习和借鉴境外成功和成熟的经验,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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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证券纠纷有哪些法律依据?
11:04&&来源: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 |
一、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八十条的规定,凡是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需要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签订证券争议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必须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上述机构签订的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合同,应当包括证券争议仲裁条款。
二、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的仲裁机构。其他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也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三、明确了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内容:&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和有关证券争议仲裁的特别规定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四、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非合同争议,可以依照相关格式,自愿签订仲裁协议。
日颁布的证券法为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以及如何解决证券纠纷填补了上的空白。为配合证券法的实施,最高人院还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法实施的三年多时间内,先后发布了280多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有这些都为通过诉讼和仲裁等途径解决证券纠纷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范。
我们认为,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容和证券新品种的增加,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因债券、基金的发行或者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同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此外,上市公司、投资者等与证券经营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证券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也可以适用仲裁的解决方式。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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