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欠薪申请企业破产产员工与股东安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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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二是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因此,公司破产,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找法网网友提问:假如2个人各拿1.5万元,共3万元注册了公司,,是2个人各赔偿1.5万元吗?家里的钱不会拿来赔偿吗?破产后的能再开公司吗?
  找法网律师回答:1、两个人都不用赔偿。因为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人&,它被前面两个人设立后,前面两个人所的资金共3万元就已经成为了这个公司的 财产,已经不属于前面两个人,前面两个人因此成为了这个公司的股东,可能拿到公司的分红,各掌握该公司50%的股权。当这家公司资不抵债破产后,这家公司 就终止了,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死亡&,这与两个股东没有任何关系,这两个股东也不需要做出任何赔偿。
  2、破产后的法人不能再开公司。因为破产程序被法院宣告终结后,该法人就会被到工商局进行注销,被注销后就已经不复存在了,所以根本不存在还能再开公司的情况。当然,前面所说的那两个股东是可以再开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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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股东所享有的破产债权可以抵销其所欠缴的破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A.正确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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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股东所享有的破产债权可以抵销其所欠缴的破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A.正确B.错误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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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A.正确B.错误2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A.正确B.错误3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背书的,背书无效。&&(&&)A.正确B.错误4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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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街道办做主 欠薪变股份工人当股东 企业获新生
员工变身股东自救
泉州网-东南早报讯 (记者傅恒 李心雨 王盼琛 文/图)昨日,一些工人代表给海滨街道办事处送上了锦旗,感谢街道办的“做主”让被欠了薪又将面临失业的120名员工“焕发新生”。原来,去年5月底,泉州市超维义齿配置有限公司老板欠下120名员工80余万元工资无力偿还,宣布公司破产。街道办牵头,让工人将债权转为股权,齐齐当上公司股东。企业恢复运行,被欠薪的工人获得了比之前工资更高的收益。
去年5月底,泉州市超维义齿配置有限公司的法人黄某以私人名义在外欠下一屁股债,导致无力偿还债务,拖欠了120多名工人工资80余万元。债权人与不明身份人士到公司讨债并搬走部分机器设备,公司内人心惶惶,工人们害怕拿不到自己的工资。在公司的生死存亡之际,海滨街道办事处紧急介入,提出了新的应急经营模式,把欠的钱转换成了公司的股份,属于该公司每一名被欠薪的员工。
接下来几个月,公司运行良好。这次股权置换救活了工厂,120名工人全入股,当家做主。“新的创新模式挽救了上百号工人的饭碗,当时想都不敢想,只想把损失降低,没想到街道办的介入,让厂里发生了大逆转!我们现在收入比以前更高了。”原公司厂长、现为公司总经理的黄高明说。
欠下一屁股债 老板宣布公司破产
前一天还在酒店帮自己儿子办16岁生日宴,第二天老板却宣布工厂倒闭,工人们怎么也没有想到,原本运营得好好的公司说倒就倒。原来,公司的老板黄某以私人的名义借债1000多万元用于六合彩及标会等非法经营,资金链断裂后,个人无法偿还债务,房子和店面等资产也抵押掉了,还欠下120多名员工工资80余万元。
去年5月底,债权人和不明身份人士到公司讨债,并搬走部分机器设备,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员工们人心惶惶,担心自己被欠两个多月的工资打水漂。员工随后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封存企业资产,以保证员工工资的发放。
“当时我们都蒙了,慌了!”黄高明说,很多工人都是有家庭的,就想拿回自己的工资,挽回一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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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无法清算 能要求股东支付员工工资吗时间: 21:54:37&&&&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周某系某公司员工,被拖欠工资两万余元。后某公司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因未提供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裁定结破产程序。周某该怎么办?能要求股东支付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吗?公司破产无法清算 能要求股东支付员工工资吗?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公司破产无法清算周某原系某公司的员工。张某、郑某系某公司的股东。因某公司欠周某工资,周某申请劳动仲裁。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限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周某工资23768.75元。裁决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于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了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期间某公司向周某清偿了5804元,尚有17964.75元未清偿。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某公司未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且不能支付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清算,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判决:支付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郑某作为某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破产清算无法进行。周某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工资17964.75元。律师说法:公司破产无法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郑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不提供财务资料和会计凭证等重要文件,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对某公司的全面清算无法进行,按照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周某有权向股东张某、郑某主张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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