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租赁时需提供房屋租赁证件消防什么证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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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  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改善居住环境,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浙江省消防条 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  第三条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与社会联动、管理与服务并举、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  第四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和监督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履行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加大群策共管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整合各类辅助人员力量,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单位和有关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第二章&&规范租赁&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居住房屋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利用车库、车棚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擅自改装、私接污水管道。在设置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住宅区,不得将生活污水直接接入雨水管道。  第九条 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三章&&按规登记  第十条 居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出租登记手续,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居住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租赁合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 例》的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  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停租的承租人名单。  第十二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介绍出租居住房屋的业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第四章&&安全租住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第十四条 居住房屋出租供多人居住,单幢建筑内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集中设置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设置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单位承租居住房屋作为集体宿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除了遵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筑总层数为地上3层及以上的居住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二)设置在3层及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多层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在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 件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绳;  (三)房间外窗或阳台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四)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选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  (五)室内电气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硬质阻燃塑料管(PVC管)保护,并安装断路器或熔断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空调、洗浴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  (六)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应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厨房宜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  (七)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屋所在的居室和公共走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为电动车辆充电;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对居住房屋实施装修的,应当遵守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规定。  居住房屋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对危险房屋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相应的治理和解除危险措施,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第五章&&职责分工及当事人义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房屋的出租登记和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工作,其中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具体工作也可依法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担。  建设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的危旧房治理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依法实施监管。  电力、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电力、燃气的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税务、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对出租的居住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等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五)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时报送。  第二十条 居住房屋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 件的居住房屋的租赁业务。&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具有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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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作为改革开发的前沿阵地,短短30年间从一个默默无闻的边陲小镇发展为举世瞩目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可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人们汇集到深圳,又带来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需求,并逐步形成了巨大的房屋租赁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深圳的流动人口已达1200多万人,出租房屋400多万套,深圳的房屋租赁市场不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发展变化速度上在全国可称得上是首屈一指,因此如何管理庞大的房屋租赁市场早已成为深圳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源头性、关键性的工作。
  自2003年底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整合出租屋管理队伍、建立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体制以来,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近8年的历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各界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的全体同志团结一致,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使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了显著成绩。
  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当然也是有法可依,并且房屋租赁管理法制建设也是走在了全国前列。如目前规范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是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范围内第一部房屋租赁管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根据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另一部是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的政府规章《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之后,根据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订;根据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
  《条例》和《若干规定》这两驾马车构建了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障和促进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记者就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房屋租赁管理法规政策问题,对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常年法律顾问、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家宏律师进行了采访。
  记者: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机关名称?
  律师: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为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和各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局),其中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为全市主管机关,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各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局)负责各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法条链接:
  《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记者:房屋租赁管理法规的核心制度是什么?有何要求?
  律师:房屋租赁管理法规的核心制度就是租赁合同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该制度也成为房屋租赁管理的基石和贯穿房屋租赁管理流程的纽带。其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掌握房屋租赁动态以及居住在其中的流动人口情况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进而作为征收房屋租赁税费的基础,从而根本上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有效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加强社会管理工作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基本要求就是租赁当事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请广大房屋租赁当事人千万切记这一规定。
  法条链接:
  1.《条例》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
  2.《条例》第六条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3.《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记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到哪里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向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目前日常登记或备案工作由其派出机构即租赁管理所办理,办理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2.房屋租赁合同;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4.编码卡。此外,还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长期承租人的居住证和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如租赁房屋为工商业出租屋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时,应对照自身情形认真准备好所需材料,以免来回跑冤枉路。
  法条链接:
  1.《条例》第七条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2.《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编码卡、《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记者:是不是所有房屋都可以出租?有没有不能办理登记或备案的情形?
  律师:不是所有房屋都可以出租,比如危房、限期拆迁房、无权属证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等房屋均禁止出租,更无法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另外,改变房屋用途未经批准,或者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法定年限或者土地使用年限等情形,也不能办理登记或者备案。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对所出租和承租的房产对象进行仔细审查是否符合出租条件,以免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1.《条例》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2.《若干规定》第七条 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出租下列房屋: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记者: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只收取固定承包费,是否属于租赁行为呢?
  律师: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房屋与他人合作,不参与经营,只收取固定承包费或合作收益,以及将房屋无偿提供给直系亲属外的第三人使用的,均属于变相租赁行为,应当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手续。因此当事人千万不要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1.《条例》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2.《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以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纳入租赁管理。
  记者:出租房屋办理登记或备案后应当缴纳多少费用?如果不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有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条件的,出租人按每月租金的百分之二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不能登记只能备案的,出租人按每月租金的百分之三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同时,出租人还应缴纳有关税款。如果租赁当事人不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除应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逾期缴纳期间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外,还应一次性处以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因为备案的合同属于产权有瑕疵的情形,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因此房屋租赁管理费比登记的稍高。
  法条链接:
  1.《条例》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2.《条例》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有关税款。
  3.《条例》第五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4.《条例》第五十六条 出租人或者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不缴纳或者迟延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缴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记者:是不是租赁房屋只要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即可,如果办理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比实际履行的合同租金低,怎么处理?
  律师:租赁房屋办理登记或备案,应如实反映租赁面积和租金标准,而不能低于实际租金,对于签订“阴阳合同”少登记或备案的部分可以认定为租赁当事人未依法登记或备案,仍应依据上述法规进行处罚。既然登记了又耍小聪明,最后还是要挨罚,实际上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记者:什么是出租屋编码卡?出租屋编码卡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律师:“出租屋编码卡”记载了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其长远意义在于能有效地将出租屋及出租屋主体的信息收集存档,便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掌握出租屋信息,加强管理,达到“以房管人”的目的,同时也可将出租屋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向承租人披露,便于承租人了解承租房屋及业主或者管理人的信息,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房屋。除禁止出租的房屋外,出租屋都可以取得编码卡。因此编码卡是判断租赁合法与否的外在标识。
  法条链接:
  《若干规定》第八条 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编码卡》(以下简称编码卡)制度。
  编码卡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记载出租屋的位置、面积、户型和业主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出租屋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记者:如何取得编码卡?是否要缴费?
  律师:取得编码卡的途径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出租人主动申报和领取,二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直接发放。以出租人主动申领为主,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直接发放为辅。取得编码卡是免费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法条链接:
  《若干规定》第九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主动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报房屋出租信息,领取编码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的出租屋,应当及时向其业主或者管理人发放编码卡。
  制作、发放编码卡不收取费用。
  记者:出租屋必须具备哪些基本的居住条件?
  律师:首先,生产经营场所禁止作为住宅使用,杜绝前店后铺、下店上铺等二合一、三合一功能租赁房屋的存在;其二,禁止将住宅分割搭建出租,在我国大中城市,特别是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都市为代表的高房价城市,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群租现象”。在深圳,类似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公寓住了十几、二十个陌生人,客厅被改装成三四个小房间,而将这些小房间分隔开来的不过是一层纸板……一栋旧楼中,30平方米的一间房,住了四家人,每个小家庭的范围就是一张架子床。由于管理部门不让把灶具放在楼道里,房间里还挤了四套煤气灶;其三,住宅出租屋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以上种种规定,均是意在引导业主通过自律,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群租”现象的整治力度,以减少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条件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宅出租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不得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擅自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记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有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作为出租屋业主和管理人,除了应当履行按约定交付房屋使用、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依法缴纳税费等基本义务外,还应配合出租屋管理部门的工作,接受出租屋管理人员的人口登记和检查,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职能部门的法定义务。否则都将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责任。
  法条链接:
  1.《条例》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
  提供房屋。
  2.《条例》第三十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3.《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出租屋管理人员的人口登记和检查;
  (二)保障住宅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燃气及消防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并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行定期查验,至少每月查验一次;
  (三)保障住宅出租屋进出通道畅通;
  (四)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督促居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五)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发现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出租屋消防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发现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八)委托他人协助出租房屋的,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授权委托书备案;
  (九)依法缴纳房屋租赁有关税、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4.《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租赁行为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按同地段指导租金标准计算;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最小出租单位搭建成若干小间,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所提供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强制拆除;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并依照有关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不履行安全查验、处理责任的,依照有关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告知、督促居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将房屋出租给非本市户籍人员长期租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及时报告、未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在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发现治安隐患不及时报告,发现消防隐患不主动采取措施排除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九)违反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拒不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追缴滞纳金。
  记者:承租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有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作为承租人,除了应当履行按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期满退房等基本义务外,也还需履行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等法定义务。否则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法条链接:
  1.《条例》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2.《条例》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3.《条例》第四十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4.《条例》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或者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迁出的,应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5.《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租赁住宅出租屋时,必须如实向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其他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报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二)租赁住宅房屋的,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短期租住的承租人还必须于入住七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六)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七)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发现出租屋内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处理,发现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自觉接受出租屋管理人员的人口登记和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6.《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六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强制拆除;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填写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时办理居住登记,或者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及时报告,发现消防隐患不主动采取措施排除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承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转租?转租应履行什么义务?违法转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律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方可在租赁期限内转租。受转租人不得再行转租,转租行为产生后,也应办理转租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否则也属于未依法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的情形,并按照未办理登记或备案的情形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1.《条例》第四十五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的一部或者全部转租第三人。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
  2.《条例》第四十六条 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行转租。
  3.《条例》第四十七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按本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4.《条例》第四十八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期日。
  5.《条例》第五十三条 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6.《条例》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受转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有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工作,按月将小区内的出租房屋和管理人情况通报给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将承租人的信息报送出租屋管理部门。否则,应按每户500元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
  1.《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实施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小区内出租房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在册,按月向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已入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其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出租屋管理机构。
  2.《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户五百元处以罚款。
  记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有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首先,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备案登记证;第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租赁中介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第三,不得从事违反房屋租赁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否则,应按每宗业务3000元或5000元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
  1.《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后,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给备案凭证。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目录。
  2.《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完成的房屋租赁中介业务,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集中招租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承担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申报承租人和相关居住人员的信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不得为无《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介绍长期承租。
  3.《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宗业务三千元处以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租赁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什么是集中招租?
  律师:集中招租,是这几年在住宅出租屋市场出现的新的招租形式,这种形式便于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节约出租人的管理成本,方便承租人租房,所以政府鼓励这种招租形式。集中招租关键是要建立两个平台:市场平台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法条链接:
  《若干规定》第十条 鼓励住宅出租屋实行集中招租。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视和加强集中招租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集中招租的市场平台,对集中招租进行引导、扶持和协调;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集中招租,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实行集中招租的,应当在集中
  招租场所公开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合同签订、登记或者备案等配套服务。
  记者:文明守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律师:对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文明守法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减免房屋租赁管理费;对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租赁行为的个人,经查实后,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减免和奖励办法,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已经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并已正式开始实施减免和奖励。
  法条链接:
  1.《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通过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或者书面、网络等方式受理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均可以通过前款规定途径进行举报;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出租人、承租人等特定人员或者单位承担了向特定主管部门报告义务的,从其规定。
  2.《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文明守法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减免房屋租赁管理费;对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租赁行为的个人,经查实后,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减免和奖励办法,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记者:房屋租赁管理法规有哪些最新动向?
  律师: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条例》和《若干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现状,对于房屋租赁管理和行政执法造成了诸多不便和障碍,因此,市人大和市政府已经将《条例》和《若干规定》的修订提上了议事日程,目前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也开展了前期的调研活动,我们期待《条例》和《若干规定》能够与时俱进地不断调整,为深圳的房屋租赁市场良好长远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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