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晋宁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提出建议-云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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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由于建设工程标的物的特殊性,一直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房地产案件,是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虽然具有承揽的特征,但加工承揽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不动产提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在合同法中除“建没工程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外,还应适用“承揽合同”一章规定,正因为二者属同一种性质的合同,才能够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将二者视为同一种性质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包合同,一般情况而言,履行合同时间长、内容复杂、不宜就某一内容单一计价而采用承包方式,故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晋宁法院赞同第二种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200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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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管辖权
  本文结合最高人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谈谈纠纷的诉讼问题,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民事诉讼管辖简介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就&的原则,即原告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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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全文】CLI.C.3512298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立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范小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朱井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总承包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总承包合同》第十三条虽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共识,由乌海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全区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应属于乌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由于乌海市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总承包合同》未约定由乌海市哪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该约定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依照《》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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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胡金泉 魏本亮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甲地的数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地某建筑公司承建,后乙地建筑公司与王某(丙地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乙地建筑公司与王某因资金结算发生纠纷。王某遂向丙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地某建筑公司给付劳务费。
本案系建设工程发包引起的纠纷,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本案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王某主张的是劳务费,王某为货币接受方(合同履行地),应在丙地结算交付劳务费用,故应由丙地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专属管辖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存在上述两种不同意见,这些不同意见也客观反映了目前不同法院就此类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可谓有点“乱象”。那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呢?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劳务分包合同本质确定本案案由。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合同,更不是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其次,根据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及劳务作业地均在甲地,故本案应由甲地法院管辖受理。
集团数字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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