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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购买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购买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吉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四风”系列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纪办发[2015]4号)和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在省直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购买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商秩序[2015]28号)要求,学校指定计划财务处为牵头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办室和审计处,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购买发放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号)和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在省直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购买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商秩序[2015]28号)要求,坚决杜绝校内各单位违规购买发放商业预付卡行为,严厉查处校内各单位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反腐倡廉,防范资金风险。
隶属关系属于学校的所有部门、单位,均在此次检查工作的范围内。
&9月2日至9月8日,校内各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填报《年违规发放/购买商业预付卡自查表》(附件3)和《年违规发放/购买商业预付卡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9月9日下班前,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纸质版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管理科(主楼225室),相关材料电子版传到指定邮箱。
学校自查后要将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吉林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会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抽查将不再另发通知。
1.学校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此次检查违规购买和发放商业预付卡行为作为防止“四风”反弹,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促进反腐倡廉的有效举措,要常抓不懈。各单位务必严肃对待,确定自查工作的负责领导,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抓好落实。
2.校内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报自查表,在自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3.对在吉林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查时发现各单位自查不到位或没有如实报告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将严肃追究各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1.《关于在省直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购买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商秩序[2015]28号)
2.《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四风”系列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纪办发[2015]4号)
3.《年违规发放/购买商业预付卡自查表》
4.《年违规发放/购买商业预付卡情况统计表》
联 系 人:郑德武&& 靳 亮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计划财务处& 纪检监察办公室&& 审计处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发布日期: [ 14:45:00]
作者: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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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农业大学信息化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2888号&&&&&&&
邮政编码:130118会计中如何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 会计中的发票管理与凭证审核桃李满天下
摘要:税收管理是会计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会计人员必学内容,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收集一些相关的知识内容,快要考试的考生可以看一看,也许对你们有用。供大家交流学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为了认真贯彻《***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范腐败风险,会计现就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
(一)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相关规定,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kai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努力扩大网络发票试点范围,逐步实行网络发票制度,及时掌握开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把运用信息技术监控发票管理各环节,作为从制度上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的发展方向,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严格要求发卡人和销货方如实开具发票,一旦发现开具虚假发票的情况,要依法对开票方进行处理,确保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二、严格购卡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管理
(一)会计中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行为,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的审核和管理,虚假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均不得予以税前扣除。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发现费用扣除数额异常的,要通过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
三、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购卡企业的税收稽查
(一)会计中结合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和购卡单位的税务检查,将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假发票的行为、购卡单位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列入重点检查项目,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核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凡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四、加强监督、防治腐败
各地税务机关要抓紧落实工作要求,加强与人民银行、监察、商务等部门的配合,会计中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使用过程中涉税事项进行监督,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涉及偷漏税款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严禁为违法行为开绿灯;同时,严禁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从源头上防止利用商业预付卡偷漏税款、行贿受贿等行为。 &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会计的相关知识,小编认为做好会计还要有一定的能力,会计不仅仅是一份职业,更是一份细心+耐心+责任+能力=个人职业=企业命运=社会价值的诠释。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会计的资讯可以登录大众点评学习培训频道进行查询哦。
点评扫一扫发现更多美食攻略申请入驻写评论发布【税务辅导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交易:票咋开?账咋做?
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交易的开票方式问题,多年来未有定论,各省税务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也不尽相同。近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使这一问题得到明确,从此预付卡开票终于有全国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了。
在使用预付卡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项法律关系,即购卡者从售卡方购买预付卡的交易,消费者持卡向销售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和售卡方与销售方办理款项结算。53号公告对于三项交易的开票问题分别予以明确。
一、对于购买预付卡交易,53号公告规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因为,售卡方虽然收款但实际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售卡方未实际纳税,所以购卡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开具的发票只是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售卡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预付卡款项
购卡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对于消费者持卡向销售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购卡方取得预付卡时已经获得发票并可用于在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如果持卡消费又取得发票则会造成同一项费用重复扣除。因此53号公告明确销售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此项收入应当以未开票收入申报。
销售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项规定也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持卡人与购卡人非同一人时,持卡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如何入账;二是售卡方与销售方非同一人时,销售方销售商品或服务如何入账。这两个问题尚待总局明确。
三、销售方与售卡方非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向持卡人销售商品或服务后,将凭持卡人的消费记录与售卡方办理款项结算。因为实际销售时已经确认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在结算款项时不能重复确认。53号公告规定:“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同样是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
实际交易中,售卡方结算并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有可能少于售卡时受到的款项,其差额部分相当于售卡方向销售方提供了代理售卡或结算服务。根据53号公告规定,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此处并未对售卡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作出限制,因此销售方有权要求售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结算销售款项时售卡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预收预付卡款项
贷:主营业务收入——结算服务/代理服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预付卡结算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作者:史玉峰
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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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如何开发票?如何交增值税?
来源:厦门国税&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得开具。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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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信箱:
&&电话:010-6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各发卡企业:
&&&& 根据《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及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紧急会议要求,开展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跨省辖市以外区域其母公司在我省注册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省商务厅备案;非跨省辖市区域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在市商务局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在区商务局备案。
二、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要在1月20日前完成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要在1月29日前完成备案。
三、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管理办法(可在商务部网站下载)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和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他发卡企业办理备案时,除按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其他发卡企业除外;(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三)资金存管账户信息、资金存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资金管理制度;(四)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请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上述工作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联 系 人:王园园
联系电话:
&&&&&&&&&&&&&&&&&&&&&&&&&&&&& &云龙区商务局
&&&&&&&&&&&&&&&&&&&&&&&&&&&&& 2013年1月11日
建议分辩率:
中共徐州市云龙区委 云龙区人民政府主办   云龙区委宣传部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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