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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海事留置权的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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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实现海事留置权的司法途径
【英文标题】 Judicial Implementation of Maritime Lien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4【页码】 68
【全文】【】 &&&&
  海事留置权是指海事留置权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或者被救助人未支付救助费用时,在没有不得留置的约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留置所占有的船舶或货物,以保证相关费用或者报酬得以优先受偿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我国《》、《》和《》的有关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对修造的船舶,承运人对船载货物,救助人对获救的船舶或者货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行使包括留置权成立和留置权实现两个阶段。
  实践中,海事留置权人自行留置船货行使留置权后,有时不知道如何最终实现留置权。我们认为,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留置权是一种可取的办法。然而,由于我国海事诉讼法律未就实现海事留置权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导致诸多争议。本文拟在分析海事留置权的种类和实现途径的基础上,论述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海事留置权的条件、方法及适用程序,指出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意见。
  一、海事留置权的种类及实现途径
  (一)海事留置权的种类
  1.造船人和修船人享有的船舶留置权根据《》第条的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对其占有的船舶可以行使留置权,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
  2.承运人对船载货物享有的货物留置权根据《》第条的规定,承运人在合理的限度内,对未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的船载国际海上货物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第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3.救助人对获救财产享有的救助留置权根据《》第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获救满90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这一条款虽未从字面上明确规定救助人可以留置获救财产,但条款本身的涵义表明救助人可以对获救财产行使留置权,并通过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实现留置权。
  (二)海事留置权的实现途径及分析
  1.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途径及分析
  《》没有对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途径作出规定,学术界的普遍观点认为,由于船舶存在优先权,而且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需要船舶所有人的配合,因此船舶留置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实现。[1]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愿意配合买受人(包括船厂)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而买受人又不介意可能存在的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亦可通过非司法途径实现。
  2.货物留置权的实现途径及分析
  对货物留置权的实现途径,《》第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根据本法第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这一条款表明,《》规定承运人实现货物留置权的途径是申请法院裁定拍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国际货物运输具有的自身特点。众所周知,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和提货功能的作用,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的货物。而且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在提单尚处于流转的过程时,提单持有人即有权提取货物的人难以确定。为保护尚未主张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承运人随意处分留置物,《》硬性规定承运人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货物留置权。
  研读 《》第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该条款是针对留置期间无人提货的情形作出的。事实上,根据《》第条第2款有关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规定,在提单持有人可以确定并主张提货的情况下,如果承运人可以与债务人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折价、变卖或者商业拍卖等形式处分留置物,实现留置权也未尝不可。但在拍卖、变卖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事,并尽到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否则,根据《》(以下简称 《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因其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所造成债务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3.救助留置权的实现途径及分析
  《》第条规定的救助留置权的实现途径与货物留置权基本一致,即救助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被留置的获救财产。我们认为,在救助人与被救助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救助人同样可以通过非司法途径实现留置权。
  综上,由于 《》规定的海事留置权的实现途径比较单一,使人们误认为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实现海事留置权。这是实现海事留置权的误区之一。事实上,根据我国《》第条第4项和《》第87第2款的规定,海事留置权还可以通过留置权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等形式来实现。
  二、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海事留置权
  (一)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海事留置权的条件
  实现海事留置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通过司法途径亦不例外。这些条件包括:
  1.留置权人已经行使海事留置权衡量留置权人已经行使留置权的标准,通常包括如下方面:
  (1)留置权人合法占有留置物。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应当有合法的依据,特定的留置权只担保特定的债权,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是产生债权的财产,不能留置与债权无关联的债务人所有的其他财产;
  (2)债务已届清偿期,但债务人拒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如果债务清偿期未满,债权人不能留置其所占有的债务人财产,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2]
  (3)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的这一通知义务源于《》第条第1款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是为解决留置权的行使与海事请求保全措施之间的冲突。有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处于海事法院保全期间的船舶或者货物不能行使留置权。[3]
  这一方面是因为法院的保全措施属于公力行为,其效力高于留置的私力行为,可以排斥留置权的行使;另一方面是因为保全措施实际上已剥夺了债权人对船舶或者货物的占有,使得留置权丧失了成立的基础要件,即使船舶或者货物被保全于债权人的场所亦然。因此,除非在合同中约定了宽限期,[4]否则如果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就可能被认定为没有行使留置权。
  2.宽限期届满[5]
  财产被留置后,债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 (宽限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实现留置权。宽限期分为法定宽限期和约定宽限期两种。根据《》第条第1款的规定,宽限期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未约定,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1)船舶留置权的宽限期。《》对此未作出特别规定,应当适用上述《》第条第1款的规定。
  (2)货物留置权的宽限期。这里的货物既包括内贸货物,也包括国际海上运输货物。《》第条就无人提货情况下的货物留置权的法定宽限期作出规定,为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但是易腐烂变质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货物价值的,留置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提前拍卖。在申请法院提前拍卖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留置权。对有人提货情况下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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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
《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选项A正确。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第23条规定:&本法第22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 22条第1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故选项B错误。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选项C正确。依据第183条规定,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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