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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靠技术、技术靠人才。有品质才有市场,有改善才有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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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优美 49良好待遇 89参与公益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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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加商贸网版权所有,浙ICP备号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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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一、企业名称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二、企业概况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茂名市国有大型建筑老企业、广东省建筑行业骨干企业,集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为一体,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劳务专业分包一级、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二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行业专业设计乙级、建筑行业专业设计乙级等资质。公司拥有强大的施工实力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现有成员企业7家,直属分公司22家,施工网点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
公司资金、技术力量雄厚,机械设备先进,管理体系完善。注册资金1.86亿元,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约1400人,先进机械设备4000多套,工程合格率100%,安全事故为零。近3年,公司年均新签合同造价52亿元,完成建安产值35亿元,施工面积530万平方米,上缴国家税金1.38亿元。
公司秉承和发扬&崇厚德、讲诚信、创优质、树名牌、铸强企、增效益&的企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科学管理,近10年分别创出&鲁班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国双优工地&、&全国质量安全信誉AAA级&、&海军优质工程&、上海&白玉兰&奖、湖北&楚天杯&奖、广东&金匠奖&等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奖300多项,先后被评为&茂名市建筑企业十强第一名&、&广东省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广东省创全优工程先进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广东省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广东省最佳诚信企业&、&全国建筑行业诚信品牌示范单位&等。
&&立足广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是公司不懈的追求。面对波澜壮阔的建筑市场,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将始终秉承和弘扬&崇厚德、讲诚信、创优质、树名牌、铸强企、增效益&的企业精神,紧紧围绕晋升特级资质和建立现代企业集团的总目标,追求卓越,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改革创新,实现&建筑业、投资业、房地产业&三大业务板块经营协调发展,全力把企业打造成主业突出、产业紧密、管理先进、效益显著、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大型建筑航母,不断开创企业发展新辉煌。
三、组织架构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四、领导班子介绍
张成灿,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党政全面工作,直管经营部、投标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工作。
王光锋,副总经理,分管佛山分公司工作。
梁禄文,副总经理,负责质量安全、工程评优、资质申报工作,分管质量安全部工作,协助总经理抓好经营及市场拓展工作,兼任一公司党委书记、江门光博汇项目总指挥。
柯泮舟,副总经理,负责投标、法制工作,分管投标部、法制部、云浮分公司、肇庆分公司工作,协助总经理抓好合同评审工作。
王惠南,总工程师,并担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兼管集团公司施工技术、施工管理、质量安全、资质申报工作,分管施工技术部、总工程师办公室工作。
陈奕文,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抓好财经管理工作,分管财务部工作。
江尚进,副总经理,负责对外工程业务拓展,分管江门分公司、中山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
吴均清,副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兼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党支部书记,分管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协管审计监察部工作,兼管信访、维稳工作。
凌康进,副总经理,负责广西片工程业务拓展,分管综合部。
蔡晓玲,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负责党务、纪检、共青团、信访、维稳工作,分管党委工作部、团委工作。
林永忠,工会主席,负责总经理办公室、工会和兼管信访、维稳工作,分管总经理办公室、工会、女工、计划生育部工作。
黎世荣,总经理助理,协助梁禄文、王惠南两位同志抓好质量安全、工程评优、资质申报、施工技术、施工管理工作。
五、办公地点
茂名市迎宾路23号
六、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3381688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42号原告:。住所地:茂名市迎宾路23号大院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成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华贵,律师。委托代理人:卜相,员工。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安街283号市建设银行办公大楼1918号。法定代表人:林翰威,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9号1502室。负责人:袁正,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华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了一份《塔式重机施工作业承包合同》,就原告承租被告的塔式起重机一事作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其中第11.7条有关双方安全责任的约定表明,被告承担因产品质量、操作、保养、维修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如因被告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被告所出租的塔式重机投入位于新洲村的嘉州富苑工地的施工。日,该工地上被告的2号塔吊起吊钢管时,在起吊到离地面5米左右,主机钢丝绳突然断裂,钢管掉落后压到一名木工(王中英),造成其严重受伤。其后该木工起诉原告要求医疗、护理及伤残等费用赔偿,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54号判决,判令原告需支付该受害人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经深圳市福田区安监局调查证明,该起安全事故是由被告的吊车机械故障导致,其责任完全在于被告方,被告作为吊车所有人同时也是维修义务人,对维修不及时和吊车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机械故障造成钢索断裂致人伤害的安全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也是原被告双方在《塔式重机施工作业承包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据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中判令原告需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由原告垫付后,原告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被告需支付原告上述赔偿费用,另一方面,由于被告责任事故,给原告造成停工产生发额外费用,共损失了元人民币,该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弥补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依据侵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诸法院,恳请法院依原告之诉从速判决:一、判令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代偿的费用元人民币,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判令两被告给原告赔偿误工及造成的损失费用共计元人民币。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不作答辩。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日,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甲方,被告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塔式起重机施工作业承包合同》,约定:租赁设备使用目的为建筑材料吊装;工程名称为嘉洲富苑工程;工程地点为福田区新洲村;租期为正常施工的工期不满14个月按14个月计算,超出14个月按实际计算;STT153型号塔机、STT113型号塔机进场时间均为日前;乙方保证塔机24小时可以提供给工地正常使用,并满足工地生产需要,负责维修、保养和配件更换,维修、保养所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交通费等由乙方负责;甲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对地面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甲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塔机坠落物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操作、保养、维修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购买塔机司机、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保险,并对以上人员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分歧,双方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日,王中英经黄友权介绍进入茂名建筑深圳分公司的嘉洲富苑项目工地木工组做工。日早上7时30分左右,王中英正在施工,工地上30米高的塔吊钢绳忽然断裂,几十根钢管随着巨型吊钩从十几米高的空中掉下,砸中王中英,王中英当时不省人事,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胸1-5椎体爆裂骨折伴高位截瘫;3、双下肢多发骨折;4、双侧血气胸伴感染。王中英受伤后分别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深圳市龙岗区南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75天。同日,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局向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主要内容: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嘉洲富苑工程(工程编号:**********025001)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号塔吊起重钢丝绳断掉,造成一名工人被砸伤;6号塔附墙扦非原厂生产。立即停工,对现场两台塔吊进行整改,予以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警示,未经复工审查合格不得擅自开工。日,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王中英(乙方)签订《垫付费用确认书》,主要内容:日于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嘉洲富苑工地发生的塔吊钢索断裂致吊车坠落事故,经深圳市福田区安监局查明鉴定,该起安全生产事故是由于塔吊机械故障导致,塔机产权及维修义务属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故应由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乙方受伤治疗及康复期间,由甲方垫付乙方医疗及生活费用(日起截止日)共计1091500元。日,被告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垫付费用确认补充函件》给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内容:日于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嘉洲富苑工地发生的塔吊钢索断裂致吊车坠落事故,致王中英受伤产生的医疗、护理差旅费用1091500元,此费用已由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现经查核尚有事故当日急救费用14611.5元未包含在上述医疗费用当中,且有关急救费用已由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共垫付伤者王中英的医疗、护理差旅等费用金额为元。特此确认。日,王中英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及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包括康复治疗的费用)等费用合计3723791元。随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王中英的各项损失共计元。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及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后已垫原告王中英1091500元,原告王中英只承认两被告支付了85万元,该院认为被告垫付的费用1091500元有王中英的签名及按捺的垫付费用确认书,两被告垫付王中英1091500元的事实,足以认定。两被告主张垫付费用中包括工资,但垫付费用确认书只列明该费用为医疗及生活等费用,并未明包括工资,因此两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据此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还应赔偿原告王中英元(元-1091500元),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一、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王中英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定期更换尿袋、尿管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律师费差额元;二、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中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王中英、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审理后认定王中英的损失共计元,茂名市建筑深圳分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后已垫付王中英1091500元,有王中英的签名及按捺的垫付费用确认书,予以认定。茂名市建筑深圳分公司还应赔偿王中英元(元-109150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三、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中英支付医疗费、日至日期间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定期更换尿袋、尿管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律师费差额元;四、驳回上诉人王中英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造成涉案工地停工,原告补贴69000元误工费给工人。本院查明的以上事实,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被告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垫付费用确认补充函件》等材料以及开庭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塔式起重机施工作业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王中英受伤是被告吊机钢丝绳突然断裂钢管掉落导致,并提供《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局责令停工通知书》证实,而且被告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与王中英于日签订《垫付费用确认书》中也自认该起安全生产事故是由于塔吊机械故障导致,塔机产权及维修义务属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因此原告这一主张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第11.7.3乙方责任:“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操作、保养、维修不符合标准造成的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购买塔机司机、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保险,并对以上人员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之约定,涉案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王中英的损失共计元,该判决为生效判决,本院予以采信。除深圳中院确认原告垫付1091500元给王中英外,被告还认可尚有事故当日急救费用14611.5元未含在上述医疗费用之中,并确认原告共垫付了元,对被告出具的垫付费用确认函,本院予以采信。王中英总损失为元,减去原告已垫付的元,尚有元未支付。该款原告虽未赔偿给王中英,但依深圳中院生效判决必须要赔偿给王中英的,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的费用元,对其中的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69451.44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及造成损失费用共计元,仅提供停工补偿费用签领表,经计算原告共补偿69000元误工费给工人,该费用为直接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损失没有依据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院不予支持。因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本案没有关联,原告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费用元。二、限被告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用共计69000元。三、驳回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56元,原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435元,被告四川达丰元正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理审判员 伍岳媚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珊珊速录员 孙 莉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华南地区大的石化基地茂名,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23号,于日在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8683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承接:建筑、设备安装、非标制作、水电安装、装饰、消防、空调制冷、电梯、公路桥梁工程(凭资质经营)。房地产开发、劳动服务、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建筑机械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茂名装饰用纺织品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相关产品联系方式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23号 - 固定电话:经理:张成灿手机号码:未提供邮政编码:525000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法人名称: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产品:承接: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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