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中的基建账 购买固定资产产基建借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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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水平,统一和规范全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各类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我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扩大我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我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期限、金额、利率
  第四条 我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有还贷能力的事业单位;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经一定审批程序批准,进行确有市场和效益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在按规定比例筹足自有资金或的前提下,如资金仍有缺口的,均可向我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 我行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基本建设贷款是银行为支持以外延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数量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综合利用以及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
  第六条 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大型建设项目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贷款金额不超过基建项目或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70%。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标准和交通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贷款的计划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实行“双重规模控制”。所有贷款必须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发放。严禁计划外贷款,严禁以银行贷款代替企业、地方的自筹资金搞项目建设。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指标切块,分类运行,保证重点,择优倾斜”。全行固定资产贷款指标实行周转和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一是按1994年末管辖分行或直属分行全辖的营运资金和存款总额在全行同类指标中占比的方法,综合确定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并由管辖分行根据业务规模、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分解下达到所属分支行。二是1994年后新成立的行,以总行拨付给该行的营运资金与1994年末全行营运资金周转额度含量乘积的方式确定追加管辖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总额,再由管辖分行按上述原则分配至新设分、支行。三是其余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指标实行全行统收统配,每年由总行下达有关收回或增加贷款的指标。
  (一)各行的周转指标主要用于1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总行的统筹指标主要用于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和国家专项贷款,原则上采取与项目挂钩“戴帽”下达的办法。
  (三)为适应一级法人体制后我行经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总行在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上的集中调控能力,从1995年度起,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回收后,应视项目贷款指标的来源渠道,分归总、分行再做安排。
  (四)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当年新增部分及总行集中部分由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投向、项目的综合情况、承办行的经营管理、资金承受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筛选后下达。贷款规模的安排要向重点、有影响项目,向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向资金收益好的行倾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管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建设过程,我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按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管理:从接受借款申请到贷款审查批准;
  (二)中期管理:从批准贷款到项目竣工投产;
  (三)后期管理:从项目竣工投产到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完成项目后评价、统计、建档。
  第十二条 贷款前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备选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均由经办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企业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按规定确定备选项目;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大、中型项目、专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可由国家计季、国家经贸委、交通银行在批准的投资规模与贷款计划内,双向推荐,按我行有关规定,由行、委共同协商定出备选项目。
  列入备选的项目,应确定专人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并重点掌握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项目建设、改造的必要性。
  (二)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量与销售价格预测、竞争能力。外销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项目的改造规模,产品方案和产品发展方向。
  (三)资源储备和开采利用条件,原料和辅助材料、燃料的来源,对各种公用设施的要求及其落实情况。
  (四)建设或改造方案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及社会经济状况。
  (五)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协作配套的要求,设备的来源与采购方式,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六)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局方案和土建工程费用的估算。
  (七)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震、防洪和防止其他灾害等方面的措施。
  (八)项目的建设或改造工期及工程的实施进度。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投产以后所需流动资金的筹措安排。
  (十)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项目所在单位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和主要经营成果。
  (十二)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实施改造项目的能力,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
  二、项目评估要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凡需交通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项目,不论其项目性质和投资金额大小,均须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的内容、程序、要求依据《交通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执行。重点、大型项目由总行组织评估,其他项目由经办行负责评估。
  项目总投资必须打足,不得留有缺口,如已开贷项目确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追加投资的,经办行要参与该项目追加投资的审查工作。对其中需我行追加贷款的项目,应由贷款企业按新开工项目办理申请手续。追加贷款额超过我行原贷款总额10%的项目,应进行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
  三、将符合贷款条件,已准备提供贷款的项目列入年度预备项目,并参与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扩初)设计报告的审查。
  四、将符合开工条件的预备贷款项目列入年度贷款项目计划,并根据合理工期的要求和建设力量的可能安排年度贷款计划。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可在审批权限之内,并在贷款规模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做出贷款承诺。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行业改造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
  (二)产品在今后一定时期内适销对路有竞争能力,市场前景好,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有保证。
  (三)项目改造方案合理,建设条件、协作条件具备。
  (四)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适用,能更新技术、降低消耗或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
  (五)项目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有还本付息的能力。项目所在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有抵御项目失败风险的能力。
  (六)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组织实施项目的能力,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较高。
  (七)项目所在单位具有较高的资信度,可供抵押的财产或担保符合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
  六、对超越经办行审批权限或需总行新增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项目,应逐级申报,上级行对所属分、支行上报的项目必须认真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需经上级行审批的项目上报资料为:
  (一)企业情况资料:
  1.企业简介。
  2.企业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包括净营业收入、税后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点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3.企业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摘要,主要介绍企业近期经营情况、企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新成立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章程;
  2.企业工商执照;
  3.企业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4.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书;
  (二)项目情况资料:
  1.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贷款计划及年度贷款计划文件(指列入国家专项计划内的);
  3.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项目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
  4.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落实证明;
  5.申请贷款单位因本项目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合同、章程和各种协议、认可书、意向书以及进口技术设备清单等;
  6.企业借款申请(包括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借款决议或法人授权借款委托书);
  7.申报行的正式申报文件及对项目评估报告和承办行贷审会对项目审查意见;
  8.贷款办理抵押或担保的认可证明;
  9.企业风险度测算表。
  需向总行申请增加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项目上报资料为:
  1.申报行的正式申报文件及对项目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总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每年10月底为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向总行汇总申报下年度项目的截止期,次年1月底前可进行一次调整。
  七、贷时审查:贷款项目(含续贷项目)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后,借款单位可正式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附送近三年来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办行根据《借款申请书》、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项目进行贷时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借款申请书》中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楚、准确。
  (二)项目总投资及其投资构成等是否与有权部门批准的方案一致。各项资金的落实是否留有缺口。
  (三)年度投资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项目生产条件、施工条件的落实情况。
  (五)从项目评估后至申请贷款时借款单位生产经营、项目投资、产品市场、原材料供应等有无大的变化。
  (六)项目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
  (七)项目评估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情况,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八、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实行贷审分离和风险度量化管理,由调查、审查、决策等岗位根据《交通银行贷审分离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贷款实行风险度量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施行。
  九、根据《交通银行人民币贷款审批授权标准》,各行有权人员必须在所授的贷款审批权限内批准贷款。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批准。
  十、对批准的贷款项目,分别按《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交通银行担保贷款的暂行规定》办理抵押或担保事宜。
  第十三条 贷款中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贷款项目经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后,经办行要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机构的意见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
  二、项目用款应贯彻先用自筹资金,后使用贷款或各类资金同比例投入的原则。
  三、借款单位应在季前10天向经办行提交按季分月的用款计划,由经办行审查同意后,实行监督支付。对大额用款,应在支付前三天,报经办行审查同意。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款项,经办行应予拒付。如需调整执行期用款计划的,借款单位应提前报经办行审批同意。
  四、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应按季就下列内容进行跟踪检查:
  (一)检查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随时注意了解施工材料、设备订货和到货及设备安装情况。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擅自提高建筑标准和增加计划外项目。
  (二)督促借款单位按季报告施工进度和资金运用情况。
  (三)检查借款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是否按规定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
  (四)检查项目建设或改造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有无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五)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六)检查借款单位的生产条件是否落实,尤其要着重检查项目投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在贷款项目完成土建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试生产正常后,我行应参与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验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的实际执行情况,发生节约或超支的原因。
  (二)设备购置、土建及安装等费用的开支情况,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情况。
  (三)工程的质量情况,工期提前或推迟的原因,环保“三废”治理情况。
  (四)项目的设计能力、技术性能与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耗用量等的情况。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以上贷后检查与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应书面报告存档备查。属于上级行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按期向上级行书面报告项目改造、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等贷后检查情况。
  六、审查项目的竣工决算。凡由交通银行独办或由交通银行担任银团贷款主干事行的,应由经办行负责决算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贷款后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经办行应对项目进行考核,了解项目计划效益的实现情况及项目贷款收回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二、对投产项目的考核,应包括技术进步(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新产品的开发、产品质量的提高、物耗的降低及利用程度的提高等)、财务效益(生产能力、年产值、利税和创节汇能力的提高等)、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其它社会效益等内容。
  三、经办行要按《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经办行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督促借款单位筹措资金,贷款到期时,由经办行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四、借款单位将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来源移用于其他方面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办行要督促借款单位归还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息。
  五、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其他非主观原因影响按期还款的,可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向经办行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展期理由和还款计划,经办行同意展期后,有关各方应重新办理贷款的抵押或担保手续。贷款展期以一次为限,展期期限可视该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最长不超过三年。其审批权按原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六、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不能还款,经办行又不同意展期的,到期后次日转入逾期贷款户,按规定加收罚息。经办行要根据《交通银行信贷资产监控考核办法》实施监控。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原因,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催收贷款本息。
  七、在收回全部贷款后,经办行要进行项目回访,及时对贷款项目进行总结,并与原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实事求是地从贷款决策、贷款管理和效益实现等各个方面,对贷款项目做出客观评价,形成项目贷款的总评价报告。
  八、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统计分析制度,按规定对贷款项目进度、贷款效益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行。
  九、建立与健全贷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与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在贷款项目批准立项、银行开始备选贷款时即应着手,不继积累、整理,汇集成册。
  贷款项目档案的内容应力求“完整、精炼、准确、适用、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文件及其变更、补充手续更要完整、准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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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联财[2016]25号
关于编报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预算单位和协会、学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5〕2号)和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有关要求,结合中机联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是国有单位资产存量和增量的综合反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工作,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要求进行编报,确保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所有国有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非国有单位。具体为建设单位、预算单位和企业。
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填报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固定资产存量。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截至2015年底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2015年当年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停缓建项目。
本年报表包括封面、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资产基本情况表(财建03表)和项目统计分析表(财建04表),其中: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和项目统计分析表(财建04表)为基建项目表,项目统计分析表(财建04表)由系统根据财建02表自动分类汇总生成;资产基本情况表(财建03表)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存量、增量情况表,相对独立。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基建账套数字填报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和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同时根据单位资产情况填报资产基本情况表(财建03表),相关数字须与部门决算衔接一致,填报方法比照往年,要注意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预算单位
1、当年无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预算单位,根据部门决算当年资产的存量和增量情况,填报资产基本情况表(财建03表),相关数字须与部门决算衔接一致。
2、当年有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预算单位,除填报资产基本情况表(财建03表)外,还应按照部门决算中“其他资本性支出”(财决01表68行或财决04表64栏合计)固定资产购置价值填报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和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填报方法如下:
当年购置固定资产价值填列在资金平衡表资金占用方的第3行“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资金来源方如为财政拨款填列第48行“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其他”、自有资金填列第53行“基本建设拨款—其他拨款”,注意保持平衡。
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具体固定资产分类反映在项目投资表(财建02表)中,其中:
第2列“项目名称”统一按照“土地”、“房屋”、“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其他固定资产”分类选择填列,每一大类填列一行,并标明合并入此类的固定资产购置数量。
第4列“基建程序进度”统一选择“2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
第5列“项目规模”统一选择“2小型”
第6列“项目性质”统一选择“3其他”
第7列“项目性质”预算单位统一选择“2非经营性项目”,企业统一选择“1经营性项目”
第8列“建设单位管理模式”统一选择“5其他”,并在备注栏注明为“固定资产购置”
第9列“项目行业性质”和第10列“项目所属支出大类”按照单位性质选择填列。一般“项目行业性质”可选“M7499其他未列明的专业技术服务”,“项目所属支出大类”可选“0800其他”
第11列“开工年份”和第12列“竣工年份”均填写“2015”
第12列“项目已批概算数”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填写。
在“投资资金来源”大项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填在21列“中央财政性资金—其他”,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填在37列“其他资金—自筹资金”。
在“投资资金支出”大项中,按照当年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分别填列在41列“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48列“其中:当年投资支出”。
当年有建设项目的预算单位,请将按照建设单位填列的报表和按照预算单位填列的报表汇总合并填列。
预算单位名单见附件2。
(三)企业
事业单位、协会、学会投资或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应当填报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
1、当年无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企业,按照企业报表的相关数据填报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封面和资产基本情况表(财建03表),单位范围与企业决算单位范围一致,相关数字须与企业决算衔接一致。
2、当年有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企业,除按照企业决算相关数据填报资产基本情况表(财建03表)外,还应根据企业决算中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情况填报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和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填报方法如下:
当年购置固定资产价值在资金平衡表资金占用方的第3行“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和资金来源方第53行“基本建设拨款—其他拨款”分别填列,注意保持平衡。
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具体固定资产分类反映在项目投资表(财建02表)中,其中:
第2列“项目名称”统一按照“土地”、“房屋”、“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其他固定资产”分类选择填列,每一大类填列一行,并标明合并入此类的固定资产购置数量。
第4列“基建程序进度”统一选择“2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
第5列“项目规模”统一选择“2小型”
第6列“项目性质”统一选择“3其他”
第7列“项目性质”统一选择“1经营性项目”
第8列“建设单位管理模式”统一选择“5其他”,并在备注栏注明为“固定资产购置”
第9列“项目行业性质”按照企业行业性质选择填列
第10列“项目所属支出大类”选择“0800其他”
第11列“开工年份”和第12列“竣工年份”均填写“2015”
第12列“项目已批概算数”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填写。
在“投资资金来源”大项中,按照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填列在37列“其他资金—自筹资金”。
在“投资资金支出”大项中,按照当年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分别填列在41列“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48列“其中:当年投资支出”。
企业名单见附件3。
(一)年度基建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阶段反映,各单位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2015年度基建决算报表编审工作质量。
(二)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和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格式,认真组织实施。要在做好建设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决算报表,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
(三)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转移;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列报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进行列报,不得虚报投资完成额;交付使用资产必须严格办理手续,不允许交付无接收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
(四)建设单位要认真清理在建工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在建工程要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和竣工决算。
五、资产基本情况表编报要求
资产基本情况表反映年末建设单位、预算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基本情况。编制本表的目的是了解国有单位资产存量情况,掌握国有单位新增资产情况,预算单位和企业应认真填写,相关数字注意与本年部门决算、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衔接一致。
建设单位需编报决算说明;预算单位和企业可不附送决算说明。
决算说明是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决算报表,结合本单位基建项目实施情况,认真撰写决算说明。
决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全面状况,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总体情况与分类投资情况,资产形成结果、财政性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单位基建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财政拨款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情况;零余额账户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年底是否有结余被注销;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是否有结余;审计署审计中是否发现问题,主要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的等;报表年初数与上年决算年末数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情况;报表中的负数应单独说明;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等。
基建项目决算报表填报说明还应说明单位自查和整改情况。
为提高报表编制质量、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建设单位报送的决算报表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预算单位和企业填报的本套报表可不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审计意见要真实、全面反映单位项目执行、专款专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情况,特别要如实反映单位挤占挪用基建资金、铺张浪费以及项目效益等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固定资产投资决算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机联财〔2013〕241号),中机联将对各单位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编报工作质量等情况结合基建投资预算执行和月报情况进行考评,从中评选10家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软件,软件可登陆机械工业财务审计网(http://www.cmifzc.org.cn)“资料下载”中下载,另需安装国资委下发公式模板,具体安装步骤如下:1.装入公式:选中“国资委固定资产投资决算审核公式.jio”;2.勾选“报表参数”装入到当前任务;3.选中“高级”→“参数设置”→“公式方案管理”→选中“国资委”。
(二)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金额以“元”为单位。
(三)上报中机联报表应以单位正式文件上报,文件标题“关于报送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的报告”,报表作为文件的附件报送。
(四)上报内容包括:1.报送文件、决算封面、决算说明、决算报表,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决算封面、决算说明、决算报表使用A3纸打印;2.中介机构对基建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3.基建决算电子数据、决算说明电子文档。
(五)请各单位在2016年2月17日前将审核无误的决算报表一式一份报送中机联资产财务部,电子数据发送至.cn。
联系人:周彤彤,电话:<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Arial","sans-serif"; LINE-HEIGHT: 150%;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63
附件:1.编报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的建设单位名单
2.编报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的预算单位名单
3.编报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的企业名单
4.会计师事务所审核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关注要点
5.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说明内容提要
6.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2016年2月2日
抄送:国资委机关服务管理局。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016年2月2日印发
编报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的建设单位名单
编报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的预算单位名单
编报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的企业名单
会计师事务所审核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
决算报表关注要点
基建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单独设账核算;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基建项目执行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货物报销是否附有合同和验收单;资产未办理竣工验收前使用是否有相关交接手续;是否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否及时办理竣工预验收并申报验收;资产移交手续是否完备;年度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是否衔接一致等。
基建项目未能按照计划完成、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的原因;基建项目实际结存资金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原因等。
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说明内容提要
一、单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自2001年起至今,单位共承担建设项目  项,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  万元,自筹资金  万元;已经完工  项,在建工程  项。
已完工的项目中,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  项,尚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  项。
二、本年基建项目执行情况
基建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单独设账核算;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是否实行了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否有政府采购预算;应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项目是否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是否委托;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实行招投标;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是否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有政府采购验收单。
基建项目是否按照进度执行,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原因。
三、基建结余资金情况
年末结余资金  万元,其中:XX项目结余资金  万元,XX项目结余资金  万元;财政预算拨款结余资金  万元,自筹资金结余  万元。
财政预算拨款结余资金中,分项目明细,分项目说明结余资金形成的原因。
四、年初数核对情况和报表数字说明
(一)年初数核对情况
本年部门决算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不一致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二)报表数字说明
1.对《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中的“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其他投资”以及“交付使用资产”中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进行说明。
2.对《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中的24栏“其他投资”进行说明。
3.对决算报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数字进行说明。
五、结余资金说明
1.截至2015年底,结余资金累计  万元。其中:
已经支付,但未列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设备等预付款项  万元。占结余资金的  %;
2.货币资金结余  万元。占结余资金的 %;
3.年底结转财政拨款额度  万元。占结余资金的 %;
4.其他可能原因(要写清原因)造成的结余  万元。占结余资金的 %;
结余资金形成原因
对结余资金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六、报表公式审核情况
对提示出错的公式逐项说明原因。
(一)逻辑性审核公式
公式报错 条,其中:
公式XXXX报错,提示 ,原因说明。
(一项原因导致多个公式报错的,可以合并说明)
(二)核实性审核公式
公式报错 条,其中:
公式XXXX报错,提示 ,原因说明。
(一项原因导致多个公式报错的,可以合并说明)
七、财务整改情况
项目未按计划完成的原因说明;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的情况说明;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情况说明。
八、对中机联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和基建财务工作的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5年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
主要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统计范围:本报表统计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含驻外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工业、商业、外贸、金融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非国有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具体包括:在建项目(含已安排投资未开工项目)、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当年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停缓建项目。
一、报表封面
1、单位名称:指建设单位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建设单位总负责人。
3、财务负责人:指建设单位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
4、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本报表的人员。
5、电话号码:指建设单位财务机构所在地电话号码。
6、单位地址:指建设单位实际办公地址。
7、报送日期:指报表报出的实际日期。
8、单位统一代码:各建设单位应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布核发的9位代码填列;建设单位如未能领取统一代码,则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规则》(国资统发[号)编制填列。
9、隶属关系:本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作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划分的依据。非国有单位按属地原则选择隶属关系。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单位:前六个空格为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报。
(2)地方单位: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表示;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及市辖区)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本身6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按照单位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报。
10、单位性质:分为行政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含驻外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工业、商业、外贸、金融等)和非国有单位。
11、所在地区:指建设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及调整情况按实际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本表主要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年末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编制本表的目的:①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及其增减变动;②分析资金构成是否合理;③考核、分析资金使用效果。
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表中有关科目“年初数”应根据上年末本表“年末数”填列。未执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参考以下指标解释,采取适合的方法计算填列。
(一)“资金占用”指标
1、基本建设支出合计:反映建设单位年末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基本建设支出合计=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在建工程。
2、交付使用资产: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3、固定资产: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流动资产: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无形资产: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递延资产:反映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各项递延资产费用(不分摊待摊投资),是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待核销基建支出:反映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填该项目。
8、转出投资:反映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根据“转出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不在此科目反映。
9、在建工程: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10、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设备投资: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根据“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待摊投资: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其他投资: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购置投资支出;役畜、基本畜禽、林木的购置、培养、培育等投资支出;为生产企业用基建投资购置的尚未交付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支出。根据“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反映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取的基建投资借款。根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器材: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应填列设备投资科目)。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6、待处理器材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7、货币资金合计:反映建设单位年末货币资金余额。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现金、有价证券等。
18、银行存款: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存在银行自筹资金户、待转自筹资金户、清理资金户、基建资金户和采购用款户等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财政应返还额度:反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到年终注销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注销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额度时,财政部门已下达预算指标未拨付资金的数额。根据年终“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的合计数填列。
20、现金:反映建设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有价证券:反映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预付款合计:预付款合计=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
23、预付备料款: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根据“预付备料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预付工程款: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根据“预付工程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5、预付设备款:反映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设备款。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26、应收款合计:应收款合计=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
27、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反映有偿调出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价款。根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8、应收票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未到期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应收款:反映除上述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0、固定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31、固定资产原价:反映建设单位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累计折旧: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固定资产净值:根据“固定资产原价”科目减“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填列。
34、固定资产清理:反映建设单位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反映。
35、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反映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资金占用合计:资金占用合计=基本建设支出合计+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器材+货币资金合计+预付款合计+应收款合计+固定资产合计=82行资金来源合计。
(二)“资金来源”指标
37、基本建设拨款合计:反映建设单位年末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投入基本建设的资金如果形成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则不在本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拨款合计=以前年度拨款+本年拨款+预收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负值)。
38、以前年度拨款: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以及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相关账户期末余额填列。以前年度拨款=(以前年度)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地方财政性资金拨款+其他拨款。
39、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反映以前年度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包括由中央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40、地方财政性资金拨款:反映以前年度由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包括由地方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41、其他拨款:反映以前年度由主管部门或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以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42、本年拨款:反映本年内拨入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拨款。本年拨款=(本年)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地方财政性资金拨款+其他拨款。
43、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略。
44、中央基建拨款: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目前主要是指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局掌握和分配的中央基建投资,即由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局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下达投资预算的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等填列。
45、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车购税专项、保障性住房专项(含廉租住房专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三河三湖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环境监测能力专项、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农村环境保护专项、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专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大科技专项、医改设备购置专项等。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财政专项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等填列。
46、中央政府性基金: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拨入的中央政府性基金,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央农网还贷资金、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港口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彩票公益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船舶港务费、贸促会收费、长江口航道维护、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铁路资产变现收入等。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反映由中央财政拨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家以所有者身份通过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48-49:略。
50:省级拨款:反映由省级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包括由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51-53:略。
54、预收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拨款:反映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的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拨款。
55-56:略。
57、本年交回结余资金:反映建设单位本年交回财政或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基建结余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以“-”号填列。
58-60:略。
61、项目资本:反映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根据“项目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2、中央财政性资金拨入:反映中央财政通过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拨入,并作为项目资本的部分。
63、地方财政性资金拨入:反映地方财政通过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拨入,并作为项目资本的部分。
64、项目资本公积:反映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等,根据“项目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填列。
65、中央财政性资金形成:反映中央财政性资金形成项目资本公积部分。
66、地方财政性资金形成:反映地方财政性资金形成项目资本公积部分。
67、基建借款:反映建设单位借入并偿还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建设单位基建借款来源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但应根据偿还主体不同,区分填列科目。由建设单位偿还的,如:各级政府统一借入并转贷给建设单位的资金,填列本科目;未由建设单位偿还的,如:各级政府统借统还并无偿拨付给建设单位的资金,不填列本科目,应填列财政性资金对应科目。
68、企业债券资金:反映建设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债券利息。
69、待冲基建支出: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当年完成的所有待冲销的交付生产单位使用的资产价值,根据“待冲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0、应付款合计:应付款合计=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及福利费+其他应付款。
71、应付器材款:反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72、应付工程款: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的期末余额填列。
73、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反映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未完工工程的应付价款。根据“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的期末余额填列。
74、应付票据:反映建设单位为抵付货款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5、应付工资及福利费:根据“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76、其他应付款:反映除上述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填列。
77、未交款合计:未交款合计=未交税金+未交基建收入+其他未交款。
78、未交税金: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的期末余额填列。
79、未交基建收入: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根据“应交基建收入”的期末余额填列。
80、其他未交款: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基建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1、留成收入: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收入,根据“留成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2、资金来源合计:资金来源合计=基本建设拨款合计+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合计+未交款合计+留成收入=36行资金占用合计。
三、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自筹建起至本年年末止资金来源和资金支出累计情况。编制本表的目的:①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②考核分析投资效果;③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资料;④了解项目基本属性及行业分布。
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将属于报表统计范围的所有项目按项目名称逐项填列,逐级上报的数据软件中均应包括所有项目分项内容,逐级上报的纸版报表中可只显示合计数。
1、项目自动编号:本码由四位数字组成,由软件根据项目排序从0001号开始自动生成。
2、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全称,不能少于4个字符(2个汉字)。
3、单位性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含驻外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单位”划分,以数字“1”、“2”或“3”代表。
4、基建程序进度:按照“在建”、“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已办理竣工决算”、“停缓建”划分,以数字“1”、“2”、“3”或“4”代表。其中:
在建项目:指已立项并安排投资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包括已安排投资未开工项目。
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分两种情况,一是资产已交付使用,竣工决算未编制;二是资产已交付使用,竣工决算已编制,但尚未批复。
已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填报当年批复竣工决算项目。
停缓建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及其他原因,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再建设或短期内整个项目停止建设。
5、项目规模:按照大中型、小型划分,以数字“1”或“2”代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6、项目性质:按照新建、改扩建和其他划分,以数字“1”、“2”或“3”代表。其中:
新建:指从无到有建设,或者在原有基础上,经建设,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以上。
改扩建: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性或扩大性建设,且建设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未超过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
7、项目类型:按照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划分,以数字“1”或“2”代表。其中:
非经营性项目: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非盈利性投资项目,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及其他。
8、建设管理模式:按照公私合作关系、代建制、项目法人模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模式、基建处/室模式和其他划分。以数字“1”、“2”、“3”、“4”、“5”、“6”代表。选择“其他”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模式。其中:
公私合作关系:指政府与民营机构(或私营企业、国营公司、特定专业领域的企业财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授权民营机构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具体模式包括设计-建造(DB)、设计-建造-融资-经营(DBFO)、建造-拥有-运营(BOO)、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购买-建造-营运(BBO)、建造-租赁-营运-移交(BLOT)、经营许可证、运营与维护合同等。
代建制: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项目法人模式:为某一建设项目专门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工程建设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政府行政首长担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由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或经营单位组建,工程完工后,转为经营管理班子。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模式:由政府成立临时的专门机构,负责某一工程建设与监督管理全过程,机构负责人由政府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其他管理人员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临时抽调,项目建成后即撤销。
基建处/室模式:经常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设有基建处/室,专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9、项目行业性质: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划分——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水业;5、建筑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其他。具体行业包含细类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10、项目所属支出大类:按照项目所属支出大类划分,以具体数字代表:1、三农;2、保障性安居工程;3、铁路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4、教育卫生科学文化等社会事业;5、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6、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7、灾后恢复重建;8、其他。具体支出包含细类参见填报软件系统。
11、开工年份:已开工项目反映实际开始施工的年份;已安排投资未开工项目以及停缓建项目反映立项批复的开工年份。年份以四位数字填列,如“2011”。
12、竣工年份:资产已交付使用项目,反映实际竣工验收年份;其他项目反映预计竣工年份。年份以四位数字填列,如“2011”。
13、项目已批概算数: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概算如有调整,需经批准,否则不能填报调整后的概算数,但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14、投资资金来源:反映项目资金已筹措情况。总计数=财政性资金合计+其他资金合计。资金不论是否形成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均按资金来源渠道填列。
15、财政性资金:合计数=中央财政性资金小计+地方财政性资金小计。包括财政性资金拨入作为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
16、中央财政性资金:小计数=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他。
17-21:略。
22、地方财政性资金:小计数=省级财政性资金+地市级财政性资金+县及县以下财政性资金。
23、省级财政性资金:略。
24、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开始,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以地方政府冠名的债券。本科目反映由各级政府统借统还的地方政府债券。
25-26:略。
27、其他资金:合计数=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其他。包括非财政性资金投入作为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
28、银行贷款:反映建设单位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借入的各项贷款。
29、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反映建设单位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向银行借入的各项贷款。
30、利用外资: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国外资金。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及其他投资等。折算汇率为本年年末汇率。
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根据偿还主体不同,区分填列科目。由建设单位偿还的,包括各级政府统借统还并转贷建设单位资金,填列本科目;未由建设单位偿还的,由各级政府统借统还并将借款无偿拨付给建设单位资金,不填列本科目,应填列财政性资金对应科目。
3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反映由一些国家的政府共同投资组建并共同管理的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
32、外国政府贷款:反映外国政府向本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
33、外商直接投资:反映外国投资商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34、自筹资金:反映建设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单位自有资金。
35、企业债:反映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36、股票融资:反映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配股)筹集的资金。
37、其他资金: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的资金。包括集资、社会捐赠资金等。
38、社会捐赠:反映建设单位收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财产。
39、投资资金支出:反映自筹建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投资支出。总计数=交付使用资产小计+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
40、交付使用资产:小计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41-47:略。
48、当年投资支出:反映本年年初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投资支出。
49、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反映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或已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已筹措资金在项目竣工后仍未全部支出留有结余部分,由系统根据“基建程序进度”筛选竣工项目,并按公式“结余资金=投资资金来源总计-投资资金支出总计”自动计算生成。
50、竣工项目超概金额:反映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或已办理竣工决算项目投资资金支出超过已批概算数部分,由系统根据“基建程序进度”筛选竣工项目,并按公式“超概金额=投资资金支出总计-项目已批概算数”自动计算生成。
51、在建及停缓建项目结转资金:反映在建项目及停缓建项目已筹措资金尚未全部支出需结转至以后年度支出的部分。由系统根据“基建程序进度”筛选在建及停缓建项目,并按公式“结转资金=投资资金来源总计-投资资金支出总计”自动计算生成。
52、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系统根据“投资资金来源”项下“财政性资金”填列情况自动识别生成。
四、资产基本情况表(财建03表)
本表反映本年年末行政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含驻外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基本情况。编制本表的目的:①了解国有单位资产存量情况;②掌握国有单位新增资产情况。
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
一是本表按单位填报,不按项目填报。单位指作为资产使用方的行政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含驻外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是单位填报数据应与报送财政部其他司局的有关数据一致。具体资产范围参照《固定资产分类及代码》(GB/T )填列。
三是本表分为“行政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含驻外机构)资产基本情况”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基本情况”两类,填报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一类填列。
1、固定资产: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
9、土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将“土地”计入“固定资产”部分。
10、无形资产:略。
11、土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将“土地”计入“无形资产”部分。
12、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自本年年初到本年年末止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原值。
13-18:略。
19、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24:略。
25、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反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本年年初到本年年末止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原值。
五、项目统计分析表(财建04表)
此表由系统根据02表自动分类汇总生成。其中:
生产性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类中的(一)至(五)类,即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水业,建筑业。
消费性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类中的(六)至(十九)类,即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基础设施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类中的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水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信息传输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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