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一房数卖效力顺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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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遭遇“一房数卖”怎么办
名词解释“一房数卖”,是指出卖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售给了不同的买受人(即买方)。由此引发买受人要求确认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优先履行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赔偿损失等纠纷。相关纪要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情景分析(一)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改变。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二)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会得到法律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三)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为标准,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但是,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然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作用。再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已经开始承担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这一点看,不支持其合同履行要求也不符合民法上规定的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合同约定以出卖人交钥匙的时间作为其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房屋的时间。(四)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法律无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支付对价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已经先行支付房屋价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买受人,要求对方当事人相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五)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签约在先的合同成立在先,相对于签约在后的合同,签约在先的合同的标的毫无瑕疵,而签约在后的合同,均因出卖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其合同的标的在该合同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第三方权利,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所有权要求理应得到优先保护。在法院审判实践中,以上原则是处理一房二卖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当然鉴于每个具体个案的特殊情况,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一般老百姓来说,都希望自己的买房过程一路顺畅,但是仍有可能防不胜防,陷入类似纠纷,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不妨多咨询专业律师,助您一臂之力。shhuang44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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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遭遇“一房数卖”怎么办?
“一房数卖”,是指出卖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售给了不同的买受人(即买方)。由此引发买受人要求确认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优先履行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纠纷。
2013年3月份,被告吴某与原告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将位于延庆县某小区内的楼房一套出售给原告刘某。在刘某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义务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吴某遂将房屋交付给刘某使用,与此同时为表诚意,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刘某保管,并承诺三个月后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6月份,吴某在刘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同另案原告赵某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本已经卖给刘某的房屋再次出卖,吴某在收取了赵某15万元购房定金后便不知所踪。
纪要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在方面,纪要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转让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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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怎么办,我买的房子,他又卖给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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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 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 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 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 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问题: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物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出卖&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或者共有&人之间关于共有物处分的约定的,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可以依据&物权法 06条 款的规定处理;[2/4]如果&买受人是善意,且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是&合理的,其他共有权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问题:因限贷、限购调控政策影响&合同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的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对其请求可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变更登记,买卖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收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可予支持。问题:物权法 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物权法 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4/4]---《 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3/4]&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问题: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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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常见纠纷怎么解决,“一房数卖”怎么解决?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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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常见纠纷怎么解决第一类是房价上涨过快,上家毁约引起的纠纷。遇到这种情况下家有三个办法解决:1、如果 《居间协议》或 《协议》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则可视为《买卖合同》,下家有权要求上家继续履行该合同。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不过,大多数 《定金协议》或 《居间协议》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 《买卖合同》;2、如果双倍返还定金还不能弥补下家的损失,下家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比如下家付了5万元定金,上家不想卖房,只同意返还10万元,而此时房价涨了20万元,那么上家仍然赚15万元。这时,下家可要求上家赔偿差价损失,也就是下家按实际损失来索赔,这个实际损失就是房价上涨的差价,下家可以按20万元来索赔。3、当然,更简单的办法是直接适用《定金合同》或 《居间协议》中的定金罚则,即要求上家双倍返还。签订买卖合同有一个必要的步骤是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这个备案可以通过中介公司备案或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示范文本,共有13项条款、 6个附件,对房屋基本情况、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做了约定。签订买卖合同后,上家违约不卖,不管下家是否支付了房款,也不管上家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下家都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上家仍拒绝履行,下家可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建议在房价上涨比较快时,下家付定金争取多付点,付了定金以后尽早签订买卖合同。第二类是下家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纠纷。下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如申请100万元,银行只肯贷80万元。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下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下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下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下家来承担。为避免这类纠纷,下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下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上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类是交易税费计算出现误差而产生的纠纷。由于交易税费受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变动性很大。这些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目前至日前的交易税收根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而有所不同。普通住宅 (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的价格在245万元以内、内环到外环之间的价格在140万元以下、外环的在98万元以下;容积率大于1)和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缴纳。另外,个人转让两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经常会发生变化,所以一定要及时了解缴纳标准。关于税收由谁缴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双方未约定,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二是约定由下家来承担所有税费,上家只管 “到手价”。这种约定对下家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签约后到交易期间,税收发生变化,那么增加的税收只能由下家承担了。三是做低房价。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缴税,通常会将正式买卖合同中的房价做低,再以 “装修款”或 “房屋补偿款”的名义支付差额部分。此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逃税行为。而且,做低的合同价经常在缴税的时候遇到障碍,被税务部门认为合同价过低而要求按评估价缴税,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增加的税收由谁承担而产生纠纷,但一方不得以做低房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第四类是由于支付定金而引起的纠纷。无论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下家一般都要先支付定金,定金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关于定金引起的纠纷有以下三种:一是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也就是说下家违约的话,上家可以没收定金;上家违约的话,下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二是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对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些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付了定金后下家才知道房屋还有,而上家又需要用下家的房款来提前还贷,如不能协商一致,这时下家就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上家应当返还定金 (不是双倍返还)。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约定并且在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条款造成的。如上家要求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一年后再交房,这种要求违反了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认为是上家违约。三是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没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据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交给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定金合同就生效了,上家不能以自己没收到定金为理由,主张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约束。二、“一房数卖”纠纷怎么解决“一房数卖”纠纷的解决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前后合同均未履行或均已履行时,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因为商品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各买受人享有平等债权。债权平等不仅体现在出卖人与各买受人之间,也体现在各买受人之间,任一买受人都不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的权利,均可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但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出卖人向前后买受人均已履行合同,比如向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向另一买受人交付钥匙时,应当由出卖人选择向何买受人履行过户登记手续。2、如果后买受人与出卖人并无恶意串通前提下,后买受人是善意的并且房屋已过户给后买受人,导致先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这时,先买受人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来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如果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且将房屋过户给后买受人,而后买受人又出卖过户给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根据物权公示主义,先买受人不能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张合同无效。该条规定:这时,先买受人已无法取得房屋,只能依据第八条行使相应权利救济。该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此,买受人只能根据第八条来行使相应权利救济,如果买受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可以及时向房产纠纷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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