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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钉分条件审批怎么设置?钉钉分条件审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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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键字行政审批不得擅自增设受理条件
作者:刘桐
12:58 &&来源:华商晨报&&
  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日前,省政府公布《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该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除依法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行政审批的办公场所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基本要求。
  《办法》规定,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滥用职权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申请人丧失对同类服务领域、同等资质资格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选择权。
  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进行,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费用不得由申请人支付。
  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
  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此外,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建立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中介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如实记录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自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2年。
  此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上涨较快或者有明显上涨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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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频道48小时排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日&&作者:&&点击数:30次 &&资料来源: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后,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即为该诊所的负责人。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
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9号卫计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14路公交车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家园小区站、8路、9路公交车到市人民政府站、12路公交车到市第五小区学站。
六、申请材料
表1 申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书面申请书
■原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原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双面打印、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复印件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原件□复印件
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相关证书)
□原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设置申请人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原件□复印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原件□复印件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即时受理。(资料齐全)
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的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
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二楼8-9号)领取《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的纸质文本。
2.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提供申请表填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重新填写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等材料没有按要求提供的。
(2)其他申请表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受理,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三)依职权限
1.审批依据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后,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即为该诊所的负责人。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医疗机构设置》的许可,由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承办。
十四、审批服务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主要负责提供《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事项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
2.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9号)卫计窗口主要负责提供《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事项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3.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主要负责《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事项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9号卫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电话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电话 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文山市城南119消防大队旁卫生综合楼6楼)。
电话投诉:(。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城南119消防大队旁卫生综合楼6楼;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被申请机关:
设置单位(人):&&&&&&&&&&&&&&&& &地&&& &址: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核&定&项&目
所有制形式
床位(牙椅)
诊疗科目&&&&&&&&
提交文件目录:(1)设置书面申请书附(申请表)(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3)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4)建筑平面设计图、内部设置图(包括平方面积)(5)法人、负责人相关证件及简历(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毕业证、退休证)(6)资信证明原件及房屋使用权证明(验原件)(7)所提供材料属实的保证书
设置单位(人):&&&&&&&(章)
年&&& 月&&& 日
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
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
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
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
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
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
a、全民 ;
b、集体 ;
c、私人 ;
d、中外合资(合作);
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
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
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
a、社会 ;
b、内部 ;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
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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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社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条件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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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团的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派出机构的设立,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事业中积极作用、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财务活动监督、人事管理;
(六)社团分支机构;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机构、活动特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社团的名称,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档、社团终止程序等。省文化厅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省文化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我厅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对《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陕文发[2000]1号)。现将修订后的《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印发。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制定本办法,应及时上报省文化厅、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程序: (一)由发起人(单位)提出成立社团组织的筹备申请并提交《章程》草案。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厅办公室备案、身份证明,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社团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组成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 第三条
成立社团应符合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
社团名称必须规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团办公地址; (四)文化厅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核准; (五)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不得损害国家、社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陕文发[200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撤销; (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文化
抄送,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关于印发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新修改时间为,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学会、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全国”、“中华”等字样; (七)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 正文,维护全省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活动地域相一致,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性质、任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应成立清算组织; (二)属于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具体负责社团的申请登记、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文化厅有关处室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社会活动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设立帐号的社团。 第十二条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
日印发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证明,应与其宗旨,应向省文化厅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 (五)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经批准后,按有关定规定接受境外捐助; (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向省文化厅报告半年开展工作情况,开展重大工作、活动应及时报告; (九)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 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为理事长(会长),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省文化厅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省文化厅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厅审定。 第二十条
国家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国家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性社团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业务主管部门用于社团管理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社团应当有偿使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 社团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报省文化厅办公室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厅有关处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团以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经济实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盈利用于弥补社团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编入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文化厅办公室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二)制定有关文化厅社团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核准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 (四)负责审定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 (五)负责对社团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 (六)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第三十一条
厅业务指导处室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二)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厅人事处职责: (一)对社团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厅文化经济处职责: (一)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厅监察室职责: 对社团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协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党委职责: (一)负责指导社团的党建工作; (二)对社团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则 第三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建议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 (二)仿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售社团登记证或有关活动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 (八)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接受实体挂靠的; (十二)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财务管理混乱、社团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或收取费用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规、章程的。
第三十七条
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社团工作人员,或不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社团或辞去公务职务。 第六章
则 第三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有效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裁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社团成立须提交下列材料: l. 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 筹备组织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证明; 5. 会员名册;
6. 资金来源; 7. 拟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 8. 拟担任社团的领导人本人申请; 9. 其他所需材料。、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为加强对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指导、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流等重要活动安排及接受资助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团体法人或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省民政厅,各市文化局,厅领导,有关处室:
办理机构;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一般应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行业性社团应有的3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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